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图将霍普的先验综合命题贬低为“经验条件”,将逻辑必然性扭曲为“实体预设”,将法理推论说成为“概念偷换”。

我过去写过很多篇文章了,奈何对方也是不知道我在说什么。

比如,他们还在说霍普在从自我所有推出了自我所有权,那论证公理在讲什么?你不讨论论证公理的具体逻辑、先验设定、逻辑推理过程,不停地重复自我所有到自我所有权,这根本就是视论证公理为无物啊。

如果你要批判论证公理,没问题,我前面的文章详细介绍了论证公理的逻辑推理过程,你一句一句反驳,说明,哪里不对?

所以啊,这份反驳者的文章,从头到尾都充满了对霍普(和金塞拉)理论的根本性误读和歪曲。它试图用学院派的哲学术语,构建一个看似严密但实则脆弱的逻辑迷宫,把霍普的理论说成是“偷换”和“循环”。

我将逐段、毫不留情地揭露这些谬误。

不过,我也想建议所有的经济学写作者,经济学大师们历史以来的写作风格都是散文式的,都旨在传播大众,我深以为然。

经济学不同于物理,他仅需要对语言有精准的理解能力,就可以阅读。这门学科天然就应该是面向大众的。

我认为,巴斯夏流传下来的写作风格,这是很好的写作风格和方式,包括米塞斯的文笔都是非常之优美、通俗易懂,当然老米惜字如金,不象我这么啰嗦,不愿意反复解释,导致一定的阅读困难。

但这种当代学术腔的经济学写作方式真的好么?老米的书有这种写作方法吗?我可不以为然。

反驳者洋洋洒洒的数千言,看似专业,充斥着“元伦理学”、“哈贝马斯”、“阿佩尔”等大词,实则在概念层面进行混淆,试图将霍普的先验综合命题贬低为“经验条件”,将逻辑必然性扭曲为“实体预设”,将法理推论说成为“概念偷换”。

这并非“内在批判”,而是“外部攻击”。

反驳者始终站在其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的立场,试图用它那套“无法理解先验”的认知框架,来“批判”一种根本不属于其框架的理论。

现在,我将逐段拆解反驳者的谬误。

一、对“论证伦理学”的根本误解

反驳者原文:

“霍普(Hans-Hermann Hoppe)的‘论证伦理学’(Argumentation Ethics)试图完成一种‘终极证成’(ultimate justification):仅凭论证行为本身的不可避免前提,推出自我所有权乃至私有财产权的实体性规范,并宣称否认者会在论证实践中自我挫败。其核心断言可以直接引自他在〈The Ultimate Justification of the Private Property Ethic〉开篇的表述:‘The mere fact that an individual argues presupposes that he owns himself and has a right to his own life and property.’(Hoppe 1988, p.20)

霍普还把该主张包装为‘价值无涉’的纯认知立场:他强调该证明‘remains entirely in the realm of is-statements, and nowhere tries to derive an ought from an is.’(Hoppe 1988, p.22)并据此把论证结论表述为一种‘a priori true ‘is-statement’’(同上),从而将私产伦理伪装为一种不涉价值的先验事实。

本文论证:这套体系的‘不可反驳’外观来自多重偷换。其最关键的断裂发生在三处:

(1) 把论证在经验世界中的实现条件(具身行动、事实控制)误当成论证作为规范实践的先验条件;(这里我想问你,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难道仅仅是脑子里想出来的一个纯形式概念,还是是一个事实呢——他是经验的么,更何况,我写这么多文章都在说,霍普的论证定义,就是放弃暴力,开始论证理,如果认为不需要伦理在判定此物应该属谁,那暴力抢夺不就完了?论证什么呢?只要论证,就代表着放弃暴力,开始运用逻辑和理性来判断此物属于谁,这个论证行动只要一发生,就代表着自我所有权的成立,而不是说具身行动、事实控制,讲了多少次,你还是要说,实现条件是事实控制,实现条件是放弃暴力、开始论证,论证这个词与人的行动是有目的是一回事,他就包含了自我所有权在其中,你是无法反驳的,这叫公理)

(2) 用哈贝马斯式的程序语言预设并锁死实体内容;

