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的边界即自由的边界

奥派经济学家罗斯巴德提出了确定财产权的三条原则: • 第一条财产权原则叫作人身自由权。什么意思呢?我的身体归我所有;你的身体归你所有。简单来讲,任何人不能侵犯和奴役别人的身体。这就宣告所有奴隶制度都是非法的,也宣告了所有侵犯性暴力和战争行为是非法的。 • 第二条原则是针对所有身外之物,假如它们是处于无主状态,那就采取先到先得的规则,谁先取得谁就合法占有。如果是土地的话,那就是第一个在这片土地上付出劳动的人,将合法占有土地。 • 第三条是说,对所有已经有主的身外之物,必须取得主人自愿同意才可获得财产权。主人可以自愿地赠送,或者双方自愿地交换。

其中第二条的先到先得,不是指谁先接触到无主资源谁就获得。而是指你必须以行动来使用无主资源,你以什么样的行动来使用这片土地,那你就获得了进行这类行动的权力。这就好比说,第一个登陆美洲大陆的是哥伦布,但是哥伦布不能宣称自己先占先得了整个美洲大陆。他如果想要占有土地,他就必须先耕种土地。因此,严格的财产权边界,是由“使用的完整性”来确定。具体而言,先到先得的是对外在物质的特定使用方式的权利。举例言之,围绕着土地这一外在物质的使用方式是有很多种类的,假如你以耕耘的方式来第一次使用无主土地,第一次以使用方式A(耕耘)把你的劳动混入到无主土地,那么你就获得了以这种方式(耕耘)拥有、使用这块无主土地的权利。因此,妨碍你以方式A(耕耘)来使用该土地的行动就是侵权。

有时候当你以“使用方式A”来使用无主土地时,你也连带地获得了其他的使用方式B、C、D的权利(这是由外在物质的具体性质决定的)。比如说,你只耕作了一块土地,但没有在该土地上跃马奔驰,但别人就不能在你的土地上跃马奔腾了,否则就侵犯了你对该块土地的使用(耕作)。然而,以耕作来homestead该块土地的你,却可以在这块田地上跃马奔腾。

这也解决了土地的两万米高空是否属于你的问题。他人无法在土地上空几米处用镰刀划来划去,是因为会侵犯到你种田这种使用–割到作物。但他人可以在同一块土地的两万米高空行驶飞机,因为开飞机不影响你的使用(种田耕作)。因此,先到先得的实际上是以某种方式使用外在物质的权利。

无限电波的问题也迎刃而解了。理论上,任何一个频率的无限电波一旦发出去,就会填满整个空间,那是不是说无限电波的所有者一下子就原始占有、拥有了整个宇宙呢?假如没有的话,那我在我家里可不可以屏蔽掉你的频率的电波呢?答案是完全可以,因为在我自己家里,对你的电波进行屏蔽并不损害你对电波的特定使用(传达讯息)。同样,同一空间里,可以分别由两个人对该空间拥有航空权和无限电波传导权。因为这两者虽然经行同一空间,但互不影响使用。

噪音对人产生伤害,也是因为它侵犯了人对自己身体的“正常使用”。但一般、正常的声波却不构成侵权,因为无妨你的机体的正常使用。又比如:所有的人的身体接触,都会导致对方财产分子和原子的“损失”。但因为不影响使用,所以不算侵权。但超过一定量分贝的噪音,却会损伤你的耳膜,干扰你的正常使用。超过一定力量和速度的拳头碰撞,会把你的身体击打损坏。

但是,实验室里的干冰,哪怕你只是吹了一口气,“损伤”了它的几个分子,也会构成侵权。因为科学家在实验室中对干冰的使用,是精确到分子数量的。因此,在这个情况里,你无聊的吹气动作侵害了科学家对干冰的使用权利,从而构成侵权。

同样的,往太平洋中倒入一罐“老干妈”的诺齐克,充其量只获得了在特定海岸线向太平洋的“排污权”,捕捞、钻探权……仍然不为诺齐克所有。

淘宝客户的浏览历史痕迹、这些大数据归谁所有的问题,其实不需要“物理完整性”去解释。因为互联网所衍生的为人所关注、具有利益的东西,都受到互联网的各种交易协议的约定,协议说归谁就归谁所有;假如淘宝提供商事先没想到可能存在这样的“大数据”,那么它仍然被作为无主物,归于其所依存的硬盘所有者拥有(关于“大数据”、“用户浏览痕迹”所引起的容易混淆的“隐私权”等问题不在本篇讨论范围之内,在以后的知识产权问题中,会提起这个问题)。

为什么要提出“使用的完整性”呢?它是凭空蹦出来的一个特殊原则吗?有没有更基础的依据呢?

当然是有的!因为自然法、先到先得体系是一个演绎体系,它不依赖经验的假设,也不取决于武断的特殊原则,而只是关于人行动的不言自明的本质公理在伦理方面的推论。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不妨退一步去思考一个更基础的问题:人世间为何需要伦理、法律、财产权规则,为何需要对人际关系进行规范?是为了定分止争。行动着的人无时无刻不受无限的欲望的折磨,对这无限的欲望、无穷的目的而言,可供使用的外在手段、外在物质,终归是不够用的,终归是“稀缺的”。如果没有财产权,那么无限欲望的人,必定对这有限、稀少的手段到底怎么使用、谁来使用产生无止境的争执。从这个意义上,人与人是不可避免地处于冲突状况的、“一切人是一切人的敌人”。有了财产权,人们对手段的使用的争议才会被止息下来。因此,财产权不是别的,它是对手段的排他使用合法性;财产权的边界不是别的,而是对该手段的使用的完整性。

当然,以上论述对财产权边界的探讨是不完备的。另外一些因素,也涉及到具体情况下的财产权边界的决定当中。这就是对历史、过去使用无主物的使用情况的调查。尤其是对使用人的动机的调查。荒山的登山者,用其脚步在这无主荒山第一次“使用”了山路,但登山者丝毫无意于用徒步的方式“原始占有”这座山上其步履经行处的土地,因此,即便是第一次走过(使用),他也没有原始占有这座山的一部分。但开荒拓土的农民却不是荒山的路过者,他的历史行动,就是实实在在地体现了对荒地的耕耘占有。

财产权问题当中的历史因素和动机问题也不在本篇探讨范围,它会留给以后关于侵权的“动机”及“恶意”问题的讨论。

另外,所有原则性问题无一例外地会在实践中遇到技术性细节问题。比如房屋地基要延伸到地下到底几米处?对这类问题,理论家大可把它交给司法实践的技术工作者。唯一要记住的一点是:技术性难题永远不会构成对原则性论述的驳斥。正好比,形式逻辑的绝对正确性丝毫不会因为智力不高、易于犯错的具体个人的错误推论而受到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