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寓言:“邓新华的碗”,到底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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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读者就是这样,你讲了一大堆理论,他不会举一反三,还是不知道怎么理解具体的个案,非得要嚼碎了喂给他他才能懂。那我们就说说“邓新华的碗”,到底怎么赔。

主观价值完全可以解决和赔偿之间的冲突问题。

我们首先要知道,既然是主观价值,那就是千人千面,而且,一个人的主观价值,随时会变。绝对不存在新古典和芝加哥经济学假定的那样,有一个“计划”好了的价值表,而且可以测量,人就会如此这般价值排序,据以作为行动的指南。这个我们解释过了,没有一成不变的价值排序;价值排序,只能在行动中才能展示;而且,行动是单次的,不能假设连续性。 当我们在批评“理性人假设”的时候,到底是在说什么?

那好,我们由简入繁,展开这个分析。

假设这位读者的女朋友到他家里来了,不小心打破了他妈妈留给他的碗。这个碗在以前,他认为是无价的,是妈妈留给自己的念想,千金不换。但是在女朋友打碎碗这一刻,他的价值排序可能立即就变了。他可能心里也有点难过,但是会自我安慰,其实也就是普普通通一个碗而已;然后会装作若无其事地说:没事啊,碎碎平安,没吓着你吧,你的香香小手没事吧?

嗯,他根本就不要赔偿了。因为这个时候他的主观价值排序是:“娶了媳妇忘了娘”——他把维持与女朋友爱情带给自己的满足,排在了睹物思人的心理慰藉带来的满足之上。

冲突解决了。

假如是他的朋友呢,毕竟到家里来的,陌生人概率很小。不小心打碎了,咋办?

他会期待朋友给他诚挚道歉,抚慰自己受伤的心灵,朋友会给他道歉,买点东西、请他吃饭表达歉意,他由此原谅了,这就是赔偿。如果朋友做不到,或者令他不满意,他可能会绝交,这也是对他朋友的惩罚——让朋友失去一分友情和与他交换合作的机会,并且在内心煎熬和愧疚中度过很长时间。

冲突解决了。

注意:一定要逻辑一致地价值主观,不能以独裁者心态看待他人的选择。金钱赔偿是赔偿,满足受害者的情绪价值,当然也是一种赔偿。

问题来了,假如是一个陌生人,或者他根本就不认这个朋友,这时候就说,我这碗价值一个亿,你必须赔我一个亿。

它必须建立在以下前提下:

1、明示。以可识别的方式告知,我这个碗价值1个亿,谁搞坏了,就赔我一个亿。

这个明示有效力吗?

有。因为产权就是排他性的规范,我的财产,当然由我来估值。

这个估值,并不是邓新华说的,只在交易中有用,在赔偿中就没用。在交易中,你对自己的财货评值很高,要价很高,但是那必须接受消费者的主观评值。你可以要价,我可以不买。既然你都拿来交易了,就说明它并非无价,所以就有了讨价还价的空间。只要双方合意,交换达成,对双方有益。至于具体的价格,是一个经验问题,一切取决于这只碗对交换双方的边际效用和机会成本。

在赔偿中,我在明示的前提下,要求赔1个亿,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侵权是你造成的,我是受害者,你要对你的侵权行为负责。

那这个时候,结果就基本确定了,我会小心翼翼,绝对不靠近你这个宝贝碗;更有可能的是,我根本都不会到你家里去。

你会发现,由于主人对他的碗估值很高,产权规则发挥作用了,别人会倍加小心,甚至不接近你的财产范围,产权人的财产,得到了保全。这正是自由社会必须的,也是产权人期待的结果。

正如我的茅草屋,我开价10个亿,就是为了让国王和强拆队滚远点。

还有一种可能,尽管明示了,有人还是不小心,造成了侵害,但那也并不意味着必然赔1个亿。注意,人的主观价值排序一直在变,也许对方痛哭流涕表达歉意,也许他的某个举动让你原谅,也许你经过评估,发现对方根本不可能赔你那么多,你的价值排序就随之改变了,你们重新商定了一个赔偿金额。

真实世界里的人,不都是这样行动的吗?先争取最好的结果,如果不行,那就做出妥协,到最后勉强答应。但是勉强答应也意味着,达成协议比不达成,对自己更有利。自愿交换总对双方有益,否则交换不会发生。

问题也解决了。

2、行动展示偏好。

行动展示偏好,就是一个人的价值排序到底是什么,我们不看他嘴上怎么说,而是可以通过他的行动推断出来。

新古典和芝加哥,也有一个类似的概念,我们可以称之为“显示偏好”。但是他们这个概念与行动展示偏好完全是两码事。

萨缪尔森认为存在一种潜在的偏好量表,它构成了一个人的行为的基础,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他的行动过程中保持不变。然后,萨缪尔森使用复杂的数学程序,试图根据他众多的行为“映射”出个人偏好量表,并且要在“操作意义上”进行测量。他们认为主观价值论中的序数效用论无法量化,“没有操作意义”,所以就不是科学。

是不是跟邓新华的说法一模一样?

