霍普是如何推导出产权三原则的?

霍普如何通过论证公理,推导出自我所有权。

很多朋友听完觉得很过瘾,但也留下了一个巨大的疑问:

“米塞斯当年可是说,经济学是不讲道德的,是‘价值中立’的。

怎么到了霍普这里,突然就开始讲伦理、讲权利了?霍普是不是背叛了师门?”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作为霍普的支持者,我当然同意,经济学就是价值中立的。

但是奥派不止是经济学,奥派叫行动学,经济学是行动学的一个分支,历史学又是行动学的第二个分支,而霍普是将行动学拓展出来第三个分支,即奥派伦理学。

通过行动学的框架来论证伦理的客观性、逻辑必然性,是霍普对奥派行动学的贡献,这与奥派的另一分支经济学价值中立并不矛盾。

经济学用来分析手段与目标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是客观中立不涉及价值判断、也不涉及伦理分析的。

但米塞斯并非不想通过行动学进入伦理学领域,米塞斯也有自由主义伦理学,但是是建立在一个经验判断上,而不是行动学的演绎方法论的。

今天,我要详细复盘霍普是如何论证“产权三原则”(自我所有权、先占原则、自愿转让原则)的,并且我们要把他的推理过程,跟米塞斯的“人的行动学”放在一起,做一个对比。

你会发现,这不仅仅是两代学者的传承,这简直是人类理性之光的一次接力。

一、米塞斯的困境

米塞斯,奥地利学派的泰山北斗。

他在1949年出版了那本震古烁今的《人的行动》。

这本书干了一件什么事?它为经济学找到了一个绝对坚实的地基。

在米塞斯之前,经济学的发展呈现碎片状,虽然有很多经济学家的真知,但都不够系统化。

米塞斯正式将研究人们行为的科学发展成为一门系统化、无可辩驳的科学理论。

米塞斯找到了一个起点,叫“行动公理”。

这句话非常简单:“人是行动的,行动是有目的的。”

听起来像废话?不。

这是一句“先验综合命题”。

什么意思?就是说,这句话你无法否认。

如果你想否认“人是行动的”,你必须怎么做?你必须通过“否认”这个动作来表达。

你为了达到“反驳米塞斯”这个目的,使用了“语言”和“逻辑”这些手段。

你看,你在试图否定行动的同时,你正在行动。

这就叫“述行性矛盾”。

只要这个起点站住了,米塞斯就像欧几里得推导几何学一样,推导出了一整套经济学大厦:因为行动有目的,所以有价值;因为手段是稀缺的,所以有成本;因为要在不同手段间取舍,所以有边际效用;因为行动是在时间中进行的,所以有时间偏好(利息的来源)。

这一切推导,不需要你去统计数据,不需要你去做实验,它就像$1+1=2$一样,是逻辑必然的。

但是,米塞斯在构建这座大厦时,给自己画了一个圈,叫“价值中立”。

米塞斯认为,科学(包括经济学)只能告诉我们“是什么”,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是什么”。

经济学可以告诉我:如果你实行私有财产制度,社会就会繁荣;如果你实行管制和通胀,社会就会贫困。

但是,经济学不能告诉我:繁荣就是“善”,贫困就是“恶”。

这就导致了一个尴尬的局面:功利主义的软肋。

米塞斯终其一生都是一个功利主义者。

他的潜台词是:“大家都想过好日子吧?都想活下去吧?既然如此,那你们就得支持私有财产。”

甚至米塞斯曾经说过,如果用国家控制人身发展计划经济可以带来繁荣,他将毫不犹豫地支持计划经济。

可是,如果遇到一个杠精呢?如果遇到一个极端的宗教狂热分子,或者一个嫉妒心爆棚的平均主义者,他说:“我不在乎繁荣,我也不在乎死多少人,我就是要平等,我就是要大家都穷。”

如果碰到一群老年人,他们说,我都快死了,我就不在乎未来,我就要当前的国家剥夺所有年轻人的收入让我过得好一点。

这时候,米塞斯就没词儿了。

作为经济学家,他只能说:“好吧,如果你以此为目标,那确实会导致未来社会崩溃。既然你喜欢崩溃,那我无话可说。”

你看,在米塞斯的体系里,私有财产虽然是“有用”的,但它不是“绝对正义”的。

它依赖于人们对“繁荣”的主观偏好。

这也就是米塞斯自由主义伦理学的根基——大多数人偏好富裕,我想在这一句话上再加上一个定义,大多数人偏好长期的富裕。

这就是霍普出场的时候了。

霍普是米塞斯在当代的传人。

他看着祖师爷留下的这个遗憾,心里想:难道我们真的不能在逻辑上证明,私有财产不仅是“好”的,而且是“对”的吗?