(3) 滥用阿佩尔式‘表演性矛盾’,越界推出产权制度全内容并回避应用问题。

此外,霍普理论的‘免疫感’根源于奥地利学派内部‘先验’概念的策略性滑移(从米塞斯到罗斯巴德再到霍普);而一旦进入无政资的制度语境,霍普主义还会被迫面对‘普遍皈依 vs 事实独裁’的裁决二难。此外,第八节专门评析斯蒂芬·金塞拉(Stephan Kinsella)以‘禁止反言(dialogical estoppel)’为论证伦理学补强的尝试,指出其结论类型止于程序性失格,无法生成实体性权利或修补上述结构断裂。”

古原批驳:

反驳者开篇即犯下稻草人谬误,对“论证伦理学”进行了根本性的误读和歪曲。他将霍普的精妙推导,简化为“仅凭论证行为就推出实体规范”,并用“误当”、“预设并锁死”、“滥用”、“伪装”、“策略性滑移”等贬义词先行定性。

反驳者的根本谬误在于:他没有理解霍普所谓的“价值无涉的纯认知立场”的真正含义,也没有理解“先验条件”与“经验条件”在霍普理论中的本质区别。

“论证意味着放弃暴力”——并非霍普“预设”,而是行动的“逻辑必然”:

反驳者在导言中将霍普的结论描述为“仅凭论证行为本身的不可避免前提,推出自我所有权”,却刻意忽略了“放弃暴力,拥抱和平”这一行动本身所蕴含的不可或缺的逻辑前提。

霍普的原意是:当你选择论证这一行为时,你已经通过行动宣告了一个规范:你试图用理由而非武力来解决分歧。

这并非霍普“预设”了和平是伦理选择,而是“论证”这种行动的内在逻辑结构,强制要求参与者在当下语境中必须放弃暴力。 否则,那不叫论证,那叫战争预演或恐吓。

这是对“论证”这一特殊行动的描述性事实,而这个事实,却包含了规范性预设。霍普不是“伪装”,他是在揭示。

“价值无涉的纯认知立场”并非“伪装”:

反驳者声称霍普将私产伦理“伪装为一种不涉价值的先验事实”。这再次暴露了其对“价值”与“正当性”概念的混淆。

霍普的“价值无涉”是指:他没有说“你应该要自由”(这是一个价值判断),他只是说:“如果你论证(这是一个事实),那么你就无法否定自我所有权(这是一个逻辑必然)。”

这里的“应然”是逻辑的必然性,而非道德的劝说。

它不是说“你是善良的所以要遵守”,而是说“你是理性的所以无法否定”。

霍普的论证是在“真理的领域”,而不是在“偏好的领域”。他揭示的,正是“关于规范之辩护可能性”的客观事实。这不叫伪装,这叫认识论的精准切割。

“三处断裂”的提前宣告,实为对“先验”的无知:

反驳者提前列出的三处所谓“断裂”,从一开始就建立在对“先验综合命题”和“述行性矛盾”的误解之上。

(1) 他把论证的“先验条件”等同于“经验实现条件”,这是故意模糊逻辑必然性与偶然物理发生的区别。

(2) 他预设了哈贝马斯那种空洞的“程序”可以脱离“实体内容”而存在,这是一种虚妄的程序主义。

(3) 他将阿佩尔的“表演性矛盾”矮化,低估了其在反怀疑论中的奠基性作用。

这些所谓的“断裂”,恰恰是霍普和金塞拉理论的坚固之处。反驳者只是用自己的“经验主义滤镜”去审视,自然会觉得“断裂”。

二、“实然控制”到“应然权利”的必然性

反驳者原文:

“霍普在〈The Ultimate Justification of the Private Property Ethic〉(Liberty, 2(1), 1988)中把论证伦理的核心说得非常直白:仅仅‘进行论证’这一事实就预设了行动者对自身身体的排他性控制——‘The mere fact that an individual argues presupposes that he owns himself …’(Hoppe 1988, p.20);进一步,他明确写道:‘such a property right in one’s own body must be said to be justified a priori.’(Hoppe 1988, p.21)因此,任何人在否认身体自我所有权/排他控制权时,都必须以自身的论证行为为媒介,而霍普据此宣称反驳者会‘become caught up in practical contradiction’(Hoppe 1988, p.21)。

