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真理,还是遵循惯例
认知真理与遵循惯例,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两条线。笔者并不是说两者是对立的,但是两者之间的张力是存在的。
遵循惯例,并不总是“对的”,或者说,对惯例的遵循,不一定是符合真理的要求的。比如有的惯例,很大程度上是服从于“方便某些人管理(统治)”的需要,而不是与真理的要求相一致。比如,“大一统”是中国人遵循了两千年的“惯例”,它在统治或管理上有便利性。还比如高校的科研管理体制,根据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统计科研成果,计算科研分,也已经变成一种惯例。然而,这样的惯例,却是与真理的要求相冲突的。比如“大一统”,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限制了个体的自发性,导致以人为的立法取代自发的产生的法律(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即它与自发秩序的真理是相违背的,而上述科研管理模式,违背了价值是主观的,不能被统计的“真理”。
事物的本质指的是它的“功能”,当功能与名称相一致时,我们认为它是“真的”,否则是假的,比如是一种“语言腐败”。惯例只是事物的表面形式,它未必具有相应的功能。比如货币,我们不能说“国家发行的”就是货币,只有不受政府干预,被普遍充当交易媒介的,才是真正的货币。同样,我们不能说拿到文凭的就是大学生,披着袈裟的就是和尚,拿到教授职称证书的就是教授等等。惯例可能自带光坏,假如对真理无知,那么就容易被它迷惑。比如“谁是合格的经济学家”这样的问题,普通大众往往是用名气、职称、地位、获奖等等去判断一个人是不是一名经济学家,然而,这样的标准是不成立的。一个人是不是经济学家,只能用他对经济学真理的掌握程度去判断,而不能用上述那些标准去判断。一个人,即便是拿到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也不能说他就是“经济学家”。
根据真理的判断,对个体的认知当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为在对真理无知的情况下,人们往往只会根据惯例做出判断,变成了“群氓”或“乌合之众”。所以,启蒙状态与蒙昧状态的区别,很大程度上就是是不是认识了真理,是根据真理做出判断,还是只是根据惯例做出判断。
“是什么”,不是谁说了算,也不是谁任命的,而是以不断被认可的方式自发产生的,这时,事物更可能具有相应的“功能”。比如某个词汇之所以构成语言的一部分,是因为这个词汇被普遍使用,而具有了表达某种意思的功能。但是,被普遍使用的事物,也并不意味着它必然与事物的本质相一致,即具有相应的功能,比如“大一统”这种国家模式,被中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普遍使用,但是,它并不符合“国家”这种事物的本质,即执行一般性规则,促使自发秩序得以出现这种“功能”。
当事物具有相应的、它应该有的功能时,我们说该事物与真理是一致的。就此而言,我们可以把惯例分为两种。一种是具有相应功能的惯例,比如真正的法律、道德、货币、语言等等,我们可以称这样的惯例为“真的”。另一种是不具有或只是部分具有相应功能的惯例,比如前提提到的“大一统”国家与流行于高校中的科研体制,这样的惯例是“假的”,因为它们的作用只是方便某些人的管理,而不具有它应该有的功能。比如这种科研体制,并不具有促进它本来应该具有的、创造新知识的功能。
惯例是处在演化中的。有的惯例,在历史上曾经存在,但是后来消失了,比如女人裹小脚,男人留辫子,就消失了,还有奴隶制也曾经是惯例,也消失了。它们的消失,都可以视为人们认识真理的直接或间接的结果。比如米塞斯认为奴隶制的消失,是因为奴隶的生产力相对于自由劳工来说低得多,也就是市场的发展促进了奴隶制的解体,而市场的发展,又是因为自由市场的相关原理被人发现与认识,人们认识到私有产权,自由贸易更有效率,即更能够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从而普遍地接受了它。
惯例只有作为真理的表现形式时才有价值。对真理的认识是一种重要的“理性”,它对于“惯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前所述,有的“坏的”惯例已经消失了,但是仍然有很多坏的“惯例”保留着,比如前面提到的“大一统”。假如要使这些坏的、根深蒂固的惯例消失,被更好的惯例取代,那么就需要人们继续去认识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