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可以强推吗:近代中英贸易冲突的结构性悖论
任何个人——无论是中国商人还是外国商人——试图在官方框架之外建立自主性协作关系的努力,都被视为对固有秩序本身的挑战。——作者
既然英国已经自由,中国凭什么还不自由?在英国自由派看来,继续容忍中国的行商垄断,已经不再是“商业惯例的差异”,而变成了对英国法律所确立的自由贸易原则的公然否定。——作者
英国人所主张的“自由贸易”,在观念层面预设了交易双方作为独立主体的自愿同意;但当这种主张遭遇一个以“天朝宪典”为唯一合法性的集权式政治体时,根本不容英方有和平谈判的对等资格,它便失去了得以展开的伦理基础和实践机会。——作者
1759年夏天,一艘英国商船出现在天津大沽口外。船上的人要求进京告御状。此人中文名洪仁辉,为东印度公司的一名翻译。诉状中指控粤海关贪腐勒索,请求清廷重新开放已被关闭的宁波、厦门等口岸。乾隆皇帝接到奏折后震怒,但他震怒的对象并非贪腐的粤海关监督——李永标确实被查处了——而是洪仁辉本人。一个夷人,竟敢绕过广州直入天津,视大清海防如无物。最终,洪仁辉被以“勾结内地奸民,代为列款,希图违例别通海口”的罪名,在澳门圈禁三年,期满驱逐出境。为他代写状纸的四川人刘亚匾被处死。乾隆还颁布《防范外夷规条》,进一步收紧了对外交往的限制。
这件事的结局极具讽刺性:英国人本想通过合法渠道申诉不公、争取更广阔的贸易空间,结果却换来了更严密的封锁。洪仁辉事件的逻辑后果是,此后七十年间,英国对华贸易被死死锁在广州一口,而广州体制下的行商垄断、关税勒索、人身限制,非但没有改善,反而愈演愈烈。和平诉求的失败,为此后一切“非和平手段”一点点积累着理由。
然而,广州体制之所以能在洪仁辉事件后维持数十年的脆弱稳定,并非仅仅因为清廷的强硬。更深层的原因在于,这个体制建立在一种双方都是垄断者的对称结构之上:英国一方的对华贸易由东印度公司独家垄断,中国一方的对外贸易由十三行行商独家垄断。两个垄断者之间的博弈,虽然摩擦不断,却有一种奇特的平衡——双方都拥有差不多对等的谈判资格,都受制于各自政府或特许状的约束,也都从垄断利润中获得了维持现状的动力。东印度公司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缓冲器的角色,它从自身商业利益出发,倾向于以谨慎、渐进的方式处理与广东当局的关系,而非动辄诉诸武力。洪仁辉的告状行为虽然越界,但公司本身并不主张推翻广州体制,只希望在体制内获得更好的条件。
但这种对称性,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初被英国国内的政治变革彻底打破了。
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法案通过后,辉格党政府随即着手处理东印度公司特许状的续期问题。查尔斯·格兰特在议会动议废除公司对华贸易垄断时明确表示,开放对华贸易“已由 nation 决定”,舆论的要求“建立在正义与权宜之上”。曼彻斯特商会自1827年起便设立专门委员会讨论中英贸易问题,1829年至1830年间国会收到的要求开放中国贸易的请愿书数量激增。1833年《特许状法案》最终规定:取消东印度公司的全部贸易特权,包括对华贸易,并撤销其贸易机构。英国一方的垄断,在法律层面被彻底清除了。
这一法案的关键意义,不仅在于它打开了贸易通道,更在于它改变了中英贸易冲突的结构。在此之前,两个垄断者之间的对称性虽然脆弱,却为双方提供了某种可预期的博弈框架。但1833年之后,这种对称性被单向打破了。英国散商——“自由商人”——涌入广州,他们不受特许状约束,不承担外交缓冲功能,对广州体制的容忍度极低。他们自称为“自由商人”,这一自我命名本身就构成了一种意识形态武器:既然英国已经自由,中国凭什么还不自由?在英国自由派看来,继续容忍中国的行商垄断,已经不再是“商业惯例的差异”,而变成了对英国法律所确立的自由贸易原则的公然否定。一个已经在本国废除垄断的国家,无法接受在对外贸易中继续面对一个垄断对手——这在逻辑上是不自洽的,在政治上也是不可接受的。
