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案,是一个自愿为奴和要不要为畜牲辩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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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的“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了,维持原判。

案情本身并不复杂:席某某与吴某某订婚并支付了部分彩礼,在订婚次日,女方明确拒绝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男方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女方报警,男方最终被判强奸罪。同时,法院在民事判决中处理了彩礼的返还问题。

这个案件触及了几个关键点:订婚/婚姻关系是否意味着性同意的“默认”?彩礼的支付是否赋予了男方某种性权利(力)?

我们不讨论具体的案情,或许有人要说不存在强制,只是女主敲诈,我也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今天的讨论,建立在默认法院调查为正确的基础上。

这个问题,其实是学界讨论多年的一个”自愿为奴“是否符合伦理的问题。

什么叫自愿为奴?

哈佛大学著名政治哲学家诺齐克就讨论一个令人震惊的观点:“自愿当奴隶”的合法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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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认为,一个自由体系应该允许个人自由选择,包括将自己卖为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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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奴隶与工人是两回事。一个人可以出售自己的劳动力,但为奴不是劳动力,而是表示自己的意志将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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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即,出售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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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派的罗斯巴德是反对的一方,并且认为,自愿为奴是荒谬的,不可行的。

罗斯巴德是依据什么得出这个结论的呢?先要提到罗斯巴德的自由伦理。

自由伦理的核心是自所有权与非侵犯原则。自我所有权是罗斯巴德伦理体系的出发点。

每个人都天然地、完全地拥有他/她自己的身体和心智。这份所有权是绝对的、不可剥夺的。

你的身体是你最根本的财产,你对如何使用它拥有最终决定权。正如你拥有你的房子或汽车一样,你“拥有”你自己,并且这种所有权比任何物质财产的所有权都更为基础和重要。

非侵犯原则,则是基于自我所有权,进一步推导出非侵犯原则。

这条原则简单来说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发起或威胁使用暴力侵犯他人的人身或其正当获得的财产。所有的互动都应该是自愿的。

强制,即违背他人意愿施加物理干涉,是伦理上绝对错误的。

婚内(或订婚关系内)强奸,在自由的伦理规则下,是对自我所有权的侵犯。

婚姻或订婚关系并不能改变自我所有权的基本事实。

第一,婚姻不是所有权的转让:

一个人同意结婚,是同意建立一种特定的伙伴关系,共同生活,可能共同抚养后代,分担责任和享受权利。

但这绝不意味着一方将自己身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了另一方。妻子(或未婚妻)的身体仍然属于她自己,丈夫(或未婚夫)的身体也仍然属于他自己。

第二,性行为必须基于即时同意:

由于身体归个人所有,任何涉及身体的互动,尤其是像性行为这样私密和重要的互动,都必须基于明确、自愿且即时的同意。

过去的同意(比如同意订婚或结婚)不代表未来的、每一次的同意。更重要的是,在特定时刻明确表示“不”,就意味着同意的撤回或不存在。

第三、强迫即侵犯:

在对方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无论双方是什么关系(陌生人、情侣、订婚、已婚),都是对对方身体所有权的暴力侵犯,直接违反了非侵犯原则。这与抢劫他人财物、殴打他人身体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未经允许的物理侵犯。

现在我们来看彩礼问题。

在某些观点中,彩礼被错误地理解为一种“购买”,似乎支付了彩礼,男方就获得了对女方身体的某种“权利”,至少是发生性关系的“优先权”或“合理期待权”。这种想法在罗斯巴德的框架下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因为,彩礼是可转让财产权的交换。

**彩礼(金钱、金戒指等)是男方将其拥有的、**可转让的财产(钱物)转移给女方或女方家庭的行为。这通常是基于双方对未来婚姻的一种承诺和表示。

它可以被视为一种礼物、一种担保、或者一种对女方家庭贡献(如抚养女儿)的补偿,或是建立新家庭的启动资金等。但无论如何,它交换的是财产,而不是人身。

而身体自主权(意志)是不可转让的。

虽然你可以转让你的财产(比如钱、房子),但你不能转让你的“意志”或你对自己身体的基本控制权。

这就是自我所有权的“不可剥夺性”。

也就是罗斯巴德著名的观点,人不能自愿为奴。

你不能把自己卖为奴隶,即使你自愿签订了这样的合同。

为什么?因为在未来某个时刻,当你决定不再服从“主人”的命令时,“主人”要强制你服从,就必须对你发起物理侵犯,这违反了非侵犯原则。

你永远保有改变主意、收回对自己身体控制的权利。

因此,彩礼无论数额多少,无论以何种名义支付,都绝对不能购买性同意权。

性同意不是商品,不能被预付、储存或强制执行。

认为支付了彩礼就可以无视女方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本质上是将女性视为可以用金钱购买的性资源,是对其自我所有权的彻底否定。

那为什么自愿为奴是不可能的呢?

