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宪法,其实一点用都没有

美国宪法的原文,从1787年到现在,改动有,但还是算不多的。

第十修正案白纸黑字地写着,宪法没有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都保留给各州或者人民。

这话说得清清楚楚,没有任何含糊的空间。

懂一点宪政理论的就会明白,宪法是一种只针对于政府的法,他的意义在于限制政府权力。

一些人就以为,这个宪法能约束权力。

但现实是什么呢?今天的联邦政府管着教育、医疗、住房、治安、环境保护、劳资关系、食品安全、药品审批、能源定价、互联网监管,这里面三分之二的领域,宪法原文里连提都没提过。

一个两百年前明确说“权力归州”的政府,是怎么一步步变成今天这个管天管地的巨兽的?

它不是靠修改宪法,而是靠重新解释宪法。

先回到宪法文本本身。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列举了国会的十八项权力。这些权力包括征税、借债、管制对外贸易和州际商业、设立统一的入籍和破产法、铸造货币、设立邮局和邮路、保障专利权和版权、宣战、组建军队等等。

这些权力的设计有一个共同特点,它们都是为了解决联邦层面才可能解决的集体行动问题。

比如,这时的宪法认为,如果没有统一的外贸管制,各个州就会互相拆台,压低关税来争夺贸易伙伴,最后所有人都吃亏。

同时认为,没有统一的货币,跨州交易的成本会高得离谱。

这些权力的授予,是十八世纪的政治家们在邦联条例的失败教训中总结出来的。

但他们同时也设计了第十修正案作为安全阀,以上列举的权力,加上宪法其他部分授予的权力,就是联邦政府能做的全部。

没写到的,都不许做。

这个框架在建国初期运转得还算不错。联邦政府能不能建一个国家银行?汉密尔顿说能,因为宪法授权国会通过“必要和适当”的法律来执行其列举的权力。

杰斐逊说不能,因为宪法没有明确授权建立银行。

这场辩论最终汉密尔顿赢了,华盛顿签署了银行法案。

但即便是汉密尔顿的宽泛解释,也有明确的边界,银行的设立必须跟列举的权力有直接关联,是为了“执行”那些权力,而不是为了创造新的权力。

在整整一百年的时间里,这个边界基本被尊重。联邦政府很少越界,因为它知道自己越界就会被最高法院打回去。

第一次重大的法理突破,发生在二十世纪初,而且契机是国会自己都没预料到的。

1895年,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奈特公司案”中裁定,联邦政府不能根据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起诉一个制糖垄断企业,因为该企业的生产活动发生在宾夕法尼亚州境内,不属于“跨州商业”。

这个判决把联邦政府的反垄断权力基本上废了。

国会和行政部门很不爽,但拿最高法院没办法。

转折点出现在1905年的“斯威夫特公司诉美国案”。这个案子涉及几家肉类加工企业串通投标、压低牲畜价格。

司法部起诉它们违反谢尔曼法,企业抗辩说它们屠宰牲畜的活动发生在芝加哥,不是跨州商业。

但最高法院这次没有接受这个抗辩。大法官霍姆斯写了一个关键性的判决意见,他说:虽然屠宰活动本身是本地行为,但这些企业购买的牲畜来自多个州,它们生产的肉类产品也销往多个州。

这个“当前商业流”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对跨州商业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此,联邦政府有权管制。

这句话里的“实质性影响”,成了后来联邦权力扩张的第一把钥匙。

这把钥匙在1937年的“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诉琼斯和劳克林钢铁公司案”中被拧开了。

之前最高法院连续打掉了新政的多部核心立法,理由是联邦政府不能管制生产活动。

罗斯福提出填塞法院计划之后,最高法院的态度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

在琼斯和劳克林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有权管辖一家钢铁公司,因为该公司的钢铁生产虽然发生在本地,但它的产品在全美销售,它的用工情况会影响到跨州商业中的劳资关系稳定。