矛盾由此被提升到了一个此前不存在的高度。东印度公司时代,英国商人可以在垄断框架内通过新加坡转运等方式迂回经营,成本高一点和麻烦一点,体系仍在运转。1833年之后,这种迂回失去了意义。自由商人要求的是直接的、不受限制的进入,而广州体制提供的只有经由行商中介的、受严格管控的接触。两者之间不再有妥协的空间。
恰恰在这一结构性转变的前夜,另一个英国人沿着八十年前洪仁辉曾经走过的海岸线北上。1832年,东印度公司职员林德赛化名“胡夏米”,率“阿美士德勋爵”号从澳门出发,沿途经厦门、福州、宁波,最终抵达上海县城。在求见知县受拒后,带领随从顶开大门硬闯县衙。与洪仁辉不同,胡夏米此行带有明确的商业与军事双重考察目的。在吴淞口停留的七天里,他惊讶地发现,经由吴淞口驶向上海的船只,百吨至四百吨者竟在四百艘以上,来自天津、福建、广东、台湾乃至东印度群岛、交趾支那、暹罗的商船源源不断。他在报告中写道:“上海事实上已经成为长江的入海口和东亚主要的商业中心,它的国内贸易远在广州之上。”他还大胆推测,随着“交往的更为自由和扩大”,红茶和毛纺品贸易量都将大幅增加。
与此同时,胡夏米也看到了大清的另一面。在厦门,水师提督陈化成派人告知:船必须尽快离开,食物可以免费赠送,但决不允许上岸与百姓接触。胡夏米拒绝后再次上书请求贸易,清方回复依旧是“快走,不许与我们百姓接触,否则严拿百姓绝不宽容”——不是严拿英国人,而是严拿自己的百姓。在上海,苏松太道吴其泰批曰“向无此例,不准”,胡夏米抓住“夷”字的称呼大做文章,迫使吴其泰改称“英国商人”,但通商一事“一点也不让步”。胡夏米沿途还考察了清军防务细节,发现沿海防务极其薄弱,名不符实。这与此前英国使团考察的结论是一致的。
胡夏米尝试的结论是明确的:想与中国自由地和平地贸易,行不通。1835年,他向英国外相巴麦尊提交了军事方案,建议以一支小型海军舰队——各型船只十二艘、士兵约两千九百人——即可打开中国大门。四年后,鸦片战争爆发。
胡夏米的航行恰逢英国国内自由贸易运动高涨之际,也预示了即将到来的自由商人时代。当1833年垄断正式废除后,胡夏米所描绘的那个“巨大的市场”便不再只是公司的商业机会,而成为整个英国自由商人阶层的集体目标。事实也是如此,他在上海开埠后在黄滩江旁开设了自己的贸易公司。英国政府设立驻华商务总监一职,取代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试图以官方身份直接与清廷交涉。律劳卑抵达广州后试图绕过行商直接与两广总督通信,遭到拒绝,最终以军舰闯入黄埔的武力姿态收场。这一事件的实质是:当英国一方的垄断代理人被一个代表自由贸易原则的官方机构取代时,中国一方的垄断就从一种“可容忍的对应物”变成了“必须被摧毁的障碍”。
然而,在胡夏米的武力方案之前,英国并非没有尝试过最高级别的和平外交。1793年,马戛尔尼勋爵率七百余人的庞大使团抵达中国,以祝寿为名,携带众多礼物和六项通商要求——开放舟山、宁波、天津,设立北京货栈,划岛供英商居住,减免内河关税——试图以最高级别的官方外交打开贸易之门。然而,乾隆的回应只有一句“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六条全部驳回。这就是把英国扩大通商的要求,理解成夷人贪利、请求恩准,而不是平等国家间的商业谈判。二十三年后,阿美士德勋爵再次率团来华,使命一脉相承,但这一次问题甚至没有走到提出要求的阶段,就因为英方拒绝三跪九叩之礼,而将使团驱逐出境,连开口谈判的机会都未获得。两次国家级使团的失败,与洪仁辉个人事件在逻辑上其实完全一致:清朝体制不承认存在一个可以与“天下共主”对等交涉的外部政治实体,所谓外交平等权,在中国体制内根本不存在。洪仁辉的民间申诉被定性为“违例”,马戛尔尼的官方要求被驳回是“与天朝体例不合”,阿美士德甚至未被允许提出任何要求。至此,英国通过和平外交扩大对华贸易的路径——从非官方申诉到最高级别使团——已被逐层封死。
