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越难,就业越难!
正在管理一家工程企业,也正在面对许多同行都在面对的难题。
行业下行,项目减少,回款拉长,毛利下降。过去按照繁荣期订单建立起来的组织规模,已经超过今天的业务所能承受。人必须减少,费用必须下降,否则现金很快就会耗尽。
可真正开始调整时,另一道墙又挡在面前:经济补偿。员工人数一多、工龄一长,需要在短时间内支付的补偿,就可能超过企业当期现金能够承受的范围。继续维持原有人员,企业会继续失血;立即裁员,企业又可能拿不出足额现金。
这不是一道道德选择题,而是一道算术题。
账上没有的钱,不会因为法律写下一个数字就突然出现。可是舆论特别喜欢把这种算术题改写成道德题:企业裁员,就是老板无情;员工要求补偿,就是维护正义。于是,企业和员工从一起应对行业下行的合作者,迅速变成彼此取证、彼此防备的对手。业务没有恢复,现金没有增加,内耗却先增加了。
先说明一个法律口径。日常表达中,很多人把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的钱统称为“赔偿金”。严格来说,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通常对应的是经济补偿;违法解除,才可能承担按照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计算的赔偿金。现行法律义务既然存在,企业当然仍应依法处理。本文讨论的,是这套制度产生了什么经济后果,而不是教任何企业违法。
我的结论很直接:在行业萧条期间,劳动法以强制方式抬高解雇成本,正在阻止劳动力市场完成必要的出清。它没有消灭失业,只是把本来可以较早发生、规模较小的人员调整,推迟成更晚、更猛烈,甚至伴随工资拖欠和企业倒闭的整体失业。
01、劳动法看见补偿,却看不见现金流
《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济性裁员,需要经过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报告方案等程序,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一般支付一个月工资。违法解除,还可能支付二倍赔偿。
孤立地看,每一名员工的补偿似乎都不算离谱。可企业不是只解除一个人。行业下行时,需要调整的往往是整个部门、几十名甚至更多员工。每个人一个“N”,加在一起就是一笔巨大的现金支出。工龄越长,组织越大,退出成本越高。
问题在于,企业最需要裁员的时候,通常也正是最没有现金的时候。
如果订单充足、回款正常、利润丰厚,企业为什么要大规模裁员?正因为客户不再下单、项目暂停、应收款收不回来,原有岗位创造的收入已经无法覆盖工资、社保、办公、管理和协作成本,企业才需要收缩。此时再要求企业一次性支付一大笔退出费用,相当于要求一个已经失血的人先献一袋血,才准许他接受手术。
法律只计算工龄、平均工资和人数,却不计算企业账户里有没有现金;只确认一笔债权,却不能创造支付债权所需要的财富。
有人以为,企业可以卖资产、股东可以再拿钱。问题是,工程企业真正能快速变现的资产往往很少。设备可能已经抵押,应收款可能长期拖欠,项目上的材料也不能随意出售。至于股东追加资金,如果企业未来收入不足以覆盖成本,继续投入只是在扩大损失。法律可以要求谁承担损失,却不能让损失消失。
02、萧条不是暂停键,出清也不是犯罪
很多人一听“出清”,就以为是在替裁员和倒闭欢呼。不是。
奥地利学派所说的出清,是市场参与者承认已经发生的变化,让价格、工资、岗位、资产和资本结构重新适应消费者今天的选择。它当然痛苦,但痛苦不是出清制造的。损失在错误投资形成、真实需求下降和资金被浪费时就已经发生,出清只是停止继续掩盖损失。
工程行业过去扩张时,大量企业增加管理人员、项目人员和后台岗位,是因为当时的订单、融资和价格让这些岗位看起来可以持续。如今项目减少,意味着客户不再愿意为原有规模买单。企业维持同样的人数,不会把消失的项目召回来;把工资写在劳动合同上,也不会自动产生支付工资的现金流。
