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主所造成的结果:竞相生产坏东西
但是,一旦从英国赢得独立,下一步是什么呢?这个疑问引出了民族自豪的第三个来源——美国宪法,也引出了关于“为什么这部宪法与其说是自豪感的正当来源,不如说代表了致命错误”的解释。
感谢经济与政治理论自18世纪末以来,尤其是在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和默瑞·N·罗斯巴德手中的伟大进步,我们现在能够对这一疑问给出精确的答案。根据米塞斯和罗斯巴德,一旦不允许自由进入保护与司法生产的生意,保护与正义的价格会上升,质量会下降。与成为保护者和法官相反,强制垄断者会成为以保护为由进行敲诈勒索的人:成为本应受其保护的人民和财产的破坏者和侵犯者,好战分子和帝国主义者。实际上,英国国王所造成保护价格上涨,和对古代法律的扭曲——二者都导致了美国殖民者的叛乱——是强制垄断不可避免的结果。成功脱离并驱逐英国占领者后,对美国殖民者来说,本来只有“让现存的内生的自卫权、私人(自愿与合作)的保护、以及由专业的机构和代理人提供的司法裁决来维护法律与秩序”才是必要的。
美国人不仅没有让承自英国的皇家殖民机构和殖民政府衰敝到无人记起,反而以独立州的形式在旧的政治疆界内重建了这些制度与机构,每个州都拥有它自己的强制(单方面)征税和立法权。尽管这已经糟透了,但新美国人还通过采用美国宪法和以美国中央(联邦)政府取代松散的独立州邦联,让事态变得更糟。
这部宪法规定以民选议会和总统取代未经选举的国王,但是在总统与议会的征税权和立法权方面,宪法却毫无作为。相反,英国国王未经同意的征税权,只是被假定为如此,未经明确授权,因而存在争议,但美国宪法却明确授予国会这种权力。此外,国王,理论上甚至是专制国王,没有被认为是业已存在的和不变的法律之缔造者,而仅被认为是解释者和执行者,也就是说,他被认为是法官而非立法者,但美国宪法明确赋予国会立法权力,而总统和最高法院拥有执行和解释这些人为立法(legislate)的法律的权力。
从效果上来说,美国宪法只做了这件事:与英国国王将美国殖民地视为私有财产,将殖民者视为佃户相反,美国宪法将临时的,可替换的看管者推向掌管国家垄断司法与保护的位置。看管者并不拥有国家,但是只要他们在位,他们就可以利用国家为自己及其扈从获利。然而,正如基本的经济理论所预测的那样,这种制度设计不会消灭法律与秩序的垄断者被自利驱使的、不断加强剥削的趋势。相反,它只会导致其剥削行为更少经济核算,更加短视和浪费。正如罗斯巴德所解释的那样:
一个受其财产保障,且拥有其资本价值的私人所有者,对其资源的使用会从长计议,而因为没有所有权保障,只拥有资源使用权而不拥有资本价值(世袭君主的“私有财产”情形除外),政府官员只会尽快从财产中榨取利益。如果某人只拥有当前使用权,但不拥有资源本身,那么资源很快会被他不经济地(uneconomic)耗尽,因为从长维护资源对他没有好处,尽快吃光抹净才有利于每一个使用权所有者……私有个体受其财产和资本化资源的保障,会采取长远观点,因为他想要维持其资源之资本价值。正是政府官员才必定会对财产又吃又拿(take and run),必定会侵夺财产。
此外,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了对国家政府“开放准入”——即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国会成员、总统或最高法院法官——对国家侵犯财产的抵抗衰落了;由于“公开的政治竞争”,整个社会的性格结构也被扭曲了,越来越多的品行不良者爬上了社会顶峰。原因在于,自由准入和竞争并不总是好事。竞相生产好东西(goods)是好事,竞相生产坏东西(bads)则否。例如,在杀戮、盗窃、伪造或欺诈方面的自由竞争,就不是好事;它坏得不能再坏了。然而,这正是公开的政治竞争——即民主——所造成的结果。