荒谬性之一:意志的不可转让性:

一个人不可能真正地“出售”自己的意志。意志是内在的、持续活动的,是你作为行动主体的根本特征。

你可以同意在某个时间点做某件事,但你不能永久性地、不可撤销地放弃未来所有时刻做决定的能力。

当你改变主意时,你的“新意志”就取代了“旧意志”。强迫你遵守“旧意志”的“奴隶合同”,就是侵犯你现在的意志和身体。

荒谬性之二:执行的悖论:

假设一份“自愿为奴”合同有效。如果“奴隶”某天决定不再服从,要强制执行这份合同,就意味着“主人”必须对“奴隶”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

但这恰恰违反了非侵犯原则——发起强制。也就是说,执行“自愿为奴”合同本身就需要实施非正义的侵犯行为。

因此,这种合同在自由主义伦理中是无效且不可强制执行的。

将支付彩礼视为获得无条件性权利的依据,实际上就是在主张一种特定形式的“自愿为奴”——即女方通过接受彩礼,“自愿”地放弃了在特定关系(订婚/婚姻)中拒绝性行为的权利,将这部分身体自主权“出售”给了男方。

这恰恰是罗斯巴德所批判的。

女方接受彩礼,无论其意图如何(可能只是遵循习俗,或对未来共同生活的期许),都不能被解释为她签署了一份放弃未来性自主权的“奴隶契约”。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对自己身体的使用说“不”。

当她说“不”时,任何强迫行为都是对她当下自我所有权的侵犯,而非对一份(无效的)“合同”的“正当执行”。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

1、自我所有权是基础: 吴某某拥有对自己身体的绝对所有权。这是不容置疑的前提。

2、订婚和彩礼的性质: 席某某支付彩礼,双方订婚,这建立了一种社会关系和财产转移。彩礼是席某某的财产转移给了吴某某(或其家庭,具体细节不影响原则),但这转移的是金钱和物品,是可转让的财产。

3、性同意的必要性: 发生性关系需要吴某某当时当地的明确同意。这是对她自我所有权的尊重。否则,她就失去了自我所有权。

4、拒绝的效力: 吴某某明确表示拒绝(“等结婚后再说”)。这清楚地表明,在那个时间点,她不同意发生性关系。她的拒绝是行使自我所有权的体现,具有绝对效力。

5、强制行为的定性: 席某某无视吴某某的拒绝,强行发生性关系。这是典型的发起侵犯行为,直接侵犯了吴某某的身体所有权,违反了非侵犯原则。

6、彩礼与强奸行为无关: 席某某支付彩礼的事实,与他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伦理定性上是完全分离的。彩礼不能为强奸行为提供任何辩护。认为“付了彩礼就有权发生关系”的逻辑,等同于主张“我付了钱,你就得让我侵犯你”,这是将人彻底物化,并试图强制执行一份无效的“身体使用权购买合同”,陷入了“自愿为奴”的谬误。

6、法律判决: 法院判决席某某构成强奸罪,与罗斯巴德的伦理原则在此事的核心点上是一致的:即强制性行为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侵犯,无论双方关系如何。法院将彩礼纠纷作为独立的民事案件处理,也恰当地分离了财产问题和人身权利问题。女方愿意退还彩礼,男方拒收,这属于财产纠纷的范畴,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男方拒收彩礼的行为,或许潜意识里还在坚持“我已经付了钱”的错误逻辑,但这无法改变其侵犯行为的性质。

好了,自愿为奴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我们最后可以讨论一个问题,一个妓女收了钱(她是提供性服务的商家),但就是不提供性服务,这时,顾客强行把她绑起来实施性行为,是维护消费者权益,还是违法了。

评论区说出你们的观点吧。

没有必要为一个愚蠢的畜牲辩护

这个世界是怎么了?订婚强奸案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一堆人破防。

我都搞不懂了,这么简单的案子,怎么会有这么多人胡说八道呢?

我上午写了一篇纯理论讨论的文章,不涉及案情。

但这个事在当年出现时,这个男子在电梯里把女人抓回房间的视频就看过了,仅仅凭这一条,这个男人非法拘禁罪就跑不了啦,也能从侧面证实强奸的存在,就是女方当时就是不自愿的。

现在法院的判决书都出来了,无数的细节就写在判决书里:

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强暴,并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

以上涉及的强制有多少?

先是用暴力强奸,另外反锁到屋,拖入电梯。这么明显的暴力,看不到吗?证据显示,床上都有精斑,这能跑得了?

很多人真正纠结的,不是这些公开的信息,纠结的是,男人支付了彩礼,并且订过婚了。

不少男人在说:

1、付过钱了,为什么不能上?

2、你不同意,订什么婚?

3、这女的把未来老公送到监狱去,是何居心?

我先不批驳这些观点,我先要说,他们就不站在一个正常人的角度思考问题的吗?

这个男人既然和这位女士订了婚,那就是要生活一辈子的。

你怎么能用暴力手段呢?

你不怕变成大郎吗?一口毒药毒死你吗?对一个准备和自己生活一生的人,用暴力以对,这是多么的愚蠢啊。

哪怕你支付了彩礼又如何?难道不能等几天,等几个月?