劳动力当然不是钢材,也不是机器。劳动者是有目的、有尊严、有家庭的人。恰恰因为如此,更不能用法律把一个人锁在已经失去经济基础的岗位上,让他在漫长的争议和等待中错过重新寻找工作的时间。
米塞斯分析劳动市场时指出,工资不是管理者随意决定的数字,而是劳动服务的市场价格,最终受消费者愿意为产品支付多少所约束。当产品价格、订单数量和资本条件发生变化,岗位和工资也必须调整。调整会有时间,也会有摩擦,但只要不阻止价格和契约变化,劳动和资本就会逐步流向仍能为消费者创造价值的用途。
阻止企业调整人数,并没有阻止行业下行。它只是在法律层面假装,昨天的生产结构今天仍然有效。
03、解雇越贵,企业越不敢招聘
劳动法最容易被忽略的后果,不发生在解雇那一天,而发生在招聘那一天。
一个理性的企业家在录用员工时,会估算这名员工未来可能带来的收入,也会计算工资、社保、培训、管理、办公空间和协作成本。只要法律规定未来解除关系还要支付一笔随工龄增长的费用,这笔费用从入职第一天起,就已经成为劳动成本的一部分。
它不会等到裁员时才凭空出现。企业会提前把它算进招聘决定。
当一个岗位每月预计只能为企业增加一万元价值,而工资、社保、管理成本和未来解除风险加起来接近或超过一万元,这个岗位就不会被创造。企业会少招人、晚招人,更多使用短期项目合作、外包、劳务派遣、自动化设备,或者干脆放弃扩张。
于是,一个旨在保护就业的制度,首先减少了就业机会。
它保护得最明显的,是已经进入企业、工龄较长的人;它排斥得最严重的,却是还站在门外的人。年轻人、经验不足者、转行者以及能力暂时难以判断的人,本来就需要企业承担更高的试错风险。解雇越难,企业越只愿意录用看上去最安全的人。法律提高了在岗者的退出价格,也提高了求职者的进入门槛。
这就是典型的内部人与外部人问题。已经有岗位的人获得一项法定保护,代价却由没有岗位、没有声音的人承担。后者不会出现在劳动仲裁庭上,也不会出现在企业裁员名单里,因为他们从一开始就没有被招聘。
2026年,连经合组织关于就业保护立法的政策简报也承认,这些规则既影响企业适应需求变化和结构变化的能力,也影响劳动者的招聘机会。保护不是免费的。任何提高用工退出成本的规定,都会反过来改变企业的进入决定。
04、所谓保护,正在把劳资双方变成敌人
我现在感受最深的,还不只是成本,而是关系的变化。
当劳动关系可以根据业务情况和双方约定结束时,企业与员工会讨论现实:项目还有多少,岗位还能创造多少收入,能否降薪、缩短工时、转岗,或者分期结清离职费用。大家面对的是同一份现金流。
可当法律把解除关系与“N”“2N”绑定,双方的目标就变了。员工会担心主动离开拿不到补偿,于是即使工作已经难以继续,也要等待企业先提出解除;企业担心承担二倍赔偿,于是开始收集违纪材料、强化考核、反复保留证据。原本用于服务客户的管理时间,被转化为内部攻防。
最荒谬的是,双方都可能明知岗位已经没有经济价值,却仍然必须维持一场表演。员工每天来上班,企业每天安排工作,管理者每天留痕,彼此都在等待对方先犯错。
这不是劳动者得到尊严,而是每个人都被迫学习如何成为诉讼对手。
工程行业尤其经不起这种消耗。项目管理依赖信任、响应和协作。公司内部一旦形成强烈对立,管理人员不敢安排任务,员工不愿承担责任,质量、安全、回款和客户关系都会受到影响。法律声称要保护一部分劳动合同,结果却可能破坏支撑所有劳动合同的业务。
真正健康的劳动关系,必须建立在双方都有退出权的基础上。没有退出权的合作,不叫合作,只是强制维持。
05、劳动者没有义务终身服务,企业也没有义务终身雇用
罗斯巴德和霍普讨论私有产权与契约时,有一个非常清楚的边界:每个人拥有自己的身体、时间和正当取得的财产,合作必须来自同意。
劳动者不是企业的财产。他不愿继续工作,可以辞职,企业无权强迫他终身服务。现行法律也允许劳动者提前通知后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需要证明企业经营困难,更不需要向企业支付“N”。
同样,企业的设备、资金和岗位也不是劳动者的财产。劳动者有权获得已经挣得的工资,有权要求企业履行已经自愿作出的合同承诺,但他并不因此取得对企业未来资金和岗位的永久支配权。
自由结社必然包含不再结社的自由。只允许劳动者退出,不允许企业退出;或者允许企业退出,却强制附加一项并非双方自由约定的高额价格,这不是契约自由,而是把一方继续合作的愿望变成对另一方财产的法定请求。
有人会问:老板经营失败,为什么要员工承担?
