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只是财产权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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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只是财产权的分支

文:罗斯巴德 来源:《自由的伦理》

自由主义者通常希望为诸如言论自由等“人”权保留“权利”这一概念,同时却就私人财产否认这一概念。他明确呼吁保留人身自由这一权利概念,但却在经济方面和财产领域转向功利主义。

然而从反面来看,“权利”这一概念只有作为财产权才有意义。任何一种人 权同时也是财产权。如果不以财产权利作为标准,则人 权失去了其绝对性和明确性,并因此变得模糊、容易受到攻击。

首先,财产权利在两种意义上与人权具有同一性:

其一,只有人类能够积累财产,因此人类对财产的权利是归属于人类的权利;

其二,人对自己身体的权利及其人身自由是他对自己人身的财产权利,也是一种“人权”。

▌财产权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

但是对于我们的探讨而言,更重要的是如果不以财产权利来表达人权,则人权这一概念会变得模糊和自相矛盾,从而使得自由主义者会削弱那些代表“公共政策”或者“公共利益”的人权。

以言论自由这种“人权”为例,言论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权畅所欲言,但是有一个问题被忽视了:一个人在什么地方享有此种权利?在他正在侵入的地产上他显然没有此种权利。

简而言之,只有在他自己的地产上,或者在经过他人同意作为赠与或者基于租赁合同允许其居住的地产上,才事有此权利。

那么,**事实上并不存在单独的“言论自由权”,只存在人的财产权,**即基于自己的意愿或者基于与其他财产所有人的协议而实施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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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人并没有“言论自由权”,他真正“享有”的是租用一个大厅并向进入大厅的人讲话的权利;人也没有“出版自由权”,他真正享有的是编写或者出版小册子并将其卖给愿意买的人(或者赠送给愿意接受的人)。

因此在这些情形中,人享有的是财产权利,包括合同自由权与转让自由权,这些财产权利构成了此种所有权的部分内容。

在财产权利之外,并不另外存在“言论自由”或者出版自由。进一步而言,用“言论自由”而非财产权利表达这种分析会导致混淆并会弱化权利这一概念。

最著名的例子是霍尔姆斯法官坚持认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在一个拥挤的剧院里恶作剧地大喊“着火啦”,因此言论自由权并非绝对、而是必须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而被弱化。

然而如果我们以财产权利来分析这一问题,则没有必要将权利的绝对性予以弱化。(注:而且,认为叫喊"着火啦"导致恐慌这一观点具有决定论色彩,只有当这种假设的叫喊侵害了财产权利时,其才具有可诉性。)

在逻辑上,上述恶作剧者或者是观众或者是剧院的所有者。如果他是剧院的所有者,则其损害了正在静静地享受演出的顾客的权利,而观众为这种演出掏了腰包。

如果恶作剧者是观众,则其既侵犯了其他观众观看演出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剧院所有者的所有权,因为他违反了其在剧院内的约定;这些约定的内容必然包括不得以扰乱正在进行的演出的方式侵害剧院所有者的财产。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这个恶作剧者又可以被指控为财产权利的侵害者。因此,当我们集中关注于所涉及的财产权利时,我们从霍尔姆斯提出的案子中可以发现法律没有必要弱化权利的绝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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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只是财产权的分支

几年前,法国的政治理论家伯特兰·德·儒弗以类似的方式在他所称的“主席问题"中呼吁将言论自由和集会的权利予以弱化。

“主席问题”是指在集会中或者报纸中或者麦克风面前分配时间和空间的问题;在这些情形下写作者或者发言者都认为他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来利用这些资源。

德·儒弗忽视了我们对“主席问题”的解决方式,即从私有财产的角度而非言论自由或者集会自由的角度来重塑权利的概念。

首先,我们注意到在德·儒弗的每一个例子中,一个人参加集会、一个人写信给编读往来栏目、一个人申请在电台上参与讨论一一被提供的稀有的时间或空间是免费的、不需要成本的。

