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塞拉对于霍普的补充,论证伦理学的几何数理化

这个系列,我还会写几篇。

对于不少朋友来说,前面几篇已经够了,但是对于论证伦理学的传播来说,再写几百篇都不够。

因此,我还要继续补充,今天文章的内容,主要是金塞拉对于霍普的补充,以进一步完善论证伦理学。

如果说汉斯-赫尔曼·霍普通过“论证伦理学”为私有产权奠定了坚不可摧的认识论与伦理学地基,那么金塞拉则是通过引入“禁反言原则”以及对知识产权的彻底批判,在霍普的地基之上构建了一套可操作、可裁决、逻辑闭环的法律体系。

金塞拉的工作不仅仅是解释霍普,更是在法理层面极大地扩充、防御和具象化了霍普的观点,使得“论证伦理学”从一个抽象的哲学宣称,转变为了一把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的“正义之剑”。

今天介绍一下奥派法学家金塞拉对霍普理论的补充.

在自由意志主义的理论谱系中,金塞拉的角色常常被低估。

许多人认为他仅仅是霍普的忠实追随者,或者是“那个反对知识产权的律师”。

然而,深入研读金塞拉的法学理论,尤其是他对“禁反言”原则的创造性应用,你会发现,他实际上完成了霍普理论从“伦理学证明”到“法律执行”的关键跨越。

霍普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私有产权在逻辑上是唯一正义的?”金塞拉解决的问题是:“当有人不讲逻辑时,我们在法律上如何正当地惩罚他?”

对于李万嵇先生之前提出的“事实与规范的鸿沟”,以及“强盗不在乎逻辑”的挑战,金塞拉提供了比霍普更为直接、更为法理化的回应。

他将霍普的“先验理性”转化为了“对抗性正义”。

一)霍普的“盾”与金塞拉的“剑”

要理解金塞拉对霍普的补充,首先要厘清霍普留下的“接口”。

霍普的“论证伦理学”核心在于述行性矛盾。

霍普指出,任何试图否认私有产权的人,都必须参与“论证”这一行动,而“论证”本身预设了对身体和稀缺资源的排他性控制。

因此,否定者陷入了逻辑自毁。

这是一个完美的防御性理论。

它像一面坚不可摧的盾牌,挡住了任何试图从理性上攻击私有产权的矛。

只要对手开口说话,对手就输了。

但是,正如大卫·弗里德曼所质疑的:如果对手不说话呢?如果对手直接动手呢?如果强盗说“我不在乎逻辑矛盾”,然后开枪了呢?

霍普的回应是:那样他就把自己降格为野兽,不再拥有权利。

这个回应在哲学上是成立的,但在法学操作上显得略微粗糙。

我们需要一个更精细的法律原则,来说明为什么我们可以惩罚他,以及可以惩罚到什么程度。

金塞拉接过了这个接力棒。

他引入了普通法中的“禁反言”概念,并将其改造为“对话性禁反言”。

金塞拉指出,霍普的论证伦理学主要关注的是真理的证成,而他的禁反言理论关注的是暴力的合法性。

如果说霍普是在说:“你无法论证侵略是正当的。”

那么金塞拉是在说:“你无法反对对你的惩罚。”

这是一个视角的巨大转换。

霍普关注的是“侵略者无法自证其合理性”,金塞拉关注的是“受害者如何正当防卫”。

金塞拉把霍普的逻辑武器,从“辩论台”搬到了“法庭”。

二、禁反言原则

金塞拉最核心的贡献,在于发表于1992年的经典论文《惩罚与比例:禁反言的方法》。

在这篇文章中,他为霍普的非侵犯原则(NAP)提供了一个纯粹法理学的论证。

什么是禁反言?在英美普通法中,Estoppel的意思是“禁止反悔”。

如果一个人在之前的行为或言语中主张了A,那么法院就禁止他在随后的诉讼中主张“非A”,哪怕“非A”可能是真的。

这是一种维持法律一致性、防止当事人出尔反尔的原则。

金塞拉将这一原则引入了对罪犯的惩罚逻辑中。

金塞拉的推导过程如下:场景:罪犯A侵犯了受害者B(例如,A打了B一拳)。

诉讼:现在,B试图惩罚A(例如,B要打回A一拳,或者把A关起来)。

抗辩:A试图在法庭上抗辩,说:“B惩罚我是不对的,B侵犯了我的身体权。”

金塞拉指出,此时法官应该引入“禁反言原则”。

A是否有资格主张“打人是不对的”?