在同一篇文章以及随后更系统化的版本中,霍普把上述结构外推到外部稀缺资源:如果论证要求行动者能够在特定时刻使用稀缺手段,那么就必须承认‘先用先得’(first-user-first-owner)的原始占有规则;否则任何行动都需要先征得所有后来者的同意,而这将使生存与论证本身都不可能(Hoppe 1988;参见 Hoppe 1989/2007,第7章;Hoppe 1993/2006,第10章)。

一句话小结:霍普的‘发动机’在于把论证所需的具身行动与稀缺手段,直接读作‘自我所有权/先占规则已被论证者默示承认’。”

古原批驳:

反驳者在此段“小结”中,再次将霍普的精妙逻辑推导简化为“直接读作”,并用“默示承认”这类模糊词语,试图否定其逻辑必然性。

“具身行动”与“先验前提”的不可分割性:

反驳者认为霍普将“论证所需的具身行动”误当成“先验条件”。这暴露了其对“具身”和“先验”概念的僵化理解。

霍普的论证伦理学并非从抽象的、脱离肉身的“思想”出发,而是从“物质身体在物理世界中进行论证这一特殊行动”出发。

“身体”在这里不是一个偶然的经验事实(如身体是高是矮),而是行动的本体论构成部分。

当霍普说“论证需要对自身身体的排他性控制”时,他强调的是:如果你不能控制你的声带、大脑,你就无法发出有意义的声音。

这个有意义的声音,不是指说了什么,而是他是不是在参与论证。

如果我能随时控制你的身体,我就能让你闭嘴或改变思想。

在这种情况下,论证是不可能的。

因此,对身体的排他性控制,是“论证得以发生”的逻辑先决条件。这不叫“误当”,这叫揭示。

从“具身行动”到“自我所有权”的严密推导:

反驳者将霍普的推导简化为“直接读作”,试图掩盖其间的逻辑链条。

霍普的推导是:

前提1: 论证(一种特殊的行动)是确认真理的唯一途径。

前提2: 论证得以发生,必须假设参与者对其身体拥有排他性控制(否则论证被暴力取代)。

前提3: 任何试图否定“自我所有权”的人,都必须运用自己的身体进行论证,从而在行动上肯定了“自我所有权”。

结论:否认“自我所有权”会在论证中陷入述行性矛盾,因此“自我所有权”是无法被逻辑否定的先验综合命题。

这绝非“直接读作”,这是一种严谨的归谬法。

外部稀缺资源的延伸:

霍普将“自我所有权”延伸到“外部稀缺资源”的推导,同样是逻辑必然,而非“越界”。

前提1: 人要行动(包括论证),就必须生存。

前提2: 生存需要利用外部稀缺资源(如食物、立足之地)。

前提3: 如果不承认对稀缺资源的先占权,任何人使用资源都需要征得所有(包括未来)人的同意,这将导致所有行动瘫痪,生存无从谈起。

结论:否认“先占原则”会在论证中陷入述行性矛盾(因为你无法在生存不可能的情况下进行论证)。

金塞拉通过“物理互斥性”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点:只有先占才能解决物理互斥资源的冲突,否则就是暴力。

反驳者所谓的“发动机”总结,刻意模糊了“身体”和“稀缺手段”的本体论地位——它们不是普通的经验条件,而是行动的不可或缺的构成性要素。否定它们,就是否定行动和论证本身。

三、反驳者原文:

“霍普论证的关键跳跃可概括为:

论证需要事实性控制身体(事实条件)⟹因此存在排他性控制身体的权利(规范结论)

这一跳跃在哲学上并不成立。

论证(A):事实控制≠权利结构

P1 在现实世界中进行口头/书面论证,确实需要行动者对其身体的事实性使用与控制(否则无法发声、书写、占用时空)。

P2 ‘事实性使用/控制’属于对行动机制的描述;‘权利/义务’属于规范关系。

P3 从描述性条件到规范性权利必须引入额外的规范桥梁(例如:凡行动所必需的控制必然具有权利地位)。

P4 霍普并未从论证的语用结构中推出此桥梁,而是把桥梁当作已被预设的规范,直接将‘必须默示承认排他控制’读作‘每个人都有权排他控制其身体’。

C 因此,‘论证离不开具身控制’并不推出‘自我所有权作为不可争议的权利’;霍普的核心一步构成范畴错误。”

