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时代的HR,已经异化了!
前天批评N+1,一位HR在评论区讲了一大堆法条。
这让我很惊讶,为什么呢?因为HR,居然不能认知到,这是一种管制。他居然认为我不懂企业管理 ,不好意思啊,本人办企业自2004年开始,已有二十一年历史了,不过,我招过的HR,大多是不合格的。
为什么?
因为,现在的HR,早已异化了。
不断来应聘的HR,都宣称自己对劳动相关法律很熟悉,这时,这个HR是一个什么职位呢?是一个风险管理部门的职位,其实,他起到了半个律师的作用,就是防范企业用工风险。
但,我心里的HR从来不是这个职能。
人力资源经理,这个职位名词,不是一个防范风险的岗位,而是一个创造利润的岗位,在我的管理思维中,人力资源经理,核心职能是两个:
第一、防止员工欺负老板
老板是职场上的弱势群体,一个员工招进来,特别是写字楼里的岗位,你如果不进行好的管理,员工就会摸鱼,并且没有办法交付业绩。
如何设定基本的绩效,特别是很多难以量化的岗位职责,如何进行考核,这是一个人力资源经理能力的体现。
第二、如何让人力资本增值
防止员工欺负老板是底线,是基本职责,更优秀的HR,应该还能通过合理的激励,让员工这一人力资本,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
他必须清楚,一个人的行动因是什么,如何将员工的潜能发挥出来。
一个优秀的员工,到一个人力资源激励机制不够好的企业里,一样可以变得平庸。
企业家雇人,不是买包烟。
烟的交付是有确定性的,但人的劳动的交付,可以千差万别。
人力资源经理,类似于采购经理的职责,如何用最合理的价格,买到最优秀的服务,并确保最优秀的服务能持续供给。
任何人与人之间的合作都有巨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提升劳动力交付劳动力产品的确定性,是人力资源部门最重要的工作职责。
当一个HR天天在老板面前说,要搞这个流程,要搞那个流程,要防止员工来仲裁你时,这只是一个隐形的劳动法律师罢了。
他扮演的角色,是如何与外面那个撺掇着劳工来告公司老板的人进行法律上的攻防战。
他会对老板说:你辞退员工,一不小心就会被告为非法辞退,老板呀,所以HR部门要加预算啊,每一个员工入职,要签的东西要完整,职责要说清楚,要细节到可标准化,可量化,只要他没有做到,就可以判定为不合格,这样你辞退才不是非法辞退。
外面那个律师也在教员工,如何搜集证据,如何录音。
对,现在的HR主要干的就是这种事,做法律上的攻防战。这是什么提升生产效率的事吗?不是了。
美国大学由于要接受政府拨款,于是政府就有很多考核,大学里行政人员就要增加,以应付这种考核,这也是一种攻防战。外面的官僚想找你学校的茬,不找出问题,他哪有存在感?大学的行政人员要想办法拿到这笔钱,就得应付各种表格考核,以防止被针对。
这就是企业的行政化。
现在各大公司里HR部门和法务部门从事这类工作的人越来越多了,而这类组织,是纯纯的费用部门,甚至他们的绩效也考核不了。
企业老板都计算不出来,花钱请这批人,减少了多少开支,增加了多少利润,因为他们都是处理这类行政风险事故的,而这类事故支出有多少,天知道。
美国的医院,包括中国的医院,甚至医生都要参与各种表格的填写,以应对医保的考核,这也是行政化。
HR这个岗位,当天天在念法条时,这个企业就开始在行政化了,他应对的是劳动合同法这个标准的考核。
当然,现在企业必须要有这种风险意识,否则,很容易被搞出巨额经济损失。
但HR要搞懂,这个考核的本质是什么?