A之前已经实施了“打人”这一行动。

通过实施这一行动,A实际上在宣称一个规范:“对他人使用暴力是合法的”(或者至少是“这一程度的暴力是可以被接受的”)。

现在,当暴力落回到A自己头上时,A却主张“对人使用暴力是非法的”。

A的主张(非A)与A之前的行动(A)发生了矛盾。

根据禁反言原则,法院禁止A提出这种自相矛盾的抗辩。

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当受害者惩罚罪犯时,罪犯在逻辑上失去了“喊冤”的资格。

如果你杀了人,你就宣称了“杀人是合法的”。

那么当你被处决时,你不能说“杀人是非法的”来保命。

因为这是你自己的规则。

金塞拉通过这个路径,完美地回应了“休谟之问”(从“是”推不出“应该”)。

金塞拉说:我不需要从“人有牙齿”推导出“人应该吃肉”。

我只需要看你在法庭上的地位。

当你说“你不该惩罚我”时,我不需要证明“我有权惩罚你”这一天赋人权。

我只需要证明“你没资格反对我惩罚你”。

只要你无法反对,我的惩罚就是成立的。

这把“寻找正义的重担”,巧妙地转化为了“证明罪犯逻辑破产”的任务。

这是对霍普策略的极佳补充.

霍普证明了私有产权不可被否定,金塞拉证明了对侵权者的惩罚不可被抗辩。

三、普遍化原则与对称性

金塞拉并没有止步于简单的“以眼还眼”,他进一步利用霍普的普遍化原则来细化法律的运作。

有人曾质疑:如果强盗不在乎逻辑怎么办?

金塞拉的回答是:法律不是写给强盗看的,法律是写给其他社会人看的,是用来证成使用武力的正当性的。

当我们在法庭上审判强盗时,我们其实是在进行一场理性的对话。

强盗(或者他的辩护律师)必须参与这场对话。

金塞拉指出,任何理性的伦理规范,都必须具备普遍性。

也就是说,如果规则R适用于人X,那么它也必须适用于所有与X情况相同的人。

罪犯A通过行动主张了规则:“暴力攻击是允许的”。

如果要让这个主张在理性上成立(即使是强盗也没法只主张‘我可以打你,但你不能打我’,因为这违反了普遍性原则,这不是规则,这是特权),这个规则必须普遍化。

普遍化后变成:“任何人都可以对他人进行同等程度的攻击”。

因此,受害者B对A的攻击,完全符合A自己设定的普遍化规则。

金塞拉在这里不仅补充了霍普,还把康德的“绝对命令”和普通法结合了起来。

他证明了,正义不仅是先验的,还是对称的。

这种对称性解决了李万嵇关于“谁来裁决”的疑虑。

谁来裁决?逻辑来裁决。

如果A偷了B的一百块钱,A就确立了“在未经同意下拿走他人财产(价值100)是合法的”这一规则。

那么B拿走A的一百块钱,A在逻辑上无法抱怨。

这里不需要第三方权威的“神圣承认”,只需要双方行动逻辑的一致性比对。

四、对“非理性强盗”的处理

针对“如果强盗根本不抗辩,直接动武”的情况,金塞拉不仅沿用了霍普的“技术性处理”观点,还给出了更详细的法理界定。

霍普说强盗变成了野兽。

金塞拉则进一步解释了这种状态在法律上的意义:法外之人(Outlaw)。

在古代法律中,Outlaw是指被剥夺了法律保护的人。

金塞拉论证道:权利来源于对互不侵犯原则的尊重。

这种尊重是双向的。

当你通过行动彻底否定了互不侵犯原则(例如进行恶性谋杀且毫无悔意),你就不再处于“法律共同体”之内。

你实际上向人类社会宣战了。

既然是战争状态,那就不是“刑法”问题,而是“战争法”问题。

在战争中,我对敌人的射杀不需要经过敌人的同意,也不需要预设敌人拥有权利。

所以,金塞拉不仅支持霍普的结论,还为“无政府资本主义社会”如何处理危险分子提供了法理依据:对于那些拒绝参与“论证游戏”、拒绝“禁反言规则”的暴力分子,社会对他们的制裁不需要经过繁琐的程序正义,因为程序正义是留给那些还在逻辑圈子里的人的。