古原批驳:

反驳者在此段中炮制了一个虚假的“事实-规范”二分法,并指责霍普犯了“范畴错误”。这恰恰是其未能理解“先验综合命题”和“述行性矛盾”的根本表现。

“事实性控制”本身即蕴含“规范性”:

反驳者将“事实性控制身体”贬低为纯粹的“描述性条件”,这是一种本体论上的盲区。

在霍普的论证伦理学中,“事实性控制”并非指“我此刻正在呼吸”这种纯粹的生物学事实。它指的是“论证者之间为使论证成为可能而必须暂时建立的一种互动模式”。

当你和我在辩论时,我事实上没有堵住你的嘴。这个“事实”本身,就包含了“在当下语境中,我不应该堵住你的嘴”这个规范。

所以,这里的“事实性控制”,已经不是纯粹的描述,而是包含了规范性结构的事实。

“规范桥梁”并非外部引入,而是内部揭示:

反驳者声称霍普未能推出“额外的规范桥梁”(P3),这是对霍普逻辑的严重误解。

霍普的“桥梁”不是从外部引入的道德律令,而是从“论证这种行动的内在逻辑”中揭示出来的。

“凡行动所必需的控制必然具有权利地位”——这个桥梁并非霍普预设,而是“论证活动本身”所必然要求的。

如果你在论证中否定这个桥梁,你就陷入了述行性矛盾:你正在运用“行动所必需的控制”(你的身体),来否定“行动所必需的控制具有权利地位”。

“排他性控制”的逻辑必然性:

反驳者认为霍普将“必须默示承认排他控制”直接读作“每个人都有权排他控制其身体”,这构成了范畴错误。

霍普强调的“排他性控制”,不是指“别人不能碰你一下”。它指的是:在论证中,你必须拥有对你自身身体的最终决定权,否则你不是一个自主的论证者。

这种“排他性”是论证得以进行的逻辑门槛。没有它,论证就成了强制和驯化。

结论:反驳者所谓的“范畴错误”,本质上是其未能理解“论证”作为一种特殊的“具身行动”,其“实然”的结构中就已经内在地包含了“应然”的规范性。 霍普没有从“单纯的事实”跳到“空洞的规范”,他是从“包含规范结构的事实”推导出“具有逻辑必然性的规范”。

四、反驳者原文:

“形式化反驳(A)可以进一步以元伦理学语言精确化:霍普把‘行动所需条件’当成了‘规范性理由’。

在当代元伦理学中,至少需要区分两类理由:

解释性理由:解释某人为什么会/能做某事的因素(例如:拥有声带、占用空间、能够控制肢体)。

规范性理由:说明某人应当做什么、他人应当如何对待他、以及哪些要求对他人具有约束力的理由(例如:不得干预、必须尊重、侵犯即不正当)。

霍普的推理等于预设了一个强规范桥梁:

若X 是行动/论证的必要条件,则他人对 X 的干预在规范上不可正当化;因此行动者对 X 享有权利。

但这一桥梁本身并非语用结构的‘先验前提’,而是一个高度争议的道德原则;它并不能仅靠‘论证不可避免’获得普遍有效性。换言之,霍普把解释性前提升级成了规范性理由,却没有提供使这种升级合法化的元伦理学论证。

这一点也解释了为何反对者可以一致地主张:行动者在论证中事实性地使用身体并不等于其对身体拥有一种排他且不可侵犯的权利;论证行为预设的是‘沟通得以发生的事实条件’,而不是‘权利体系的终极正当化’。

一句话小结:把‘事实/语用条件’升级为‘权利地位’所依赖的桥梁本身是争议性的实质规范,而非论证实践的先验赠品。”

古原批驳:

反驳者在此段试图引入“解释性理由”与“规范性理由”的元伦理学区分,指责霍普将前者“升级”为后者。这再次暴露了其对霍普推导的根本性误解,并试图用其自身预设的元伦理学框架来强行套用。

“论证”的内在规范性:

