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问题:自由意志主义思想内部最激烈的争论

一、引言

汉斯-赫尔曼·霍普(Hans-Hermann Hoppe)是奥地利经济学派中一位杰出的学者,也是无政府资本主义理论的领军人物。作为默里·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的学生和思想继承者,霍普在自由意志主义理论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以其对私有财产权的激进应用以及对民主和国家的深刻批判而闻名。他的著作常常挑战自由意志主义内部的传统立场,使得他对移民的看法成为该运动中一个备受争议的焦点。

移民政策在自由意志主义思想内部是一个高度分裂的问题。传统上,许多自由意志主义者主张开放边境,认为国家施加的限制侵犯了个人自由和不侵犯原则。然而,以霍普为代表的一股重要反向思潮,尤其是在现有国家结构下,主张限制移民。这场内部辩论凸显了在解释和应用核心自由意志主义原则以应对现实世界复杂性时存在的根本差异。

本文旨在对汉斯-赫尔曼·霍普限制移民的论点进行全面而批判性的分析。下文将详细阐述他的理论基础、政策建议以及他对无国家社会中移民的最终愿景。同时,将呈现针对他观点的主要批评意见,特别是沃尔特·布洛克(Walter Block)的论点,并将这场辩论置于奥地利学派更广泛的思想传承中进行探讨,包括与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和默里·罗斯巴德的比较。

二、汉斯-赫尔曼·霍普的移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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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关于移民的理论体系根植于其对私有财产权的绝对尊重,这是他与导师默里·罗斯巴德共享的核心原则。他认为,在一个真正自由的无政府资本主义社会中,每一寸土地,包括街道、广场或社区,都应被私有化 。这种彻底的私有化将消除普遍理解的“公共空间”概念 。

A. 私有财产权的首要地位

在这种完全私有化的体系中,霍普认为,传统意义上的“移民自由”将不复存在。相反,财产所有者将拥有“不受限制或受限制的产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标准决定允许或禁止任何人进入其财产 。这意味着所有移民都将本质上是“受邀”的 。准入或排除的标准将完全由个人所有者或所有者协会自行决定,允许基于“种族、民族、语言、宗教、文化或任何其他理由”的歧视 。进入某些地区可能很容易,而进入另一些地区则可能几乎不可能 。

霍普明确指出,在这种设想下,不存在所谓的移民自由。相反,存在的是许多独立的私有财产所有者根据其不受限制或受限制的产权,自由地允许或排除他人进入其财产。他进一步阐明,这将导致移民或非移民、包容或排他、去隔离或隔离、非歧视或歧视的程度,完全取决于个人所有者或所有者协会所允许的种族、民族、语言、宗教、文化或任何其他理由 。这种对私有财产权的绝对强调构成了霍普移民理论的基石。

这种对私有财产权的绝对强调,自然而然地延伸到了“契约社区”(Covenant Communities)的概念。如果个人拥有绝对的私有财产权,那么他们逻辑上也有权自愿结社,并为进出其集体财产设定条款。这一原则延伸到形成社区,其中居民签署协议,定义社区的性质。如果一个个人财产所有者可以排除他人,那么一个财产所有者集体(一个社区)也可以集体决定公共财产的规则,并排除那些其生活方式或信仰被认为与社区既定目标不符的个人。这直接导致了霍普的“契约社区”概念 。其含义是,在这样的社区中,歧视,甚至“物理分离和驱逐”那些违反契约的人(例如,“倡导另类、非家庭和亲属中心生活方式的人,如个人享乐主义、寄生主义、自然-环境崇拜、同性恋或共产主义”),是财产权的自然和合法行使 。这揭示了激进的自由意志主义财产权应用可能导致的反自由结果,其中结社自由隐含着歧视和排斥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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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自由贸易与限制移民:一种一致的立场

霍普直接挑战了自由意志主义者普遍持有的一个假设,即主张商品和资本的自由贸易必然意味着主张人员的自由流动 。他明确指出,这些立场并非“智力上不一致”,并且可以逻辑地将“自由贸易与限制移民”结合起来 。

对霍普而言,关键的区别在于互动性质的自愿性。自由贸易本质上是自愿的,总是涉及“一个愿意的买方和一个愿意的卖方” 。相反,移民,特别是在存在公共财产的国家背景下,往往缺乏这种双边同意。移民可以“凭自己的意愿在公共道路上移动,前往他们不一定受欢迎的地方” 。

