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社会的侵权与赔偿问题——邓新华不懂主观价值论
邓新华写了一篇文章《放过对错才知答案》,这个标题就非常怪异和荒唐,反映了他的伦理相对主义,连对错都不要了,只要所谓的“解释力”了。可是如果连对错都搞不清,你也就没有解释力。当然,这可以从方法论层面找到根源,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的必然结果,就是没有理论:一切都靠实证经验来“验证”,在黑暗中摸索。他们不懂得一个基本的道理:理论在逻辑和时序上先于经验,没有理论,经验不过是一堆乱麻。
对与错,永远是最重要的事。
我们不纠结这些。关注他文章的主题,是在说,主观价值论处理交易现象得心应手,但是处理赔偿问题就出现极大困境。举的例子是一个瓷碗,主观价值很高,你认为价值一个亿,但我不小心给撞碎了,难道就应该赔你一个亿?这会让“整个社会窒息”,所以现实中,参考市场价,就赔10块。
结论是:这没有解决主观价值论和赔偿之间的冲突,客观价值论反倒和“按照市场价赔偿”没有冲突。
这个结论若是将逻辑推演到极致,那就是强拆嘛。给你一个“公平的补偿价”,你就必须被拆除,这房子凝结了你多少情感,你给多少钱都不想拆,没用。“客观的市场价值”就是100万!
所以,说他们支持强拆,并没有冤枉他们。
我们可以再把这个逻辑进行推演,一个人砍掉了另一个人一只手,这只手在司法判决中的客观价值就是100万元。那么这时候会出现一个可怕的情况:假如有一个亿万富豪,他自己或者雇佣别人,去砍别人的手,反正有的是钱,砍完了给你甩100万就行了。这在邓新华看来,最有解释力了,客观价值论跟赔偿之间没有冲突了。
是不是非常荒唐和恐怖。
现实中为什么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恰恰是因为价值主观。
我们依照自由社会主观价值论的处理原则,来看看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金塞拉在自由社会的法律根基中,充分阐述了普通法的“禁止反言”规则。简单说就是:你不能提出与自己的行为相反的主张。比如你杀人,就证明你认为杀人是对的,那么别人杀你,你就不能认为是错的,这就自相矛盾了,你被禁止反言。
你在砍掉我的手时,认为砍我的手正确,且并没有征得我的同意,那我现在要惩罚你,要砍你两条腿,按照你的逻辑,当然也是正确的,且不需要征得你的同意。现在,假如你认为我砍你两条腿不对,那么你必须首先认为你砍我的手的行为是错的——你已经认罪了!假如你认为砍两条腿太严苛了,那么举证责任是你的,而不是我的,你需要证明,为什么我砍你两条腿太过严厉。
自由社会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因为一个自由社会,以产权为根基,对任何侵犯产权的行为,都必须施加严厉惩罚,才能保障个人自由和和平合作的秩序。
当然,最关键的是,惩罚问题在自由社会,是完全是市场化的,归根结底是受害者来行使这个权利和执行的。惩罚的轻与重、如何惩罚、甚至惩罚与否,完全是受害者来决定。这就是主观价值。是国有化体系和客观价值论,以及垄断的司法,才导致了惩罚变得“客观可衡量”,忽视了人的主观价值。
自由社会的另一个特征是,“灰色地带”的利益归受害者,而不是归侵犯者。受害者完全有权选择惩罚的方式。这时候侵犯者同样是“禁止反言”的,同时也是符合主观价值论的——我认为这样惩罚才能弥补我心理上的创伤。须知不论怎样,侵犯行为已经发生,受害者已经受害,如果这个时候再限制受害者选择如何惩罚的权利,那就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那这个时候,富人砍穷人手面临的赔偿困境,立即就解决了。
受害者可以砍掉侵犯者的两条腿——惩罚必须超过侵犯,否则只是还回去了,没有达到惩罚的效果。就像你偷我一万块钱,惩罚的时候,必须返还我2万,否则你只是把钱给我还了而已。仅这一条,就可以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
受害者可以选择。那么,受害者有可能非常厌恶暴力行为,这时候他的选择可能是,经济赔偿。根据禁止反言规则,侵权人无权反对,无权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那么“富人的问题”,解决方式就很清楚了。假如按照邓新华的逻辑、客观的赔偿标准,是100万元,这对受害者明显是不公正的。受害者这时候可以选择——如果他不绝对厌恶暴力——将他捆绑起来公开鞭打示众,还可以将他强制奴役,或者交由市场化的专业奴役机构来处理这些事,他的收入归我所有,直至赔偿我的损失。还可以自己、或者市场化的专业惩罚机构将侵犯者绑起来,威胁要砍掉他的两条腿,来换取他的经济赔偿。富人这时候就有可能答应将自己财产的一半或者全部交出,以赔偿自己造成的损失。
看到没有,恰恰是主观价值论会解决这个问题,才能解决赔偿的公正性问题。
在自由社会,遵循主观价值论,甚至会出现这样的场景:有些侵犯行为并没有造成死亡和严重伤害的后果,但是它是可以判死刑的。比方说,一个坏人砍掉了一位画家用来作画的手,这就相当于断了他的生路,这时候如果只允许画家对等惩罚,砍掉对方一只手,那显然是不公正的。在西进运动期间的德克萨斯,如果你偷了牛仔的马,那么会直接被处死。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有些盗贼蓄意盯梢作案,明知受害者有1万美元,他要拿去治病,这个病如果不马上治疗就会死,那么你偷走了,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这是不是比邓新华式的客观价值论要合理得多。
邓新华肯定会说,这是胡闹,造成了漫天要价和巨大的不确定性。
问题在于,这个惩罚和赔偿的不确定性,是谁引起的?是侵害者引起的,不是受害者引起的。是他自己的行为导致了这样的不确定性,他自己就要承担责任。总不能无视受害者的损失和未来的巨大不确定,而去追求侵权者的所谓确定性,那把受害者的权利置于何处?
要避免这种不确定的情况,也很简单。
首要的是,这告诉人们,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要侵犯你的同胞。
这跟强拆类似,既然我主观评价很高,我漫天要价,其实就是不想让你拆,那就别拆了。财产是我的,当然我说了算。你不可以对我赋予很大主观价值的东西进行客观测量,进行一个你认为“合理的补偿”。
其次,通过保险进行安排。我对某物的主观价值评价很高,那么我会为它进行高额的财产投保,保险公司来处理这个问题。
第三就是契约自由。通过双方契约来安排。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只要双方合意,没有强迫,按照契约处理即可。
第四我们还要强调,市场是不完美的,它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指望市场能把所有问题全部化解,那才叫乌托邦。但是市场无法解决所有问题,并不是市场失灵,市场总是有最好的解决办法,将这个问题交给计划机构和垄断司法机构进行客观测量,才会制造更大的问题。
关于主观价值的赔偿问题,我们可以说的是,经济学理论并不能给出一个先验有效的赔偿方案和赔偿额度,这是一个经验性的事务。在一个市场性竞争性的司法中,法院判决会越来越接近主观价值,维护每一个受害者的权益。毕竟,司法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司法最终也要服从民情。恰恰是垄断司法和所谓客观价值和赔偿,才能极端的,它要用统一的价值观来规范所有人,并且认为人的主观价值可以数学测量,还美其名曰这样做没有冲突。
最后顺便说一句,他在这篇文章中提到了与李松老师的讨论,李松老师只是认为,赔偿的具体额度,无法被经济学和伦理学理论先验地决定,这是一个经验问题,他从来没有“承认”所谓主观价值论与赔偿问题的“冲突”。做人和写文章,都要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