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起源

我们学派的伟大创始人卡尔·门格尔并不排斥使用“自发秩序”、“非意图结果律”、“演化生成”这样的词语,来描述当今世界存在的一些复杂现象和秩序。作为一种现象的描述,它是适切的。

例如语言、法律、货币的起源与规则,的确是“每个人有目的行动的结果,但却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它并非为了“公益”,但是却“自生自发”地形成了有利于公益的秩序。

他也并不排斥,将这种自发秩序,视为对中央计划机构肆意妄为、企图规划整个社会的一个强有力的反对理据。

他反复强调的是:仅仅说某种秩序是自发秩序,只是描述了一种现象,并没有揭示和理解它,其实等于什么也没说。现象并不能解释现象,现象也不能揭示规律性。经济学家不可以仅仅止步于宣布这是自发秩序,就以为自己完成了证明,就认为它代表着“高级智慧”和神圣;经济学家的使命,恰恰是要“精确理解”它——这种自发秩序到底是如何形成的,以揭示出其本质和规律,理解其机理,澄清其过程。

如果你不能正确地理解它,你就无法有力地捍卫它。

他以强大的逻辑、精湛的笔法和超级洞察力,写了两个短篇,一篇是《论货币的起源》。

货币是一种自发秩序,没错。但是到底是为什么,“经济人准备接受某种东西,即使他并不真的需要它;或者,即便需求已经得到满足,却仍愿意对此付出他带到市场上的所有财货,相对于他在交易中所欲获得之财货,它是他必须首先得到的”,这是需要解释清楚的。那么,一种商品转售价差小的前景任何时间地点以价差小的方式售出而不用等待以经济的价格售出任何数量、而不会出现随着供给增加而大幅降价,只有这种商品会被选择为货币。由此,他为货币的起源问题施加了一个逻辑限制,即货币只能如此这般地从市场中产生,任何其他学说如“货币国定论”、社会契约论,都是不可能的;他也为货币的价值决定问题奠定了基础,对于我们正确理解米塞斯著名的货币“回溯定理”提供了指南。这篇短小精悍但内涵丰富的论文,至今仍然是我们理解货币理论的基石。

采用同样的方法,他写了另一篇论文《法律之“有机的”起源及对其的精确理解》,对法律的起源问题进行了精辟的论证,为我们理解当今世界的法律与立法,洞察国家的本质和立法行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当今世界,人们生活在国家立法无处不在的环境之中,对人们的生活施加了重重限制。世界已经“演化”成这般模样:人们已经默认,只要是国家颁布的立法,就是法律,就必须予以遵守。立法,和国家本身一样,都具有了神圣性。

事实上,人们已经把国家与法律划上了等号,法律与国家同生同长,国家就是通过法律来治理。法律似乎与人们的理智、行为和利益没有关系,而是一种外在于人的行动逻辑的“客观实在”。而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整个世界就会沦为丛林。这正是国家得以存在和治理,以及社会主义的思想根源:人们由于恐惧丛林社会,而忍受国家长期存在并颁布法律,尽管他们内心并不真正认同某些法律。

但是情况真的如此吗?

首先是,认为国家与法律同生同长,本身就是无稽之谈。

门格尔简明扼要地指出:那种认为国家是一种原生现象,人类一存在就出现国家现象的看法,是站不住脚的,甚至是荒唐的。

他指出,那些引用亚里士多德的名言:Ἄνθρωπος φύσει πολιτικὸν ζῷον(标准翻译为:“人在本性上是政治的动物”或“人天生是‘城邦’的动物”)的人,断章取义地理解了亚里士多德。“πολιτικός”(politikos)在古希腊语境中,直接关联“城邦(polis)”,指的是参与城邦公共生活、过社群生活的属性,并非现代狭义的“政治”概念。

所以这句话并不是说,人一直生活在国家中,国家跟人一样古老。它仅仅意味着,人内在固有的本能会驱使他与他人合群,趋向于组成“国家”。整句话的核心是强调:人天生具有合群性,只有在城邦(社群)中才能实现自身的完善。脱离城邦的人要么是野兽,要么是神祇。

一个逻辑上的限制是——门格尔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个复杂的整体,不可能比它必须赖以形成的那些要素更古老。

门格尔对这种把集体概念置于个人概念之上、认为集体这个“有机体”先于所谓“原子化的个人”的方法痛斥道:这种简化丧失了我们学科的真正价值,因为它所依据的是一种完全靠不住的虚构。违背事物之本性,依据站不住脚的虚构,简化这门科学,欲把经济体的复杂总和体视为一个大型的个别经济体,是何等愚蠢。不把这些现象追溯至构成它的个别经济要素那里,这是何等愚蠢!

