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性侵,这是一个法律难题
在性相关案件中,酒,是一个极其关键的问题。
只要喝酒了,关于意愿的分析就变得非常复杂。而正是这种复杂性,让法律在性同意的认定上,陷入了一个困境。
这是一个巨大的司法难题。
先来假设,张三是一个60多岁的有钱人,在饭局上认识一位30出头的漂亮女生。二人频频举杯双双醉酒,搂抱进入酒店房间。次日受害女生报警,声称遭到醉酒后强奸。
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律难题,同样处在醉酒状态,如果发生性关系的话,女性的醉酒状态导致的是丧失性自主权;而男性的醉酒状态导致的是,即使是在失去判断力、完全断片的情况下,也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还有一个巨大的法律难题是,如何判断一个人失去了自主意识?喝一斤白酒没事的人也有,喝一两白酒倒下的也不奇怪。
由于性案判断的是意图本身,而意图是一个最难判断的东西。
我不是在说,这种案件就一定判错了,而是说,这种案件是一个巨大的司法难题,任何标准可能都是有问题的。
比如猥亵案,喝酒的男人去摸女人,那是以正常人对待,你不会因为他喝了酒就免除他的猥亵的刑事责任。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点,男女适用同一标准。
但是,喝酒的女人被别人摸,则不一定定性为正常人了,哪怕没有反抗。
这就是一个不对称的判断。
因为,在法律定性下,女性的醉酒状态导致的是性自主权的丧失;男性的醉酒状态导致的却是完全的刑事责任。
同一个酒字,在性侵案件的司法认定中,执行着截然不同的判断逻辑。
有些案子,可能案情是相似的,但事件本身性质却是不一样的。
比如,一个女生就是与男性暧昧,她喝酒了,但其实能有意愿地控制自己的行为,甚至发出了性暗示,比如靠在男人怀里等等,然后对方上手后,就告对方猥亵。这个男人实际上就是冤枉的。
但另一个同样的案情,一个女人喝多了,另一个人把他带走进行猥亵,女生的确就是醉了,她没有性同意,这当然要法办,这就是猥亵。
我说的是,法律难以区分这两种情况,这是一个天大的难题。
当前司法实践中,一股将女性醉酒状态(甚至不需要证明醉酒,只需要说喝了一定量的酒就可以)与性同意能力丧失直接划等号。
在西方有一句话,叫醉酒不是同意。
这也不能完全叫白左女权,因为,这的确就是全球司法的难点。
在传统的强奸案认定中,反抗是一个关键证据。有没有挣扎?有没有伤痕?有没有呼救?
这些都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重要客观依据。
但是,一旦酒出现在案子里,反抗证据的标准就完全变了。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的《傅某程强奸案》给出了明确的裁判要旨,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关键要看该妇女对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
审查认定是否同意不能仅以妇女是否有反抗为标准,妇女因各种原因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均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这句话翻译成白话就是,在涉酒的性案件中,不需要反抗证据。妇女因醉酒而“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反抗不明显”,就已经足以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醉酒是一个光谱,不是开关。从微醺到酣醉再到昏迷,是一个连续的谱系。一个人在微醺状态下可能仍然能够表达意愿,甚至主动发起亲密互动;但在司法实践中,所有这些复杂情境,往往被不加区分地归入无同意能力的范畴。
《人民法院报》刊发的《醉酒类趁机强奸案件的司法审查》一文明确指出,醉酒分为三个阶段:轻度醉酒阶段——兴奋多言、自我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司法实务中一般不认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中度醉酒阶段,动作笨拙、言语混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但尚未完全丧失;高度醉酒阶段,意识丧失,没有认识和控制能力。
一些案件,过了几天才能进入刑事侦察,如何来判断这一事实呢?其实非常难。
问题最多的就是出在中度醉酒这个灰色地带。当醉酒者处于中度醉酒阶段时,其控制能力虽有所减弱,但未达到意志完全丧失状态,若行为人未采取明显强制手段,性犯罪事实的认定就极易陷入困境。
而在这个困境中,口供往往就成了决定性因素。对方说是不自愿,那就是不自愿。
2024年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杨某、龚某与醉酒女子罗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抗辩称被害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仅为28.09mg/100ml,未达到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关系时被害人有配合行为。
但法院仍然认定构成强奸罪,理由是,不能以醉酒后女性在发生性关系时具有配合性行为或一定程度的主动迎合行为,推断被害人同意发生性关系。
换句话说,在醉酒案件中,女性的配合不算同意,男性的辩解不算证据。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关于劝酒的责任归属。
如果男人被劝酒,那要负责的,你喝多少都要自负其责。在法律上,成年男性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饮酒是自己选择的后果,醉酒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但女人要是被劝酒,那就会定性为非自愿。虽然逻辑上,除非是用暴力逼对方喝酒 ,否则都应该叫自愿喝的酒。
但法律现在不这么处理。
案例一:潘某某强奸案。2021年9月,潘某某与被害人X等人一起饮酒。凌晨,X使用打车软件回家,潘某某借送X回家为由同乘,中途私自更改目的地,将X带至其住所,趁X醉酒无法反抗之际实施奸淫。
这个案子还有视频,潘某称,被害人醉酒程度并不深,事实上具有反抗能力和意识,却无任何反抗行为,潘某某拍摄的视频显示被害人对于发生性关系不仅愿意,而且享受其中。
但杭州中院维持了原判,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法院认为,对醉酒状态的女性不能简单以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具有一定主动性或迎合性表现,就断定被害人作出了有效的性同意而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所以,在醉酒案件中,只要女方事后声称不自愿,几乎没有任何辩解能够成立。
没有反抗?那是因为醉酒不知反抗。有配合行为?那是醉酒状态下的非真实意思表示。有暧昧互动?那也不能证明性同意。
我必须非常明确地说一句话:我支持女性的性同意权。婚姻内都支持。婚内不经女性同意,强行发生性关系,我都认为应该定强奸。
但我也必须补充一句,必须有清晰的反抗证据,不能仅凭口供。
我也要说,不少男人喜欢用酒灌醉女人后强行发生性关系,这个就是犯罪,我只是说,这这难以判断。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困境远比非黑即白的道德判断要复杂。
当下性案判断中,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也就是一个成年女性在清醒理智的状态下同意或者不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权利。
请注意条件,既要成年,又要理智,还要清醒。
我不是要说法律不对,我也不是要用这篇文章来批女拳,我是要说,这是一个法律难题,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
所以,我必须给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在当前的司法困境下,与女性交往,必须记住,不能让对方喝酒。
否则,对方可以说什么就是什么。因为性同意在这里面,失去了判断规则。
这不是在指责女性,也不是在质疑法律。这是在陈述一个客观的风险。
只要对方喝酒了,男人最好不要碰。否则你就危险了。在饭桌了,也最好不要给女性劝酒了,会出事的。
同时,女性也要做到一点,坚持不要和非亲密关系的男人喝酒,除非你是被暴力逼着喝酒的,其余的酒都是完全可以拒绝的,否则你一喝酒,也有可能置对方男人于死地。
在酒桌上,当女人举杯时,男人们如果还不警惕,还想占便宜,那你活该了,你明知风险了,明知这是个司法难题了,还要这么干,也怪不了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