他的根本性错误就是:假设个人价值偏好表随时间保持不变。这是一个荒唐的假设。没有任何理由说,一个人在此时此刻的偏好表,到了彼时彼地仍然如此。所以他们就是把人当机器研究,然后用“怎么假设不重要,重要的是可以证实证伪”来为自己辩护。

警察查案和法院办案的过程中,也必然遵循逻辑和人的行动基本原理。证明了某人不在案发现场,那就排除其作案可能,因为A不可能是非A,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两个地方;他们要用很多你的具体行动,来证明你具有什么样的动机,作为定案和量刑的依据。

具体到邓新华的碗,情况就清楚了。

假如你根本就没有明示,现在双方对赔偿金额出现了较大分歧,告到了一个双方认可的市场性法庭上,侵害者现在可以举证:你根本就没有明示,没有告知我这个碗的重要性,我的确是无意而不是故意的。

法庭会调查质证,确认你没有明示;同时,既然你认为这个碗如此重要,你却并没有把它珍藏起来,而是草率地随意地摆在桌子上,你的行动证明了,这个碗对你来说并没有宣称的那么重要,你就是把它当做一个普通的碗在对待。这时候,你却非要说自己的碗无比重要价值连城,那就成敲诈勒索了。

法庭这时候会做出调解或者裁断:鉴于侵害方强有力地证明了自己非主观故意,你既没有明示,也不能证明这个碗对自己的重要性,那么按市场价赔偿,外加对方道歉,或者赔偿精神损失费(比如)500块——经济学理论并不能给出一个先验有效的赔偿方案和赔偿额度,这是经验性的。

既然是市场化的司法,它不敢乱判,否则就会被淘汰出局;同时,这必定是原被告双方共同认可并选择的司法机构,任何一方不信任这个司法机构,就不会到这里来打官司了。因此,司法机构判决的认可度很高,定分止争的目的更容易实现。

这时候邓新华必定又要说:你看,你到底还不是按照“市场客观价值”来赔偿吗?你说主观价值论有优势,我承认,但是客观价值论照样有它的优势,各有各的优势和缺陷。

不是的。

当我们说一只碗在市场上的价格就是10块钱的时候,这个10块钱似乎是客观的。但是这里的客观并不是指价值内在地蕴含于某物之中。一切市场“客观的价格”,恰恰都是由人的主观偏好决定的,并且随着人的评值变化而变化。从来没有一成不变的“客观的价值”。

市场价值看起来“客观”,不过是由于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多,价格的“边际对偶”区间会越来越小,一个新的市场参与者加入,可能在边际上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这时候任何人都可以将市场价值视为一个给定的事实。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姑且说,商品的市场价值是“客观”的。

如果你认为市场价格就是一个客观的数值,可以用来测量主观价值,并形成一个不变的排序表,那就误解了价格和价值理论本身。边际效用规律,就是用来解决价格形成机制的,它就是主观价值论的一个必然推论。

重要的是,在市场交易中,我愿意花10块钱购买一只碗,是因为我主观上认为10块钱的价值低于一只碗,而对方与我的主观评值相反,所以交换发生。而在赔偿协议中,我愿意接受10块钱的赔偿外加道歉,同样是因为,我认为这个赔偿的价值高于我的心理损失,否则我就不接受;而对方之所以愿意这样赔偿我,也是因为他这样做心理收益高于损失的金钱和道歉带来的心理损失。这个时候你也不能说,他原来对这个碗的估值是1个亿,现在成10块了,所以就变成客观的了。因为他的主观价值排序已经变了。

因此,赔偿协议中的约定,同样是交换行为,不论方式是什么、金额是多少,同样是主观价值的表达。你不能认为这时候赔偿金额恰好就是市场价格,而认为这就成客观的了。在人的行动领域,没有什么是客观的。

经济学揭示的规律性,在任何个案中,都必定是普遍有效的。如果总是有例外,那就已经否定了原理本身。

所以,并不存在交易中主观价值有解释力,赔偿中客观价值更有解释力这种分割;没有主观价值论在赔偿领域就不适用了这样的问题。这实际上就是直接否定主观价值论。已经在论述中否定主观价值论了,却一直说我支持主观价值论,这是一种学术上的虚伪。

说到最后,你有没有发现,“邓新华的碗”这种假设本身就非常荒唐?这种假设与真实世界里的行动人有什么关系,在现实中有什么用处?没有。这不就是假设了一个“布里丹的驴”,并且把人当那头蠢驴吗?不就是用一个模型,来削足适履地测量人的行动的“黑板经济学”吗?它跟奥地利学派立基于真实的人的行动的因果现实主义相比,到底谁的“解释力”更强?

以后,“邓新华的碗”,可以作为一个数理经济学模型假设的寓言,来警示后人:不要用物理学的所谓客观方法研究人,而要关注真实世界的人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