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府的禁烟令应当与法律分离
最近英国议会通过的“禁烟令”,规定17岁以下青少年被终身禁止购买香烟——是终身。也就是说,这个人哪怕以后50岁了,也不能买烟。他们说要在英国“打造第一代无烟公民”。
英国政府没有这个权力。古典意义上的政府的唯一职能只限于保障产权、打击侵权和犯罪。一个人吸烟当然是不好的,但是这是他自负其责的领域,没有侵犯他人,英国政府无权干预。在私有产权之上,禁不禁烟,完全是产权人的事,跟英国政府也没有关系。
因此这就是英国政府打着“为公民的健康负责”的旗号,剥夺公民自由、扩张自身权力的手段。只要英国人赋予他们的政府这样的权力,那么可以开列一长串禁止的名录:酒精、糖、猪肉、咖啡,甚至久坐、熬夜、刷视频、打游戏,等等,这实际上意味着英国政府要当所有人的监护人,可以监管一切。
英国已经堕落得令人叹息了,这种事前干预——即因可能发生某种危害而发布禁令——是极权社会和监狱的典型特征。事前干预,是身份社会和监狱的特征
我们并不是支持吸烟、饮酒、吸毒,我们只是要严格厘定政府职能的界限。自由是非常脆弱的,需要人们小心加以捍卫,必须对一切权力扩张的倾向保持高度警惕,因为权力每扩张一分,自由就减少一分。
米塞斯在这个问题上说得最透彻。他指出:既然国家可以为你的健康负责,其实错误的思想观念对人的影响更大,那它为什么就不能为真理把关呢(当然,什么是真理,也是它说了算)——
人们或许会说,阻止人们饮酒吸烟损害自身是好事。但是一旦你承认这一点,其他人就会说:难道身体就是一切吗?人的精神不是更重要吗?难道人的精神不才是真正的人类禀赋,真正的人类特性?如果你赋予政府决定人的身体消费、决定人们是否应当吸烟、是否应当饮酒的权力,那么你就无法回答别人提出的问题:“精神和灵魂比身体更重要,人要是读坏书听坏音乐看坏电影,对自身的伤害大得多,因此政府有责任阻止人们犯这些错误”。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米塞斯继续讲道:
不久前,德国政府还认为,辨别好的和坏的绘画作品是政府的职责——当然了,好坏是根据一位年轻时代未能考入维也纳艺术学院的明信片画家的观点,他就是阿道夫·希特勒。而且,在绘画与艺术问题上,发表与这位元首不同的观点是非法的。一旦你承认控制酒精消费是政府的职责,那么,那些说控制书籍和观念更加重要的人,你何言以对?
上述观点,只有稍微有点自由与产权观念的人,都能很好理解。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一个更加深入的、烧脑的问题:英国政府能够立法,直接伤害一大群人的权利,这件事本身就挺奇怪的?
如果你认为我问出这个问题更奇怪——你认为国家立法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那就说明你已经被现在的全球意识形态洗脑了。
我们首先应当清楚:法律并不是国家的创造物,它是民间自发秩序的结果。
法律是一套行为规范,目的是为了定分止争,根基在于财产权。
国家尚未出现之前的原始部落社会,有没有法律?
有的。
卡尔·门格尔讲道:人对自己利益的日益增长的洞见,正是推动法律生成的驱动型力量。灾难的威胁之持续存在,要比即将到来的灾难本身更能被人深切地体会到。必须对暴虐的行为有所限制。减少自己短期满足的方式来获得长远的满足。限制暴力,就是人类社会基本的行动规则。不需要契约、也不需要具体的协定,这种形态固定在所有人的头脑中,这种原理通行于所有民族,即使是最野蛮的民族。
也就是说,法律是理性的结果,人们认识到,互不侵犯人身和财产,即便对最强壮、最聪明的人来说,也有利于自身的福利增进,那么法律自然产生。它甚至根本不需要任何文本,只需要人们普遍公认,就可以通行。这就是法律。
原始部落即便最野蛮的民族,也遵从这样的法律,也懂得城堡法则。你敢到我家里捣乱,我就干掉你;你敢欺负我,我就找你报仇。
难道他们没有产权观念吗?当然有。“我的、你的”,就是基本的产权观,三岁小孩都知道。难道他们会说,没有国家,所以就等着国家成立以后、颁布这样的法律以后再干吗?