一旦使用了暴力,这个女人不得恨你一生吗?天天想着什么时候弄死你。

这哪是一个正常男人呢?

任何一个正常男人,都有克制自己性欲的基本能力,否则他早就到大街上随便找女人强奸了。

居然面对自己将来的老婆克制不了?这得有多蠢。

性生活,如果没有你情我愿,那还叫性生活吗?

但凡是能够在强暴中享受快感的人,大多心理都有点变态,具备有反社会人格。

更不要说,面对一个未来要生活几十年的、自己家的亲人在他面前苦苦挣扎。

这还是人吗?自己家人都不放过?

所以啊,这就是一个畜牲嘛,没有人性嘛 ,还无比地愚蠢。

假设这个女人当时忍了,这种暴力就有可能升级并持续,这个女人一生也不会有什么好日子过了,这个男的也迟早要喝下那碗药。

在现代社会,谁能接受一个逃无可逃的霸凌呢?

这个男人不但愚蠢,还无能。

都订婚了,哄个女人上床,这么难吗?还得用强?

你见过这么无能的男人吗?我是没有见过。

对于这种人,有什么好辩护的,分明是个蠢货,是个败类,是个畜牲嘛。

强暴就是强暴,这是客观事实。

任何一个成年人,都具备有分辨自愿与非自愿的能力,都不能对他人进行施暴,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

这与什么极端女权一点关系没有。

阿里女事件,我也写过几篇评论,在那一事件中,女方没有任何的强制证据,那我就会认定为是讹诈。

只要强制证据清晰,不管是陌生人、婚前女友、未婚妻,还是老婆,都是不能施暴的。

婚内强奸,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找到证据,往往在私密场所,但是,只要有证据,那抓进去坐牢,有什么不对呢?

家暴打人,和强奸,不是一回事吗?都是对另一人施以的暴力行为,与这二者之间是陌生人、还是夫妻,没有一毛钱关系。

婚姻是一种财产性的契约,是关于双方共同生活后财产权的约定。

从来不存在某一种法律规定任何一方有什么性义务。

如果有,女人把男人拖进房间当榨汁机,那又算什么呢?天天逃作业的中年男人们,会承认这种义务吗?

法律之所以不能规定什么性义务,或爱的义务,是因为人的意志无法强制,所有人都能预计到,人的意志是多变的。

俗话就是:人是会变的。

既然人都会变,又怎么可能通过一纸契约来约定意志呢?所以,能约定的只能是财产。

这个问题,我在上一篇文章里说得很明白了。理论就不重复了。

最为重要的是,每一个人的主观价值是不同的。

订婚了,不愿意上床,要等结婚,这种主观价值不应该被尊重吗?一群男人说什么订婚了,就必须要上床,凭什么呢?

他人的主观价值,无可指责。

就算是结婚了,女性也有拒绝的权利。男性可以对这个婚姻反悔,要求收回彩礼,结束婚姻,而不能用暴力。

暴力的结果,把婚姻中的一家人,变成了敌人。

你可以强奸他人,不怕被强奸者某天晚上杀了你吗?你怎么敢和一个受害者生活一生?

这样的婚姻,在正常人看来,就已经失去了意义了,因为婚姻不止是性,不是买回来一个性奴隶,而是一种共同生活的手段。

这样的人,就应该送到监狱里面去。

因为成年人若是这么喜欢暴力,这么喜欢用强,对他人的意志不尊重,那么,迟早,还有更大的暴力犯罪 。

甚至,我认为都判轻了。

因为我认为法院还忽视了非法拘禁这个事实。

无数人,不把强制他人当作什么问题,心里根本没有任何权利观,是一件可怕的事。

中国的保守主义男性,其实挺可怕的。

我对订婚强奸案的大胆推测

先从彩礼问题说起。

双方订婚前,约定的彩礼如下:

双方签订《订婚收彩礼协议》,彩礼两部分:

1、18.8万现金;2、承诺婚后一年,在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孩名字。.

然后是交付方式:

分三批交付:第一步,订婚付了10万,;第二步,结婚前付8.8万,第三步,婚后一年加名。

订婚宴后,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

关于这一争议,网上舆论各种各样,但你要知道,男方的申诉状是主张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而不是没有发生性关系。

但证据链已经固定:1、电梯里的监控显示女方事后激烈反抗要逃离;2、当天报警后有验伤,3、床上检测出男性精斑,4、当天即时报警

至于处女膜未破裂,与当时性行为的强迫性和反抗有关,这不奇怪,这不能影响性行为的实质强迫发生,甚至不能说未遂,因为射精了,还检测到了双方体液混合基因。

事件发展到现在,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我来大胆推测一个可能的真相。

这个男人为什么在订婚第二天就急于实施这种行为?

