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杀死了苏享茂?

在一个私产社会,敲诈勒索并不是犯罪行为。

敲诈勒索的定义是:一方提出某些提议,要求对方满足,否则就会采取一些本质上并不违法的行为。

这意思是说:敲诈本身只不过是一种交易提议,在民法上称之为“要约”。该提议的内容是,提供沉默或别的东西,交换金钱等好处。如果成交(对方“承诺”),敲诈者就会保持沉默,被敲诈者则应该按照约定数额支付“封口费”。如果这种被称为敲诈的提议被否决了,敲诈者可以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将这个秘密公开。

被敲诈者必然有“见不得人”的事情,才能被敲诈者“拿捏”。当被敲诈者认为保守这个秘密的价值,高于他付给敲诈者的金钱(或者其他利益),被敲诈者就会支付金钱;如果相反,敲诈者漫天要价,被敲诈者就不支付,而敲诈者就有可能公开这个秘密,让被敲诈者利益受损。

我们首先需要知道,信息,并没有产权。因为信息没有稀缺性,我掌握了并不影响你掌握,可以无限复制。因此公开某类信息,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产权。一件没有侵犯任何人产权的事情,强制力不应当规制。

更没有所谓的“名誉权”。因为你的名誉,恰恰来自于他人对你的评价,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如果你仅仅允许别人说你的好而不允许说你的坏,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那你不如开一家宣传部。

其次,我没有替你保守秘密的义务。即便是事前有约,如果没有履约保证金的约束,那么这个条款根本就无法强制执行。

当你的秘密被别人所知,如果你想这个秘密不被泄露,有两种办法,一种是你主动找人家,提出一个提议,让人家帮你保守秘密,这个提议可能是支付金钱利益,也可能是其他利益,利益是主观的,只要人家满意就可以。一种是人家主动找上门,说你支付我多少金钱或者其他利益,我就守口如瓶。

所以到底是谁先找谁,并不重要,达成协议才重要。但是法律上却认为,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

第三,被敲诈者并不会因为敲诈者而处境变差。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当你的秘密已经被别人所掌握,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敲诈者,一种是长舌妇。

长舌妇与敲诈者的区别是:前者不给你任何机会,就会把你的秘密传得满城风雨;后者则明码标价,给你一个交易机会,购买他的沉默:只要你支付一定代价,这个秘密就到他这里为止。

所以长舌妇其实比敲诈者坏得多。

当一个人已经做出了某些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事情时,到底是落到长舌妇手上还是敲诈者手上更不差一点呢?当然是后者。

即便敲诈协议未达成,被敲诈者的处境,也只是与他遇到长舌妇的状态相一致,并不会变得更糟糕。

**以上观点,绝不可以被理解为“支持敲诈勒索”。它只是在严格厘定政府权力的界限。一种在道德上会受到严厉谴责的行为、会被他人所杯葛的行为,与它应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犯罪,国家强制力应不应当介入惩处,绝对是两个概念。**我们严厉谴责翟欣欣的“捞女”行为。

就像根据私有财产的伦理,性工作者(自愿交易)、瘾君子(将一种物品注入自己的身体)的行为,是非侵犯性的,即不涉及侵犯他人财产,那么它不应当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会支持这种行为。

这是为了以最严格的、逻辑一致的方式,限定政府的权力。相比于个案中的敲诈勒索、甚至杀人行为,权力的扩张显然危害要大得多。杀人犯固然可怕可恶,但是还有谁,能比世界各国的政客杀的人更多呢?一把匕首、一支手枪,相比于一架阿帕奇、一颗导弹、一颗原子弹,更应当严格防范的,是后者。

即便是私产社会,也有社区公认的道德准则,违背社区道德准则的行为,同样是偷偷摸摸进行的,一旦公开了也会付出沉重代价。所以自由社会也不会没有敲诈勒索。区别在于,在一个自由社会,敲诈者往往针对的是“坏人”,增大了犯罪和不道德行为的代价;而在一个立法汗牛充栋的社会,敲诈者往往针对的是“好人”。

翟欣欣苏享茂案件,特殊之处就在于,苏享茂的秘密,是人为立法制造出来的。

将苏享茂逼入绝境的是,翟欣欣宣称苏享茂从事的是“灰色产业”,且存在“偷税漏税”,她威胁要举报,如果苏不答应她的要求,就让苏牢底坐穿。

苏不堪重压,而走向了自杀的道路。

我们来回顾一下历史。

计算机科学之父图灵,是一个同性恋。1953年,图灵家里被盗,英国警察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他的“惊天秘密”:他与同性伴侣的关系。在传统基督教世界里,同性恋是洪水猛兽,人人得以诛之的严重罪行。英国政府对图灵实施了化学阉割。一年多后,图灵在屈辱和痛苦中吞下被氰化物泡过的苹果自杀离世。

