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离婚不自由,则婚姻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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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离婚不自由,则婚姻不自由

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就是两条:

1、结婚不需要带户口簿,拿身份证就行;另外,取消了地域管辖的规定。

2、离婚冷静期。这实际上是《民法典》规定的细化。条例草案规定,任何一方可以在申请离婚登记三十日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既然是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那么我就要畅所欲言:坚决反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这个道理简直不要太简单,你出台这个条例的目的,大家都知道,是为了让结婚更自由,鼓励大家结婚,然后多生娃对吗?但是同时增加离婚的成本和难度,导致的结果就是更少人选择结婚了。所以这是自相矛盾的,是目的与手段的背离。

这就像劳动法,你如果规定的解雇条件非常苛刻,似乎是在保护劳动者,但是结果是什么呢?是雇主会减少雇佣。既然请神容易送神难,那么就尽量地少雇佣。结果就是,大量劳动者更难找工作了。由于更难找工作了,所以劳动力供给相对于资本过剩了,所以工资率下降了,生活水平降低了。

一项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政策,结局却事与愿违,害苦了劳动者,这就是目的与手段的背离。

以上判断,既有理论依据,又有经验数据的支持。

人的行动是面向未来的,是对未来的预期,决定了当下采取什么样的行动。预期未来经济前景好,那么现在就会加大投资,经济就一片欣欣向荣;预期未来变差,那就减少投资、缩减消费,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经济就一片萧条景象。

婚姻关系也一样,离婚难度太大,那就减少结婚。我们可以把逻辑推演到极致,假如现在出台一条法律,说坚决不准离婚,谁离婚就上火刑架,那么导致的结果必定是,绝大多数人不结婚了;极少数结婚的,那简直是以慷慨赴死的勇气去结的。

经验证据也很清楚。根据民政部的数据,2020年全国离婚登记人数为373.3万对。2021年,实行离婚冷静期后,离婚登记的人数下降到213.9万对,同比下降42.7%;2022年,离婚287.9万对,2023年,259.3万对。

看到上述数据,有些热爱“统计暴政”的人会说,你看,离婚冷静期就是起作用了啊,离婚人数下降了很多啊,政策效应很好啊。

但我们还是继续把逻辑贯彻到底:如果规定不准离婚,那么很显然,离婚率马上下降为零。这个数据绝对特别“漂亮”。但是这意味着婚姻家庭关系更加稳定了吗?没有人会这么傻乎乎地认为。

这意味着更多的人选择结婚组建家庭了吗?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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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难度最大的是法国。法国政府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女性权益,真是操碎了心。离婚后,女方如果没有收入来源,生活费用由男方支付,婚内的孩子,哪怕是女人出轨生的,抚养费也是男方的,婚内财产更不用说,分一大半给女方。结果是什么呢?大家都不结婚了,离婚要掉一层皮,离一次婚就会破产,还结个啥啊。

无需多言了,增加离婚的难度,结果是更少人愿意结婚。所以,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把不要户口本、婚姻更自由的规定的正面效应,不但抵消了,而且造成了更大的负面效应。

制定政策的,要学学经济学,搞清楚政策“看得见的”和“看不见的”,明白人的行动逻辑。不要光是说自己愿望有多么良好,没用的,要看疗效。

第二个问题,就是法律层面。

现在这个离婚冷静期,看起来是一个月,但实际上是很难的。因为它增加了两次反悔。

30天内,任何一方撤回,离婚登记就不作数了;再来一个30天,如果双方不一块儿去取离婚证,也不做数了。所以是60天“冷静”。

这就很奇怪,登记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这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一切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就是诚实信用,所以这就是单方面违约。法律怎么能支持一种违约行为,而且一支持就是两回呢?

离婚,原则上是,一方提出离婚,就是离婚的充足理由。现在却变成了,一方反悔了,就离不成。这就是让说话不算数的人更加主动,说话算数的更加被动。那这个条例的取向到底是什么?鼓励出尔反尔?鼓励言而无信?鼓励一方把另一方绑架了?这就是把一件本来可预期的事情,变得完全不可预期,增加不确定性。但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恰恰是提升可预期性。所以这又是自相矛盾的。

由于离婚如此不确定,那么当事人就会选择去法院起诉离婚,这又进一步加大了离婚的成本,增加离婚的难度。且不说诉讼费和诉讼过程的煎熬,关键是法院是第一次离婚一般判不离,然后第二次起诉,必须间隔六个月。一场旷日持久的离婚官司,能把一个人搞得心力交瘁。真心搞不懂,让一个名存实亡的婚姻苟延残喘,意义何在?