霍普认为,这种未经邀请而进入公共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强制融合” 。他强调,“正是人类结社和分离的绝对自愿性——没有任何形式的强制融合——使得种族、民族、语言、宗教或文化上不同的人们之间能够实现和平关系——即自由贸易” 。这意味着强制融合破坏了和平共存和自愿交换的根本条件。批评者也承认霍普对这一问题的独特视角,指出移民对他而言是一种“单方面行动”,即移民进入一片并非所有所有者都接受的领土 。

霍普对自由贸易和移民的明确区分揭示了对自由社会中互动本质的更深层次关注。这不仅仅关乎经济效率,更关乎维护自愿结社和避免不情愿地与他人接触。如果自由贸易被定义为个人之间自愿的交换,那么任何缺乏这种同意的互动,特别是涉及未经邀请而物理进入财产的行为,都是有问题的。霍普将“侵犯”的概念从私人财产扩展到公共财产,认为后者虽然表面上是“公共”的,但仍然归纳税人所有。因此,未经邀请进入公共财产类似于强制互动,这破坏了和平、自愿关系的基础。这凸显了他对文化和社会凝聚力的重视,认为这是真正自愿主义的宝贵成果,即便这可能意味着放弃大规模移民带来的潜在经济收益 。

C. 国家、公共财产与福利政策

霍普承认,在当前国家主义的现实中,公共财产(如道路和公园)确实存在,而国家应代表纳税人充当“守门人” 。他认为,公共财产是“由国内纳税人创造的”,因此他们应被视为其“合法所有者” 。鉴于此,国家作为纳税人的受托人,应“以私人所有者管理自己财产的方式”来管理这些公共财产,这意味着采取高度限制性和选择性的准入方法,以最大化领土的价值 。

霍普论点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是福利国家对移民的有害影响 。他指出,“这些国家的福利政策意味着移民将导致经济崩溃” 。在福利国家中,移民可以获得国家资助的福利(例如,道路、公园、医院、学校),而无需私人财产所有者的邀请,从而有效地将“大部分成本社会化(外部化)给其他财产所有者” 。这为人为地刺激移民,特别是来自低工资地区的移民,加剧了“强制融合”问题 。

霍普的福利国家论点是其限制移民立场与自由意志主义原则相协调的关键策略。通过将福利国家视为开放移民负面经济和社会后果的主要原因,他可以主张限制措施本身并非对国家权力的认可,而是在现有国家干预下,为减轻其有害影响而采取的必要“次优”政策。这使得他能够在倡导国家对移民采取行动的同时,保持其一贯的反国家立场,将其观点定位为对国家和公共财产仍然存在的非理想世界的务实回应。这种立场体现了自由意志主义原则的一种战略性调整,旨在应对在国家主义条件下社会衰退的感知。

D. 对民主的批判与政策含义

霍普的移民观与其对民主的广泛批判紧密相连,这在他的著作《民主:失败的上帝》中得到了详细阐述 。他认为,民主政府作为“公共所有”,激励统治者(政治家)最大化当前收入和民众支持,而非国家的长期资本价值 。这与君主制形成鲜明对比,在君主制中,统治者作为私人所有者,有直接动力提高其“财产”(国家)的长期价值,从而对准入者更加挑剔 。

民主固有的“一人一票”平等主义导致了明显的“平等和非歧视性”移民政策 。这导致了“强制融合”,即大量移民被强加给国内财产所有者,而这些所有者本不会自愿欢迎他们 。霍普以1965年美国移民法为例,该法取消了“质量”考量和对欧洲移民的偏好,认为这是民主负面影响的典型体现 。

只要民主的中央国家继续存在,霍普建议“相对正确的移民政策”是民主统治者应像他们个人拥有国家一样行事 。这意味着实施“最大程度的歧视”政策,优先考虑“技能、品格和文化兼容性”等人类品质 。具体而言,他主张严格区分“公民”和“常住外国人”,将后者排除在福利权利之外,要求个人担保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要求提供英语语言能力、“卓越智力表现”和兼容价值观的证明。他预测,此类政策将导致“系统性的亲欧洲移民偏向” 。

霍普的“次优”政策建议,虽然被视为在国家主义背景下的务实解决方案,却揭示了他对特定社会和文化秩序更深层次的规范偏好。如果他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拥有各种歧视权利的自愿契约社区社会 ,那么在国家控制环境下的“次优”政策(基于“技能、品格和文化兼容性”以及“亲欧洲偏向”进行歧视)就不仅仅是经济或实际建议。它们是在现有国家限制下,试图模仿他理想社会所期望的结果。这意味着,除了严格的经济效率或财产权之外,霍普还重视文化同质性和社会凝聚力,他认为这些通过歧视性做法能得到最好的维护。这将其经济和基于财产的论点与更广泛的社会和文化保守主义倾向联系起来 ,表明了自由意志主义与保守主义的融合。