从英国自由派的逻辑来看,1833年之后的局面已经不是一个外交问题,而是一个原则问题。自由贸易在国内的胜利,必然要求它在国外的延伸;如果中国的垄断壁垒无法通过谈判拆除,那么使用武力拆除就成为一种“逻辑上的必然”。巴麦尊后来的战争辩护,其深层结构正在于此:不是中国做错了什么具体的事,而是中国拒绝承认英国已经确立的自由贸易原则具有普遍效力。鸦片只是导火索,真正被点燃的,是1833年那个法案所释放的、不可逆的逻辑——垄断一旦在母国被废除,它在海外的对应垄断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正当性,而摧毁这种垄断的手段是否正当,在英国国内也经历过激烈的争论,其中两次参与使团的小斯当东的议会发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他本人就是马戛尔尼使团中那个在乾隆面前下跪的十二岁侍童,二十三年后作为阿美士德使团的副使,又以最坚决的姿态拒绝向嘉庆叩头。返英后,他长期以“中国通”身份担任下院议员,1833年曾提出九条对华商务议案,试图以立法方式推动贸易改良。到1840年4月7日下议院辩论是否对华派遣远征军时,小斯当东已成为决定性的声音。他对鸦片的道德问题并非没有意识,此前曾反对鸦片销华,主张逐步减少输入,但在林则徐收缴英商鸦片的消息传回后,他转而认为:通过他对中国统治者性格的了解,战争不可避免——“当然在开始流血之前,我们可以建议中国进行谈判。但我很了解这民族的性格……我肯定:如果我们想获得某种结果,谈判的同时还要使用武力炫耀”。这番话在下院引起长时间的鼓掌,随后的投票以271票对262票、仅9票之差通过了内阁的对华战争提案。如果再多五张反对票,鸦片战争便不会在那时爆发。一个公开谴责鸦片贸易不道德的人,同时又是以武力强行打开中国大门的最关键推手——小斯当东的立场本身,就是“自由贸易可以强推吗”这个悖论在个人层面最直接的呈现。
**这里浮现出一个根本性的悖论。英国人所主张的“自由贸易”,在观念层面预设了交易双方作为独立主体的自愿同意;但当这种主张遭遇一个以“天朝宪典”为唯一合法性的集权式政治体时,根本不容英方有和平谈判的对等资格,它便失去了得以展开的伦理基础和实践机会。**清政府也不承认“贸易自由”本身具有独立于朝贡秩序之外的正当性。在这种条件下,英国人面临的选择似乎只有一个:要么放弃自由贸易,要么以武力制造出一个愿意谈判的对手。而一旦选择后者,“自由贸易”便立即转化为它的反面——用炮舰强加的通商条件,其“自由”的实质被战败者普遍描述成是战胜者对主权者的单方面强制。
然而,问题的另一端同样值得审视。在一个“因循守旧或大一统专制”的国家里,其实也没有悖论,因为一切有可能萌生个人自主性拓展的摩擦都被限制或扼杀在摇篮里。对内是长期的禁海,真正利益相关的老百姓的自由贸易权利,已经完全被忽视和搁置在一边。不知不觉中长期损害了国人对外贸易和相关内贸的普遍个人权利和全体经济利益。可以说是损人,也不利己。