霍普的论证伦理学不是在讨论“一个人为什么能够论证”,而是在讨论“一个人在论证中,能够论证什么,以及不能论证什么”。

所以,当霍普说“论证需要具身控制”时,他提供的不是一个纯粹的解释性理由(例如“他有声带所以能说话”)。他提供的是一个“论证得以有效进行”的先验条件。

这个条件本身就是规范性的。

因为“你不能在论证中打断我”和“你不能在论证中堵我的嘴”,这本身就是一种“应当”。这个“应当”不是外部强加的道德,而是“如果你想玩论证这个游戏,你就必须遵守的规则”。

“桥梁”是逻辑约束,不是“道德原则”:

反驳者再次强调“若 X 是行动/论证的必要条件,则他人对 X 的干预在规范上不可正当化;因此行动者对 X 享有权利”这一桥梁是“高度争议的道德原则”。

这完全是颠倒黑白。

霍普的这个“桥梁”,不是一个外部的道德原则,而是“论证”这一实践的内部逻辑约束。

如果他人可以任意干预你对身体的控制,那么你就无法进行有效的论证。

如果你无法进行有效的论证,那么你也就无法在理性上为任何规范进行辩护。

如果你无法为任何规范辩护,那么你就失去了作为理性讨论者的资格。

所以,这个桥梁的核心不是“道德”,而是“逻辑有效性”和“理性生存”。

“升级”之说,实为“揭示”:

霍普没有将“解释性前提”升级为“规范性理由”,他只是揭示了:某些看起来是“解释性”的前提,在“论证”这一特殊语境中,其内在已经包含了“规范性”结构。

这就像你解释“一个程序为什么能运行”时,你会提到它必须遵守“输入/输出协议”。这个“协议”既是程序运行的“解释性条件”,也是它“应当遵守的规范”。

反驳者坚持区分两者,是因为他们预设了“规范”只能是外部强加的“道德”,而不能是“行动”和“论证”这种特殊事实的内在逻辑。

结论:反驳者试图用元伦理学来否定霍普的推导,但他们未能理解“论证”作为一种先验语用实践的独特地位。霍普不是在“升级”概念,他是在揭示概念。他所揭示的,正是“论证”本身所自带的、不可剥离的“规范性基因”。

反驳者的前半部分文章试图割裂“事实”与“规范”,已被我们驳回。在文章的后半部分,他试图用“程序主义”的空洞来消解“实体权利”的坚实,用“概念史的虚构”来污名化霍普的创新,并试图在金塞拉的“禁反言”理论中寻找根本不存在的漏洞。

这一切努力,都是徒劳的。

五、

反驳者原文:(不全部引用了,太长了,反正是奥派内部讨论,有兴趣者自然可以找到原文。原文标题:汉斯-赫尔曼·霍普先生的论证伦理学的崩塌 ——先验语用学的反向镜像、先验概念的策略性滑移、以及无政资裁决二难

“在哈贝马斯的论辩/商谈伦理学中,论证的语用前提只提供一种程序性框架……刻意保持‘形式性/程序性’,其作用是约束‘如何正当化’,而不是预先锁死‘正当化的实体内容’。

……霍普宣称论证‘以承认私有财产伦理为先决条件’……因此,从哈贝马斯立场看,霍普取消了规范正当性必须经由公共论辩程序生成的要求:他用程序的名义预设并锁死了实体内容。”

古原批驳:

反驳者搬出哈贝马斯来压霍普,这简直是最大的讽刺。霍普不仅是哈贝马斯的学生,更是他的超越者。霍普之所以超越哈贝马斯,正是因为他发现了哈贝马斯理论中的致命缺陷:唯心主义的空谈。

没有“实体”的“程序”是幽灵的舞蹈:

哈贝马斯幻想一种理想的“商谈情境”,认为只要程序正义(大家都能说话),就能产出规范。

但霍普尖锐地指出:人不是幽灵。

要进行“程序性商谈”,参与者必须活着。活着需要吃东西,需要站立的空间。

如果我不拥有我的身体,如果我没有立足之地(私有财产),我根本无法参加你的“商谈程序”。

因此,私有产权(实体内容)不是商谈程序“产出”的结果,而是商谈程序“得以启动”的物理前提。

反驳者指责霍普“锁死实体内容”,就像指责造车工程师“锁死了车轮必须是圆的”一样荒谬。如果不锁死这个“实体内容”,车(程序)根本跑不起来。

霍普是对哈贝马斯的“行动学补完”:

霍普没有取消程序,他是指出了程序的物质基础。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如果是“软件”,霍普的私有财产伦理就是运行这套软件必须的“硬件”。

反驳者用哈贝马斯的“软件”来否定霍普的“硬件”,这是典型的范畴错位。

六、

反驳者原文:

“阿佩尔……坚持把纯粹先验的奠基(A 部分)与历史—制度情境中的责任与应用(B 部分)区分开来……

P3 霍普把‘论证不可避免预设’直接等同为‘私产伦理内容不可避免预设’,并宣称偏离无法被论证式证成。

P4……从‘基础规范’走向具体制度或裁决,需要面对应用问题……因此,霍普把阿佩尔可奠基的最低规范前提夸张为私产制度全内容,并回避应用层的不可消解性,构成越界。”

古原批驳:

这一段反驳充满了妥协主义的味道。反驳者试图用“应用难题”来否定“奠基的绝对性”。

“基础规范”就是“核心制度”:

反驳者认为“表演性矛盾”推不出“制度全内容”。

霍普从未说过他推导出了“明天该交多少物业费”这种细节。

霍普推导的是制度的元规则:自我所有权和先占原则。

这两条规则已经足够构建自由市场的法律骨架。

反驳者所谓的“制度全内容”,如果是指具体的契约细节、赔偿金额,那确实属于“应用(B部分)”。但这并不影响“A部分(基础规范)”的绝对有效性。

你不能因为“应用很难”,就说“基础错了”。

判断是否是正当防卫,并不容易,你打我一拳,我砍死你,拳头的力度与砍人的力度,是经验判断,但是是否是防卫,这是定性判断。

在防卫这一定性下,经验或许可以得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法律判决,但都不影响对防卫的定性。

失去了逻辑,你连什么叫防卫都是搞不清楚的。

拒绝“应用层”的相对主义:

阿佩尔区分A和B,是为了在现实的不理想沟通中保留道德责任。而反驳者利用这一点,试图暗示:因为有应用问题,所以我们在现实中可以不完全遵守私产伦理。

霍普坚决反对这种观点。

应用是对原则的执行,而不是对原则的修正。

即使在复杂的历史情境中,判断“谁抢了谁”可能很难(证据问题),但这不代表“抢劫是错的”这个原则有丝毫动摇。

霍普没有越界,他是守住了界限。

七、

反驳者原文:

“奥地利学派内部‘先验/经验’的边界……出现了可观察的策略性滑移……

罗斯巴德……以‘不可设想被违反/不可证伪’替代严格的先验判准……

霍普……进一步把论证的经验实现条件塞进先验……‘先验’便不再是可判定的认识论限制,而更像一种护身符……

该防守以要辩护的目的(私产伦理的证成)反向为概念改造背书,构成典型的循环论证。”

古原批驳:

这一部分是反驳者试图通过攻击“先验”概念的演变,来釜底抽薪。

从“思维规律”到“实在规律”的飞跃:

米塞斯确实区分了逻辑与经验,但他同时也强调了“行动逻辑”与“现实结构”的同构性。

罗斯巴德和霍普并没有“滑移”,他们是在深化米塞斯的洞见。

霍普指出:既然我们是用身体在行动,那么身体的物理限制(如稀缺性)就内在于行动的先验范畴之中。

这不叫“塞进先验”,这叫“先验综合命题”的真正实现。

反驳者死守着康德式的“纯粹理性”(与现实隔绝的思维),自然无法理解奥派的“行动理性”(与现实交织的思维)。

这个要去搞懂康德的先验与米塞斯先验理论的区别,才能明白。

不是循环论证,是反身性证明:

反驳者指责霍普循环论证(为了证成私产所以改造概念)。

错!