这个问题偷换了一个前提。员工过去已经提供的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支付工资;如果拖欠工资、欺诈员工或者拒绝履行已经约定的义务,当然应当承担责任。但企业没有承诺永久盈利,也不可能保证岗位永远存在。行业下行带来的损失不会因为一句“员工不应承担”就消失。
股东首先承担资本损失,企业家承担判断错误和信用破产的后果。员工承担的,是未来岗位不再存在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不是老板制造出来的特权,而是所有人的行动都必须面对的现实。法律可以把更多损失压给股东和企业,却不能保证企业在资本耗尽以后继续雇人。
如果把企业压垮,员工最终得到的不是更稳定的岗位,而是一张等待执行的债权。
06、真正保护劳动者的,是让企业敢于雇人
一个劳动者最可靠的保障,从来不是老板不能解雇他,而是市场上还有许多企业愿意雇用他。
当资本不断积累,企业数量增加,企业家争夺劳动者,工资和工作条件才会真正改善。米塞斯反复说明,工资持续上升的根本原因,是人均资本增加以后劳动生产率提高。不是法律先写下更高待遇,财富才出现;而是储蓄转化为设备、技术、知识和更好的组织,劳动者能够创造更多价值,企业才有能力支付更高工资。
所以,保护劳动者最有效的办法,是减少开办企业、投资、招聘和解雇的障碍,让更多资本进入,让更多企业彼此竞争。一个人面对一百个潜在雇主,比面对一个被法律强迫留下他的雇主安全得多。
至于失业期间的风险,也完全可以通过更诚实的方式处理:劳动者增加储蓄,家庭提供互助,市场提供商业保险;企业与员工在入职时自愿约定通知期、离职补偿或个人离职账户;行业下行时,双方可以协商降薪、缩短工时、转岗、分期补偿和自愿离职。
这些安排的共同点,不是没有规则,而是规则来自清楚的产权边界和真实同意。法律应当做的,是执行有效合同,追究暴力、欺诈和欠薪,而不是替所有企业和所有劳动者规定同一种关系,更不应把一份劳动合同变成难以退出的强制联结。
有人会说,如果取消强制补偿,老板就会随意解雇。
坏老板当然存在。但一个随意解雇优秀员工的企业,会承担招聘成本、培训损失、声誉损失和业务失败。只要市场允许更多企业进入,员工就可以离开坏老板,客户也会用购买选择淘汰管理低效的企业。真正使劳动者无处可去的,恰恰不是退出太自由,而是创业太难、税费太高、资本太少,以及企业不敢招聘。
不能因为有人可能作出错误选择,就剥夺所有人选择的权利。更不能为了保住一份已经失去收入来源的岗位,摧毁创造下一份岗位的资本。
结语:法律不能命令客户下单
我理解员工面对失业时的焦虑。一个家庭突然失去收入,房贷、教育和生活费用不会停止。这些痛苦都是真实的。
但正因为痛苦真实,我们才不能用一句“加强保护”掩盖因果。法律可以命令企业在纸面上保留岗位,却不能命令客户下单;可以确认一笔经济补偿债权,却不能凭空创造现金;可以推迟人员调整,却不能取消已经发生的亏损。
越是阻止企业在问题较小时调整,越可能让它在现金耗尽以后整体倒下。越是把解雇变成一项昂贵而危险的行动,越会让企业在下一次招聘时更加谨慎。今天被强行保住的一个岗位,可能以明天没有被创造的三个岗位为代价。
萧条期间最重要的任务,不是维持所有旧岗位,而是让资本和劳动尽快离开消费者已经不愿付钱的用途,重新进入仍然能够创造价值的地方。只有完成这个过程,新的订单、新的企业和新的岗位才可能出现。
劳动法真正应该保护的,是劳动者已经取得的工资和双方自愿作出的承诺,而不是任何一方对未来合作的强制要求。
真正保护劳动者,不是让企业无法解雇,而是让企业敢于招聘;不是把人锁在衰退的岗位里,而是让他有机会走向新的生产;不是用法律制造一张无法兑现的支票,而是让市场重新积累能够支付工资的资本。
这才是对劳动者负责,也才是对现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