这是一种管制。
这种管制不允许企业与劳动者自由签订契约,是国家颁布的一份标准制式合同,是在规定,不管你们双方意愿如何,必须得按我的意思签。
里面所谓的名词,不重要。
什么代通知金,什么叫补偿,什么叫赔偿,那只是一种管制下的腐败名词,本质上,所有的强行规定企业要出的钱,都叫罚款,是违反这一管制的罚款。
当下的劳资仲裁,大多数是劳动者在告公司,其真正的本质是在说,这个企业违反了强制合同规定,违反了相关的管制要求,因此,他是违规的。
相对于其他的违规, 比如环保,罚款是交到政府手里,而劳动管制的罚款,是一部分交到劳动者手里,比如N+1\2n,另一部分则要交到政府手里,比如补缴社保公积金和滞纳金罚款。
本质上,他依然是违背了某一行政规定后的罚款,而不是双方自愿契约下某方不守约的追偿。
他甚至不能叫民法体系下的东西,因为行政规定在前。
所以,HR在公司里充当了半个行政律师职责,但却搞不清事实的本质。
我们可以进一步比较两件事,一件事叫结婚,一件事叫上班。
这两件事,都是合作关系,且只与钱相关。
婚姻在法律上,与感情无关,结婚证本质上是一纸合同,是夫妻成立了合伙公司,至于双方要如何处理双方共有财产,有两个规则:
第一种规则:国家也有一套规范,有点像劳动合同法,比如会规定财产对半分,比如会规定某方必须支付抚养费,但这只是像,不是实质,他与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
为什么?因为这套规范不是强制性的,他只有在双方没有签订婚姻契约(民间一般叫婚前协议),才成为一个默认合同,既然有得选 ,这就不能叫强制。
第二种规则:就是双方可以自由签订契约,万一出现纠纷法官是依据这一份契约来评判哪一方违约。
因此,在中国,结婚依然是自由的。
虽然,个别领域,哪怕签了婚前契约,法官还是会学习欧美法官,破坏自由契约,用所谓的自由裁量权来推翻契约。
但总的领域,婚姻是自由的,你不签婚前协议,不能怪政府。
但劳动合同领域,双方已经失去了自由契约权。
劳动合同法这一法规本身,就是与合同法冲突的,为什么这么说?
请看合同法中的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你看看,二三四条,明确说明了,劳动合同,也属于合同法管理 ,有双方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当然有杠精会说,法律的 “干预”,是设定底线规则(如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必须缴纳社保、不得随意辞退),而非禁止双方自由协商 —— 这不是 “非法干预”,而是为自愿订立划定公平的底线。
语言的博大精深就在这里了。
如果婚姻法规定,婚前协议必须是平分所有双方的财产,也是设定底线规则,那还叫自由自愿契约吗?当然就不是了。
比如法国法律规定,男人必须给前妻赡养费,并规定了收入的比例,直到前妻结婚为止,这是什么狗屁底线规则吗?
不!这就是对男人离婚的罚款。
这种罚款,最终形成了一种价格,就是婚姻的价格,人为抬高了结婚的门槛,使得结婚更难。
所以法国很多男人与女人,住在一起,生了孩子,但就是不结婚。
而一个法国女人,收到求婚,会高兴得流下眼泪,特别兴奋,为什么,这个男人爱他爱到敢当长期饭票,不怕离婚风险了,还不兴奋吗?
你用罚款来抬高交易的门槛,当然就难以成交了。
劳工与老板不也一样么?N+1,不是不可以,自愿协商呗,你以为自由市场就没有各种补偿金吗?多的是。
对于稀缺人才,给安家费,给房子租金,给一次性入职补偿的多的是。远比N要多的多。
一个公司里的优秀人才,熟手,要离开公司,老板开出涨薪,给股权,给假期的各种条件,这不是很正常吗?
那么多大厂员工赚几千万,甚至上亿的收入,是老板大方吗?不是,是老板想赚更多钱的必然手段。
只要你能力强,够稀缺,就哪怕是你能力一般,只要你在公司里对老板的话执行力强,易沟通,也能得到更高的报价。
我工作以来,碰到的最好的一个伙伴,就是我曾经的一位副总,他几乎全年无休,我安排的事,基本上当日事当日毕,交给他的工作任务,从来都没有让我失望过,我没有想到的,他能提前想到,刚在我公司上班时,他只是一个产品经理,月薪八千,一年后提成副总,两年后他离开我时,已是两万的月薪,但优秀的人才,我还是没实力留下,因为他有更大的目标——自己创业。
全过程,不需要他和我说他要多少薪水,每一次都是我发现他有可能要离开公司,而主动提出加薪。
我自己年轻时在广州一家公司打工时,在公司年龄最小,才二十五岁,但却是这家分公司的负责人,有公司配车,有司机,下面有十几号三十多岁的老油条,无他,老板信任我,因为我工作只有一个目标,达成老板的目标。
为此,我与老板工作时间同频,全日无休,全年无休。同时,所有的采购事务,我一分钱不搞,这在当时拿回扣成风的珠三角,让老板惊叹不已。
你看,我当时可没有什么特殊的能力,敬业罢了,但我在2002年时就已经年薪二十万了,我只是一个普通的专科生罢了。
而当时我司的普通职员,月薪不过一千。
同样,做生意,我也是这么做。
老板不就是客户吗?打工和做生意有什么区别呢?