E. 契约社区与歧视的愿景

霍普解决移民“问题”和“强制融合”的最终方案是彻底废除政府,并将所有财产(包括道路)私有化 。这种彻底的转变将为“契约社区”的出现铺平道路 。

在这些契约社区中,财产所有者和社区居民将拥有建立“排他性准入和接受标准”的绝对权利 。这包括基于“种族、民族、语言、宗教、文化或任何其他理由”进行歧视的权利 。此外,霍普明确指出,此类社区将有权“物理分离和驱逐”那些其生活方式或信仰被认为“与此目标不兼容”的个人,例如“个人享乐主义、寄生主义、自然-环境崇拜、同性恋或共产主义” 。

霍普在其理想的“契约社区”中明确提及对特定群体(例如同性恋者、共产主义者)的“物理驱逐”和歧视 ,这揭示了激进自由意志主义不侵犯原则与绝对财产权实际应用之间存在的张力。虽然霍普的论点基于私有财产和不侵犯原则,但将这些原则应用于社区生活,特别是排除和“物理驱逐”的权利,引发了关于此类社区内个人自由的疑问,以及这种排除是否构成侵犯。这方面的问题在自由意志主义同行和同事中反复引发争议 ,迫使人们重新评估该哲学在严格逻辑一致性之外的伦理界限和更广泛的吸引力。这凸显了自由意志主义内部在财产权限制和个人自由范围方面的哲学分歧,尤其是在面对社会宽容和多样性问题时。

三、对霍普移民观的批评与反驳

A. 沃尔特·布洛克对开放边境的辩护

沃尔特·布洛克是米塞斯研究所的学者,也是霍普在移民问题上最直言不讳和详细的批评者,他始终从严格的罗斯巴德式自由意志主义角度主张开放边境 。他认为这场辩论对自由意志主义的成熟至关重要 。

布洛克认为,国家强加的移民限制是“公然的干预主义和制度性胁迫行为” ,侵犯了移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希望邀请移民的财产所有者的权利 。他强调,“只要有财产所有者愿意接纳移民,第三方就没有理由抱怨” 。

这是争论的中心点。布洛克质疑霍普关于公共财产归纳税人“所有”的前提。他认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的广大公共土地在自由意志主义意义上是未被“拓荒”的,因此是“无主”的 。如果移民进入这些无主之地,就不存在“侵犯”的问题 。此外,布洛克认为,如果纳税人被动地接受国家对公共财产的没收,他们实际上已经“放弃”了对它的主张,因此“如果移民站出来与国家就这些财产对抗,那些所谓的拥有者就没有立场反对” 。他认为公共财产“类似于无主之物” 。

布洛克的“放弃”论点引入了在国家主义背景下对财产权的一种新颖解释,挑战了纳税人“公共所有权”的观念本身。如果财产权是基于拓荒和积极使用,那么国家控制的“公共”财产,特别是未被拓荒的土地,就不符合合法拥有财产的定义。布洛克进一步论证,如果纳税人(所谓的拥有者)不积极抗议国家的控制或要求归还其财产,他们就默示地放弃了其主张。这意味着移民进入此类土地,并非侵犯私人财产,也非侵犯合法拥有的公共财产,而是拓荒无主之地或认领被放弃的财产。这重新定义了公共财产的性质,从而直接支持开放边境,绕过了霍普的“纳税人所有权”论点。 布洛克批评霍普在讨论“大量外国人”和“国内居民”时使用复数形式,认为这“违背了奥地利经济学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基本前提之一” 。他坚持认为,只要一名财产所有者邀请就足够了 。关于福利成本,布洛克认为,邀请移民的雇主并非“社会化成本”,因为福利国家本身就是政府“公然的盗窃” 。他引用霍普的类比:“这就像邀请移民工人翻新自己的房子,却用别人的冰箱里的食物喂养他们” ,对此布洛克反驳说,如果霍普不会谴责父母生孩子,而这些孩子将来也会享受福利,那么他就必须证明这两种情况之间存在相关差异 。

布洛克对父母生孩子享受福利的类比,有力地揭示了霍普在应用“社会化成本”论点时可能存在的矛盾。如果“社会化成本”(移民使用福利)是限制移民的理由,那么逻辑上,父母生孩子(这些孩子也将消耗福利)也应受到谴责。由于霍普可能不会谴责父母,布洛克迫使他要么承认“社会化成本”论点不足以限制自愿行为(如邀请移民),要么证明这两种情况之间存在相关差异。这凸显了布洛克对自由意志主义原则一致应用的坚持,即使这可能导致不受欢迎或反直觉的结论。