这一点极其重要。

它回应了不少人关于“现实混乱”的担忧。

一些人担心没有国家就没有秩序。

金塞拉告诉他:正是因为有了这套逻辑,我们对付坏人时才更加干脆利落。

国家法律往往因为形式主义而保护罪犯(例如米兰达警告、程序瑕疵导致释放)。

而基于霍普-金塞拉逻辑的论证伦理学,对罪犯的打击是本体论级别的——你自己放弃了做人的资格,我就成全你。

以上,我们分析了金塞拉如何通过“禁反言原则”将霍普的哲学洞见转化为司法操作指南。

1.补充了执行力:霍普证明了产权是对的,金塞拉证明了惩罚侵权者是无可辩驳的。

2.解决了“实然-应然”问题:通过关注罪犯在法庭上的“对话地位”,而非抽象的人权,金塞拉绕过了自然主义谬误的指控。

3.强化了封闭性:金塞拉展示了,这套体系确实是封闭的——在这个逻辑监狱里,罪犯无论说什么、做什么,只要他使用了暴力,他就在逻辑上锁死了自己的牢门。

他越挣扎(抗辩),锁就得越紧。

李万嵇先生曾嘲笑罗霍派的理论是“把反例踢出去”。

金塞拉会微笑着告诉他:不是我们把反例踢出去,是侵权者通过由于自己的行动,把自己踢出了正义的圆圈。

在这个圆圈里,逻辑是绝对的王。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金塞拉如何利用这套逻辑,去处理一个更具争议、也更具颠覆性的领域——知识产权。

我们将看到,金塞拉是如何通过对“稀缺性”和“物理因果”的极致剖析,为霍普的物理主义产权观补上了最重要的一块拼图,并彻底粉碎了李万嵇关于“价值产权”的幻想。

五、反对知识产权

李先生在《三重滑移》中指控霍普派偷换了“稀缺”的概念,并试图引入“非物理价值”(如名誉、视线、知识)作为产权对象。

金塞拉,通过他在《反对知识产权》一书中如精准的剖析,为霍普的“物理主义”提供了最坚实的法理支撑。

他不仅证明了霍普没有“偷换概念”,反而证明了:任何试图超越物理稀缺去定义产权的尝试,都在逻辑上必然导致对私有产权的摧毁。

李万嵇先生的一个核心指控是:米塞斯说的稀缺是“主观的行动手段不足”,而霍普把它篡改为“客观的物理互斥”。

他认为这是为了把“知识”等非物质对象排除在产权之外的阴谋。

金塞拉对这一指控进行了彻底的清算。

他指出,这不仅不是篡改,而是法学对经济学术语的必要精确化。

金塞拉在其多篇论文中反复强调:虽然在经济学意义上,任何未被满足的欲望都意味着“稀缺”(我想要却没有),但在法律和政治哲学意义上,我们关注的仅仅是人际冲突的可能性。