我的推测是,他被教唆了,甚至是被家里人或亲戚教唆了。

女方之所以反对,要求婚后再说,也是害怕这种彩礼承诺最终不兑现。

只要造成既成事实,甚至迅速让女方怀孕,那么,第二批第三批彩礼要不要交付,就看男方心情了。

事件后续发展,也证明了这一行为的结果。

在事件发生后,女方母亲在女孩还在不停哭泣的情况下,认为家丑不可外扬,直接就与这位男性谈判,并提出,放弃第二阶段彩礼,要求马上履行第三阶段彩礼,迅速结婚。

请注意,女方并没有提出新的彩礼要求,这本来就是双方约定好的彩礼,只不过要求第三阶段提前完成,并将第二阶段免除。

当天晚上,男方没有同意这个条件。

男方之所以不同意,我推测是:男方认定,生米被强行煮成熟饭了,我不同意,你女儿还能不嫁给我吗?也与上一个推测形成了因果。

也就是男方本来就想赖掉后面的一切彩礼,强奸的目的就在于此,那为什么要答应你呢?

女方在对方这种行为下,选择了报警 。

一旦报警 ,强奸案就变成公诉案件,不容易妥协。但对于公检法部门来说,这类案件,都希望调解,不想变成复杂案件。

男方家人在抓人后,开始同意在房产证上加名,以换来和解。

但实际行动却没有,其宣称手续没有这么快办下来。这其中,男方家属(受害女性的大哥)去谈过几次,希望和解,迅速结婚。

但男方始终没有实质性行为。这与男方家长认定,这种案件没有什么证据,肯定告不成有关。

农村这样的法盲太多,因为这种事,如果发生在农村,还就真没有地方告,因为你证明不了强迫。

但由于案发地是在男方购买的县城的楼房,有了电梯监控,最为关键的证据(事后反应)就形成了本案的基石之一。

这么强烈的事后反应,男方是很难用自愿来辩护的。

这中间还有很多和解机会,甚至有法院要和稀泥,提出缓刑,认罪就可以。但男方家里请错了律师。

这位律师,为了自己的名气,发动了一场舆论战。

不少律师深知,利用舆论、包括现在各种对彩礼的痛恨情绪,是有可能逼迫司法让步的。而法院前期提出来的和稀泥方案,就是不想趟舆论浑水。

男方家长(男子母亲)开始频繁接受舆论采访。

很多官媒都成为了男方家长的舆论战工具,不少采访文章里,九成的内容全部是男方家长的一面之词。

而女方家长认为这是丑事,不愿意接受采访。

官媒不聚焦在强奸案中是否强制的事实,而是聚焦在彩礼、事后谈判、男方家长的各种一面之词中,事实上挑起了这场舆论战,并且赢了。

这个律师的确手段高明,成功地赢下了舆论战。

但是,由于强制的证据链条无比清晰,法官不可能判强奸无罪。

对于男方家长来说,这个案子必败。

但对于这位律师来说,自己能接下这个案子,能发动这场声势浩大的舆论战,就是未来律师生涯最为重要的资本。

拒绝了各种和解手段,坚持不认罪,坚持说女方是自愿的,这只是舆论战的手段,他不会考虑这个案子男方的真实利益,而是考虑到他自己的声望。

最后,就走到了二审维持原判的结果。

农村,不是大家想象的温良恭俭让的温情社会。

中国女性,在农村长期都是被欺凌的对象。先奸后婚,不是什么奇怪的事,甚至在不少农村人看来,这叫有本事。

你要是不答应结婚,男方可以到处宣扬,我睡过这家姑娘了。以造成损失的方式逼迫女方家庭就范。

对于什么女性的性自主权,农村很多人没有这种观念,甚至不认为违法。

打女人,在过往都是农村常见的事件,这种事又算得了什么?长期的家暴,在几千年的中国农村,太常见了。

先强迫搞上床,怀上孩子,被迫嫁给强奸犯。

忍着的女人,很多很多。只不过在农村观念看来,这不算什么大事。

你看这位女方母亲,第一反应是尽快结婚,甚至怕自己家三个儿子打这个准女婿,自己单独与这个男人谈。

女人受点这个罪,在她这个女人看来,都是次要的。家庭的脸面,女儿长久的名声,比这个重要得多。

把女儿尽快嫁给强奸犯,成为在农村社会荒唐的选择。

在八九十年代,对待外来拐卖妇女,整个家庭都要教唆男人,强奸!先让她生了再说,生了就不会跑了。

事实也就是,强奸后生了孩子,很多女人甚至在找到后也不回去。

你以为中国现在面临的是什么女权泛滥吗?还没到这一步。

更多的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和欺凌,还在广大的农村频繁发生呢?

我这个推测,在农村生活过的人就知道,合理性高不高。

订婚强奸案,应该判重一点!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我以前并没有关注,这两天看网上的一些舆论,简直令人匪夷所思。

判定强奸的依据是什么?是违背女性意志,采取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方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只要构成这个事实,强奸就成立了。法律这样规定,是正确的,因为它侵犯了一个人的产权,违背了互不侵犯的“第一原理”。

网上的各种舆论,将其引向女权、彩礼、房本加名协商不成反悔等等,完全就是不着边际,这些事情,跟强奸这个事实的发生,有什么关系?