那么第二个要回答的问题就是:法律究竟是如何出现的?

门格尔指出:人对自己利益日益增长的洞见,正是推动法律生成的驱动性力量。

可以想见,在最原始的社会下,人们自己的财产和劳动成果,始终处在外力的威胁之中而没有保障。那些强者总是使用暴力掠夺弱者的财产,而强者之外还有强者,弱者也可以联合对抗强者,因为弱者总是居于多数,于是昔日的强制变成今日的弱者。这种局面,令每个人都处于恐惧之中。

灾难的威胁之持续存在,要比即将到来的灾难本身,能被人更为深切地体会到。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社群中最聪明之人的头脑中会出现一种念头,有必要对暴虐的行为施加某种限制。他之所以出现这种念头,是因为他能超越眼前的利益,认识到更加长远的利益。也即,即便他是一个强者,他却发现,如果能够对暴力行为施加限制,保障每个人的产权,尽管短期内对他不利,但从长远看,对自己也有好处。

人类是有理性的动物,他可以克制自己的短期嗜杀欲望,以减少自己的短期满足的方式,换取未来更加长远的、更大的满足。正确认识长远利益和利益的和谐,正是人类和平分工合作的起源;人类文明的进程,并不是嗜血的杀戮和持久的阶级斗争,而恰恰是通过理性认识到和平的分工合作有利于自身。

不把战败者直接杀死,而是奴役他们,就是这种认识的结果。相比于直接杀死对方,这是一种合作的初级形态;奴隶社会,正是文明的“准备阶段”。

很明显,对暴虐行为施加限制的信念,最初并不是有组织的民族单元认识到的,更不可能是慈悲的、旨在增进国民福利的国家认识到的——那时候根本还没有国家,国家也不可能那么慈悲。而是首先地、必然地出现在某个人的头脑中的一个念头,然后,越来越多的人基于自身长远利益考量,认同了这种观点,他们逐渐地认识到,限制对他人的暴力行为,将对绝大多数人带来好处。

限制暴力,就是一种人类社会的基本行动规则。它就是法律的内涵。不需要契约,也不需要具体的协定,这种形态固定在所有人的头脑中,这种原理通行于所有民族,即使是最野蛮的民族。

这就是法律的起源,它源自于人的理性,它没有任何神学的、玄学的东西,也没有任何民族性的、基因性的东西:在社会形成之初,每个人都直接意识到了这些规则对他自己福利的重要意义。每个人都认识到,所有社会成员遵守这些规则是有利于他的个人利益的,而如果人们践踏这些规则,就会危及他的利益。

因此,对每个人认为属于自己的利益予以保护,就成为每个人的利害所在。这种规则秩序,门格尔称之为**“国民性法律”或者“国民法律”。**

第三,门格尔由此区分了法律规则与道德。

正因为遵守一定的规则涉及到每个人的利益,而每个人都逐渐地通过理性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在每种情况下遵守规则,不是每个人可自由裁量之事,而是必做之事。由此形成了法律和道德的区别。

门格尔对那些认为以是否存在强制性权力来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看法予以坚决否定。他们认为,只有存在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才叫法律,否则就属于道德范畴。

他说:法律即使未被强制执行(比如曲意回护最聪明者或强者,甚至仅仅由于不公正),或者即使践踏法律的行径未受惩罚,法律也依然是法律。事实上,即使根本没有相应的强制性权力(比如在很多情况下的国际交往活动),法律也仍然是法律。

这句话非常深刻,可以说揭示了法律最本质的东西,并且为我们正确认识现实社会和产权理论提供了理性评价的标准。并不是说当今社会到处都存在侵犯产权且(或)不受惩罚的现象,产权就不存在了,或者产权规则就无效了。事实上,正是由于人们内心中存在一套关于产权的“国民性法律”,才得以准确识别什么是侵犯产权并且去反对它。不然,你如何定义“侵犯”,并认为它不正当呢?