首席大法官休斯在判决中写道:如果这家钢铁公司的生产因为罢工而中断,那么依赖它供货的汽车厂、造船厂、建筑公司都会受影响,跨州商业就会受到实质性阻碍。

因此,联邦政府有权干预这家公司的内部劳资关系。

这个判决的逻辑,等于打开了一扇巨大的门。按照这个逻辑,几乎任何一个企业的任何行为,只要它“可能”对跨州商业产生“实质性影响”,联邦政府就有权管制。而“实质性”这个词本身没有什么客观标准,只要国会愿意,它可以把任何活动定义为对跨州商业有实质性影响。

后续的判决把这个逻辑推到了极致。

1942年的“威卡德诉费尔本案”是一个里程碑。

这个案子涉及一个农民,名叫罗萨科·菲本。他违反农业调整法的配额,多种了十二英亩小麦,多收了二百多蒲式耳。这二百蒲式耳小麦他不是拿去卖的,而是留着自己吃、自己喂鸡。

他的辩护很简单:我种的小麦没有进入跨州商业,甚至没有进入任何商业,它是我自己消费的,联邦政府凭什么管?但最高法院的判决说:即使你自己消费,如果你不种这些小麦,你就会去市场上购买,那么市场的需求就会增加,市场价格就会受到影响。

如果成千上万的农民都像你一样多自己消费、少依赖市场,那么全国的农产品价格和供给就会发生实质性变化。

因此,联邦政府有权管制你自己种自己吃的小麦。

这个判决意味着,联邦政府的权力可以穿透房屋的墙壁,进入一个农民的私人领地,管制一个从未进入市场、从未跨出州界的行为。

宪法中“管制跨州商业”这几个字,已经被解释成了“管制一切经济活动”。而“经济活动”的定义又是如此宽泛,以至于没有什么是经济活动之外的东西。

甚至依据这一法则,联邦可以管制全球任何一个人的经济行为。现实中,今天的美国已经是这么做的了。

在商业条款被彻底打开之后,联邦权力的第二个法理通道也迅速拓宽了,这个通道叫“征税和支出权”。

宪法授予国会征税和支出的权力,但没有明确说这笔钱怎么花。

早期的理解是,国会只能为了执行列举的权力而支出。

但1937年的“斯图尔特机械公司诉戴维斯案”裁定,国会可以为“公共福利”这个宽泛的目标支出。这个案子的核心是社会保障法。

反对者说,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不是为了宪法列举的任何一项联邦权力,它是为了社会福利,而社会福利是宪法留给各州的事务。

但最高法院说,宪法授予国会征税和支出“以提供国防和一般福利”的权力。这里的“一般福利”,国会自己说了算。

只要国会认为某项支出是为了国家的一般福利,它就是合宪的。

这个判决把“一般福利条款”从一个修饰性的短语变成了一个独立的权力来源。

从那以后,联邦政府可以为了实现任何它认为有利于“一般福利”的目标而花钱。教育?一般福利。医疗?一般福利。住房?一般福利。艺术资助?一般福利。体育设施?一般福利。

只要钱是国会拨的,目的是一般福利,就没有宪法障碍。

最有意思的是,联邦政府很快就学会了用“支出权”来变相实现“立法权”。

它不能直接命令各州把饮酒年龄提高到二十一岁,因为宪法没有授权联邦政府管这事。

但它可以这样立法:任何一个不把饮酒年龄提高到二十一岁的州,将失去联邦的高速公路拨款。

联邦高速公路拨款占各州公路建设资金的大头,没有哪个州承受得起失去这笔钱。

于是所有州都乖乖把饮酒年龄提到了二十一岁。

同样的套路被用在了限速上。

联邦政府不能直接命令各州把最高限速设为每小时五十五英里,但它说:不设五十五英里限速的州,就拿不到联邦公路资金。

于是全国都设了。

这个“有条件的拨款”机制,被宪法学者称为“支出权杠杆”。

联邦政府用联邦税收形成的资金池,通过附加条件来引导州政府的行为,实质上实现了联邦直接立法才能达到的效果。

而最高法院在1987年的“南达科他州诉多尔案”中明确支持了这个机制。

大法官奥康纳的判决意见说:国会可以为了实现“国家利益”而对联邦拨款附加条件,只要这些条件不是“胁迫性”的。

至于什么算胁迫,标准又回到了一个模糊的判断上。

在这个过程中,宪法解释的政治化扮演了关键角色。

同样的宪法文本,在不同时期、不同法官手里,可以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1895年的最高法院认为联邦政府不能管制糖垄断,1942年的最高法院认为联邦政府能管农民自己吃的麦子。

