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规律的方法

一,什么是规律

规律是事物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而现实中事物的因果普遍呈现多因一果。由此作出定义:如果甲是乙发生的原因之一,则甲乙之间存在因果规律甲是乙得以发生的必要条件

需要明确,甲仅为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一件结果的达成,往往需要多项条件共同配合,单一条件无法独自促成结果,这就是多因一果。

例如:想要点燃火焰,必须同时有可燃物、氧气、达到燃点的温度,三者缺一不可,各自都是燃烧的必要条件,单独任何一项都无法让火焰产生,这就是最典型的多因一果。

再如:商品正常交易的达成,需要产权、需求、合意多项条件共同支撑,缺一不可。其中产权清晰是达成交易的必要条件之一。

人会进行有目的的行动,但行动未必能够达成预期目的,一切行动都处在客观约束之下。唯有不违背这些约束,行动才有可能实现目标。例如,人不可能同时既在这里、又在那里,这一行为直接违反矛盾律,无法实现。

进一步概括:人要达成目的,其行动所不能违背的一切约束,都符合规律的定义。简言之,规律,是人的行动达成目的所必须遵循的必要条件。

二、逻辑是时间和空间对人的行动的约束规律

刚才讲的矛盾律就是时空对人的行动的约束,同样地大家可以检验一下,同一律、排中律等基本的逻辑规律都对人的行动形成了约束(比如你不可能既在这里又不在这里,这违反了排中律),也就是违反逻辑你无法行动或者你的行动达不到目的。

根据规律的定义,可以得到人认识规律的第一种方法,行动反证法:如果一个命题,行动无法违反该命题(违反就达不到目的),那么这个命题就是规律

利用基本逻辑规律,人们在对事物进行分类和表达时,需要定义和用到逻辑用词和量词(例如,“与”、“或”“假如……那么”、“否”,以及量词“具有”、“一切”、“一些”等),人们在运用这些词的时候,如何违反其定义,就会造成逻辑混乱,无法达到正确表达的目的。表达也是人的行动,无法表达就是行动达不到目的,所以根据行动反证法,这些词的定义也属于逻辑规律。逻辑学就是研究这些逻辑规律及其语言表达的。

综上,逻辑规律是时空对人的行动的约束。时空约束无处不在,所以人的行动都要遵循和运用逻辑规律。遵循和运用逻辑规律最普遍的方法是演绎推理,演绎****推理就是遵循“不产生矛盾”的推理规则,将前提(公理和/或假设条件)中蕴含的属性推导、揭示出来——只要前提正确,推导过程无误,结论就必然正确。有人说演绎推理没有增加新知识,只是对事物概念的分析判断。但演绎推理可以把事物的本质都呈现出来,界定事物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在各种条件下事物的性质和运用状况。我们在学校学到的数学证明都是演绎推理。比如通过三角形的定义,可以演绎出其内角和等于180度,当一个角是直角的情况下,其边长满足勾股定理,以及在等腰三角形、等边三角形等情况下的种种性质。也就是在演绎推理过程中,会定义多种现实的场景,并演绎公理在各种场景下的推论,如果现实中出现这种场景,那么推论就会起作用。当然也可以论证不可能出现的场景。

由此可见,运用已掌握的规律,通过演绎推理可以得到更多的规律,人们的知识体系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下文还会进一步论证。而且用行动反证法和演绎推理得到的规律具有普遍必然性,我们又把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规律称为真理

三、认识数学规律

我们以几何学与数学为例,进一步说明规律的认知方式。

欧氏几何的理论根基是五大公理(公设),而所有公理,都可以通过行动反证法,证明其是约束人类行动的规律。

例如:经过两个相异的点,有且仅有一条直线。在平面上,人无法画出第二条与之独立的直线,行动本身天然受此规则约束。欧氏几何的完整体系,正是以五大公理为基石,经由严格演绎推理层层构建而成。

同理,策梅洛-弗伦克尔公理系统(尤其是加入选择公理的ZFC系统),是现代数学的基石,为数学各分支提供了严格、无矛盾的集合论公理框架。所有数学公理,都是可以用行动反证法验证的约束规律。整个数学体系,就是在一系列这样的公理基础上,通过演绎推理逐步构建而来。