我们遇到了经济学上所谓的“配额问题”,即必须对有价值的稀有资源进行分配,无论这种资源是指演讲台上的时间、麦克风前面的时间或者报纸中的版面空间。

但是由于资源的利用是免费的(无成本的),那么获得这种时间或者空间的需求必然大大超过其供应,因此必然产生资源“短缺”。

与由于低价商品或者免费商品,导致的商品短缺以及需求者排队的情形相同,没有得到满足的需求者,会因为未能获得其认为应该得到的资源,而感到沮丧甚至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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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稀缺资源如果不是根据价格进行分配,则必须由其所有者以其他的方式进行分配。**应该注意的是:只要所有者愿意,德・儒弗例子中的那些资源都可以按照价格制度进行分配。

集会的主席也可以就发言席上稀缺的发言机会要求竞价,并使出价最高者获得发言机会;电台的节目制作人也可以就其节目对讨论者实施同样的安排(实际上节目制作人正是采取此种方式向赞助商出售时间)。

这样就不再存在短缺,也不会有人因许诺(公众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报纸专栏、发言席或者麦克风)被拒绝而产生愤恨。

除了价格问题之外,还涉及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即不论是根据价格或者是其他标准对资源进行分配,在一切情形下资源的分配必须由其所有者实施。

电台或者节目的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决定的方式出租或者赠送电台时间;报纸的所有者或者其编辑兼代理人也可以按照自己选择的任何方式向作者分配版面空间;集会的所有者以及其指定的代理人即主席也可以按照自己决定的方式分配发言的机会。

所有者是最终分配者。这一事实为从财产权的角度解决“主席问题”提供了启示。

向报纸投稿的人并非报纸的所有者,因此他没有权利获得版面空间;而仅仅可以请求获得版面空间,满足或者拒绝这种要求是所有者的绝对权利。

请求在集会上发言的人也没有发言的权利;而仅仅可以提出请求,这种请求必须由所有者或其代表即主席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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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主席问题”的方法在于重塑“言论自由权”或者集会之意义,我们应该关注私有财产权而不能使用模糊的、不可行的、对于空间或者时间的某种平等的权利。

只有“言论自由权”被仅仅当作财产权的分支时,这种权利オ会变得有效、可行并具有绝对性。

那些需要将权利予以弱化的问题之症结在于,所有权的范围没有得到精确的界定。简而言之,财产权不明晰。

例如,言论自由的很多问题都发生在有政府拥有的街道上:比如政府是否应该许可其认为会扰乱交通或使街道充斥着传单的政治集会?

但是这些在表面上要求使“言论自由”不那么绝对化的问题,实际上是由于未能界定财产权利而产生。

街道一般由政府拥有,在这些事例中政府就是“主席”。与其他任何财产所有者一样,政府也面临着如何分配稀缺资源这一间题。

比如在街道上举行的政治集会可能会阻滞交通,因此政府的决定关涉更多的是街道的所有者对街道空间的分配而不只是言论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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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罗斯巴德在上文所表达的,财产权是其他多有权利的基础,没有财产权就不存在言论自由,也不会有其他权利可言。财产权是人类文明的基石,是野蛮与文明的分水岭。

如果说人们不再明确地界定和遵守“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而是都追求“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人类就退回到野蛮的状态。因此,只有保护个人财产权的社会才是文明的社会。

然而,由于对财产权严重的错误认知,让我们的财富和自由,每隔几十年总是被阶段性清零。财产权如此重要,我们对它的误解,却远比正确的认知要多得多。深受错误观念影响的我们,急需从逻辑和伦理的根基上重新认识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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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

什么才是人类最重要的自由?有人说是言论自由,有人说是信仰自由,还有人说免于恐惧的自由。然而,这些自由能够成立的前提是什么?是财产权。推荐刘军宁老师这篇文章,供您参考。

财产权的观念,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自然史而形成的。

财产权是人的天赋权利,而不是动物的天赋权利,享受财产权是人能够生存的一个重要特征。失去了这个特征,人就有可能被贬低到动物的地步上,人的自由和生命就可能危在旦夕。

享受财产的权利是人成为人的要件之一,是确保人被当人对待的基本权利。

从这种意义上说,完全有理由把财产权看作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或者说,天赋的权利。

文明社会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在“你的”(财产、权利、自由等)与“我的”(财产、权利、自由等)之间有一道明确的、由法律和习俗所规定的界限。

取消了这条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就等于取消了人类文明自身。

“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这显然不是文明的正义逻辑,而是野蛮的强盗逻辑。没有财产权,抢劫与掠夺就是英雄的壮举。所以,财产权是道德与善行的催化剂,是野蛮与文明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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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偷盗……不可贪爱邻舍的房屋、妻子、仆人、婢女、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出埃及记》二十章