杀人、抢劫、偷窃、征税、印钞票,即便在立法上认为是正确的,即便它不会受到惩罚,不可杀人、不得抢劫、不得偷窃、不得造假,照样是法律。即使并没有一个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国际法院,各国之间处于“无政府状态”,一国对另一国发动侵略,照样是违法。

因此法律区别于道德之处在于:是否遵守它们,并不是留给个人的可任意决定之事。而道德规则却并非如此。

而且,强制性权力之实际存在,对践踏法律的行为予以惩罚,这确实是法律性质之自然的、正常出现的后果,但是却不是法律的必要条件,也不是法律的根本属性。

在最原生态的法律中,并不存在惩罚违法行为的强制性的权力。原始的法律不仅生成、生存于人们的头脑中,而且其实现也完全是个人的事,它实际上表现为“自助”和“国民司法”,在传统和日常交易习俗中得到肯定。

这就是我们经常强调的,自然精英、竞争性权威以及市场化的司法,以及,对侵权者的惩罚权(包括惩罚与不惩罚、惩罚得轻与重),始终属于被害者,而不是他人,更不是一个宣称代表所有人的、不允许提出异议的垄断性司法机构。

一个垄断的司法机构,和所有垄断行业一样,必然提供的是质次价高的司法服务,必然做出的是最有利于设立它的那个机构的裁决。让他人和司法机构去惩罚侵权者,意味着那个真正的受害者不能惩罚,而与他无关的人却可以决定惩罚与否和如何惩罚,这是荒谬的;如果一个侵犯者被垄断的司法机构关进监狱,那个受害者却不但得不到赔偿、反而要纳税供养侵犯他的人在监狱里吃喝至死,这就更是荒唐至极。

我们可以看到,历史并不是辉格史观下的现在的就必然进步于过去,未来的就必然优于现在的“必然规律”。历史常常倒退。那些原始的东西,往往是好的、本质的,而进步的东西,恰恰是坏的、现象的。

第四,那么为什么现在各国的法律,似乎变成了与当世的人们无关的、超脱于人的行为本身的神圣存在呢?

法律比国家出现得更早,是人们内心理性、关乎自身利益的反思的产物,它是形成一个社会组织形态的强大纽带之一。它也并不是当今立法机构的说辞:“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制定某某法”,法律最初并不具有、也不追求这样的“公共福利”目标,它就是每个人为了自身利益的结果;是每个人有目的地追求自身利益,但是却形成了有利于公益的目标,是“非意图的结果”。

正是因为法律形成了一个社会合作的纽带,每个人都降生在一个既定的法律秩序中,人们已经不再思考法律的形成过程本身,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法律,而是把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已有的法律,视为具有更高智慧之灵感的源泉。

于是,文明初创之时人人自己亲历的、自己通过理性参与创造的东西,在国民心中,逐渐变成了某种客观的东西,某种高于人的智慧、超越于人的利益至上的神圣的东西。

法律本来是人们正确认识自身利益的活生生的实践和洞见,这种认识后来却被逐渐被取代,发展成为来自于对前辈的继承、对神圣事物的信仰、对法律的高级源头的崇拜。

“国民法律”中蕴藏的智慧,今人已经不再清晰知晓。

而普通人通常无法思考多因一果的复杂逻辑。假如政令已经存在了几代人之久,并且是和国民性法律一起形成,则哪怕是科学,也很难将其辨析出。人们会认为那些政令与法律本身并没有什么区别。

一个出生在20世纪的人,很难想象他们的远古祖先究竟是基于何种亲身经历和理性洞见,形成了法律和规则的观念,他一出生,就处在各种立法的规制和包围之中,他的祖先祖祖辈辈都在遵守着这样的立法,他没有对法律的正确认知和信念,不再认为法律总是人们主观意识的行动选择的结果,而是认为他要做的只是继承祖辈的智慧,遵守现存的立法。这种立法像是某种不取决于他们自身的东西,而是由外部对他们做出的规定,是某种客观的东西。

于是,“法律”与国家一样,似乎具有了神圣性,它一直在那里,一出生就有,不容置疑和挑战,人们通常都认为,既然存在了如此之久,必定是合理的。人们中的善于思索者,最多只能思考到这样的层面:我们只能改变它,却无论如何也没有办法取消它。绝大多数人甚至已经没有了想象力,来思考如果没有国家和它的立法,世界将会如何?