每一个社会中都存在觊觎他人财产的人,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都学会了不依这种欲望行事,甚至会对心怀觊觎感到羞耻。尤其是在无政府-资本主义社会,任何以此欲望行事的人,都会被认为是罪犯,并被武力镇压。相比之下,在君主统治下,只有一个人——国王能够将自己的欲望施于他人财产之上,并且正是这一点,使他成为一个潜在的威胁。然而,因为只有国王可以征掠,而其他人被禁止做同样的事情,他的一举一动都会遭到极大的怀疑。此外,国王因高贵出身被偶然选任,他唯一的独特品质来自于他的教养,他从小被作为未来国王以及王朝及其地位的维护者培养。当然,这并不能保证他不会成为恶魔。然而,同时,这也不能排除,国王可能实际上是个没有什么害处的半桶水,甚至是一个清白正派的人。
与此对比鲜明的是,通过自由开放对政府的准入,宪法允许任何人公开表达对他人财产之渴望;实际上,由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每个觊觎他人财产者都受到了保护。此外,只要获准进入政府,每个人都允许依此欲望行事;因此,在宪法之下,每个人都成为潜在威胁。
的确存在这样的人,他们不为损人利己之欲望、对可颐指气使他人之欲望所动;也就是说,有些人的愿望只是工作、生产和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然而,如果政治——通过政治手段,即征税和立法的手段获得商品——是被容许的,即便是这些人畜无害的人也会被深深地影响。为了捍卫自己的自由与财产免受那些更少道德顾虑之人的侵犯,甚至那些诚实的、努力工作的人,也必须成为“政治动物”,花费越来越多的时间和心力提升他们的政治技巧。鉴于政治成功所需之性格与天赋——英俊的外表、社交能力、演讲能力和个人魅力等等——在人群中分配不均,那么,那些拥有这些独特性格和技巧的人,与缺乏这类质素的人相比,在稀缺资源(获得经济成功)的竞争中,就具备了合理的优势(sound advantage)。
更糟糕的是,鉴于每一个社会中认为每件事物都值得拥有的“贫乏者”多过“富有者”,那些政治天才——他们对攫取他人财产和对颐指气使他人很少或几乎没有禁忌——相对于那些存在类似道德顾虑的人,就拥有了明显的优势。也就是说,公开的政治竞争有利于侵犯性的(因而是危险的)而非防卫性的(因而是无害的)政治天才,并从而滋养并光大人们的蛊惑人心、欺骗、撒谎、机会主义、腐败与贿赂等特殊才能。因此,那些被不可撒谎和不可盗窃等道德顾虑羁绊的人进入并在政府中取得成功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小。那么,与国王不一样,国会议员、总统和最高法院法官不是也不可能是偶然获得其职位。更确切地说,他们爬到他们的位子上,是因为他们精通毫无道德禁忌地煽动民众。此外,即使在政府的轨道之外,在市民社会内部,个人不断爬上经济与财务成功的巅峰,也不是因为他们的生产能力或企业家才能,甚至也不是因为他们卓越的防御性的政治技能,而因为他们是技能高超、不择手段的政治裙带企业家及说客。因此,宪法实质上确保了极度危险的人爬上政治权力的顶峰,而人们的道德行为和伦理标准会全方位沦丧和扭曲。
此外,宪法规定的“分权”在这些方面并没有带来任何不同。两个甚至三个“错的东西(wrongs)”不会缔造出“一个正确的东西(a right)”。相反,他们导致了错误的滋长、累积、强化以及加剧。没有作为政府执行部门领袖的总统之合作,立法者无法将他们的意志强加给不幸的臣民,反过来,总统会利用其地位和资源影响立法者和立法。尽管最高法院可能否决国会或总统的特定法案,但最高法院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确认的,并且在资金上依赖他们。作为政府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们对限制政府,从而限制他们自己的权力毫无兴趣,但是有浓厚的兴趣去扩张这种权力。
摘自汉斯-赫尔曼·霍普《民主:失败的上帝》;中文翻译:可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