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作诗老师,对一夫多妻制的理解是错的

谢作诗老师,若干年前,曾因为发表了一个要有一妻多夫制解决光棍问题,引发争议。这几天,他也论述了一个芝派观点,叫作一夫多妻制有利于女人。

这个观点来源于芝派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在他的名著《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中他提出过一个著名论断。

他说,一夫一妻制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成功男人限购的政策,它的效果是财富转移。

什么意思呢?波斯纳的逻辑是,如果允许一夫多妻,那么最有钱、最有权的男人会娶走大量女人,剩下大量底层男人找不到老婆,社会就会不稳定。所以,一夫一妻制是为了“限购”,不让成功男人垄断女性资源。

你看,波斯纳是从性关系的角度理解一夫一妻制的。

谢老师在这个基础上用供需理论解释,说如果一个优秀的男人可以娶走多个女人,那么可以婚配的女人就变少了,她们可选择的男人就变多了。

于是得出结论,一夫多妻制有利于女人。

但,两位经济学家对这件事的理解,都错了。

错在哪儿?错在他们把一夫一妻制当成了对性的管制,而不是对产权的介定。

一)

假设你是一位古代贵族,家财万贯,良田千顷。你娶了第一位妻子。按照当时的法律,妻子对家庭财产享有一定的权利,虽然不是完整的所有权,但至少,她和你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富,她有份。

然后,你又娶了第二位妻子。

问题就来了,第一位妻子的财产份额,是不是从二分之一变成了三分之一?

再娶第三位呢?第四位呢?

第一位妻子嫁给你的时候,以为自己未来的财产份额是二分之一。结果几年之后,变成了四分之一,甚至五分之一。她当初嫁给你的时候,根本不知道未来会有多少个姐妹进来分这杯羹。

这种不确定性,才是问题的核心。

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是一种财产的制定性安排问题,而不是性关系、爱情问题。

全世界,都没有办法避免包养。

禁止嫖娼很多国家都在执行,但包养,没法执行,因为这得监控每一个人的行踪,不管观念上允许不允许,这个就是执行不了。

也就是说,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一个男人,家里有个妻子,外面有一堆情人,法律是不管的。

这是一夫多妻吗?不是。因为男人在外面包养的情人,与这个男人之间不具备有稳定的契约性的财产关系,他不是妻。

好了,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是说多妾,妾在古代定义为买来的女人,她是财产本身,更不具备财产权利。

但妻是享有部分财产权利的,虽然古代的妻也不能分走丈夫的钱,但是个人嫁妆是私有财产,得到的馈赠(也叫私房)也是私有财产,同时,财产由子女继承但妻必须受到赡养,这也是一种财产权利。

如果夫亡无子,那就可以继承财产。

而妾,如果无子,那夫死后,完全看继承者的心情了,可能赡养,也可能驱逐,还可以被发卖和殉葬,你看, 性关系上,妾是妻,但是财产关系上,妾不如一条狗。

因此,古代不是一夫多妻制,还是一夫一妻制。

要站在财产关系上理解,妾不是妻。

02

因此,一夫一妻制的核心,是财产关系的设计。

我们说,某国实施了一夫一妻制,是在说,法律不允许,男人与多个女人建立财产为基础的共同生活关系。

这不是指禁止他包养情人,外出嫖娼,或是禁止他爱上别人。

法律能管的,就是财产契约问题。

你看欧洲古代一直实施一夫一妻制,是在说性关系吗?