冲突是如何发生的?金塞拉回归到了本体论的最底层:冲突发生的唯一物理条件,是两个行动者试图同时利用同一个物理手段来实现不兼容的目的。

如果是两个人在争夺空气中的氧气(李先生的高原例子),只要没装进瓶子,A吸一口并不妨碍B吸一口(除非是密闭空间)。

如果互不妨碍,就没有物理冲突。

如果是两个人在争夺一个苹果,A吃了,B就不能吃。

这就是竞争性。

金塞拉敏锐地指出:竞争性是自然法则,不是人类立法的结果。

无论社会制度如何,一个苹果永远只能被一个人完全消费。

霍普的伟大之处在于承认了这个自然法则,并据此推导出了产权制度(先占原则)来解决它。

反观“知识”、“观念”或“模式”。

金塞拉论证道:观念的本质是可以被无限复制的。

我用这个配方烤了面包,你看到了,你也用这个配方烤面包。

我的配方消失了吗?没有。

我的面包少了吗?没有。

既然我和你都能同时使用这个配方,那么在“配方”这个对象上,根本不存在物理冲突的可能性。

既然不存在物理冲突,为什么还需要产权?产权的功能是定分止争。

如果没有“争”(两人无法同时使用)的物理基础,强行设立“分”(产权),就不是在解决冲突,而是在制造冲突。

这就是金塞拉对霍普理论的巨大补充:他证明了霍普将产权限定在“物理稀缺资源”上,不是一种随意的选择,而是事物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如果强行对非稀缺物(知识)建立产权,那就是违背自然规律。

李万嵇先生暗示,如果某些非物理的东西(如名誉、视线、知识)对人很重要(行动学上的稀缺),就应该被制度保护。

金塞拉通过对知识产权的解构,向我们展示了这种观点如果被贯彻,会带来多么可怕的后果。

这也正是对李先生“海景权/名誉权”主张的预先驳斥。

金塞拉提出了一个观点:知识产权不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它是对他人物理财产权的“负地役权”。

让我们推演一下:假设你拥有“哈利波特故事”的版权(知识产权)。

假设我买了一堆纸和墨水,还买了一台印刷机。

这些都是我的私有财产。

我在我的纸上,用我的墨水,印了哈利波特的故事。

你冲进来说:“你侵犯了我的产权!不准印!”

金塞拉问:此时此刻,到底是谁在侵犯谁?你通过宣称对“故事模式”的拥有,实际上是在禁止我使用我自己的物理财产(纸、墨水、机器)。

这意味着,我对我的财产不再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你成了我财产的“部分主人”。

结论:你一旦承认知识产权,你就必然部分地废除了实物产权。

因为知识(模式)可以附着在任何实物上。

如果你拥有了所有“模式”的产权,你就实际上拥有了控制全人类所有实物财产的权力。

把这个逻辑应用到李先生提到的“名誉权”和“视线权”上,金塞拉的逻辑显得尤为犀利。

如果你拥有名誉权,意味着你拥有“我在别人脑子里的印象”。

为了保护这个印象,你必须禁止别人说你坏话。

怎么禁止?你必须控制别人的声带和大脑。

这直接侵犯了别人的自我所有权。

如果你拥有看海的权利,意味着你必须禁止我在我的土地上盖高楼。

这直接侵犯了我的土地所有权。

金塞拉在此极大地强化了霍普的论证,所有试图对“价值”或“无形之物”建立的产权,本质上都是对他人物理实体(身体或财产)的奴役。

这不是“滑移”,这是逻辑互斥。

我们要么选择保护物理产权(自由社会),要么选择保护价值/知识产权(全面控制社会)。

二者不可兼得。

李先生试图寻找一个“中间道路”,既保护物理产权,又照顾“价值冲突”。

金塞拉告诉他:不存在中间道路。

任何对价值的保护,都是从物理产权身上割下来的肉。

李万嵇先生在批评中提到了一个很直观的点:“非物理的价值冲突(如商誉受损、邻避效应)会直接表现为可见的行为对抗。”

