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私产伦理,就会天下大乱?
私有财产的伦理要解决的是财产来源的正当性问题,进而确立一种规范,实现定分止争。它要求我们逻辑彻底地贯彻自我所有权、先占拓殖与自愿转让的原则,对每一宗财产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予以追究。
对于私有财产的归属问题,是没有什么“诉讼时效”的。我们可以做出一个“极端而激进”(理论,必然是极端而激进的)的结论:哪怕是秦始皇时期的财产,只要现在有证据能够查明属于某人的可识别的后代的财产,那么也必须予以返还。
这一定会给某些人形成一种印象,这岂不是为了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
一个直接了当的回答是:都实现正义了,怎么可能天塌下来了呢?一个正义的事业,只会让天更蓝、气更清。
“私有”财产,本身就是一个赘词,只要是财产,必定是私有。如果有公有这回事,那么必定是因为私有财产遭到了盗抢。的确,回溯历史,把现在的私有财产一直往前追溯,他们很可能都来源于武力征服、盗抢——国家强制征收后再分配,其实就是征服和盗抢的一种。那么,那些伦理相对主义者、维护现状的保守主义者会说,如果按照你们这些私产伦理的捍卫者的观点,财产都应当先占、生产和自愿交换取得,才具有伦理上的正当性,司法裁断中也应当以此为基本原则,那么无限往前追溯,现在的财产权就会被全盘打乱,岂不是天下大乱吗?
罗斯巴德在他的名篇《正义与产权》中,通过产权三原则,对此进行了有力的回击和层层递进的论证。其结论是,根本不会天下大乱,反而恰恰证明的产权原则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游刃有余。
我们假定有两个人,一个叫张三,一个叫李四。
1、假如政府强制把张三的财产没收,授予了李四;或者政府直接授权让李四去征掠张三的财产。
一个所谓价值中立的经济学家这个时候能仅仅说,李四获得的财产只要与他人交换,增进双方的福利吗?
不能。交换的标的是什么?是所有权。经济学家在这个时候应当说的是,李四应当返还财产,且不能有任何补偿。事实上反过来说才正确,李四应当就非法占有张三财产期间,对张三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加倍。
2、假如李四从张三那里偷抢走了一件财产,可是张三已经死亡呢?
然而,张三的合法继承人、他的儿子张四还在。
这时,有可识别的侵略者,也有可识别的受害者(继承人),只要证据可以证明,那么李四必须把财产返还给张三的继承人张四。
3、假如李四仍然是一个抢劫犯,而张三、以及张三的整个家族和继承人,都已经死亡,张三也没有留下遗嘱,怎么办呢?
首要的是,李四作为一个抢劫犯,他不能保有这份财产。
但是张三已经没有继承人了,这个时候这份财产成为了无主财产。
无主财产应当按照先占取得的原则确立产权。
那么,任何一个先占拓殖者,合法地拥有了这份财产的产权,实现定分止争。
必须强调,李四作为抢劫犯,没有先占拓殖的资格。同样重要的是,这份财产无论如何也不应当“收归国有”,政府,永远不能成为合法的产权所有者,它的一切财产均来自于征敛,本身就不符合私有财产的伦理。因此公正的产权概念,永远不能适用于政府。
4、现在假定一种与当今世界的情形最为接近和相关的情形:李四不是抢劫犯,他的所有权,来自于他的祖先,例如李二。但是李二当时取得的这个产权,是盗抢张三的祖先张二而来的。这个时候处理的原则是什么呢?
答案取决于张三祖先有没有可识别的合法继承人。
假如李四的孙子的孙子李八,按照现行实在法,拥有这份财产,但是张三的孙子的孙子张八,仍是存在的和可识别的。那么,尽管李八自己不是抢劫犯,但他取得的财产,是他的祖先通过盗抢方式得来的,因此并不具备合法的所有权。
一个“自由意志主义的法庭”在得到相关证据后会做出如下判决:李八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张八,且不会得到补偿。当然,由于他自己不是抢劫犯,也不会受到惩罚。
反对这个观点的人注意:当初主张废除奴隶制的英国人,在多数人的意见支持下,认为应当给奴隶主一定的财产补偿,然后让奴隶重归自由。伟大的曼彻斯特学派反问道:难道应当补偿的不是奴隶吗?反过来说,难道当初的侵犯行为,反倒合理,还应当被补偿吗?