哪怕一个女人,对男方说,今后我就是你的人了,你想对我咋样就咋样。但是当后来男方提出性要求时,女方不愿意,男方采取强制手段,那也是强奸。这种情况,别说是订婚了,就是结婚了,那也是强奸。之所以极少出现婚内强奸的判例,只是因为取证难、大部分人选择了“家丑不外扬”,但是并不能说它就不是强奸,强奸这个事实已经发生。

所以强奸与否,与是否订婚、是否结婚、是否收了钱、事后是否有各种协商,都没有关系。

我们可以把逻辑推演到极致,哪怕是一个小姐,已经收了钱了,但是在办事的时候,她拒绝,不愿意继续了,如果嫖客还霸王硬上弓,那也是强奸。极少有这样的判例,同理,是因为小姐是有节操的,她一般不会这样来事;二来还是因为取证难。

我们要区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难以还原的,法律事实是可以认定的。

之所以哪怕是答应了、承诺了,只要女方此时此刻不答应了,也是强奸,是因为人有自由意志。

产权伦理必然是允许人反悔、变卦的。“我愿意给你当奴隶一辈子”,“我愿意在你麾下干一辈子,完全听从你的指令”,这种“自愿为奴”的契约之所以无效,就是因为人的身体、思维和意志,是他自己的。奴隶主只能买断他一定时期内的劳动及其成果,但是他永远决定不了奴隶脑子里在想什么,奴隶是可能逃跑的、对抗的。奴隶主没法买断奴隶的自由意志。用经济学语言说,劳动力是不能被资本化的生产要素。

有人反驳,你们不是坚持自由意志主义吗,人家已经自愿地答应了,为什么就无效?

当他没有变卦之前,他只是出卖自己身体所能产生的能量,他只是决定服从奴隶主、雇主的意志,他的服从本身,就是他自由意志的结果——总是他自己,决定了服从奴隶主的意志。当他变卦了,那么这当然也是他的自由意志——他自己决定不再出卖劳动动能、不再服从他人的意志,而听从自己内心的召唤。逻辑一致地,这种自由意志当然也必须予以尊重。

所以,自愿为奴的契约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它根本是不可能的,人不是机器,人随时随地都会变卦。

那肯定有人要问,把人家钱都拿了,不履行承诺,这不是鼓励人说话不算数吗?

问到点子上了。

产权伦理上称之为“单纯承诺不能被强制执行”,实在法上将其区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

其实按照私产伦理,人身权,就是最基本的财产权。一个人必定拥有自己的身体,这是人的“自我所有权”。这不是有些人硬杠的那样,你拥有自己的身体,但是你凭什么说你有这个“权”。私产伦理并没有从自我所有直接推出自我所有权,而是运用“论证公理”实现了证成。

人能论证,论证是一种行动,行动必然涉及稀缺资源的占用,必然要使用自己的大脑、思维、控制自己的喉咙、使用自己的器官,至少还要有立锥之地,才能完成论证。那么,当你反驳论证公理的时候,你恰恰在使用这些稀缺资源,否则你拿什么论证呢?如果你要证明A,必须以B为条件,你又否定B,那么就无可救药地陷入践言冲突之中。因此,人的自我所有权得以证成。它是无可辩驳的,你不可能在否定它的时候不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一个人的自我所有权,是不可能被转让的;他转让的,只是他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

为什么单纯承诺无法被强制执行呢?就是因为它是人的自我所有权,而不涉及财产的实际侵犯。

罗斯巴德举了很多例子来证明这一点。我们选其中一个举一反三。

一个演员,承诺一个月后为演出举办单位进行一场演出,演出单位开始花钱筹划、组织,但是到了那一天,演员变卦了,说他不来了——不论什么原因。这时候演出单位可以强制要求他来吗?

不能。

因为演员有自由意志,他有权反悔,有权出尔反尔。你总不能说,强行把他绑来。那你就是强制奴役,就是绑架罪。

那假如,演出公司已经为演员参加演出投资了许多金钱,这时候它可以根据演员的承诺,要求他的金钱赔偿,并得到强制力的支持吗?

也不能。

因为演员并没有窃取演出公司的财产。我们所能说的是,尽管这是一个不幸的事实,但是它仍然不是强制执行的范围,因为人的行动总是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演出公司成为了这起事件中风险的承担者,它对演员太信任了,预见性太差了,它自己犯了这个错误,代价由它自己承受。

这个结论令很多人震惊,肯定又要说你们奥派如何如何了。但是自由市场一直有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

首先是履约保证金条款。

演出公司可以事先支付一部分金钱,如果演员不能如期到来,那么他必须返还这些金钱,否则他就是盗窃了演出公司的财产。金钱给付义务,不同于人身自我所有权,明显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更进一步,演出公司可以与演员签订履约保证条款,例如他们约定,你要是不来,造成了损失,那么你要向我支付多少金钱。由此对演员形成强大约束力。由于金钱的可转让性,这就构成了一个完全有效的、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契约。