十几年前,为了做一条广告片,设计人员做得不满意 ,当天晚上客户着急了,因为第二天就要用,我一晚上通宵,临时自学剪辑,自己把客户要的感觉做出粗剪镜头,第二天早上六点发到客户手机,客户马上认可,再给外包广告公司剪辑师打电话,让他立刻到公司,按我的创意剪辑完成,在十二点交付完毕。
这个客户后来给了我一百多万的业务做。
什么牛马?我为别人打工和当老板的状态一模一样,都是全力以赴。
我在为自己做牛作马,我为家人做牛做马,因为服务好了老板,服务好了客户,我就有更高的收入,就能过上好日子。
这本是自由市场当中最为基本的观念。
因为,劳动力交付,不是靠一纸契约就可以达成的,契约只是守住基本底线,也就是干了活,对方得付钱。
但要让劳动力变得值钱,这纸契约卵用没有。
我前二十多年,主要从事营销策划行业,我经常说,要给到客户惊喜,才能让客户产生忠诚度,我打工也好,做生意也好,都是这个思维。
今天,如果我还去打工,如果我干完一个月,老板说,你工作让我不满意 ,我会怎么做?我会道歉,然后退还工资,然后走人。
你以为我在说大话?不!
就在几个月前,一个多年前的客户找到我,要我做产品发布会PPT,但我现在的企业,业务转型了,已经没有美工了,我自己当年也是PPT高手,但十几年过去了,手生了,做出来的东西,客户不满意,折腾了一个月,反复改,结果是,我退还全款一万五,因为我自己也是老板,如果我花钱做了一套不能用的PPT,那就是亏损,对方的劳动在我看来,也是一文不值。
当然要退钱。
能长久的合作,必定是建立在你为他人创造价值之上的。
除非,我想在客户圈子里信誉败坏掉,否则必然要退钱。
是我道德高吗?当然不是,是因为商圈信誉是我在这行吃饭的本钱,要是信誉没有了,就不会有人有活找我了。
同理,只要你能创造价值,钱,从来都不是问题,只是一个结果罢了。
但当下的劳动法管制,已经毒化了很多打工人的思想。
他们把管制,当作法律 ,将罚款,当作自己的权利。更有甚者,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几年,然后去告老板,要求他给自己交社保。你在进入这家公司时就知道没有社保,你不辞职,工作几年后你说对方亏欠你的?
如果劳动力市场契约精神失去,所有的员工都努力透过管制法律来获取非正当利益,那么,这样的社会,会好吗?不会好!
因为,坑自己的客户,自己怎么可能好得了?
这些劳动者只是没有受到客户圈的制约罢了。他们以为,换下一家公司,自己在上一家公司的作为,就不为人知了。
当下人力资源招聘圈,在开始流行背调了,原本背调只是针对高等级人才,现在在下沉,发现有过仲裁记录的,都不会录用了。
这又让很多是因为老板违背契约而发动仲裁的劳动者收入受损,当你多次面试都不成功时,自然而然,会降低自己的报价。
劳动法管制下,仲裁历史的数据库正在通过市场在形成,严防死守成为了企业面对劳动管制的一种手段,各种外包平台也在迅速崛起,企业很多岗位不招人了直接网上找外包,就一个价,完成就付款,或按小时结算。
很多劳动者也开始要接受没有稳定的收入,而是接一单赚一单的钱了。
零工经济、非”正规“就业、第三方劳动派遣盛行,就是必然。全世界任何一个劳动管制多的地方,都是如此。
这就是这类管制带来的必然结果,因为他在制造劳资对立,他在破坏自由契约,他在让劳资双方相互防范相互视为法律对手。
另一个危险的方向是,婚姻法的管制也有向劳动合同管制的方向在发展,如果真的这么发展,结果将是,结婚的人口还是暴跌。
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
自以为保护了劳动者,结果必然是劳动者成为最大的受害者,看看阿根廷,菲律宾,印度这些劳动法管制多的地方吧,问问AI吧,你就知道,人家可比中国要“文明“得多,劳动法要完善得多,但也要穷得多。
有时,劳动法管制是可以把劳动者逼到吃不上饭(阿根廷、印度),把劳动者逼出国门去国外打工(菲律宾)的。
可惜,大多数劳动者还以为是什么福利,天天在那里叫,要五天八小时,要废除996,痛骂不守劳动法的老板。
要让历史实证经验来证明你错了,代价太大了。当然即使有一天,中国也走到这一步,全面实行所谓文明的劳动管制规则,搞到民不聊生,这些人也不一定会认知到,这是害了他们的制度。
你看非洲人穷成这样,都在搞五天八小时呢。
连一个五天八小时,是一种对劳动力出售时间的限售政策,是在用权力管制自己的行动都搞不明白,还把他当作文明。
天天在网上求人砍你一刀,那不穷才怪。
至于那位HR,天天只懂劳动法管制的,去法务部吧,你不懂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