“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哈耶克认为这句话所反映的真理像欧几里得的几何定律一样颠扑不破。财产权受到同等的公平保护的程度越高,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就越高。

由多个部分组成的完善的财产权利是一切先进文明的道德核心,是个体自由不可分离的部分。财产权是人类文明特有的标识。失去了这一标识,人类将回到野蛮蒙昧状态。财产权使正当地占有财富的欲望合法化。

既然财富与财产权同人类的文明如此密不可分地交织在一起,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着如此巨大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否定了财产权的正当性,也就无疑是卸掉了人类文明的推进器。

可以说,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强权就压倒正义,哪里野蛮就压倒文明。

在休谟、斯密、弗格森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看来,对财产权的认可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开端。**斯密发现动物无法用手势或语言在“你的”与“我的”之间划出一道界限。

弗格森则明确地把野蛮人定义为没有财产权观念的人。道德规则可以说是人类文明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

在休谟看来,调节财产分配的规则是人类道德的核心。如果自由的人们想要共同生存,相互帮助,不妨碍彼此的发展,那么唯一的方式是承认人与人之间看不见的边界,在边界以内每个个人得到有保障的一块自由空间。这就是财产权利的起源。

保守主义认为财产权很重要,同时也乐意接受享有财产权所带来的道德与法律责任。

**财产权是道德孵化器,它孵化出个人责任、正直、教养、思考与行动的自由。**财产权制度的确立,是人类文明的合作方式的开始。

财产权的确立和保障是先进文明的道德内核,只有野蛮时代的人才不知财产权为何物,因而也不会去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在现代社会只有骗子、小偷、强盗、土匪、蟊贼才不尊重他人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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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的民众生活

**尊重财产权与否,不仅是人类的文明状态与动物的蒙昧状态的分水岭,而且也是文明人与野蛮人的分水岭。**不承认这一分水岭,就意味着不承认文明与野蛮的分野、人类与动物的分野。

空想社会主义者蒲鲁东有一句名言:“财产就是盗窃”,这句话曾迸发出无穷的魅力。解决与财产相关盗窃问题,途径有两条,一是废除财产与财产权,二是用法律来保障财产权。蒲鲁东选择了前者。

然而,财产及其权利是不可废除的,当合法的占有财富的道路走不通的时候,人们只好用非法的手段去获得。

不可否认,任何社会中都有通过盗窃获取的财富。然而,正是财产权的道德性才决定了盗窃行径的不道德性。若是没有财产权,盗窃等掠夺性的行为就成了道德上受鼓励的“见义勇为”。

可见,取缔了财产权就是放纵对他人财产的盗窃、乃至公开的抢劫。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要么是疯人行径,要么是禽兽行径,而绝不是文明人的行径。**而制止盗窃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强化对财产权的保护。**鼓励盗窃的最好办法便是取缔财产权。

没有财产权,每个人都饱受专横的权力之害。

只有野蛮国家才倾全力取缔公民个人的财产权。

侵犯财产权的种种行径,正说明了财产权的存在。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财产权的原则恰恰在对财产权的否定中被确立起来了。

自人类文明形成之初实际上就存在着夺取财产权的阴谋,这种阴谋还远远没有停止。战争、奴役、欺诈、摊派、索贿、乱收费、滥罚款、苛捐杂税、垄断、特权、累进税等,所有这些重锤无数次去撼动着财产权这根愈撼愈坚的人类文明的顶梁柱。

财产权与经济自由是自由社会的双重基础,是安定的社会秩序的柱石。如果社会要维护,两者必须先得到维护。

攻击这两者的人自然也就是社会的敌人,攻击这两者的革命也必然是罪恶的革命,因为它在摧毁人类文明的两根支柱。

财产是天然的,自由经济也是天然的。富人少,穷人多,若强制再分配,对富人有害,而对穷人无益。如果没有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穷人就永远没有合法致富的机会,永远无法实现其他的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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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时期大饥荒

柏克指出:“除了暴君之外,谁会想到竟不经起诉,不容申辩,就剥夺成千上万人的财产呢?”财产带来权利,财产是法律、政治、道德与艺术的基础,也是社会的基石。

财产与财产权是文明社会的标志,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是看其财产权得到保护的程度。如果未经同意就可以夺走别人的财产,这还有自由可言吗?