不!欧洲贵族,情妇成群,私生子遍地,那是公开的秘密。

性关系上的一夫多妻,从来就没有消失过,也从来就没有被真正禁止过。

那法律禁止的是什么?禁止的是让多个女人同时拥有“妻子”这个法律身份。

为什么?因为“妻子这个身份,绑定的不是性,是财产权。

在欧洲和中国古代,在有子女的情况下,妻或妾或情人,都没有继承财产的直接能力,子女继承制才是主流。

现代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否定了强制性的子女继承制,而是将家庭财产共享主体,从丈夫一人,变成了夫妻二人。

所以两位经济学家理解的角度是不对的。

在子女继承上,欧洲的制度是否定私生子的继承权的。

古罗马的法律就明确规定,私生子没有任何继承权。后期罗马法虽然承认男子可以有一个妾,但妾所生的儿子在法律上等同于私生子,同样没有法定继承权。

中世纪教会法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原则,非婚生子女被普遍剥夺了财产与头衔的继承权。直到《拿破仑法典》,仍然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决不得为继承人”。

你看,欧洲的私生子不具备继承权。

与中国不同,欧洲的私生子连“庶子”这个名分都没有。为什么?因为欧洲的婚姻制度不允许妾这个法律身份存在。一旦承认了妾的身份,就等于承认了多妻的合法性,那产权关系就会陷入混乱,到底谁的孩子有继承权?到底哪个妻子有权分财产?

所以欧洲的选择更彻底,干脆不承认任何“非婚生”的财产权利。

中国古代则有不同。

但有意思的是——妻妾所生的子女,在财产继承上反而相对平等。唐代《户令》规定父亲死后财物“诸子均分”,明代《大明令》规定“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财产可以平分,但身份不能平等,庶子在爵位和宗族继承权上受到严格限制。

这就是部分继承权的区别对待。一来是因为古代婴幼儿死亡率高,二来因为正妻生男生女不能预判,很多正妻哪怕生了,长大了,不少就是个女性,而中国古代是严格禁止女性继承财产的,所以,中国的庶子(也就是欧洲的私生子)有继承权,而欧洲相对男女要平等一些,妻生了女孩,那就女孩继承,什么都可以继承,皇位都可以继承。

你看,这些问题的处理,依然是要解决财产传递的稳定性问题,也就是产权清晰划分,减少纠纷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性道德的问题。

“庶子”这个名分都没有。为什么?因为欧洲的婚姻制度不允许“妾”这个法律身份存在。一旦承认了妾的身份,就等于承认了多妻的合法性,那产权关系就会陷入混乱——到底谁的孩子有继承权?到底哪个妻子有权分财产?

所以欧洲的选择更彻底:干脆不承认任何“非婚生”的财产权利。

这本质上是一个产权清晰化的问题,不是一个性道德的问题。

03

再看看伊斯兰法。

《古兰经》规定,男子可以娶两个、三个或四个妻子,但前提是必须公平对待所有妻子。各妻在法律地位上平等,都有独立的财产权,结婚时男方给女方的聘礼属于女方独有的财产。

丈夫去世后,各妻按法定份额继承——无子女时继承四分之一,有子女时继承八分之一。

但问题来了,什么叫“公平对待”?财产怎么分才叫公平?各妻的子女如何分配遗产?

伊斯兰法用法定份额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在法律中,每个人都有一份固定的、法定的比例。这个制度比中国的“诸子均分”和欧洲的“私生子无继承权”更复杂。

因为,一夫多妻制本身的财产逻辑困境,并没有被法定份额制度真正解决。

你想啊,第一位妻子嫁进来的时候,以为自己能分到四分之一。结果丈夫又娶了第二个,她的份额变成了八分之一。再娶第三个,变成十二分之一。再娶第四个,变成十六分之一。

她的财产预期,从一开始就是不确定的。

伊斯兰法之所以有这类规定,因为伊斯兰教脱胎于战争,他的很多教义和规则,都是从战争场景中发展出来的,这种财产制度安排,最早是为了解决死去士兵的遗孀,鼓励其他男人娶这些女人,用宗教法形式来解决战死男人的后事问题。

所以,在执行时,依然面临产权不清,于是,如何又符合教义,又适应现代男女财产权趋近的现实呢,比如伊朗,你可以多妻,但得第一任妻子同意。

于是,当地也只有2-5%左右的男人娶了多妻。现实上,其实是一种罕见的情况。

04

当家庭成员,夫妻双方的劳动力经济价值趋等时,这种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当然是家庭能存在的基础。

婚姻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强制性契约,也就是国家对某一些契约进行禁止,比如,中国不允许一妻多妻,就是不允许一个男人同时与两个女人建立财产契约。

这种管制假设没有的话,民间一夫多妻要怎么执行呢?