事实上,人们从来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这是一种智力和道德的退化。

第五,人们没有想到,其实那些他们认为既定的“法律”,并不是法律,而是立法和政令,是法律祭司们与王冠联盟,来压迫他们的工具。

门格尔指出,即使在最原始的状态下,法律也完全可以以另一种方式形成,即由权威制定。例如:获胜者可以为被征服者划定一个界限,他们为奴隶们制定规则,而不考虑其自身想法,奴隶们基于恐惧而不得不服从。

但是这种法律起源和执行的保障机制,从根本上不同于那种从人们信念中生长出来的,其执行也主要是国民分内之事的法律。事实上,它们是与“国民法律”直接对立的,它们其实是政令,而非法律。

这就是哈耶克对“法律”和“立法”的区分。他说,当今世界95%以上的法律并不是法律,而是打着法律名义的命令。

但是为什么这样的政令却以法律之名长久存在呢?

首先是因为大众观念。任何政令要想长期存在,必定需要人们的观念支持,而不是光靠武力来保障。人们认为某些政令是必须的,宁愿交出自己的自由,听从他人的摆布。朝鲜人会认为他们始终面对美国和韩国的军事进攻,所以宁愿牺牲自己的自由和福祉,而保障自己的安全。其实那根本不是他们的安全,而是一部分人的安全。但大众的观念选择,最终决定了政策和历史的走向。

几乎出于本能似的遵守先例,并不是人们麻木不仁、非理性,并不是没有做出选择,而是认为这种随波逐流在边际上好过去改变它。放任事态的发生而无所作为,并不是没有行动,它照样是一种行动选择。

其次是因为宣传。任何违背法律的政令要长期存在,都需要谎言的支持。那些处在强势地位的人,愿意将自己的政令包装成法律,对其装饰上一层法律的神圣气质,将其与宗教、伦理捆绑在一起,成为教育的科目,直到人们已经习以为常,养成低人一等而不自知的感觉。

门格尔直击本质地指出:所有使“法律”神圣化的制度,甚至那些使法律客观化、或者将法律描述为高于人的智慧之上的东西的哲学体系,也总会有利于权力。

最后是法律家们与权力的结盟。

国家需要知识分子,它需要知识分子为自己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背书,为干预提供依据,稳固自身的统治,由此它豢养了大量知识阶层,甚至垄断了知识分子的就业和晋升通道,将他们“尽入彀中”。

知识分子更需要国家。自由市场并没有对他们的稳定需求,他们内心的嫉妒情绪让他们形成了反资本主义的心态,于是他们主动投怀送抱、阉割自己,与权力结盟,由此可以享受稳定而优渥的收益,获取地位和声望。由此,它们与实际掌权者形成了同盟关系,共同分享税金的收益。

这就是“王冠与祭坛的联盟”。罗斯巴德说:纵观历史,知识分子一直扮演的是权力的守护者的“宫廷知识卫队”的角色。

门格尔对法律家这种知识分子在历史中扮演的角色有着清晰透彻的洞察:

法律被视为总体意志之表达,保护法律也被视为国家当局之事(即便在法律留有空隙之处,法律仍可以以原生形态发展)。总的来说,在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法律的发展、法律的管理、法律的执行一般都变成国家当局和法律家阶层之事务。

通常服务于国家当局的法律家阶层最终会在各国对国民法律进行一番彻底改革(因为这有利于他们与权力之间的联盟)。源远流长的国民法律中蕴含的智慧结晶,人们甚至在早就记不起这些法律规则何以形成时也遵守着……然而博学的法学家们却未能正确认识到这一点。事实上,其错误理解越完整,他们就越是远离关于自己国民特征之研究,而片面地转入其他国家更发达的法律或抽象法律理论之精神活动领域。他们不仅缺乏对蕴含在国民法律中之非意图智慧的理解,也缺乏对它的情感。

他们认识不到国民法律对社会维持和发展的重要性,反而认为国民法律是他们实现自身理想蓝图、改造社会的绊脚石,于是,热衷于按照某种方针改良这些制度,而他们所奉行的方针,越是趋于绝对的随心所欲,其背后所依据之见识的缺点就越多。

**在实践的政治领域,这种取向的后果是,对现有社会制度提出幼稚批评,并试图对此进行同样幼稚的变革。**门格尔在另一处指出:这通常会通往社会主义。

门格尔警告道:理论上的片面性与荒谬的创新欲望,尝尝严重损害该国之法律,而统治者与法律家联手,用仅服务于统治者之法律取代形成于国民、服务于国民的那些普通法,结局将会更糟。