最后,演出公司完全可以使用市场的杯葛手段,将这个演员不守信用的行为曝光、通报给其他公司、让他上“黑名单”、让他“社死”,这都完全是演出公司的权利。

自由市场,完全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总结如下:只有当不履行契约意味着窃取他人财产时,该契约才可强制执行。但是,仅在我们认为可有效强制执行契约只存在于财产权利已经被转让,从而不履约便意味着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未经同意即被过错方持有(即盗取)的情形时,上述说法才具有正确性。而单纯的承诺并不意味着财产权利的转让,因此不能被强制执行。

我们当然希望,所有人都诚实守信。但是信守承诺,是一个道德要求,道德要求必须依靠市场化的手段解决,市场也完全能够解决,而不能上升为法律。法律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而不能依靠强制力予以规制,否则就世界大乱。

因为道德是主观的,对道德实施强制,恰恰就是在侵犯自由意志本身,将造成纷争不断,因为你认为的道德,我认为不是,这就与法律的初衷背道而驰。而且,这将赋予立法者定义什么是道德,并且强制执行某些他们认为的道德,到那时就是“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社会步入墓地般的死寂和无穷的争斗之中。

以上原则,对应到订婚强奸案中,结论是什么呢?

女方的主观价值就是,正式结婚前不能发生性行为,不论她背后的想法是什么,那么这种主观价值应当予以尊重。她根本就没有做出明确的承诺(接受彩礼、订婚了就可以发生性关系),你不能自己在那里脑补,你都接受我的彩礼了都订婚了,所以你就是默认了。你不是她。

更根本的就是,即便她做出了承诺,那也不是可以强制的范畴,因为人有自由意志,她有自我所有权,她并没有、也无法转让自己的身体和意志,她会改变主意,所以必须以她即时做出的意思表示来判断:这一刻她拒绝了,那么你的强上就是强奸行为。

而彩礼,是物理财产,双方崩了,男方可以要求返还财产,且法律可以强制执行。即便结婚了,女的不让人碰,那也不能强制,只能分家析产,同样道理,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女方的身体和意志永远是她自己的,她并没有、也无法转让自己的身体和自由意志。

这场舆论事件,之所以纷纷扬扬,就是因为讨论已经完全偏离了事件的核心——有没有违背女性自由意志?而是被有些人带节奏,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网上的发言,由于不用付出成本,基本都是立场和情绪为先。许多人基于对女权的反感、对彩礼的认知,而对受害者口诛笔伐、道德攻击、恶意揣测。

问题在于,“女权”的定义要清楚,它是运用强制力赋予女性高于男性的特权,把女性变成“高级种姓”。这个案子没有。但即便是女权,是强奸的理由吗?韩国的女权分子,由于历史原因出现了放荡的反弹,要杀掉男婴和男性,但是你能因此将一个女权分子拉过来强奸吗?

彩礼问题,其实是一个供求关系问题,女性劳动力和产出问题——尤其是在农村。你可以不喜欢,但是难道接受了彩礼,就意味着她把自己的人身和意志卖了,就可以随意发生性关系,并且可以强奸吗?

许多人被人为操纵的舆论牵着鼻子,认为法院受到女权主义的舆论压力在办案,而且听信女方一面之词。但是只要认真看当初的信息、大同中院公布的判决解释全文,里面存在明显的锁门、控制手机、烧窗帘、从电梯强行拽回、受害者身上的损伤、精斑等等证据,法院的事实认定有客观证据,并没有仅凭口供办案和听信一面之词问题。

法院甚至还解释,为什么不给席某某判缓刑,而是非要把他收监入狱。因为判缓刑的前提条件是不再构成危害,取得对方谅解,有悔过表现。但是席某某并没有这些情节,他始终都认为,订婚了,彩礼收了,那就可以上了,女性在他眼里就不是人,而是个性机器。

这种人,就是个变态,是个无视权利的反社会分子,不把他收监入狱,难道留着继续祸害人?判他三年,都轻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怎么说?

他的想法我们可以推测:我把你破处了,木已成舟了,你不值钱了,不忍也得忍了,不嫁也得嫁了,彩礼剩余部分甚至都可以免了,房本也可以不加你名字了。不就是这个思路吗?

那些攻击者,无视事实和证据,全靠立场和情绪在发言,我怀疑这些人连大同中院对此案详细过程的披露和解释都不看。也难怪,键盘侠基本上缺乏看一篇3000字短文的能力。

他们这个时候,跟强奸犯发生共情了,他们实际上就是认为,只要订婚了,彩礼收了,那么女性的身体就是男人的了,性交成为一种义务了。这些人,就是从来不把女性当成独立的个体,把女性不当人而是当成工具,完全无视女性权利,散发着恶臭的男权保守主义分子,只要给他们机会,他们绝对不惮于像对待奴隶那样用皮鞭抽打。

照他们的思路,抢一个拐一个民女回来,强了,你不答应也得答应。他们甚至不但会原谅、甚至会歌颂这种行为:你看,我把你强了,你成我的人了,我能给你稳定的生活了。这些人完全是野蛮的动物思维,毫无权利意识。而且,21世纪了,他们还活在女性生产力低下、必须依靠男性照顾的古代。醒醒吧!