依然要谈清楚财产关系,既然婚姻制度的本质不是性关系,不是爱情,而是财产关系,那么,双方的契约,依然会追求稳定的财产权。

假设婚姻制度由民间自主约定,没有任何法律强制,也就是说,大家可以自由选择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一妻多夫,或者不结婚。请问,最终会演化出什么样的主流制度?

我的判断是,一夫一妻制依然是主流。

为什么?不是因为道德,不是因为宗教,不是因为“爱情应该是专一的”——这些都不是根本原因。

根本原因是,男女赚钱的能力在趋向于接近,对于绝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他们不是巨富,他们需要一种确定性的财产分配机制,才能放心地进入婚姻。

你想想,一个普通男人,一辈子攒了一套房、一点存款。他要结婚,女方问:婚后财产怎么分?如果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女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你以后会不会再娶?如果再娶,我的份额变成多少?

这个问题,男人回答不了。因为他自己也不知道未来会不会再娶,也许遇到更年轻的呢?

女方也无法接受一个不确定的答案。她嫁过来,是要跟你过日子的,是要生儿育女的,她需要知道,如果她为这个家庭付出了青春和劳动,未来她能拿到什么。

一夫一妻制提供的,恰恰就是这种确定性:妻子就是唯一的合法配偶,她的财产权利是清晰的、可预期的、不受后续婚姻影响的。

这就是一夫一妻制作为产权制度的本质,它把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从“多主体博弈”变成了“双边契约”。

从这个角度来看,除非事前有约定,否则私生子不得继承财产,情人接受夫妻财产的大额馈赠要退回,这些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的产权规则下的。

现在很多国家都有“小三财产追回”和“私生子继承权”的争论。

支持“小三财产追回”的人说: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养情人,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应该追回。

支持“私生子有继承权”的人说: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就剥夺孩子的继承权。

如果私生子有继承权,那正妻的财产份额就被稀释了,她原本以为自己的子女能继承全部,结果突然冒出来一个私生子要分走一份。

那小三的私生子,男人不应该负责吗?要!

要处理这类问题,就必须划分财产,从共有财产划分为各自私有的财产,这就能处理了,你不能拿另一个人的钱为你买单。

要么有婚前契约,介定双方财产,要么离婚,在模糊的共有财产下,必须对方同意,你才能用共有财产支付私生子的养育费。

这些矛盾的本质,都是一夫一妻制作为产权制度的内在张力。当性关系上的“多妻”试图侵入共有财产关系上的“一妻”时,产权就会变得模糊,纠纷就会产生。

所以你会发现,越是保护正妻财产权的法律体系,对私生子的继承权限制就越严格——这不是道德歧视,这是产权清晰的需要。

其实在中国,男人要一夫多妻,是做得到的。

那就是在签一份婚前契约,比如,约定一个月就给XXXX钱妻子,妻子的财产权利仅限于这一部分钱,余下的财产关系与妻子无关,这时他再与另一个情人签订馈赠财产契约,比如,一个月也给她多少钱,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因为这一契约下,男人除去给妻子的钱,就是他自己的私有财产了,他想送给谁,法律管不着。

因为中国法律允许自主签婚前契约。

当然,真有纠纷时,法官也不一定守法。

所以,波斯纳和谢作诗理解错了,

一夫一妻制从来就不是为了限制男人,而是为了保护女人,保护她们在婚姻中的财产权利不被后续的姐妹稀释。

古代女人保护财产的手段是,生下儿女(中国是儿子),透过子女继承权来间接得到共有财产。

现代女性保护产权的手段,她们拥有了制约男人的手段,你不忠,我可以离婚,分走一半财产。

所以,一夫一妻制,就是进步,他肯定了女性的财产权,而在古代的一夫多妻制,是建立在否定女性财产权利的基础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