他的意思是:既然大家都因此打起来了,这当然算冲突,产权理论必须管。

金塞拉引入了行动的因果结构来澄清这个问题,区分了“物理入侵”与“价值减损”。

金塞拉继承并细化了霍普的观点:要构成侵权,必须存在物理跨界。

如果我向你的房子扔石头,这是物理入侵。

如果我在我家后院烧垃圾,烟雾飘到你家,这是物理入侵(微粒)。

如果我发出高分贝噪音震动你的耳膜,这是物理入侵(声波)。

金塞拉指出,这些都可以通过物理主义的产权理论完美解决,根本不需要引入什么“价值权”。

罗霍派不是不管噪音和污染,而是管得更严——只要有物理越界且未经同意,就是侵权。

但是,如果我在我家开了一家更好的面包店,导致你家面包店生意一落千丈,你的“商誉价值”暴跌了。

这算侵权吗?李万嵇的逻辑暗示这算“冲突”。

但金塞拉指出:这里不存在物理入侵。

我没有动你的烤箱,没有堵你的门。

我只是更有效地利用了自己的财产,改变了消费者的主观评价。

如果你认为这也叫“冲突”,并要求赔偿,那你就是在主张:你拥有消费者的钱包和大脑。

金塞拉在这里深刻地揭示了:所有的“价值损害”,归根结底都是他人对你的评价变了。

既然你不能拥有他人(否则是奴隶制),你就不能拥有价值。

因此,金塞拉为霍普补充了一个极其重要的法理原则:DamnumAbsqueInjuria(无这种法律损害的损失)。

即:仅仅造成他人的价值损失,如果未涉及物理入侵,就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

这一原则不仅清除了知识产权,也清除了李万嵇所谓的“流量入口”、“邻避效应”等现代左派发明的“新型权利”。

李万嵇先生曾质问:“谁来判定边界?谁来判定先占?”并暗示这些都需要“社会承认”和“国家立法”。

金塞拉作为一位资深的执业律师,他对实在法(国家立法)和自由法的区别有着深刻的理解。

他不仅反驳了李先生,还揭示了李先生背后的实证主义毒素。

金塞拉指出,现代法律体系之所以充满矛盾(比如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打架),正是因为国家通过立法试图去“创造”权利。

国家说“你有版权”,你就有了。

国家说“你有最低工资权”,你就有了。

这种基于“社会承认”(其实是国家暴力意志)的法律,必然导致逻辑不自洽。

金塞拉主张回归法理学发现的传统。

在霍普的无政府资本主义构想中,法官不是“立法者”,而是“逻辑学家”。

当两个产权发生纠纷时,法官的任务不是去查“社会承认什么”,而是去查“谁的物理联系更早(先占)”以及“契约是如何流转的”。

金塞拉在他的著作中大量引用罗马法和普通法的案例,证明了:在国家大规模垄断立法之前,人类的私法体系(关于契约、侵权、财产的规则)已经在逻辑和习惯的演化中高度成熟。

先占原则不是霍普发明的,它是罗马法几千年的结晶。

禁反言原则不是金塞拉发明的,它是普通法几百年的智慧。

这说明什么?说明逻辑先于承认。

社会之所以承认先占,是因为先占符合逻辑及定分止争的需要,而不是反过来——因为社会承认了,先占才正确。

李万嵇先生颠倒了因果关系。

他以为法律是社会搓出来的泥人,金塞拉告诉他,法律是社会发现的几何定理。

我们可以看到金塞拉如何极大地加固了霍普的大厦。

1.终结了稀缺性之争:证明了只有“竞争性”才是产权的物理基础,彻底排除了将“行动稀缺”泛化为产权依据的可能性。

2.粉碎了知识产权与价值产权:通过揭示IP对他人物理财产的隐蔽奴役,金塞拉从侧面证明了“物理主义”不仅是形而上学的要求,更是防止奴役的政治要求。

3.区分了伤害与侵权:明确了“物理入侵”是唯一标准,切断了“价值受损索赔”这条通往全能管制的道路。

李万嵇先生想要“炸掉”霍普的物理主义地基,他以为这是束缚人类自由的枷锁。

金塞拉却展示给世人:这个物理主义地基,恰恰是保护我们免受他人任意干涉的、唯一的自由防线。

如果没有这道物理防线,任何一个宣称“心灵受伤”或“价值受损”的人,都可以合法地把手伸进你的口袋,或者捂住你的嘴巴。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金塞拉如何处理契约理论(特别是所有权转让理论)以及因果性与责任归属。

这将直接回应李万嵇关于“遗产继承”和“欺诈/胁迫”等具体法律执行问题的质疑,展示霍普体系在微观层面的精密性。

七、谁来裁决

李万嵇先生在批评中列出了一连串具体问题:谁来处理欺诈?谁来处理胁迫?无遗嘱继承是不是导致混乱?这些问题在传统的奥派文献中往往语焉不详,往往诉诸“习惯法”或“法官裁决”。