难道我们不能跨越从“是”到“应该”的那道鸿沟吗?

霍普拿起了米塞斯留下的工具箱——先验逻辑和述行性矛盾,他要把米塞斯的思想武器,开进伦理学的领地。

二)霍普的突破

霍普的野心非常大。

他要建立一个“伦理学的几何体系”。

他要证明:私有财产伦理,是人类唯一能够理性辩护的伦理。

任何其他的伦理主张,在逻辑上都是自爆的。

他是怎么做的?他找到了一个新的起点。

米塞斯的起点是“行动”。

霍普的起点是“论证”。

为什么是“论证”?

霍普发现了一个盲点:当我们讨论“什么是正义”、“什么是权利”这些规范性问题时,我们是在干什么?我们在说话,我们在交流,我们在辩论。

只要你试图证明某个观点是对的,你就必须进入“论证”这个状态。

你不能靠扔硬币来决定对错,你也不能靠打架来决定对错。

打架只能决定谁赢,不能决定谁对。

真理的主张,只能在论证中提出和确立。

这就好比米塞斯说“人必然行动”一样,霍普说:“人要谈论真理,必然要论证。”

这就是“论证的先验性”。

如果你否认这一点,你说“我不论证也能知道对错”,那你怎么把这个观点告诉我呢?你还得通过“论证”告诉我。

你又陷入了述行性矛盾。

好,既然我们必须论证,那么,“论证”这个行为本身,有没有预设什么规则呢?

当我们开始辩论时,无论我们辩论的内容是什么(哪怕我们在辩论“是不是应该杀光所有人”),我们的辩论行为本身,已经预设了一套规范。

这套规范是什么?这就是霍普推导出产权三原则的逻辑支点。

三)自我所有权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自己身体拥有绝对的、排他的控制权。

在传统伦理学里,这通常被解释为“天赋人权”或者“上帝赋予”。

但在霍普这里,不需要上帝,只需要逻辑。

霍普的推导过程:

步骤1:论证是一种互动的行动。

论证不是一个人自言自语,而是试图用理由去说服另一个人。

这意味着,我必须承认你是一个独立的、理性的主体,而不是一个我可以用遥控器控制的机器,或者一个我可以随意处置的奴隶。

步骤2:论证需要对身体的控制。

为了让我能说话,我必须能控制我的声带;为了让你能听懂,你必须能控制你的耳朵和大脑。

如果我不拥有我的身体,如果我有权直接控制你的身体(比如切除你的额叶,或者用电击让你闭嘴),那么说服就不存在了,只剩下暴力。

一旦变成暴力,论证就终止了。

步骤3:述行性矛盾的判定。

现在,假设有一个奴隶主站出来辩论,他说:“你是我买来的,我有权拥有你的身体,你是我的奴隶。”

霍普会说:停!看你的行动。

你在试图说服这个所谓的“奴隶”同意你的观点。

当你试图说服他的时候,你并没有直接用暴力强迫他(如果你直接强迫,你就不用辩论了)。

你在这个辩论的瞬间,实际上已经暂停了暴力,你已经在行动上承认了他是自己身体的主人,他有权根据你的论证来决定是否同意你。

你的嘴巴说“他是奴隶”,你的行动却把他当成了“自由人”在对待。

这就是述行性矛盾。

结论:任何试图论证“自我所有权不成立”的人,都在逻辑上自杀了。

因为他在否认这一原则的同时,必须在行动上依赖这一原则(不管是使用他自己的身体来表达,还是尊重对方的身体来接收)。

你看,霍普完全复刻了米塞斯的证明结构。

他没有引入任何外部价值观,他只是指出了:只要你想讲理,你就必须承认身体权。

四)先占先得的推导。

最难的,也是批评者火力最集中的,是如何从身体权跨越到身外之物的权利。

这被称为“洛克式难题”。

我拥有我自己,这没问题。

但我凭什么拥有我摘下来的苹果?凭什么拥有我开垦的土地?