所以,所有的数学知识,人的行动都不能违背(违背就得不到所要的结果,如2加3你想得到6是不可能的)。详见 先验知识从矛盾律演绎而来

四、认识规律的第一种方法

以上认识的规律都是和人的行动相关的,我们都可以用行动反证法和演绎推理来判定。具体来讲就是看一个命题是否是人的行动达到目的的必要条件,如果违背该命题,那么人的行动达不到目的,说明该命题对人的行动形成约束,是人必须遵循的规律。这种利用行动来判断规律的方法,我称之为行动反证法。可以直接用行动反证法判定的规律,我们通常称为公理,在公理基础上演绎推理得到的知识体系我们通常称为真理,以示区分,但它们都是等价的。

通过行动反证法可以找到很多公理,但要演绎出整个理论体系(真理)需要艰辛的努力和创造,像上述讲到的数学和后面要讲到的经济学和伦理学等。而要学习真理、掌握真理也需要艰苦的努力和潜心的钻研,逻辑学和数学的复杂程度就不用说了,就是经济学,演绎推理的链条也非常长,需要非常严谨的逻辑思维和理解能力。

一个理论体系,演绎推理的前提如果是公理,演绎推理的结果就是正确的理论(真理);前提如果是错误的,结果就是谬论;前提如果是无法证实或证伪的,演绎推理的结果要么无意义,要么就是哲学上的形而上学思辩。当然,上述的演绎推理过程不能出错。

和人的行动直接相关的规律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你不行动就不需要这些规律,一旦行动就要受其约束。这些规律都是人们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了行动,在行动中研究学习到的,并经过了演绎推理。例如,数学(包括几何学)是为了计数、为了测量、为了描述事物的特征等目的,而研究发现的规律。因此,这些应用型或工具型的规律是人的行动要达到目的所必不可少的。你要行动又要避免犯错,就要掌握这些规律。

五、认识规律的第二种方法

除了上述和人的行动相关的规律,还有一类规律是和人的行动没有直接相关的,我们统称为自然科学规律,也就是宇宙万物的运行规律。和人的行动没有直接相关是指不管人是否行动,宇宙万物都按其规律在运行。这类规律无法通过行动反证法来判定。人们只能应用上述逻辑、数学等规律,通过观察、归纳研究、提出理论假设并进行演绎推理,再设计实验进行验证。如果验证通过,那么在实验设定的条件下,该理论假设就是自然科学规律。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设定的条件会发生改变,新条件下得到的规律会替代旧规律。自然科学规律是有范围和条件的,不是普遍规律,因此自然科学规律不是真理

至此,人认识规律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行动反证法加演绎推理,适用于和行动相关的规律;另一种通过归纳推理加实验验证,适用于自然科学规律。如果有第三种方法能确保得到正确的规律,欢迎提出来探讨。

六、认识社会科学规律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社会科学规律应该采用什么样的认识方法才能确保正确。一直以来,人们普遍采用观察现象、归纳总结的方法来研究社科规律,这种特殊到一般的方法是没有办法得到确定的规律的,也就是归纳总结的结论有可能对也有可能错。近代人们参照自然科学实验验证的方法(实证主义)来研究,但这种实证主义的方法仍然得不到确定的规律。因为对于有人的行动参与的社会现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难以进行验证的。人的行动有主观性,不像自然万物那样是机械的,验证时你无法保证人采取同样的行动。即使是采取同时进行的对比调查实验,同样由于“观察者效应”和调查人员参与的扰动等原因,也得不到正确的结论(详见张是之老师的文章 OpenAI CEO资助的全民基本收入实验:得出了什么结论?有什么内在缺陷? )。所以通过社会实践来得到和检验真理是不靠谱的。人们往往是从经验中归纳出一套理论,再来解释社会现象,如果你认为解释得有道理(或者符合你的观念),你就会认为这套理论是正确的,是经过实践检验的。这和自然科学严格的可重复实验检验完全是两码事。但对社会科学规律的研究,人们仍然习惯于用经验归纳的方法,这使得社科领域的理论几乎都是错误的;经验主义者更是得出结论:不存在确定不变的真理。(详见《 经验主义错在哪里 》)

错误的社科理论影响了人们的观念,造成了人类历史上所有的灾难和错误,例如计划经济理论。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米塞斯论证了社科理论错在归纳总结和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并创立了用行动学(公理加演绎推理)来研究社会科学规律。行动学方法为什么可行呢?证明如下:

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如政治、经济、历史、管理等,都和人的行动有关,所有的社会现象都是人的行动的结果,人的行动都是受人的认知指导,也就是在因果逻辑上人认为为了达到某个目的,必须采取某些行动。因此,行动和目的之间存在着人们认为的逻辑关系,同时人与人的行动之间又存在着博弈,只有通过逻辑推理才能够分析判断这个逻辑关系是否是真正的因果关系(规律)。所以和人的行动相关的****社会科学规律只有通过上述第一种方法:行动反证法加演绎推理来研究,才能保证正确性。通过归纳总结的理论可能对,也可能错,而且也无法设计实验进行检验。

七、社会科学规律研究举例

用行动反证法加演绎推理的方法来探索社会科学规律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公理一 “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

用行动反证法可以证明此公理:你反驳此公理(就是论证人的行动没有目的)的这个行动,本身就是有目的的行动,默认了公理的正确性,并且与要论证的内容产生矛盾。因此,“公理一”成立。

米塞斯就是在“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这个公理的基础上,通过演绎推理,建立了行动学(Praxeology )这门知识。详见米塞斯《人的行动》。行动学推理出来的结论是人的行动领域的规律,也就是社会科学领域的规律。社科规律也是应用工具类的规律,应用于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等方面的研究,以及政策法规的制定,就像数学应用于自然科学的研究。目前,行动学中演绎得比较透彻的是经济学(交换学)这门规律。

有人对经济学是建立在“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这个公理的基础上,感到不可思议。下面可以简单来看一下,经济学是怎么从公理开始演绎推理的:根据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一位行动者的每次行动都在追求一个目标;并且,不管这个目标是什么,行动者在追求这个目标的事实表明,和他在行动开始时可以设想的其它目标相比,他对这个目标赋予了较高的价值。为了达到他认为最有价值的目标,行动者必须在较早的某个时点介入或者决定不介入(这当然也是一种介入)一个行动来产生随后的结果;介入这些行动总是意味着要运用一些稀缺的手段(至少包括行动者的身体,他站立的空间,介入所耗费的时间)。这些手段也必须对行动者有价值——该价值来自于目标的价值——因为为了有效达成目标,行动者必须使用它们;而且行动总是在随后才能实施,这往往伴随着选择,即在某个时点采取有望给行动者带来最高价值的一个行动,同时排除了对其他价值较低目标的追求。不得不做出选择并偏好一个目标胜过其他目标——不可能同时实现所有目标——的结果,是每个行动都意味着成本的产生。举例来说,放弃赋予最有价值的备选目标的价值,该目标无法实现或必须推迟其实现,因为生产它所需的手段要用于生产其他价值更高的目标。在开始的时点,对行动者来说每个行动目标的价值都比其成本高,并能够产生利润,即一个价值高于所放弃机会之价值的结果。然而,每个行动都同样会面临着损失的可能,如果一个行动者回顾往事,发现实际达到的结果——与以前的预期相反——其价值比放弃的备选目标价值更低,产生了亏损。所有这些范畴——价值、目标、手段、选择、偏好、成本、利润和损失,以及时间和因果——都包含在行动公理之中。运用这些范畴,考虑在各种情况下人的行动,演绎得到的结论就是经济学规律详细演绎推理请参见罗斯巴德的《人、经济与国家》。只要现实出现演绎中假构的情况,经济规律就会起作用。这就是为什么早在1922年米塞斯就论证出苏联的计划经济必然崩溃,而不需要经验或实践。

例二、公理二 “人能够论证”

行动反证法证明:反驳这个公理(就是论证人不能论证)的行动,本身就是在论证,默认了公理的正确性,并且与论证的内容产生矛盾。所以这个公理也是无法反驳的。

这个公理体现了人的特征,人能够论证,通过论证可以形成和交流知识。

霍普还在此公理的基础上论证了私有财产伦理学。因此伦理上的对错是有标准的,不只是价值判断。详见霍普的《私有财产的经济学和伦理学》和****斯蒂芬·金塞拉的《自由社会的法律根基》

例三、公理三 “凡事皆有原因”(充足理由律)