正是金塞拉,通过对所有权转让理论的重构,以及对行动学因果性的阐释,为这些微观法律问题提供了精确的逻辑解答。

他证明了:霍普的体系不仅能处理静态的“占有”,也能完美处理动态的“交易”与“定罪”,而且完全不需要引入李万嵇所谓的“社会承认”补丁。

在主流法学和大众观念中,契约被理解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

李万嵇先生也暗示,契约似乎是一种社会信用的体现,依赖于外部机制强制人“守信”。

金塞拉基于罗斯巴德的洞见,并结合霍普的产权逻辑,彻底清理了“承诺论”的谬误,完善了所有权转让理论。

金塞拉指出: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在物理上不可被他人直接控制),也是在时间中不断变化的。

昨天的我说“我明天会把这辆车送给你”,这只是表达了昨天的意愿。

今天的我改变主意了,不送了。

如果法律仅仅因为我昨天的“承诺”就强迫我送车,或者强迫我赔偿,这实际上是在奴役“现在的我”。

单纯的口头承诺,如果不涉及物理产权的变动,在自由法中是不可执行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悔婚”不构成犯罪,也不需要赔偿(除非涉及彩礼的归还)。

那么,商业契约为什么有效?金塞拉解释道:契约的本质,不是“我承诺做什么”,而是“我把某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你,但附带了条件”。

举例:买卖合同。

不是“我承诺给你苹果,你承诺给我钱”。

而是:“我把苹果的所有权转让给你,条件是(IF)你把钱的所有权转让给我。”

如果你拿了我的苹果,却不给钱。

这就意味着:转让的“条件”未被满足。

既然条件未满足,苹果的所有权就没有发生转移,它依然属于我。

既然苹果依然属于我,而你拿着它不还,你就构成了盗窃(Theft)。

看懂了吗?金塞拉把复杂的“违约问题”,还原成了最基本的“产权侵犯问题”。

处理“欺诈”不需要探测内心(他是不是骗我?),只需要核实物理条件的履行(钱到了吗?没到?那就是盗窃)。

这直接回答了李万嵇“谁来处理欺诈”的疑问:不仅不需要社会承认,甚至不需要道德审判,只需要物理事实的核验。

霍普曾论证“意志不可转让”。

金塞拉用TTT理论将其法理化:你可以签合同说“我卖身为奴”。

但这个合同是无效的。

因为你无法把“对自己身体意志的控制权”在物理上转移给别人(除非你把自己杀了变成尸体)。

既然物理上做不到,那么“转让身体所有权”这个条款就是事实不能。

所以,当你签了卖身契却逃跑时,你并没有“偷走”主人的财产(你的身体),因为你的身体所有权从未、也无法真正转移过去。

金塞拉的这一理论,清除了自由意志主义法律中关于“契约奴隶”的最后一点模糊地带,让产权逻辑变得纯粹而刚性。

一些反对者的另一个质疑是:如果我不亲自动手,我只是教唆、胁迫、或者制造陷阱,物理主义怎么定我的罪?

因为我没有“物理接触”受害者啊。

这涉及到法律中的归责问题。

金塞拉在多篇论文中引入了米塞斯的“行动学因果性”来解决这个问题。

1.人作为手段

在物理世界,我们通过控制工具(手段)来达到目的。

如果我拿棍子打你,棍子是我的手段。

如果我逼迫(或雇佣)一个人去打你,这个“中间人”在行动学结构上,就是我的手段。

金塞拉指出:因果责任的链条,不会被“中间人”打断,只要这个中间人是在你的控制或诱导下行动的。

教唆/雇佣杀人:黑帮老大虽然没开枪,但他通过金钱或权威,将杀手变成了他实现目的的“手段”。

在行动学上,老大是终极行动者,杀手是他的工具。

因此,老大对结果负全责(杀手作为共犯也负责)。

设陷阱:我挖了个坑,盖上草。

我没有推你下去,你自己掉下去的。

但我挖坑的行为,制造了一个物理隐患,这是我对物理环境的改变,直接导致了你的伤害。

这依然是物理因果链的延伸。

2.回应“胁迫”与“威胁”