直到60年后的2013年,英国政府才为他平反昭雪,伊丽莎白二世向图灵追加了“皇家赦免令”,英国首相为图灵所遭受的“骇人听闻的暴行”正式道歉。

试想,如果是现在,一个人掌握了另一人是LGBT成员,要把他的同性恋身份公之于众,这个LGBT成员会因此而遭受羞辱和刑罚,并进而自杀吗?不会的,他甚至会因此而我“骄傲”。

一个人是不是同性恋,完全是他个人的自由,将同性恋治罪,是教会制定的恶法。只有在这种教会恶法存在、并且被大众认可的情况下,同性恋这个身份才会面临巨大的风险,成为一个需要被保守的秘密。现在,当法律回归自由伦理,不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罪行的时候,那么它根本就不是一个秘密。

在这种情况下,谁要是以美国前交通部长皮特·布蒂吉格,或者德国选择党领导人爱丽丝·魏德尔是同性恋而敲诈他们,那是不会得逞的。你随便!因为你公开了不会对我有什么影响。

在19世纪后半期的美国,虔敬派清教徒开始搞“道德净化运动”,出台《康斯托克法案》,对任何涉及“淫秽、肮脏、不健康”的文学艺术作品予以查禁,进口、邮递违禁作品的行为是严重罪行,最高可以被判处10年监禁。最典型的例子是纽约书商罗斯因邮寄“淫秽”杂志而被起诉,初审法官判处他5年有期徒刑,以及5000美元罚金。

这时候,哪个美国人手里如果有一本《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而被人知道,那就是一件需要被保守的秘密,他可能宁愿支付数万美元,而换取别人保守秘密,免去自己的牢狱之灾。

这种局面一直到一个世纪之后的1973年,才被美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改变。现在,谁要是以别人阅读和邮递《洛丽塔》而敲诈对方,对方不但不会理你,反倒会将你的行为公之于众,让你的愚蠢暴露无遗。

同样的道理,以前在我们这片土地上,如果谁在自家院子种地,或者养了一群鸭子,这是需要被保守的秘密,因为当时的法律规定谁这样做就是资本主义尾巴,是要被批斗的。还有,谁要是把商品从低价地区运往高价地区赚差价,那也是需要秘密进行的,因为这是投机倒把罪,是要被判刑的;谁要是在家里组织一个交谊舞会,男女搂搂抱抱,那也是秘密,泄密的话,就是流氓罪,也要被判刑的。

现在,这些行为都不是需要保守的秘密了。因为这些行为都是合法的,光明正大的。谁要是以掌握了你这些行为而敲诈你,你不会理他的。

以上,都揭示出一个道理,许多行为之所谓需要保守秘密,并且面临被敲诈,不是因为这些行为本身有什么问题,而是因为这些行为被立法机构认定为违法,一旦被人所知会付出高昂的代价,所以扭曲了人的行为,为敲诈勒索提供了机会和激励。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这种立法,敲诈者根本就没有机会。

苏享茂的情况就是这样。

什么是“灰色交易”呢?他无非就是开发了一个WePhone,这是一款在用户间免费发短信和打电话的手机应用APP,这种行为不侵犯任何人的产权,造福了很多人,不然不会有那么多人为他付费。只是由于电信业务只能由垄断国企经营,所以他就成了“灰色”。

就像一个人私自经营香烟的购销业务,或者从中东运了一轮船的汽油回来卖,这种行为侵犯任何人了吗?没有。只是由于他们没有取得牌照,所以这种行为就变成了非法行为,会面临灭顶之灾,所以就变成了秘密,谁要是敲诈他们,他们基于损失金钱与坐牢之间的权衡,就只能乖乖就范。

什么是“偷漏税”呢?一个人没有如数地上交贡品,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可是说到底,他只不过是为了保全自己的财产,到底何罪之有?一个人到底怎么自己“偷”自己?然而当法律认为这是犯罪,翟欣欣就可以以此将苏享茂拿捏得死死的。

试想,假如苏享茂被爆出“偷税”了,共和时代下的民众们,恐怕并不比翟欣欣表现更好,他们会一哄而上,攻击他偷税;当他被补税罚款甚至关进监狱,民众们恐怕会欢呼雀跃,就像那些钱他们能分一部分一样。

如果在一个自由社会,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用自己的财产和才智做自己喜欢的事,不受任何干扰,那么就没有“灰色交易”这一说,自然也没有针对这种行为要求保守秘密的必要,当然也就没有敲诈勒索的可能性。同样,自由社会没有税收,一切都是自愿交换的支付行为,那就没有偷税,也不用担心被关进监狱,谁还能为此而敲诈他呢?

所以,敲诈苏享茂的,另有其人;杀死苏享茂的,也另有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