问题已经不在于中外民间直接贸易的可能与能力的大小,而在于制度结构对“越界”的零容忍。洪仁辉事件中,乾隆处死刘亚匾的深层逻辑,不是刘亚匾犯了什么具体的罪,而是“勾结内地奸民”这件事本身威胁到了大一统秩序对内外界限的垄断性划定。胡夏米在上海张贴揭帖,承诺“公平买卖两不相欺”,试图绕过官方渠道直接与百姓建立交易关系,但在“地方当局的监视与限制下,收效甚微”。清政府真正恐惧的,不是外国人赚了多少钱,而是中国百姓与外国人之间可能形成的、不受官方控制的自发秩序。厉禁民夷交往,禁海严控,主要针对的始终是“自己的百姓”。**任何个人——无论是中国商人还是外国商人——试图在官方框架之外建立自主性协作关系的努力,都被视为对固有秩序本身的挑战。**长期以来,清廷很难理解英国那套“贸易立国、平等通商、海军护商、殖民扩张”的逻辑,以及英国人务实、固执、尚武、商业进取的“约翰牛精神”,这牛确实也够执着的。而且已经从重商主义走向自由化,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并用坚船利炮来保驾护航。
针对复杂的局面,郭嵩焘和王韬作为晚清较早“开眼看世界”的思想者,对林则徐在禁烟过程中的某些强硬做法持批评态度。他们的批评并非否定禁烟本身的正当性,而是集中在整体判断与具体方式的复合层面。郭嵩焘曾明确表示林则徐“处置洋务也不得要领”,而他之所以没有对林则徐进行公开指责,是因为“林的人格实在令人钦敬”。他们共同指向了本文所探讨的核心悖论:一个拒绝开放和平等谈判的体制,一批对世界了解极其匮乏的官员,其内部的某些正义行动(如禁烟),在缺乏外交智慧与实力支撑的情况下,反而成为对方以武力强行打开国门的借口。
因此,在中国所谓“没有悖论”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而是意味着矛盾不被允许以公开讨论或冲突、申诉、仲裁的理性程序呈现。洪仁辉的诉状、胡夏米的揭帖,以及两次使团的努力都是试图将矛盾显性化的努力,而清政府的回应始终是压制。包括对郭嵩焘开放理论的强硬打压。这种高压在短期内维护了秩序的稳定,长期来看却使中国丧失了一个关键的历史窗口:在遭遇一个拥有不同规则体系的外部力量时,如果一个允许内部民间力量自主回应的体制,本有可能通过理性博弈产生出适应性的变革;而一个将所有异质性力量都视为“奸民”或“夷狄”加以清除的体制,则只能以整体性的硬性冲突来回应外部的诉求和撞击。
从这个意义上说,**英国人的“自由贸易”悖论与中国体制的“无悖论”,构成了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前者以武力消解了“他国的对等”,后者以稳定消解了自己百姓长期和普遍的自由和活力。**而1833年英国单方面废除东印度公司垄断,恰恰是这两面硬币碰撞的临界点:它使英国的自由贸易原则从一种国内共识升级为一种对外扩张的强烈信念和冲动,也使中国的行商垄断从一种“可容忍的对应物”变成了“必须被摧毁的障碍”。鸦片战争之后,上海在条约体系下开埠,从一个县城港口迅速成长为远东最大的通商口岸,以及整个中国对外贸易的大幅度增长,恰恰是胡夏米在1832年隐约预见到的那个“巨大的市场”。但这个市场的出现,是以主权的残缺为代价的。和平贸易的诉求最终以战争的方式实现,而战争的结果又使“自由贸易”从一开始就带着强制的印记。
真实历史的复杂性和吊诡,呈现了所谓不平等的多重性。
清廷的不平等在先,它拒绝给对手一个对等谈判的身份;后来英国的不平等在于,它以武力取消了对手拒绝的权利。
两者叠加,构成了近代中英结构性冲突中深层的悖论:一个拒绝平等谈判的体制,最终被迫接受了一个以武力为后盾的“谈判”;而一个以自由为名的国家,在谈判桌下放着的却是炮舰。百年屈辱只是结果,原因才更应深入反省。 所谓“不平等条约”,从它被命名的这一刻起,就已经承载了双重的不平等——既是中国对英国的制度性拒斥,也是英国对中国的暴力性强推。
这个悖论,在理论上从未真正被解决,只是被历史地悬置了,甚至没有被公开的加以全面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