霍普不是为了证成私产而改造概念,他是发现:如果不承认私产(身体控制),“概念”本身(论证)都无法存在。

这是先验的递归结构,不是循环论证。

反驳者因为无法理解这种自我指涉的逻辑力量,只能将其贬低为“循环”。

八、

这是反驳者最忌惮、也是最想拆解的部分。他试图证明金塞拉的理论只是“程序性”的,推不出“实体权利”。

反驳者原文:

“禁止反言是‘程序性失格’,不是‘实体性造权’……

P2 ……该结论也只指向一种‘对话中的失格’:侵害者在该争辩中无权依此抗辩。

P3 ……‘受害者拥有惩罚权……’则属于实体性制度内容……

C 因此,禁止反言最多能说明某些主张在论证/对话中不一致,不能充当实体性造权机器……”

古原批驳:

反驳者在这里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他完全不懂法律的本质。

法律就是“解决争议的程序”:

在法理学上,权利到底是什么?

权利不是写在天上的金字,权利是“在争议中能够被强制执行且不受有效挑战的主张”。

如果金塞拉证明了:在法庭(对话)上,罪犯“无权抗辩”受害者的惩罚。

那么,这就等同于证明了受害者有“权利”惩罚罪犯。

因为:没有有效抗辩的强制力= 正义的强制力 = 权利的行使。

反驳者试图把“程序性失格”和“实体权利”割裂开,这是法学盲视。在对抗制司法中,对方的失格(无法反对),就是我方权利的确立。

不需要“造权机器”,只需要“逻辑锁链”:

金塞拉不需要“创造”一个权利。他只需要证明:当你惩罚罪犯时,罪犯在逻辑上“闭嘴”了。

一旦罪犯在逻辑上闭嘴(被禁止反言),惩罚就长驱直入。

这不仅解决了“程序”,这直接决定了实体后果(罪犯被关押或处决)。

反驳者所谓的“程序-内容偷换”,是因为他想要一个柏拉图式的“实体正义”,而看不上金塞拉这种冷酷高效的“程序正义”。但恰恰是后者,构成了自由社会最坚实的防线。

关于“薄/厚二难”:

反驳者说预设太薄推不出,太厚则循环。

这又是稻草人。

金塞拉的理论不薄也不厚,它是“极简但必要”的。

必要条件:你必须是个能沟通的人。

这个条件足以推出:你不能同时既是人(沟通)又是野兽(侵略)。

这足以定罪,不需要循环。

九、

反驳者原文:

“多中心法与市场收敛辩护……无法为霍普的‘绝对标准’提供哲学上需要的强结论……

\3) ‘纠偏’若非普遍内化,就必然引入终局强制中心……

对霍普‘绝对标准+先验终极证成’的诉求而言……(iii) 不能满足其目标;而(i)/(ii) 则分别陷入循环愿望或自我瓦解。”

古原批驳:

这一段反驳者试图用“现实的混乱”来否定“理论的正确”。

有效性vs. 效力:

霍普论证的是伦理的有效性(它是对的)。

多中心法讨论的是法律的效力(它在现实中如何运作)。

即使现实中市场没有完全收敛到霍普标准(比如还有人信奉社会主义),这不代表霍普理论错了,这只代表那些人错了(犯了逻辑错误或道德罪行)。

霍普的“终极证成”是规范性的,不是预测性的。

反驳者指责霍普不能“保证”市场收敛,这是要求伦理学变成物理学,是对学科性质的无知。

纠偏不需要“国家”:

反驳者认为“纠偏”需要“终局强制中心(国家)”。

错!

在奥派的多中心法体系中,纠偏依靠的是逻辑的自然延伸和社会排斥。

如果一个法院判决“抢劫合法”,其他法院和保险公司会把它踢出商业网络(因为没人愿意和流氓做生意)。

这种基于产权的排斥机制,是去中心化的,但它是强有力的。

它不需要一个“老大哥”来纠偏,它只需要每个人都守住自己的产权边界。

十、结论:谁在坍塌?