5、现在有一个更加贴近当今状况的情景:如果李四从张三那里抢走了财产,时过境迁几代人、甚至几百年过去了,张三没有了继承人,而李十还活着,从他的爷爷的爷爷的爷爷——一个抢劫犯,李十还不一定知道这一点——手里继承了这份财产。
那么,李十将成为这份财产的合法所有人。
因为这个时候,先占拓殖原则发挥了作用,张三没有了后代和继承人,这份财产成为了无主财产,而李四的后代一直到李十,一直占有着它,李十自己,也不是抢劫犯,那么按照拓殖原则,李十自然是这份财产的所有者。
罗斯巴德得出结论:即使我们可以证明大部分现有土地所有权的来源都是强制和盗窃,现在的所有者依然是公正而合法的所有者,只要:(1)他们本身没有进行侵权,或者(2),没有找到原始受害者可识别的后代和继承人。大多数现有土地所有权都是这种情况。
**当然,如果我们根本不知道原来的土地所有权是否是通过强制获得的,****或者根本不知道受害者和继承人,**那么先占拓殖原则将更有理由使现有的所有者从中受益,并将其确立为正当合法的所有者。
因此,我们的正义产权理论并不会导致财产权的大规模更替。
所以,让正义实现,天塌不下来!
以上,是产权伦理的基本原则。实际的司法实践,可能很复杂,在面对个案的时候,需要原告的举证,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但是无论如何,这只是一个司法实践和经验问题。
那些认为贯彻私产伦理就会天下大乱的论调,不过是一种常见的恐吓公众的手段,是一种处心积虑的故意为之。他们经常会这样说:如果没有终极暴力,就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丛林;如果现在不按照政府盖章确认的财产权归属,整个财产状况就会乱成一团,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财产权的长远预期。他们在说这些话的时候是毫不要脸的:他自己才是破坏产权、造成时间偏好升高、资本消耗和预期下降的罪魁祸首。
承认任何当前的状况是正当和合理的,它透射出保守主义的腐朽气质和恶臭气息。他们认为当下存在的一切都是合理的,都是需要维护的。他们拒绝变革,固守等级秩序,始终是变化和改进的激烈反对者,是“反革命”分子。而自由意志主义者,一直是“革命”的,只要理论正确、方向正确,他们从来不排斥激进的变革。
那些保守主义者嘴上也喊着保障产权,但是他们跟自由意志主义的观点完全不同。他们并不热爱产权与自由,他们只是热爱自己的既得利益,而那些利益的来源并不正当。因此才需要强制力予以维护。
这就像一战之后英法主导成立的国际联盟。米塞斯早在1927年就说:国际联盟的目的是保持现状。
为什么呢?
因为一战之后,1920年,英国扩张270万平方公里,达到1390万平方公里,法国扩张80万,达到490万。拉尔夫雷科一阵见血地指出:**英法两国主导成立国联,意在****限制任何国家的帝国主义扩张,谁越界就由全世界共同应对。将那些落后民族的监护权交给先进国家。现在,****这个已被瓜分的世界将由他们共同守护,“****让我们将这一切定格为永恒吧”。**国际联盟,就是帝国主义“维持现状”的工具。
而那些伦理相对主义者,他们也要维持现状,并且更具有误导性,他们要求保护现存的私有财产,认为追究财产的来源正当性问题是无关紧要的,财产划归谁,也无关紧要,只要交易成本足够低,财产总是会在自由市场中流转到能够发挥其最大效用的人。而这个财产权属的界定权,他们理所当人地认为属于政府。
说出这种观点的人,并不是没有伦理判断,他其实是在说,只要是现状,就是合理的,哪怕这种现状是抢劫的结果;只要当局确定的,就是正确的。他们必须去证明这种伦理观的正当性,即论证抢劫的正当性。你不能说,这世界上到处都有抢劫,因此它就是合理的。我们要说的是,即便如此,抢劫也永远是错误的。我们讨论的是正当性问题,你必须去证明它。
在自由的科学论述中,不允许草率地宣布无根据的价值判断。在追求真理的智力探索中,不足取的是,宣布自己的价值判断,好像它们必须被当作圣旨来接受,而它们自身不服从智力批判和评价。
将他们的理论贯彻到底,今天别人抢了你的财产,只要盖上了公章,那也是必须予以维护的对象,受害者无权追回和索赔。
无论如何,他都无法回避,他有一套伦理判断。即要么有一套客观的产权合法性的理论,要么盗窃合理。并没有什么第三条道路和中间路线。
那些以现有的法学观点例如追诉时效——经过多少年,就不再追诉——来为维持现状而辩护的人,说这是为了维护产权的稳定预期,保障社会稳定。其动机更清楚:这只不过是垄断性的安保和司法机构总想拿最多的钱、干最少的(正确的)事,提供最差的服务的一种宣示,打着社会稳定和捍卫私有财产的名义以行。他们归根结底,是要捍卫整个建制的合法性,已经盖了章子了,已经立了法了,你们就要遵守,维护现有的秩序,对他们最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