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奸淫;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就是法律——真正的法律。门格尔称之为**“国民法律”**。
到了国家存在以后,也并不是由它来制定和颁布法律,大家来遵守和执行。事实上是相反的,是大家基于产权,在自发秩序中形成法律,国家来遵守和执行。它要是不遵守大家共同认可的法律,民众就揭竿而起;它要是颁布根本不符合民情的立法,那就会遭到积极的反抗和消极的抵制,没有公众舆论支持的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
民法是一切法律之母,就是规定那些人际交往的各种规则,例如意思自治、自愿交换、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等。各国均颁布民事法律的成文法,给人的感觉是,这一切都是国家创造的。
其实不是。最早的民法典,只不过是对人民普遍公认的法律的一种法典化和文字表达,它并没有发明和创造法律。
中世纪的商人法,一直执行至今,就更是商人们在商业交换中自愿形成的规范,它推动了跨地区贸易和信用交易的发展,让商业可以超越熟人社会,构建起自由贸易、诚实交易的市场网络,促进了人类经济进步。
总之,产权先于法律,法律先于国家、独立于国家这个建构而存在。国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恰恰是承认并执行人们公认的法律。
成立一个立法机构,专门立法,并且成立一个终极的垄断性法院来裁断法律,这是非常晚近的事情,也是国家不断走向“成熟”——权力不断扩张——的标志。
在政治思想史上——权力扩张史与人民的自由丧失史的斗争——最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就是:
一个原本旨在限制和制约权力的概念或者建构,一次又一次地被国家变成了一种扩张工具,使其在大众眼中具有合法性和道德认可。
例如“君权神授”。它最初是为了通过让国王遵守普遍接受的神法来限制国王的权力的,“国王在万民之上,但却在上帝与法律之下”。但是,国王很快就把它变成了一个对他的每一个行为进行认可的神圣印章——我是直接与上帝沟通的,我的旨意就是上帝的意志。
例如议会。议会是怎么产生的呢?它是作为民众反对国王的代表机构、制约他的无法无天而产生的——没有得到我们的同意,你不能随意下命令、不能随便征税;在我们的冤情得到解决之前,扣留供给,等等。后来,如我们所见,西方议会变成了以其自身权力统治人民的绝对工具,它可以直接立法,把自己变成了“国王”,对人民发号施令了。
再如美国的司法终局审查。司法本来是市场的一个功能,司法机构是竞争性的,它提供的就是评理、裁断的服务,谁最公道,最主持正义,谁就最能赢得消费者的认可。广袤的农村地区,过去一直存在乡绅和德高望重的自然精英治理,他们担负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纠纷的裁断。亚当·斯密也记述了英国中世纪的法院竞争机制;美国19世纪的西部,更是市场化司法的典范,矿区的纠纷,在市场化司法之下,得到迅速而公正的处理。
然而后来,司法就变成了集权的工具。
卡尔霍恩指出:司法审查不仅仅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受欢迎的制约,更重要的是,它在验证政府权力、 使其合法化以及诱导公众接受政府权力方面的功能。法院可以通过宣布政府的行为有效和符合宪法,使政府在人民眼中得到认可和合法化。因此,法院和最高法院成为带头和确认联邦暴政的工具,而不是相反。
现在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可以一纸判决,宣布各州的法律无效,这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托马斯·杰斐逊和詹姆斯·麦迪逊当初制定《肯塔基决议案》和《弗吉尼亚决议案》的核心思想是:由各州来审查判定联邦的法律是否有效,是否在本州执行。这是联邦制的根本内涵,是防止联邦扩权的根本之策。现在完全颠倒过来了,所以美国的联邦制,早已有名无实。
对于美国政府来说,说服和劝说人们相信它的行为是合法的——这样,即使是对其行为最有敌意的批评者也会在内心深处接受政府本身,这一点尤为重要。这就是最高法院的特殊功能。
正如卡尔霍恩指出的,**这个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司法的垄断。**当美国政府可以通过议会立法,然后可以通过它自己设立的法院来裁断什么是合法,那么它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无敌了。
所以,站在人类自由的角度看,国家是不能有立法机构,当然也不能立法的。
因为国家立法权,实际上就是篡夺了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法律应当是人们在自愿、理性的基础上形成的规范,国家只能执行,而不能创造。更不能违背产权原则颁布立法。
立法,将扼杀真正的法律,将把控制权从民众手中,转移到一部分精英的手中,成为他们压迫民众的工具。立法导致了法律被破坏,降低了法律的确定性,由此降低了人民的长远预期,提升了时间偏好,导致社会经济的衰退和道德的溃败。 立法泛滥,正在扼杀真正的法律
这一点,在民主时代表现得更加突出。民主立法的结果,无一例外,都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强制。在民主制度下,立法变成了掠夺的工具,它实际上是在说:你的财产就是我的财产,我可以以人数多、公共利益之名,将你的财产没收充公。因此民主立法通往socialism。正如弗里德里克·巴斯夏所说:在民主制度下,国家成了一个伟大的神话,每个人都在以牺牲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谋求生存,每个人和他的个人财产都触手可及,可供其他的每个人攫取。
这正是当今欧美从过去的自由不断地堕落的根源。
哈耶克正确地区分了“法律”和“立法”这对概念,他说当今世界95%以上的法律都是打着法律名义的命令,都应当予以废除。
没错,“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科条既备,民多伪态”。国家越腐败,立法就越多。自由的国度,不需要繁文缛节的立法,将所有人变成潜在的罪犯。
所以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什么呢?
目标上必须是纯粹而激进的:国家与法律的分离。
就像国家应当与宗教、货币、经济、司法等分离一样,必须让法律回归“国民法律”。罗斯巴德给出了非同凡响的答案:
法律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它并不比邮政服务或防卫服务更需要由国家来生产;国家可以与立法分离,就像它可以与宗教或经济生活的其他领域分离一样。具体来说,自由意志主义律师和法学家并不难制定出一套理性和客观的自由主义法律原则和程序,其基础是防卫人身和财产的原则,因此任何未经证明和定罪的侵害者都不得使用强制手段。这些法律原则将由私营竞争的自由市场法庭和法官来遵循和适用,这些法官都承诺遵守这些法律,并根据他们服务的质量,按市场需求来雇佣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