霍普在这里展示了他最为精彩的逻辑延伸。

霍普的推导过程:

步骤1:生存是论证的前提。

人不是生活在真空里的幽灵。

人是肉体的存在。

一个人要能站在这里跟你辩论,他必须活着。

要活着,他就必须消耗稀缺资源:他必须得有立足之地(空间),他必须得吃食物(物质)。

如果我们只承认身体权,却否认身外之物的产权,那就意味着:我有权拥有我的胃,但我无权拥有我吃下去的面包。

那我就饿死了。

一个死人,是无法进行论证的。

步骤2:先占是避免冲突的唯一逻辑解。

好,既然人必须使用身外之物才能生存(进而才能辩论),那么,当两个人都要使用同一块地、同一个苹果时,应该归谁?

这是所有伦理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冲突。

霍普指出,在逻辑上,分配无主资源的规则只有三种可能:

A.先占先得(谁先发现并利用,归谁)。

B.后占先得(后来者有权从先来者手里拿走)。

C.共同所有(必须经过全人类同意才能使用)。

步骤3:排除法(归谬法)。

如果选B(后来者说了算):这意味着,鲁滨孙在岛上种了麦子不能吃,必须等星期五来了(甚至等一万年后的子孙来了)同意才能吃。

如果不经后来者同意就吃了,就是侵权。

那么,作为“先来者”的每个人(我们相对于后代都是先来者),都必须在等待中饿死。

如果不是先到先得,我们采取另一种方式,叫后到后得,那私有产权将不复存在,因为你现在所有的财产都将是后来人的。

如果我们采取其他的方式,比如个子高的得到,暴力强的得到,那这也是一种后到后得,因为永远可能会有比你更高的人,比你暴力更强的人。

这意味着私有财产不复存在。

结果:人类灭绝,论证不可能发生。

这违背了“论证的先验性”。

如果选C(共同所有):我想吃一口饭,必须经过全世界60亿人投票同意。

因为这口饭是大家共有的,我吃了一口,你们就少了一口。

在达成共识之前(这是不可能达成的),我也饿死了。

结果:人类灭绝,论证不可能发生。

结论:为了让“论证”这个行为在物理上成为可能(即让辩论者能活下来),我们必须且只能接受方案A——先占原则。

霍普的逻辑闭环:“先占原则”不是因为谁规定的,而是因为它是唯一能让人类活下来并且能够进行辩论的规则。

任何试图论证“先占原则是错的”的人,都在陷入矛盾:因为如果先占原则真的是错的(比如实行了方案B或C),那么这个人早就饿死了,他根本不可能站在这里跟你论证。

他能活着站在这里反驳你,正是因为他(或者他的父母)实际上遵循了先占原则,获取了生存资源。

霍普在这里极其巧妙地借用了米塞斯的“时间”概念。

如果允许后来者剥夺先来者,那就等于取消了“时间”在产权中的意义。

这在行动学上是荒谬的,因为行动必然是在时间中展开的。

“先”,本身就是确立客观联系的唯一非任意的标准。

霍普的这套推导,之所以被称为“奥地利学派在伦理学上的拓展”,就是因为他彻底抛弃了“我觉得”、“我认为”、“大家都说”这些模糊的经验主义标准。

他像做几何题一样,从“我们在说话”这个最简单的事实出发,一步步推导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他告诉我们:只要你承认我们是人,只要你承认我们要讲理,你就别无选择,只能接受私有财产。

这不仅仅是经济效率的问题,这是逻辑自洽的问题。

一个反私有财产的人,不仅仅是坏人,他首先是一个逻辑混乱的人,一个在行动上否定自己存在的人。

但是,这还不是全部。

确立了“自我所有”和“先占”,我们只是划定了静态的边界。

人类社会是动态的。

我的东西怎么给你?我能不能把我自己卖给你?契约到底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继续推导第三个原则——自愿转让原则。

人类社会不仅是静态的占有,更是动态的流动。

我种出的苹果,怎么才能变成你手里的苹果?如果我把我自己卖给你做奴隶,这符合逻辑吗?既然这套逻辑这么完美,为什么现实世界里到处都是侵犯产权的政府?

三)自愿转让

自愿转让确立了“我是我的”和“这是我的”,接下来就是“怎么给你”。

这就是契约的本质。

在霍普的体系里,契约不是像社会契约论说的那样,是一种虚无缥缈的“默许”。

契约是实实在在的产权交换。

霍普的推导过程

步骤1:产权的排他性意味着完全控制。

既然我通过先占拥有了这个苹果,这就意味着我对它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这种控制权包括什么?不仅包括我可以吃它(消费),我可以种它(生产),更包括我可以放弃它。