约翰·亚当斯说过,社会中的人们一旦相信,财产权并不与上帝的法律一样神圣,法律与政府就不再有效地为财产权提供保障,暴政也由此开始。

在保守主义所追求的自由社会中,**人们之所以可以利用自身的知识和潜能来自由地追求他们的目标,而不必同他人发生冲突,条件是用结实的道德、法律和习俗的“篱笆”在各自的财产之间标出一道明确的界限。**这也是人类文明的界限。没有这条界限,文明人就会变成野蛮人。

财产权制度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维持文明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篱笆不好,邻居会加倍觊觎他人的财产,挑起并加剧纷争,就像制度不好会导致政治家加倍攫取权力一样。

在财产没有界限,财产权没有保障的情形下,好邻居肯定是坏邻居,道德的人肯定会变成不道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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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卡罗来纳州私人庄园

财产与财产权是文明社会的标志

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是看财产权在该社会中得到保护的程度。

处在野蛮状态下的人类根本没有财产权的概念。财产权可以说是文明人特有的权利,是生存和幸福的关键。

很难想象,一个连财产都得不到保障的人,其生命(权)和幸福(权)怎能平安无事?财产权是健全的人性的必要条件,也是人类超越自然的必要条件,更是推进人类文明自身的必要条件。

尊重财产权与否,不仅是人类的文明状态与动物的蒙昧状态的分水岭,而且也是文明人与野蛮人的分水岭。不承认这一分水岭,就意味着不承认文明与野蛮的分野、人类与动物的分野。

温馨提示:本文编选自刘军宁老师《保守主义》

我们有一个根深蒂固的错误:认为财产权是个经济学问题,最多算半个政治学问题。实质上,财产权是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财产权是自由的先导。

米塞斯将自由的定义浓缩为一个词——私有财产 ,而霍普在《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中则“匪夷所思”的指出,不是因为财产权能够保障我们的自由和幸福才重要,而是因为私有财产本身就是公理,这一公理是一切认知的起点,而非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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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宁

文化部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财产权的观念,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自然史而形成的。

财产权是人的天赋权利,而不是动物的天赋权利,享受财产权是人能够生存的一个重要特征。失去了这个特征,人就有可能被贬低到动物的地步上,人的自由和生命就可能危在旦夕。

享受财产的权利是人成为人的要件之一,是确保人被当人对待的基本权利。

从这种意义上说,完全有理由把财产权看作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或者说,天赋的权利。

文明社会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在“你的”(财产、权利、自由等)与“我的”(财产、权利、自由等)之间有一道明确的、由法律和习俗所规定的界限。

取消了这条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就等于取消了人类文明自身。

“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这显然不是文明的正义逻辑,而是野蛮的强盗逻辑。**没有财产权,抢劫与掠夺就是英雄的壮举。**所以,财产权是道德与善行的催化剂,是野蛮与文明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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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偷盗……不可贪爱邻舍的房屋、妻子、仆人、婢女、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出埃及记》二十章

“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哈耶克认为这句话所反映的真理像欧几里得的几何定律一样颠扑不破。财产权受到同等的公平保护的程度越高,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就越高。

由多个部分组成的完善的财产权利是一切先进文明的道德核心,是个体自由不可分离的部分。财产权是人类文明特有的标识。失去了这一标识,人类将回到野蛮蒙昧状态。财产权使正当地占有财富的欲望合法化。

既然财富与财产权同人类的文明如此密不可分地交织在一起,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着如此巨大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否定了财产权的正当性,也就无疑是卸掉了人类文明的推进器。

可以说,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强权就压倒正义,哪里野蛮就压倒文明。

在休谟、斯密、弗格森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看来,对财产权的认可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开端。**斯密发现动物无法用手势或语言在“你的”与“我的”之间划出一道界限。

弗格森则明确地把野蛮人定义为没有财产权观念的人。道德规则可以说是人类文明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

在休谟看来,调节财产分配的规则是人类道德的核心。如果自由的人们想要共同生存,相互帮助,不妨碍彼此的发展,那么唯一的方式是承认人与人之间看不见的边界,在边界以内每个个人得到有保障的一块自由空间。这就是财产权利的起源。