李万嵇问:谁来处理胁迫?金塞拉回答:胁迫通常表现为“如果你不交钱,我就打你”。

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攻击,即便还没有发生殴打。

为什么?因为这种威胁已经构成了对你人身安全的物理性逼近,或者说是对你产权边界的合围。

当强盗举起枪时,他已经不仅是在“说话”,他是在准备物理入侵。

根据禁反言原则,你不需要等子弹打进身体才反击,当他通过行动(举枪)宣称“我要侵犯你”时,他就已经失去了法律保护,你就可以进行自卫。

金塞拉展示了,物理主义并不意味着“只有原子碰到原子才算数”,而是意味着所有法律责任必须能追溯到物理行动的因果链条上。

3、遗产与“无主”

最后,我们来处理李万嵇认为最能证明霍普派“加戏”的无遗嘱继承问题。

金塞拉在关于遗弃和原始占有的论述中,提供了极其清晰的法理逻辑。

1.遗弃需要意图李万嵇认为:人死了,还没立遗嘱,东西就变成无主了,谁抢到归谁。

金塞拉反驳:错误。

在产权理论中,所有权的丧失(遗弃)必须包含两个要素:

1.物理控制的丧失(不再占有)。

2.放弃控制的意图。

如果你丢了钱包,你失去了控制,但你没想放弃,所以捡到的人不能据为己有。

一个人死亡,确实失去了物理控制。

但是,他是否有“让财产回归荒野、任人争抢”的意图?

绝大多数人类行动显示,人们积累财富是为了利己(生前消费)或利他(传给亲友)。

几乎没有人积累财富是为了“死后让路人甲抢走”。

因此,当出现“无遗嘱”的情况时,法官面临的不是“分配无主物”,而是“探究死者未明示的意图”。

这不需要引入什么“社会承认”,这需要的是对人类行动逻辑的理解。

基于常识和生物学联系,推定“死者想把财产留给妻儿”是符合绝大多数人的行动逻辑的。

这在法律上叫“默认推定”。

这不是补丁。

这是在信息不完全(没有白纸黑字的遗嘱)的情况下,对所有权人意志的最佳逼近。

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比如死者生前发誓不给儿子一分钱),这个推定就是维持产权连续性的逻辑延伸。

3.只有真正的无主,才适用先占

假如真的是一个孤寡老人,无亲无故,无债无主,生前也没说给谁。

金塞拉会说:对,这种情况就是无主。

这时候,邻居冲进去拿走了,这就是合法的先占。

李万嵇说这会引发混乱。

金塞拉会反问:这种极端边缘的案例(绝对孤立者),几百年能遇到一个?为了这一个边缘案例,你要引入国家来强行充公遗产?那才是对全社会每一笔遗产的系统性掠夺。

霍普-金塞拉体系允许边缘的“抢夺”(其实是先占),恰恰是为了保护核心的“有序”。

更何况,如果确定无主先到先得原则,那么,邻居冲进去拿走后,冲突就消失了。

总结

如果说霍普是那个发现了“几何公理”的天才数学家,那么斯蒂芬·金塞拉就是那个用这些公理画出了精密蓝图的建筑师。

我们可以总结金塞拉对霍普理论的三大贡献:

1.司法化:通过“禁反言原则”,将“施为性矛盾”转化为法庭上的“禁止抗辩”,解决了“强盗不在乎逻辑”的执行难题。

2.精确化:通过对“竞争性”的坚持和对知识产权的否定,厘清了产权的物理边界,粉碎了“价值产权”通往奴役的后门。

3.微观化:通过“所有权转让理论”和“行动学因果性”,解决了欺诈、教唆、继承等复杂的微观法律纠纷,证明了先验逻辑在细节上依然有效。

回到李万嵇先生的批评。

他指责罗霍派是“封闭的”、“滑移的”、“不切实际的”。

金塞拉的理论大厦展示了:封闭,是因为逻辑严密,不容杂质;滑移,是批评者视力模糊,看不清从“行动”到“规范”的精密传动齿轮;不切实际,是因为批评者沉迷于国家主义的幻象,忘记了自由的法律本该是清晰、冷峻且逻辑自洽的。

正如金塞拉所言:“正义是逻辑必然的。”

在霍普和金塞拉构建的这座大厦里,没有给“模糊的社会承认”留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