步骤2:转让是“放弃”与“接受”的合一。

如果我想把苹果给你,我需要做什么?我需要放弃我对它的控制权,并且指定你为新的控制者。

同时,你也必须拥有自我所有权(否则你就是个物品,没法接受权利),并且你必须同意接受(否则这就是强塞垃圾,是对你领地的侵犯)。

当“我放弃”和“你接受”这两个意志在同一时刻重叠时,转让(契约)就发生了。

步骤3:暴力转让的逻辑矛盾。

如果不是自愿的呢?比如我抢了你的苹果,或者强迫你买我的烂苹果。

这就回到了前面的逻辑:如果我允许抢劫,我就在行动上否认了你的“先占权”和“自我所有权”。

而“自我所有权”是辩论的前提。

所以,任何试图为“抢劫”或者“强制交易”辩护的人(比如支持价格管制、支持强制纳税),都在逻辑上自杀了。

结论:只有“自愿同意”的转让,才是唯一符合逻辑、不会引发述行性矛盾的财产流动方式。

四)自愿为奴的争论

奴隶契约,也是奥地利学派内部争论的焦点:既然我是我身体的主人,那我能不能签个合同,把自己卖给你当奴隶?

按照诺齐克等自由至上主义者的观点,应该是可以的,因为这是我的自由。

但是,霍普和罗斯巴德说:不可以。

为什么?不是因为“人道主义”,而是因为逻辑不通。

霍普指出:意志是不能像苹果一样被转让的。

你可以把苹果交给我,我就拥有了苹果。

但是,你能不能把你的“意志”交给我,让我替你控制你的大脑?做不到。

哪怕你签了卖身契,当我想让你干活的时候,还是得你自己控制你的肌肉去干活。

如果有一天你后悔了,你想跑,这时候我要强迫你,我就必须对你使用暴力。

注意!当你后悔的那一刻,你的意志已经收回了对身体的“授权”。

此时此刻,我若对你动粗,我就是在侵犯一个拥有自我意志的人的身体。

这违反了原则一(自我所有权)。

所以,霍普得出一个结论:“自我所有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自我所有权指的可不是身上的器官,而是你的意志。

人的意志,不是像财产一样挂在身上的,它就是人本身。

你只能出卖你的“劳动服务”,你不能出卖你的“意志指挥权”。

你看,霍普的逻辑严密到了什么程度?

他不需要用“尊严”这种大词来反对奴隶制,他直接用“意志的物理属性”就证明了奴隶契约是无效的。

五)房间里的大象

霍普的“产权三原则”已经全部推导完毕:

1.自我所有(基于论证的先决条件)。

2.先占先得(基于生存的物理条件)。

3.自愿转让(基于所有权的逻辑延伸)。

这时候,最尴尬的问题来了。

批评者会问:“霍普,你的逻辑太完美了。

可是你抬头看看窗外,现实世界里有一个巨大的机构,它完全不遵守你的三原则。

它单方面决定保护费(税收),它单方面垄断司法权,它还经常征用私有财产。

这个机构叫国家。

既然你的逻辑是‘先验真理’,那为什么全人类都生活在‘错误’里?”

这确实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如果理论和现实不符,就是理论错了吗?。

但霍普说:不,这次是现实错了。

1.国家是一个逻辑上的怪物

霍普解剖了“国家”这个概念。

什么是国家?国家不是“我们”,国家不是“契约”。

国家在本质上是两个东西的结合体:

第一,它拥有对私有财产进行“最终裁决”的垄断权。

(你跟它吵架,必须去它的法院告它。)

第二,它拥有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的权力。

(它收你的税,不需要你同意。)

霍普指出,这在逻辑上是一个悖论。

我们建立保护机构(比如保安公司、仲裁庭),目的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

但是,国家这个“保护者”,它的生存资金(税收)却是通过侵犯私有财产(强行征税)得来的。

一个靠“掠夺”来维持生存的“财产保护者”?这就像一个靠“强奸”来维持运作的“贞操捍卫者”一样,是一个逻辑矛盾体。

2.为什么谬误会存在?

既然国家在逻辑上是不正义的,为什么它还存在?而且还越来越大?米塞斯当年也面临这个问题。

米塞斯的解释是:虽然国家有坏处,但我们需要一个暴力垄断者来镇压坏人,否则就是丛林社会。

米塞斯是一个“最小国家主义者”。

霍普在这里,彻底背叛了米塞斯的政治结论,但彻底贯彻了米塞斯的方法论。

霍普说:既然我们已经证明了,任何针对私有财产的侵犯都是逻辑上不可辩护的。

那么,国家作为一个制度性的侵权机器,它就没有任何存在的正当性。

那为什么它还存在?