1918年的最高法院认为联邦政府不能禁止童工,1941年的最高法院认为联邦政府能管制最低工资。

不是宪法变了,是法官变了,是他们对宪法的理解变了。而这种理解的变化,与其说是一个纯粹的法学问题,不如说是一个政治问题。

大法官也是人,他们也会受到时代风气、政治气候、公众舆论的影响。

新政初期最高法院拼命抵制罗斯福,差点被填塞法院计划摧毁。

中期大法官们风向一转,新政立法就成了合宪的。

到了沃伦法院时期,司法能动主义达到顶峰,联邦权力在民权、投票权、刑事被告权利等领域再次大幅扩张。

到了伦奎斯特法院时期,风向又转回来一些,联邦主义的幽灵偶尔出来晃一下,但已经没有人真正相信第十修正案还能拦住什么了。

仔细观察这个过程,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悖论。

宪法的设计者是想用成文的、固定的文本,来约束变幻不定的政治权力。但成文文本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它必须被解释。

而解释权最终掌握在政治任命的法官手里。

这些法官在解释文本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带入自己对“什么是一个好政府”的理解。

当整个社会的主流意识认为政府应该多管事的时候,宪法就会被解释成授权政府多管事。

当主流意识认为政府应该少管事的时候,宪法就会被解释成限制政府少管事。

问题是,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开始,主流意识就再也没有大规模地回到“政府应该少管事”的方向上去过。

所以宪法解释的方向也始终是单向的:每一次解释都在拓宽联邦权力的边界,几乎没有一次解释是在缩窄它。

商业条款被越推越宽,一般福利条款被越推越宽,支出权杠杆被越用越熟。那些曾经被认为不可逾越的宪法障碍——比如第十修正案、比如禁止联邦政府干预州内事务——在解释面前都变成了可以无限拉伸的橡皮筋。

到了今天,你问任何一个宪法学者:联邦政府有什么事情是不能做的?他们能举出来的例子少得可怜。

联邦政府不能直接命令各州的警察局长如何执法,但它可以通过拨款附加条件来间接影响。

联邦政府不能直接禁止某种产品的生产,但它可以通过征税让生产变得无利可图。

联邦政府不能直接征用州政府,但它可以通过联邦法律的优先条款来架空州法。

联邦权力的触角已经渗入了宪法文本从未授权的每一个角落。

而那些仍然留在纸面上的约束条款,就像一个被水淹没的栅栏,水已经漫过去了,栅栏还在,但它什么也拦不住了。

这个法理大厦的建造过程,没有用一砖一瓦去修改宪法原文,而是用一种叫作“解释”的神奇工具,把原文中的每一个字都注入了新的含义。

从“管制跨州商业”到“管制任何对跨州商业有实质性影响的活动”再到“管制任何经济活动”,同样的四个字,含义已经膨胀了无数倍。

从“征税和支出以提供一般福利”到“为了任何被视为增进一般福利的目的而征税和支出”,同样的九个字,已经从一个支出条件变成了一个独立的权力来源。

所有这些“解释”,在逻辑上也许都说得通,在历史上也都有迹可循。

但当你把它们累加起来,得到的那个东西,跟宪法的设计者在费城那个闷热的会议室里签下的那份文件,已经完全是两回事了。

笼子还在那里,但门早就开了。

野兽在外面逛了很久,偶尔回来看一眼那个写着“国会不得立法”的铁栅栏,笑一笑,又出去了。

你还迷信什么宪法能挡住权力的扩张吗?

规则是人观念的产物,观念变了,规则有什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