门格尔是贵族、帝师,说话总是克制而有风度,美国的老右翼们对待法律从业者则不会这么客气。H·L·门肯直接说:他们(法律家)要为现在充斥在法典中的九成无用且邪恶的法律负责,也要为徒劳地执行这些法律所带来的所有罪恶负责。联邦法官个个都是律师,国会议员更是如此。公民的基本权利每被侵犯一次,背后总有个律师在为虎作伥。要是明天就把所有律师都绞死…咱们大家都会更自由、更安全,税收还能砍掉近半。

第六,门格尔并不认为自发秩序、国民法律就具有天然的正当性。

在对国民性法律的起源进行逻辑证明,对政令和法律家的角色予以批判后,门格尔话锋一转,认为并非所有法律家的立法就与原生的国民法律对立,并非自发秩序就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高级智慧,就应当予以捍卫。

这是一个逻辑问题。法律家对原生法律的改革,并不必然是错误的。因为某些自发秩序本来就是人们认知偏差和错误的结果,那么改造它、革新它就是应当的。

**难道这世界不存在有害的自发秩序和有机体吗?**奴隶制存在了上千年,国家也存在了几千年,种姓制度照样如此,国家垄断安保和货币发行,也“演化”到如今这个程度了,它们都是“自生自发”的。假如一个法律家和知识分子主张废除这些制度,有什么不对呢?假如有一个法律家主张,将法定不兑现货币这种制度彻底废除,让人们自由地选择货币,让银行受到普通民商法的规制,我们有什么理由不支持呢?

仅仅认为某种秩序是自发秩序,所以就必须予以捍卫,是错误的。这是循环论证,它假定了自发秩序的正当性。但是**自发秩序可能存在漏洞、自相矛盾和不精确之处,受到历史环境和当时的看法的左右。**仅仅阐明它是自发秩序,是“非意图结果律”,是自生自发演化成长的,并不能证明其正当性。

正当性,是需要证明的,而不是把现存的一切认为是演化而来,就天然地赋予其正当性。那些过去形成的自发秩序,都必须接受人类理性的检验。否则,这种思维方式将导致陷入保守主义的泥潭之中,以为只要是现存的社会秩序,就必然正当而予以捍卫。

因此,说某种规则是自发秩序,并没有捍卫它,这不仅是无用的,**而且会将一个新的谬误代入科学考察的领域。**因为这个时候,自发秩序本身,就概念实在化了,似乎它是一个超越了个体的存在,并且与个人的智慧和行为对立了。一个源自个人智慧和努力的结果,怎么可能高于人的智慧和行动,并且相互对立呢?

相比于哈耶克主义者“自发秩序、自然演化”式的和尚念经,我们的伟大创始人卡尔·门格尔所做的卓越工作,就是在精确理解和揭示自发秩序背后的形成机理。这才是一个经济学家应当做的事,而不是以一个“自发秩序”而逃避问题本身,陷入神秘主义的泥潭之中。

同时,相比于那些胡言乱语的演化论、有机体比喻的拙劣学者,他们把人类视为无根浮萍般的存在,从根本上否定人类理性,门格尔绝对不以为然。他绝不止步于盲目地捍卫演化和自发秩序,而是对有机形成的自发秩序是否正确予以理性审视。换句话说,如果一种自发秩序是有害的,那么科学家的任务就是阐明它、革除它、废止它,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利益。

因此门格尔最后总结道:科学永远不可放弃对这些有机形成的制度之适切性的考察——这是此处评论的关键点所在。若细致探究证明,实有必要,就以现有科学认知和实践经验改革、完善普通法。没有一个时代可拒绝这一“天职”。

也就是说,我们学派的伟大创始人,不但为自发秩序提供了详尽的揭示和解释,而且为自发秩序如何走向正当化留下了空间。他并没有因为一件事情是自发秩序而就天然地承认其正当,而是始终相信人类理性,让自发秩序接受人类理性的检验。

我认为,这是罗斯巴德和霍普,继承他的学说而做的卓越工作:我们需要一种客观伦理,来检验一种秩序的正当性,它就是私有财产的伦理学。

结束语

阅读门格尔的著作,是一次惊心动魄而令人醍醐灌顶的超级体验。我们通过学习门格尔关于货币和法律的起源的顶级论文,也可以更加深切地认识到他的研究方法:

他在阐释法律的起源时,并没有使用历史学的方法,而是采用逻辑的方法。他明确地说:**法律的起源早于国家,****法律早在人类有文字记录的历史之前就已经出现。**因而,历史学家对这一形成过程的报道,只能依靠推理,而无法以经验知识为根据。只说法律的有机起源、法律的“原初性质”,以及其与自然有机体的相似性,是毫无价值的。只靠历史方法也是无法解决上述问题的。

也就是说,他不是使用实证的、经验的方法去收集相关证据资料,来考察历史上发生的事件,而是采用逻辑的方法予以推导,层层递进环环相扣,证明了法律只能如此这般起源,其他的都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不合逻辑。就像A是非A,A>B,不可能同时B>A。由此,他为关于法律起源的学说施加了逻辑限制,今后任何人想要从实证的角度来论述法律的起源,都必须受到逻辑的规制。就像货币的起源那样。

我们不能因为现在几乎所有的法律都是立法机构制定的,就认为只有立法机构制定的才是法律,只要立法机构制定的就是法律,这就是不合逻辑。我们恰恰需要做的是“反事实推理”,如果没有立法机构的存在,法律的原本样貌和原则是什么?

我们通过门格尔关于法律起源的逻辑考察,还可以思考,全世界崇拜已久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其根本的问题在哪里?

在于它默认了一个前提:国家可以立法,以改变由千千万万人基于自身利益选择的“国民性法律”;也就是,国家这个虚幻的实体,实际上是那些代表它、掌控它的压迫者,是可以向全体公民下命令的。即便这个政令完全违背了国民性法律,即便这个政令做出了令人不可思议的种姓和权利划分,例如:不准杀人和造假,否则会被关进监狱,但唯独制定和颁布这个政令的人除外。

当你默认了这个前提,赋予了它这样的权力,那么他们就必然会根据自身利益,不断地制定立法,制造一个法律繁文缛节、对人们的自由处处设限,不断扩张自身权力的世界,一切都以法律之名以行。这是通往集权和奴役之路。

我们可以运用反事实推理:假如在一个没有国家立法机构存在的世界上,所有社会成员会不会允许一个机构高高在上地制定一个又一个的命令,来剥夺自己、将自己送上战场送死;一个自然家族的首领,会不会允许另一个家族的首领向自己发号施令且不由分说?

所以问题的本质不是立什么样的法的问题,而是能不能立法的问题;是立法机构的存在本身就违背了国民法律的问题,即它的存在本身就是违法的。

实际上,在一个私法社会,谁要是随便立法,以改变千百年来形成的国民性法律,对他人单方施加义务,那么他必然被视为一个骗子、疯子和恶棍:天哪,你居然认为你单方发布命令,认为互不侵犯的原则是错的,你抢我是为了保护我,你是不是疯了?

我们还可以思考当今世界一个荒唐的、但是已经存在了几千年的现象:它设置了一种机制,自己既可以立法,来向所有人下命令,谁不服从就把谁关进监狱;又可以独家进行司法裁断,来判断这样的立法是否正确,以及根据这样的立法来强制所有人是否正当,并且不允许别人来裁断,自己的裁断是终局裁断不可上诉。

我们继续进行反事实推理:如果在一个私法社会,人们会不会同意这样的选项:我有权打骂你、征收你的财产,我到底做的对不对,必须由我来裁断,你不能上诉。所有人都会认为这是疯了,然而这却正是当今世界发生的事实。

一件事情绝对不会因为存在得够久、支持的人最多而具备正当性。支持这种现状的人太多了,不缺我们这一个。我们的“天职”恰恰是,考察其正当性和合理性,揭示出其荒谬的本质。

门格尔没有导师,他是我们这个学科独一无二的存在,他开创了一个学派,后世所有奥地利学派的人物,都是他的学生。门格尔的思想,与天地共存,与日月同辉。

我们最后呼吁,所有的法学专业人士,都必须阅读门格尔的著作。经济学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石,没有对经济学和人类行动规律的正确认知,法律家就不可能正确地认识什么是法律,他们只会沦为宫廷知识卫队和法律复读机的可悲与可耻角色。也许,那是他们这个职业共同体的“荣耀”,但是却从来不是人类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