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解的'看客心态':当米塞斯对话鲁迅,揭开“国民劣根性”的致命漏洞

一、鲁迅的批判:从“国民劣根性”到集体归因陷阱

鲁迅将“看客心态”“精神胜利法”等行为模式归结为民族固有缺陷,这种集体主义叙事忽略了一个关键事实:所谓“多数人心态”本质上是制度与观念互动的阶段性产物。

当我们在特定历史时期谈论民族性格时,描述多数人的行为倾向(如保守、顺从)是合理的,但必须警惕两个误区:

**1.将阶段性现象永恒化。**正如米塞斯在《全能政府》中所言:“社会心态是制度环境的镜像,而制度本身由人类观念构建。” 明代海禁政策下形成的封闭心态,在清末通商口岸便迅速让位于商业冒险精神,这说明“多数人心态”具有高度可塑性。

**2.忽视观念的能动作用。**鲁迅将民众视为制度的被动承受者,却未看到:人们既被制度塑造,也在通过观念更新重构制度。20世纪初的缠足陋习消亡史便是明证——当传教士、留学生带来新的人体观念后,民间自发成立“天足会”,最终推动政府立法禁绝缠足。

鲁迅的批判固然揭示了旧社会的痼疾,但其逻辑存在更深层的问题:他将制度的结果归因为人性的根源。若将“劣根性”视为制度失败的副产品而非原因,则其批判恰恰颠倒了因果链条。正如米塞斯所言:“社会是由所有理性人类个体行为的总和形成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动机、地位和相对权力。”

二、方法论个人主义:解构“国民性”的理论工具

米塞斯开创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以方法论个人主义为核心,强调社会现象的本质是“个体为实现特定目标而进行的有意识行动”。这一理论框架为反驳“国民劣根性”提供了四重视角:

1. 个体行为的理性本质

所有人类行为都基于主观价值判断,且以改善自身境遇为目标。所谓“精神胜利法”,实则是信息闭塞与权利缺失下的适应性策略——当个体无法通过市场交换或政治参与改变命运时,只能通过心理调适维持生存尊严。阿Q的自我安慰,与其说是“劣根性”,不如说是对强权压迫的无奈回应。

2. 市场作为协调机制

在自由市场中,价格信号引导个体通过服务他人实现自身利益,形成“看不见的协调”。鲁迅笔下的“看客”与“互害”现象,恰恰是市场机制被破坏的结果。例如,计划经济剥夺了个人通过交换改善生活的可能,迫使人们陷入零和博弈。米塞斯尖锐指出:“社会主义的吸引力在于说服社会它能提供更大福利,但其本质是剥夺个体选择的自由。”

3. 制度激励决定行为模式

奥地利学派强调,制度是激励结构的具象化。若法律无法保护私有产权、契约自由与言论空间,则投机、欺诈与冷漠必然盛行。鲁迅批判的“欺软怕硬”“爱面子”等现象,实则是权力垄断与规则缺失下的生存理性——当个体无法依靠正当竞争获得资源时,只能依附于权力网络或社会等级。

4. 观念与制度的共生演化

米塞斯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不仅关注制度对行为的约束,更强调观念市场(Marketplace of Ideas)的基础性作用:

观念先于制度:任何制度变革都始于个体价值判断的改变。清末预备立宪的失败,表面是既得利益集团阻挠,实则是多数人仍将皇权视为“天经地义”的观念滞后。

制度固化观念:科举制度通过将儒学与功名绑定,使“万般皆下品”的观念延续千年。但这种固化并非不可打破——当留日学生发现“宪法可限制君权”的新知后,立即开始质疑传统等级秩序。

遭遇塑造认知:个体在特定制度下的生存体验,会反向影响其观念选择。民国初年农民普遍抗拒“民主选举”,并非天生愚昧,而是因为他们在军阀统治下发现: “选票不如枪杆有用”的生存理性。

三、重新诠释鲁迅案例:制度缺陷下的个体选择

以鲁迅笔下的经典形象为例,方法论个人主义可提供全新解释:

案例1:阿Q的“精神胜利法”

阿Q的自我欺骗并非民族性格的体现,而是产权缺失与司法不公的必然结果。在米塞斯看来,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它赋予个体通过劳动改善生活的确定性预期。若赵太爷可以任意剥夺阿Q的财产与尊严,后者除了心理代偿别无选择。

观念与制度的恶性循环:

阿Q的悲剧不仅源于赵太爷的压迫,更深层的原因是乡土社会形成了“强权即正义”的共识观念。这种观念使得受害者反而崇拜施暴者(如阿Q炫耀“曾与赵太爷同宗”),进而默许压迫性制度的延续。米塞斯曾警示:“最危险的奴役,是奴隶将锁链视为荣耀勋章。”

案例2:围观者的“麻木”

鲁迅将围观死刑的民众视为“愚弱”,但哈耶克指出,知识的分散性要求社会通过价格机制传递信息。当言论被压制、公共议题被垄断时,民众无法形成有效集体行动,只能以冷漠应对外部世界的不可控性。

案例3:“上尊下卑”的等级观念

鲁迅笔下的等级文化,实则是权力干预市场的产物——当政府通过特许权、关税或补贴扶持特定集团时,必然催生寻租与依附性人格。米塞斯批判马克思主义将思想归因于阶级属性,认为这否定了个人选择的独立性。

四、制度重构:超越“劣根性”叙事的出路

要消解鲁迅式的“国民性批判”,需回归奥地利学派的制度分析路径:

1. 捍卫个人主权

米塞斯强调,自由的真谛是“免于政府干预”。只有当个体拥有选择职业、交易财产与表达思想的自由时,才能摆脱“奴性”标签,成为创造性行动的发起者。

2. 重建市场秩序

价格机制不仅是资源配置工具,更是道德信息的载体。通过自愿交换,个体学会尊重他人需求、承担行动后果,从而培育责任感与合作精神。

观念启蒙先于制度转型:

米塞斯强调:“没有自由观念的传播,宪法条文只是废纸。” 1980年代中国乡镇企业的崛起证明,当农民通过市场交易获得“自主定价权”“契约神圣性”等观念后,迅速摆脱了“等靠要”的集体主义思维,甚至倒逼政府出台《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这印证了哈耶克的洞见:制度变迁本质上是观念竞争的外化。

五、结语:从“批判人性”到“解放人性”

鲁迅的“国民劣根性”批判,本质上是一种悲观的决定论,它将人视为制度的被动承受者。而米塞斯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揭示了一个更深刻的真理:人性是制度的函数

在自由市场中,阿Q可以成为企业家,围观者可以转化为公民,等级观念将被平等协作取代。

当我们谈论“多数人心态”时,必须清醒认识到:这种心态既是历史制度的结果,也是未来制度的起点。

正如温州民营经济从“投机倒把”到“改革标杆”的转变所揭示的——同一群人在计划体制下可能是“懒惰的集体主义者”,在市场经济中却会成为“勤勉的创新者”。

制度与观念的互动螺旋,终将消解任何对“民族劣根性”的静态指控。

**所谓“劣根性”,不过是错误制度的病理症状。**唯有抛弃集体主义的归因陷阱,转而构建尊重个体选择的制度框架,才能真正唤醒鲁迅所期待的“人之为人”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