最后,出一道考题吧:假如一个人,例如俄罗斯人或者乌克兰人,不是被强制征兵,而是自愿地入伍,那么从产权理论分析,他有没有权利逃离?

纯理论探讨,不要扣帽子上纲上线,留言要慎重,是系统自动筛选的。

订婚强奸案,是铁案?还是冤案?

不少人将这次大同订婚强奸案,说成是会影响结婚率,说成是彭宇案,甚至认定,在这样的司法制度下,男人随时不安全。

我只能说,他们想多了。

今天来谈一下关于这次案件中的一些法律上面的争议问题。

不少网友总是在质疑某一个证据不是铁证,甚至包括王菊这样的大V,他们说,不能证明插进去了呀,最多算强奸未遂。

当然如果仅仅讨论到这,我认为是理性讨论。对司法嘛,当然要警惕。至少,主张这个案子是强奸未遂的人,他并不认同可以对这个女人进行强奸,也不否认强奸的存在,只是认为判错了、判重了。

强奸未遂,要判一年到七年,视情况而定。连裤子都没脱完,旁边来人吓跑了,也叫强奸未遂,他与没有操作成功,性质也差了很多。判个三年一样很正常。

既然是强奸,女方不配合,没操作成功或没完全成功,也不奇怪。这个我认为是正常讨论。

只不过民间依然只能网上判案,由于强奸案在中国可以应当事人要求,奉行审判不公开原则,因此,所有人看不到案卷,具体的细节,我们无从得知。我也不能说,判强奸对,还是判强奸未遂罪对,没有具体的案宗,谁能言之凿凿对错?

但更多的人是在说,犯罪不成立。

他们的意思是,每一个证据,都不是铁证,因此,要奉行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个就值得讨论了。

先来说一个常见的法律原则,那就是孤证不立。

“孤证不立”并非绝对禁止使用单一证据,而是指单一证据本身通常不足以单独作为定案的充分依据,尤其是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这里的“孤证”可以是:

单一言词证据:

如仅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唯一定案依据本身就是“孤证不立”的一种体现)或单一证人证言。

单一实物证据:

如仅发现一枚指纹,但无法合理解释其留在现场的时间和方式。

证明力薄弱的证据:

即使有多项证据,但若各自证明力均不强,或指向性不明,也可能实质上构成“孤证”的困境。

需要强调的是,“孤证不立”并非机械的数量论。一个经过严格鉴定、来源清晰、指向明确的关键物证(如现场提取并与被告人匹配的DNA),其证明力可能远超数个模糊不清、相互矛盾的证言。

关键在于证据的“质”和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关系”。

接下来就要谈到定罪的证据原则了,那就是证据链。

完整证据链是克服“孤证不立”局限,达到刑事证明标准的理想状态。

关联性 : 证据链中的每一个证据都必须与待证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实质性联系。

一致性 : 各个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在关键情节上相互吻合,没有无法解释的重大矛盾。

相互印证: 不同来源、不同种类的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共同指向同一事实。例如,被害人陈述的时间、地点与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出现在该区域的时间、地点相符。

排他性 : 整个证据体系能够合理排除其他可能性,尤其是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证据链指向的结论应当是唯一的合理解释。

完整性 : 证据链应尽可能覆盖犯罪行为的主要环节和关键要素,如犯罪时间、地点、主体、客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主观方面等。

也就是说,手上可能有六个证据,这六个证据,从孤证不立的角度看,都不够强,不能直接定罪,但六个证据连起来形成了证据链,那就叫铁证如山了。

不少男性认为,以后自己随时变强奸犯了。

但我要告诉你的是,在中国,不管是现在还是过往,遭遇强奸而没法为自己伸张正义的女人数量,远远是那些被冤枉男人的几千几万倍。

之所以难以告成,不仅因为社会环境 ,还因为强奸案极难形成证据链。

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违背被害人意志”(或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强行发生性关系。“违背意志”或“缺乏同意”是其关键构成要件,也是证明的难点所在。

性行为发生是比较容易证明的, 通常可以通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如有)、医学检查(精液、DNA、损伤)、现场勘查等证明。相对而言,这是较易证明的部分,但只要你晚一点,犹豫一下,证据就消失了。

但如何证明违背意志,这是非常难的。

首先是需要受害人陈述,其关于反抗、拒绝、恐惧、不情愿的描述。

还需要反抗证据,比如身体伤痕(被害人、被告人)、撕破的衣物、现场挣扎痕迹。

但是这一点,就是重大争议点,也是难点。

因为不同人面对强奸的反应是不一样的。

不反抗,就是自愿的吗?不是。有罪犯手上有刀,嘴里威胁不从就杀了你,敢反抗吗?还有的人大脑一片空白了,只会哭,任人摆布,难道就是自愿的吗?