布洛克拒绝霍普将开放边境倡导者标记为“左翼自由意志主义者”,他认为自由意志主义只有“一个”,其基础是私有财产权和不侵犯原则 。他认为不同的观点是“错误的”,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流派 。

为了应对霍普所感知的“洪水威胁”,布洛克提出了一系列不损害自由意志主义原则的解决方案:主张开放未拓荒地区的边境,废除福利国家,将所有公共土地私有化,实施全面的自由贸易以减少移民的经济激励,并对犯罪分子实施严厉惩罚 。

布洛克为应对“洪水威胁”提出的解决方案 不仅仅是政策建议,更是一份实现真正自由意志主义社会的战略路线图,在这种社会中,移民不再是一个“问题”。布洛克承认霍普担忧背后的“洪水”恐惧。但他没有通过倡导国家控制来妥协自由意志主义原则,而是提出了一系列激进的自由意志主义改革(废除福利、私有化一切、自由贸易、严格执法),这些改革本身将消除霍普认为导致大规模、未经邀请移民成为问题的条件。这表明,布洛克相信自由意志主义的一致应用将自然解决感知到的社会问题,而非需要偏离原则。

表二:主要争议点:霍普与布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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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其他自由意志主义者的开放边境视角

** **许多自由意志主义者认为,国家强加的移民壁垒违反了不侵犯原则,通过胁迫个人并阻止移民与自愿的财产所有者之间的自愿结社 。

开放边境的支持者经常强调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经济利益,认为这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生产力 。例如,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就认为“移民壁垒降低了人类劳动的生产力”,是“非经济的障碍” 。

一些人认为,开放边境是与纯粹的无政府资本主义模式唯一一致的立场,在这种模式下,所有土地都已私有化,个人而非国家决定谁可以进入他们的财产 。

霍普与批评者之间的辩论凸显了自由意志主义内部的一个根本张力:在公共财产存在的情况下,是优先考虑财产所有者的消极自由(排除权),还是优先考虑个人的消极自由(迁徙自由)。双方都声称遵守私有财产权和不侵犯原则。霍普强调财产所有者的排除权,并将其延伸到国家作为纳税人的代理。开放边境的支持者则强调个人的迁徙自由和财产所有者的邀请权,将国家边界视为不合法的障碍。“公共财产”的存在成为关键的症结,导致对这些核心原则在非理想世界中如何应用的解释不同。这表明“自由意志主义”并非铁板一块,其内部在基本原则的应用上存在哲学分歧。

C. 更广泛的争议与批判

霍普的观点,特别是他主张基于“技能、品格和文化兼容性”的歧视,以及他明确提及的“亲欧洲移民偏向”,加上他对同性恋和种族的争议性言论 ,导致批评者将其称为“种族主义右翼自由意志主义者” 。这引发了对其哲学社会影响的担忧。

批评者,包括西蒙·冈茨尔(Simon Guenzl),认为支持国家作为移民守门人的合法角色“与罗斯巴德和霍普的自由意志主义无政府主义以及始终减少国家作用的策略不一致” 。这挑战了霍普的“次优”政策,认为其偏离了核心的反国家原则。

围绕霍普“种族主义”含义的争议表明,抽象的自由意志主义原则的应用可能导致社会上难以接受的结果,迫使人们重新评估该哲学的伦理界限。虽然霍普将其论点视为财产权的逻辑推导,但他提出的具体歧视标准(例如,“亲欧洲偏向”、“物理驱逐”同性恋者)超越了纯粹的经济或基于财产的考量,进入了社会和文化价值观的领域。这引发了一个问题:一种哲学,即使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如果其结论导致普遍被认为是歧视性或反自由的结果,是否仍然是可取的。这使得辩论超越了单纯的经济效率或财产权,进入了社会正义和人权的范畴,这些问题虽然常被某些自由意志主义理论排除在严格范畴之外,但对更广泛的社会接受度至关重要。