行动反证法证明:你对此公理有疑问(为什么凡事皆有原因?),有疑问就是你认为存在原因才会有疑问,所以有疑问这个行动本身就默认了此公理。因此,这个公理不容置疑。

这个公理是人的行动的先决条件,人认为事情发生总有原因,为了达到目的,必须提前行动,影响事情发展的原因。至于是不是事情发生的真正原因,就是行动学研究的内容。所以这条公理也是采用演绎推理研究社会科学规律的逻辑基础

例四、私有财产伦理学

相对于孤立或对抗,人们选择合作形成社会。合作中难免会有冲突,人际冲突往往是关于稀缺物品的冲突。我想用一个给定的东西做 A,而你想用同样的东西做 B,就会冲突。因为会有冲突,也因为我们能够相互沟通和论辩,我们就会寻求行为规范以避免这些冲突。

而避免冲突的唯一途径就是将所有稀缺资源作为私有的、排他性的财产由特定的个人或个人群体占有。如果产权不清,每个人都可以用,就会产生纠纷。

上面的论述证明了**公理:**为了达到避免冲突的目的,必须把稀缺资源作为私有财产

为了公平公正的目的,这些稀缺资源作为私有财产,必须建立在最初的占有行动(可识别的对稀缺资源的首先使用)之上,或者建立在自愿的转让基础之上,即这些财产从前一个所有者自愿转让给后一个所有者(产权建立原则)。用行动反证法也可以证明,上述的产权建立原则也是一条公理

罗斯巴德在上述两条公理基础上,通过演绎推理结合经验场景,同样建立了私有财产伦理学****(详见其著作《自由的伦理》)。现实中的种种不公正,都可以私产伦理学为准则,找到原因和改进的方向。

例五、自愿原则也是****公理。因为不自愿就是违背了你的目的,所以自愿原则是你达到目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把自愿原则应用于人与人之间的商品交换,通过在各种场景下的演绎推理也可以得到经济学,与在“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基础上建立的经济学是一样的。这也说明了真理之间是融会贯通的,类似于数学中的一题多解。

实际上所有按照行动反证法加演绎推理的行动学结论,包括在公理基础上的推论,都是社科规律。简单列举如下(详细论证参看上文所列书籍):

1、人的行动是有意识地借助稀缺资源,追求被视为有价值的目标。

2、没有人可以故意不行动。

3、每一项行动都旨在增加行动者的主观幸福感。

4、对于同一种财货,人总是偏好数量较多而非数量较少。

5、借助给定的手段,人总是偏好早一些而不是迟一些达到给定的目标。

6、生产必须始终先于消费。

7、边际效用法则:假设对一个人来说,每单位财货具有相同的服务性(serviceability),那么一种财货的供给每增加一个额外单位,附着于这一单位上的价值就必然会降低。因为作为一种手段,这一额外单位只能用于满足一个目标,而这个目标,其价值要低于供给少一单位时,一单位这种财货所满足的价值最低的目标。

8、李嘉图协作法则:在两个生产者里,即使 A 在两类财货的生产上都比 B 更有生产力,他们仍然可以参与互利互惠的劳动分工。这是因为,如果 A 专门从事生产他可以最有效率地生产的财货,而不是 A 和 B 都各自独立生产两种财货,总体物质生产力会更高。

9、时间偏好规律:比起在未来获得某个目的的满足,每个人都偏爱且力图在现在就获得该目的的满足。

10、回报律:生产出一种产品的生产要素的技术组合中,假如一个要素变动而其他要素保持不变,那么,会存在一个最优点——该要素生产出最大平均产品的点。

11、只有那些储蓄的人——花的比挣的少——才能永久增加他们的财富(除非他们偷窃)。

12、今天消费掉的东西明天就不能再拿来消费。

13、高于市场价格的定价,如最低工资,会导致销售不出去的过剩,如被迫失业。

14、低于市场价格的定价,如租金上限,会导致短缺,如租赁房的持续短缺。

15、在经典社会主义中,没有生产要素私有制,就不可能有要素价格;没有要素价格,就不可能有经济计算。

16、税收——强制性收费——是收入生产者和/或财产所有者的负担,并减少了生产和资本形成。

17、任何形式的税收,都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相容,因为任何税收涉及制造两类利益冲突的不平等阶级:一方面是(净)纳税人阶级,税收是一种他们寻求减少的负担;另一方面是(净)税收接受者或消费者阶级,税收作为收入来源,是一种令人愉悦的享受,他们希望尽可能多地增加。