答案是:观念的错误。

霍普引入了社会心理学的视角。

他说,国家之所以能存在,不是因为它是必要的(自由市场完全可以提供保安和仲裁服务),而是因为大众被“神话”洗脑了。

国家通过控制教育、收买知识分子,制造了一种神话:“没有我,你们就会自相残杀。”

这是一种“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受害者(纳税人)爱上了掠夺者(国家),并认为这是一种保护。

私有法社会既然国家是逻辑谬误,那出路在哪里?

霍普给出的答案是:“私有法社会”,或者叫“无政府资本主义”“自治社会”。

这不是混乱,这是秩序的回归。

在那个社会里:没有垄断的警察,只有竞争的安保公司。

没有垄断的法院,只有竞争的仲裁机构。

没有税收,只有服务费。

一切关系,都回归到契约。

批评者说:那穷人怎么办?那谁来修路?

霍普会说:市场会解决。

既然市场能解决吃饭问题(这是最大的生存需求),市场为什么解决不了修路问题?难道修路比造芯片还难吗?至于穷人,一个没有税收、资本积累极快的社会,是穷人最容易变富的社会。

霍普的这个结论,虽然激进,但它是他逻辑推导的必然终点。

如果你承认$1+1=2$,你就必须承认$1+1+1=3$。

如果你承认私有财产是正义的,你就必须承认侵犯私有财产的国家是不正义的。

你不能在逻辑走到一半的时候,因为害怕结论太惊人,就停下来。

六)米塞斯与霍普的对比。

霍普是米塞斯的叛徒,还是继承者?

1.方法论的继承:从“公理”到“先验”米塞斯建立了一套“反证法”的范式:你无法否认行动,因为否认也是行动。

霍普完美继承了这个范式,并把它升级了:你无法否认论证的预设,因为否认也是论证。

霍普没有发明新得逻辑,他只是把米塞斯的逻辑,从“独白”(一个人的行动)扩展到了“对话”(两个人的论证)。

2.领域的扩张:从“经济”到“伦理”米塞斯停在了经济学。

他说:作为科学家,我只告诉你手段是否有效,我不评判目的的好坏(价值中立)。

霍普冲进了伦理学。

他说:作为科学家,我虽然不评判你的主观偏好,但我可以评判你的主张是否符合逻辑。

如果你的伦理主张是自相矛盾的(比如主张抢劫是正义的),那你就是错的,不仅仅是没效率。

霍普把“价值中立”变成了“逻辑推导”。

这不是背叛,这是补全。

3.结论的不同:

从“最小国家”到“无国家”米塞斯出于功利主义的考量,保留了“最小国家”作为守夜人。

他认为这是无奈之举。

霍普出于逻辑一致性的考量,废除了国家。

他证明了,既然私有财产是正义的,那么任何形式的暴力垄断(国家)都是对正义的背叛。

霍普在这里其实是在对米塞斯说:“老师,您太仁慈了。

您的逻辑其实已经切到了国家的脖子上,但您在最后关头收手了。

我来帮您完成这最后一刀。”

也许你会觉得霍普太极端,太冷酷。

但我希望你能感受到一种力量,那是人类理性的力量。

在这个充满“后现代主义”、“相对主义”、“这也没错那也有理”的时代,霍普像一块坚硬的磐石。

他告诉我们:真理是存在的、正义是存在的、它们不是谁的意见,它们是逻辑的必然。

米塞斯告诉我们:如果你想富裕,你就必须尊重私有财产。

霍普告诉我们:社会这个词的定义中,就包含了尊重私有财产的规则。只要是二人以上的世界,面临稀缺性的冲突时,要建立社会规则时,私有产权原则是逻辑推理的必然。

米塞斯主义者(不认同罗霍对奥派行动学拓展到伦理学的朋友),不可避免会陷入伦理相对主义,即,没有什么东西是正义的,是对的,他们很容易陷入一个他们自己反对的集体主义思维中去。

因为伦理学的确立,是个人主义方法论贯彻的结果。

私人之间的互不侵犯,不仅是伦理学的逻辑推导,也是以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功利主义分析的必然,也就是他既是逻辑推导的结果,也是个人功利计算的结果,二者并不存在矛盾。

相反,脱离了伦理学的逻辑分析,沉浸在大多数人功利计算的迷思之中,则经常会掉进奴役和管制的陷阱,掉入集体主义宏大分析的思维中去。

米塞斯本人也犯过这种错误,比如,在某些情况下认为征兵(奴隶制兵员制度)是必要的。

学奥派,当然是逻辑优先,而不是大师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