你说这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俩人都分床睡了,互相看对方就像路人和仇人了,多在一起一天都是折磨,早离一天都是解脱,你非要对他们说,你们冷静一下。冷静你大爷啊。

你说这是为了防范激情离婚?那不是还可以复婚吗?你瞎操什么心?

再加上,如果按照现行法律,离婚冷静期期间,发生性行为算不算婚内强奸?发生家暴了,是妇联又上门婆婆妈妈,还是直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处置?搞到要离婚这个程度了,有家暴史的人,会变本加厉,这就是将受害者进一步推进险境之中。

法律,要遵从天理;法律,不外乎人情。不能违背伦理法则和人情世故去制定法律,那样的法律不是法律,而是打着法律名义的命令。

结婚,需要双方合意;但离婚,只需要一方提出即可。这是个权利问题。婚姻自由的内涵是,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过去的婚姻中,女方不能提出离婚,甚至男人死了都不能改嫁,我们之所以反对这种做法,就是因为这样做侵犯了人的自由,人们反对的核心,并不是结婚不自由,而是离婚不自由。

立法部门应当有一个认识,维护离婚自由,才是真正地维护婚姻自主。如果离婚不自由,那么结婚就不积极,而且婚姻就不自由。

第三个问题,政府职能的界限。

现在,国家要求,出台社会经济政策,要考虑政策效应的一致性。

比方说,不能一方面信誓旦旦地说,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要打击网络游戏,要快递员不能把快件投递到快件箱和驿站,这就是政策不一致,大家就会怀疑,你说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是不是当真的。

再比如,一方面说要加大对外开放,另一方面,哪个女孩穿个和服逛街,或者钟睒睒他儿子是美国籍,就上纲上线,那人就怀疑你对外开放的诚意。

这实际上涉及一个根本性的问题,那就是政府职能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如果政府职能仅限于保障产权、维护社会治安,那么网游也好、快递往哪儿投放也罢,穿什么衣服也好,谁是什么国籍也罢,都是市场行为、个人产权的范畴,没有侵犯他人产权,政府根本就不应该管。那么这个时候,根本就不会存在政策不一致的问题。

正是由于越权了,管了不该管的事,而且谁都想管,所以就政策不一致了。

那么同理,谁跟谁愿意结婚,是双方的产权范畴,没有侵犯他人产权,政府就不应该管。两个人愿意共同生活,组建一个家庭,婚姻关系就成立了,并不需要神父同意,也不需要政府承担起神父的角色去盖一个钢印承认。

结婚证,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它其实只是国家提供的一个有关婚姻中财产关系的格式合同。

那么离婚,其实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问题。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国家也根本不用管,也没理由管。

离婚到底冷静不冷静,乃至一个人干其他事情,到底冷静与否,关政府什么事呢?买股票还很不冷静呢,抽烟喝酒还不冷静呢,不冷静的事情多了去了,要不要管呢?

一个没有侵犯他人产权的不冷静行为,自我负责就行了;如果不冷静行为造成了对他人产权的侵犯,那么该赔偿赔偿、该上刑法上刑法,还是他自己承担后果。人们完全可以预期到行为的后果,何必事前予以规范呢?

冷静与否,有没有客观的标准?你认为不冷静的事情,别人认为很冷静,凭什么以立法者的价值观规范别人呢?一个月两个月就冷静了,为什么不是三个月五个月呢?这个标准又是怎么定出来的?

在一个没有侵犯产权的行为中,法律以什么样的理由去插手和设置条件,都是不正当的。

立法者要更加谦卑地对待经济学规律,对待普罗大众,总有强制力无法改变的人类生存状况。推动新一轮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关键的一条就是政府要严守职能界限,让每个人自我决定自我负责。这里要插一杠子,那里要管一管,那就越权了,就不是市场经济了,就是把自己当全能王了。

立法者更不要高估立法的作用,立法条文没有了大众的支持,那就是一纸空文。以为结婚条件放宽了,大家就会跟猴子一样随便拉个母猴结婚;离婚有冷静期了,所以大家就冷静了就不离婚了;或者鼓励生育了,所以大家就跟猪下猪仔一样一下就是一窝。这是很可笑的。不能把人当机器、当物理实验、当数学公式,唯独把人不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