保守主义认为财产权很重要,同时也乐意接受享有财产权所带来的道德与法律责任。

**财产权是道德孵化器,它孵化出个人责任、正直、教养、思考与行动的自由。**财产权制度的确立,是人类文明的合作方式的开始。

财产权的确立和保障是先进文明的道德内核,只有野蛮时代的人才不知财产权为何物,因而也不会去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在现代社会只有骗子、小偷、强盗、土匪、蟊贼才不尊重他人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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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财产权与否,不仅是人类的文明状态与动物的蒙昧状态的分水岭,而且也是文明人与野蛮人的分水岭。**不承认这一分水岭,就意味着不承认文明与野蛮的分野、人类与动物的分野。

空想社会主义者蒲鲁东有一句名言:“财产就是盗窃”,这句话曾迸发出无穷的魅力。解决与财产相关盗窃问题,途径有两条,一是废除财产与财产权,二是用法律来保障财产权。蒲鲁东选择了前者。

然而,财产及其权利是不可废除的,当合法的占有财富的道路走不通的时候,人们只好用非法的手段去获得。

不可否认,任何社会中都有通过盗窃获取的财富。然而,正是财产权的道德性才决定了盗窃行径的不道德性。若是没有财产权,盗窃等掠夺性的行为就成了道德上受鼓励的“见义勇为”。

可见,取缔了财产权就是放纵对他人财产的盗窃、乃至公开的抢劫。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要么是疯人行径,要么是禽兽行径,而绝不是文明人的行径。**而制止盗窃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强化对财产权的保护。**鼓励盗窃的最好办法便是取缔财产权。

没有财产权,每个人都饱受专横的权力之害。只有野蛮国家才倾全力取缔公民个人的财产权。

侵犯财产权的种种行径,正说明了财产权的存在。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财产权的原则恰恰在对财产权的否定中被确立起来了。

自人类文明形成之初实际上就存在着夺取财产权的阴谋,这种阴谋还远远没有停止。战争、奴役、欺诈、摊派、索贿、乱收费、滥罚款、苛捐杂税、垄断、特权、累进税等,所有这些重锤无数次去撼动着财产权这根愈撼愈坚的人类文明的顶梁柱。

财产权与经济自由是自由社会的双重基础,是安定的社会秩序的柱石。如果社会要维护,两者必须先得到维护。

攻击这两者的人自然也就是社会的敌人,攻击这两者的革命也必然是罪恶的革命,因为它在摧毁人类文明的两根支柱。

财产是天然的,自由经济也是天然的。富人少,穷人多,若强制再分配,对富人有害,而对穷人无益。如果没有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穷人就永远没有合法致富的机会,永远无法实现其他的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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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与财产权是文明社会的标志,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是看其财产权得到保护的程度。如果未经同意就可以夺走别人的财产,这还有自由可言吗?

约翰·亚当斯说过,社会中的人们一旦相信,财产权并不与上帝的法律一样神圣,法律与政府就不再有效地为财产权提供保障,暴政也由此开始。

在保守主义所追求的自由社会中,**人们之所以可以利用自身的知识和潜能来自由地追求他们的目标,而不必同他人发生冲突,条件是用结实的道德、法律和习俗的“篱笆”在各自的财产之间标出一道明确的界限。**这也是人类文明的界限。没有这条界限,文明人就会变成野蛮人。

财产权制度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维持文明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篱笆不好,邻居会加倍觊觎他人的财产,挑起并加剧纷争,就像制度不好会导致政治家加倍攫取权力一样。

在财产没有界限,财产权没有保障的情形下,好邻居肯定是坏邻居,道德的人肯定会变成不道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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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与财产权是文明社会的标志,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是看财产权在该社会中得到保护的程度。

处在野蛮状态下的人类根本没有财产权的概念。财产权可以说是文明人特有的权利,是生存和幸福的关键。

很难想象,一个连财产都得不到保障的人,其生命(权)和幸福(权)怎能平安无事?财产权是健全的人性的必要条件,也是人类超越自然的必要条件,更是推进人类文明自身的必要条件。

尊重财产权与否,不仅是人类的文明状态与动物的蒙昧状态的分水岭,而且也是文明人与野蛮人的分水岭。不承认这一分水岭,就意味着不承认文明与野蛮的分野、人类与动物的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