18、民主(多数人统治)与私有财产制度(个人财产和自决)不相容,并导致公有制的蔓延,即持续不断的重新分配和对一切私产权利的逐步侵蚀。

19、任何由税收补贴的活动,如四处闲逛或做一些缺少盈利性顾客需求的事情,都会受到补贴的进一步鼓励和加强。

20、无论是谁,只要对于因他而起或有他参与的所谓公共债务,不承担偿还和赎回的个人责任,就像今天所有的政治人物和国会议员一样,就会轻率而毫不犹豫,为自己的当前利益和目的承担债务,损害非人格化的未来公众。

21、无论是谁,只要控制了国家权力强制执行的领域内印钞垄断权,就像一切所谓中央银行,他就将利用这一特权,即使货币数量增加永远不能增进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繁荣,但只要能重新分配,为了自己的利益和他的直接盟友和最亲密生意伙伴的利益,他也仍然会印出越来越多的新货币。

22、个人对自己人身和财产进行防卫的权利的范围如何呢?基本的答案是:以不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为界。因为,如果不是那样的话,他的“防卫”本身将构成对他人合法财产的非法侵害,对于这种侵害,他人有权进行防卫。

23、无论是谁,无论是哪家机构,只要在使用武力和管辖权方面拥有领域内垄断权,就像所有国家所声称的那样,都将利用这种垄断。也就是说,凭借他最后的合法代表性,他不仅会亲自施暴,而且会宣布他的施暴行为是合法的。在私人与该机构(国家)代表的一切冲突和纠纷中,没有独立、中立第三方裁决是非善恶或双方有罪无罪,始终总是一家受雇者,也就是非独立的代表,冲突双方之一(国家)本身,带来相应的、稳妥可预测的一边倒的、“国家支持”的结果。

八、理论与现实的反差源于人的无知和无耻

显然,上述规律与社会现实存在公然冲突。在这个现实中,存在着暴力垄断、印钞垄断、税收、税收缴纳者和消费者、税收补贴下的闲杂无益之徒、多数决原则(民主)、公共债务、豁免责任的政治家和议员、资本消耗(无储蓄条件下的消费)、财产再分配、最低工资和最高租金。更重要的是,所有这些行为和制度都没有受到持续的批评。相反,几乎是单调重复的,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它们都被认为是不言而喻的、正确的、善良的、明智的。

社科规律是达到目的所必须的行动手段。如果没有掌握规律,尽管一个人所追求的目标可能是善意的,但他在手段的选择上就会犯错。例如,用最低工资来对付失业,或用租金上限来对付住房短缺,这样的企图都愚蠢的。指望通过增加货币供应或通过扩大信贷(而非增加储蓄)来实现更广泛的繁荣,也是愚蠢的。引入民主作为保护财产的手段是愚蠢的。指望通过建立一个使用武力的垄断者和司法机构(即一个国家)来减少暴力甚至实现正义(公正地解决冲突),也是愚蠢的;因为税收,即武力的威胁和使用,以及冲突解决之中的一边倒,是任何国家的基本特征。

导致疯狂之治的原因,绝不仅仅是(且不幸的是)愚蠢或无知。还有蓄意欺骗、谎言和诈术。还有知道这一切的撒谎者和欺骗者,他们知道上述的措施和制度,既往今后,都不可能导致其头脑简单的同时代人所希望的善果,尽管如此或者正因如此,他们大力传播和支持这些措施和制度,因为他们自身、朋友和追随者可以从中牟利,即使只有以牺牲他人或让他人懊悔为代价。

因此,只有系统学习和掌握社会科学的规律和研究方法,才能避免无知和揭露无耻,真正达到社会公正和经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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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社会科学规律是人的行动要达到目的所必须遵循的,因此,社科规律是理解人的行动和社会运行的底层逻辑。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等所有和人的行动有关的经验学科(以归纳总结为主,行动学中称为广义的历史)的研究,都要用到并遵循上述的社会科学规律。 你解读历史,解释社会现象,设立政治制度,管理社会或者企业,建立市场体制机制等就不能违反行动学(经济学)、私产伦理学、博弈论等社科规律,否则你一定会出错,或者达不到你想要的目标。详见《 真理与谬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