反驳者原文:

“霍普‘论证伦理学’……在结构上同时失足……范畴错误……偷换……越界……结构性坍塌。”

古原总结与反击:

读完反驳者的全文,我们看到的不是霍普大厦的坍塌,而是反驳者试图用“不可知论”、“法律实证主义”和“怀疑主义”来否定霍普的理论。

反驳者所谓的“七大失足”,归根结底只有一个谬误:

他拒绝承认“行动”和“论证”是连接逻辑与现实的坚硬桥梁。

他想把逻辑关在脑子里(作为纯形式),把现实扔在荒野里(作为纯偶然)。

而霍普和金塞拉,用“论证伦理”和“禁反言”,把这两个世界焊接在了一起。

霍普证明了:只要你还想做一个讲理的人,你就必须接受私有产权。

你当然可以不讲理只抢劫,伦理学也不需要说教他人,伦理学不过在逻辑上证明了你到了法庭上也讲不了理了。

你不能一边谋杀他人,一边说我不能被枪毙。

你只要想说我不能被枪毙,这就是在论证,试图构建一套伦理规则,来说明你不能被杀的逻辑理由。

可是,你可以吗?不行!

论证伦理学不过是在说:

如果你不想做讲理的人(做强盗),法律就会让你在逻辑上闭嘴,在肉体上受罚。

这套体系,既没有范畴错误,也没有循环论证。它是人类理性为自己建造的最坚固的自由堡垒。

我只能说,反驳了个寂寞。

但我建议,如果要反驳,其实是需要抓住论证伦理的证明过程,逐句一句一句来反驳,这种才可以。

而不是凭借自己对论证伦理学的理解,判断,这种理解和判断是很容易出错的。

(全篇反驳完毕)

前几天关于霍普“论证公理”的文章,有朋好友反馈还是太长太难了。

现在我试着来一个更简短的版本,让你三五分钟就能看懂看明白。

喜欢深究的朋友当然需要看原著了,不需要的话明白个大概也就可以了。

很多人都知道奥地利学派的一句话:价值是主观的。

但如果学到更深入,会发现我们同时强调:伦理是客观的。

什么意思呢?比如:自愿交易是好的,偷盗抢劫是坏的。

但问题来了,当遇到变相掠夺,尤其是隐藏得很深的那种,很多人分不清。

所以霍普要回答的就是:有没有一个人人都必须承认的客观标准,来区分对与错?

而他给出的答案,就是“论证公理”和“践言冲突”。

霍普当时所面对的哲学背景,有两个危机:

第一个是认识论危机。

后现代思潮流行,说“真理是相对的”。

听起来很开放,但一旦真理相对,经济学、伦理学,就降格成了“意见”,没有共识。

第二是伦理政治危机。

如果真理是相对的,那伦理就成了权力的产物。

换句话说,谁拳头大,谁就能定义对错。

结果就是“理性自杀”,连“真理是相对的”这句话本身,也失去了意义。

霍普要做的,就是找到一个逻辑上无可否认的根基,来重新支撑理性与伦理。

霍普说,伦理的核心任务,就是预防冲突。

冲突来自哪里呢?来自稀缺性,资源是有限的,大家都在竞争。

但要进入论证,每个人都必须默认这三个前提:第一,我能控制自己的身体;第二,我承认逻辑和交流规则;第二,我有权使用表达的工具。

否则,论证根本进行不下去。

这说明,私有财产权并不是“意见”,而是论证活动本身的前提。

很多思想流派试图否认私有财产权,霍普指出,这些论证必然自我矛盾。

比如这两种情况:

如果别人的身体归我所有,那他就成了奴隶,失去论证能力。很明显,这是自相矛盾的。

或者说如果大家共同拥有一切,那任何使用都要集体同意。结果就是行动瘫痪,这也不可能。

另外哲学里有个难题,我们能不能从“是什么”推导出“应该是什么”?

休谟给出的回答是,不可以;而霍普给出的回答是,可以。

因为论证既是一种事实行动,又自带规则。

这就像下棋,棋盘是事实,但只要你下棋,就必须遵守规则。二者是一体的。

论证也是一样,你能论证这个事实,就已经承认了你必须遵守论证规则。

霍普的最终目标,是把“论证公理”和“践言冲突”变成政治哲学不可否认的元工具。

他证明了,自我所有权和私有产权,并不是文化习俗,而是逻辑上不可否认的必然条件。

只要你开口论证,就已经承认它们。

这让自由社会的伦理基础,不再只是一种政治意见,而是上升成为了一种理性必然。

所以,当我们再说“私有产权好”、“自由社会好”,这不是一种简单的偏好表达,而是一种无法被否认的逻辑结论。

这就是霍普带给奥派的力量,从哲学根基上,让自由成为理性不可否认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