这次大同订婚强奸案女主还有两处淤青,这是这位女性反抗了,没有反抗呢?没有伤呢?就能说明是自愿吗?当然不能。

所以,若是自己没有反抗,没有伤情,只有性关系证据,女人要告,也不容易的。

事后也是证据之一,比如事后向他人哭诉(及时报案或倾诉)、情绪异常表现(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目击者关于事前胁迫或事后状态的证言。

只要心里痛苦犹豫几天,错失时机,也告不成。

在大同案中,就有这位女性在车上事后向母亲哭诉,因为男方车上装有行车记录仪,所以记录下来了,成为了证据。

被告人的行为也是一种证据。

使用暴力、威胁、欺诈手段的证据;利用被害人醉酒、熟睡、精神障碍等无意识或无能力状态的证据;事后毁灭证据、逃跑、谎言等。

这次被告人在电梯监控里的把女人强拉回房间,阻止女方下楼的视频,也是证据。

.你知道吗?在这个案件中,属于在证明强奸罪中的铁案了,因为证据太多了,按前面所述的证据链要求,虽然每一个证据,都可以作其他的解释,但是所有的证据串起来,包括床单上的精斑,双方体液混合物,包括后面在车上与女方母亲谈判等等,全部构成了证据链中的一环。

这些所有的证据,全部指向了强奸事实的发生。他们之间相互不冲突,相互印证,具备有高度的一致性。

那么,这就不是疑罪了,而是铁证如山的案子啦。

你想想,一般的强奸案,哪来这么多证据?还有行车记录仪把事后谈话全录下来,有电梯视频把被告人阻止受害人求救录下来了,性行为也能证明发生了(是不是进入是另一个话题),男方也不否认发生了性关系。

全部对上了。

这时男方要否定,不是不行。

必须有一套更有说服力,能解释前后所有事件的一套叙事,才能打破这个证据链。

针对单个证据的质疑,说有这个可能,有那个可能,那都是没有用的。

比如,男方母亲说,女方要跑出去,因为闹情绪了,所以男方追出去把她强行抱回来,怕出事。

但为什么呢?出了什么问题,导致女方会有这样的反应呢?

男方家属解释不足以推翻前面的那个完整一致性证据链形成的叙事。

他还要解释,为什么女方母亲在车和他谈判,要求尽快结婚,声称毁了她女儿,但男方未反驳,而是说要回去和母亲商量。

还要解释为什么女方在房子里点火求救。为什么男方要抢走女方手机,在车上才还给对方。由于行车记录仪的存在,证据太丰富了。

说实话,现在就给他一个月的时间去重编这个故事 ,估计都编不圆了。

这时,司法给他定罪太简单了,因为前面所有的证据,全部指向了强奸这一事实,而男方所有的辩解,都只能在局部,而非全局。

也就是男方否定不了证据链的完整性。

绝大多数强奸案,有伤情,有马上报警,有性关系证据,就可以定罪了。远远比这个案子的证据少。

因此,在强奸案中,构建完整证据链并非要求每一环节都有“铁证”,而是要看各种证据(直接、间接;言词、实物;主观、客观)能否形成一个相互支撑、逻辑自洽、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体系。

这其中,一致性是关键性的。

男方家属事后的反应就是胡乱找方法解释,一会说女方和男方早就同居了,拿出内衣来作为证据,一会又说,处女膜还在,没有强奸(如果早同居了,处女膜怎么会还在),一会又说,发生了性关系,但对方是自愿的。(如果声称处女膜还在,又为何宣称对方是自愿的)

这三条就是相互矛盾的,失去了一致性。

他试图去攻击每一个控方的证据点,结果自己形成了完全矛盾冲突的论述,假设你是个陪审员,是会相信始终前后一致的证据链,还是会相信男方母亲的各种矛盾的论述?

整体证据需要达到足以让法官或陪审团确信,除了被告人实施强奸这一结论外,没有其他合乎情理的解释。

被告人提出的“自愿”辩解,必须被证据链所有效驳斥。

各证据之间要能够形成合理的因果联系和时空顺序,共同指向犯罪事实。

所以啊,以我的法律知识,这个案就是个铁案。

或许你说既遂还是未遂,这个是有讨论空间的,由于具体资料没有,讨论不了。在强奸案的案卷中,要对性行为的过程进行详细的描述,一般难以公开,所以我们讨论也没有意义,但可以质疑。

但你要是说强奸不存在,说这个属于疑罪从无,那就有点扯了。

或者你反过来想一下,一个女性在这种环境下被强奸,还需要哪些证据才够去告这个男的呢?如果你认为这都不够,那大部分强奸犯都可以逃脱了。

这个男的就是因为认为强奸未婚妻不应该有事,才会有后续那么多操作,留下那么多证据。

陌生关系的强奸犯,早跑没影了,哪有这么多证据?

因此,只要你不强制他人,大概率上,根本不用担心被诬告去坐牢。

其实我知道,大多数人不过是对彩礼不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