四、霍普观点的背景:与米塞斯和罗斯巴德的比较

A. 默里·罗斯巴德

霍普是罗斯巴德的学生和思想继承者,两人都共享无政府资本主义的愿景,即一个所有财产都私有化、国家被废除的社会 。他们都设想了一个由个人财产所有者决定准入的体系 。

然而,在公共财产问题上存在分歧。虽然罗斯巴德为无政府资本主义模式奠定了基础,即“没有土地区域……将保持‘公共’状态” ,但霍普特别处理了公共财产确实存在的“混乱”情况 。霍普将罗斯巴德解释为在这种背景下支持限制移民 。然而,布洛克指出罗斯巴德在这一问题上“持两种相反的观点” ,并且罗斯巴德早期的观点更倾向于开放边境,认为国家边界是强制性的 。霍普的“强制融合”概念 被提出是对国家强制“普遍准入”公共财产所产生问题的澄清,他认为罗斯巴德也隐含地认识到了这一点 。

霍普与罗斯巴德在移民问题上的细微关系揭示了无政府资本主义在实际应用方面的演变和内部辩论。罗斯巴德作为思想的开创者,确立了完全私有化社会的理想。而霍普在此基础上,努力解决公共财产和国家仍然存在的过渡或临时状态。这使得霍普不得不为国家制定一项“次优”政策,这又成为与布洛克等其他罗斯巴德主义者争论的焦点。布洛克认为,即使在过渡时期,自由意志主义原则也要求开放边境或在任何限制之前进行彻底的私有化。这表明无政府资本主义的理论一致性受到了现实世界复杂性的挑战。

B.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

米塞斯虽然不是无政府主义者 ,但他普遍支持“人员、商品和资本的自由流动”,认为这是“理想国际体系的支柱” 。他相信“移民壁垒降低了人类劳动的生产力”,是“非经济的障碍” 。

然而,米塞斯“并非对大规模移民带来的文化担忧视而不见” 。他理解对“洪水般涌入”的担忧以及整合大量群体的挑战 。他认为,只要“干预主义的政治体制是常态”,移民就是一个“没有解决方案”的“问题” 。 米塞斯区分了“好战”和“和平、自由的民族主义” 。他认为,“移民问题”只有在跨越国界不对“土著民族构成政治危险”的情况下才会消失,这需要一个“普遍个人权利和自由贸易”的体系 。这意味着“自决权”的一致应用 。

米塞斯的观点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历史和思想参照点,表明即使在更广泛的奥地利学派内部,对文化凝聚力和国家在移民中作用的担忧在霍普之前就已存在,但却导致了不同的结论。米塞斯在无政府资本主义框架出现之前进行研究,他认识到自由移民的经济利益以及在现有国家结构下它带来的社会挑战。他的解决方案并非国家强加的限制本身,而是国家激进的自由化和自决权的一致应用,这自然会减少“问题”。这与霍普更直接地呼吁国家强制限制作为“次优”措施形成对比,凸显了在非理想条件下如何解决移民“问题”的哲学分歧。米塞斯对和平民族主义和自决的强调表明,他更关注通过自由原则实现政治和社会和谐,而非霍普对基于财产的排斥的强调。

五、结论

汉斯-赫尔曼·霍普的移民理论以私有财产权为最终裁决者,区分了自由贸易与他所谓的“强制融合”,强调福利国家在加剧移民问题中的作用,并批判民主对移民政策的负面影响。他设想的最终解决方案是无政府资本主义下的契约社区,其中财产所有者拥有绝对的排除权,甚至包括对某些生活方式的歧视和物理驱逐。

然而,沃尔特·布洛克作为主要批评者,则从严格的自由意志主义立场出发,主张开放边境。他认为国家对移民的限制侵犯了个人自由和财产所有者的权利。布洛克核心的反驳在于,他认为公共财产并非如霍普所言归纳税人所有,而是无主或已被纳税人放弃的,因此移民进入这些区域不构成侵犯。他还批判霍普将福利国家成本归咎于雇主邀请移民的论点,认为福利国家本身才是侵犯者。布洛克坚持认为,开放边境是唯一与自由意志主义原则一致的立场,并提出了在不妥协原则的情况下解决“洪水威胁”的激进自由意志主义方案,如废除福利国家和全面私有化。

这场辩论不仅仅是政策上的分歧,更是对自由意志主义核心原则——私有财产权、不侵犯原则和国家性质——在面对公共财产和福利体系等现实复杂性时如何解释的根本性探讨。双方的分歧揭示了自由意志主义思想内部的张力和不同优先顺序。此外,霍普的某些观点,特别是其歧视性含义,引发了对其哲学伦理界限的广泛争议,促使人们反思抽象原则在社会应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被普遍接受的结果。

霍普与布洛克之间的辩论持续影响着自由意志主义和奥地利学派内部关于移民的讨论,促使理论家们深化对财产权、国家合法职能(如果有的话)以及经济政策社会后果的理解。它凸显了将抽象原则应用于复杂社会问题的挑战,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多样化结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