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制的根源:对社会秩序的误解

在中国历史上,“道”虽然被视为高于君权(从道不从君),但是“天道君”其实是一体化的,君主事实上是道的代言人与道的解释权的垄断者,这产生了皇权。下文将说明,这种皇权秩序的产生,与没有正确理解社会秩序的性质有关,或者说,没有认识到社会秩序不同于自然秩序。因此导致了以获取自然秩序的道的方法,去获取人类社会的道。

自然秩序是由没有目的的物体所构成的,而人类社会是由目的的人的行动所构成。因此,对自然秩序来说,是可以通过观察与解释的方法获知其规律的,因为它具有重复性或可验证性,但是对社会秩序来说,这种方法是不适用的,因为社会秩序是人的有目的的行动的产物,因此不是“自然的”。假如使用观察与解释的方法去考察的社会秩序,必然导致某个****最权威的解释(即特定人的意志)被视为道,这导致对真正的“道”的否定。比如“天道君”的一体化这种“解释”最有权威性,所以这种解释就成为“道”,被普遍接受,这就是秦制的原因,即秦制是建立在这种以“解释”为特征的历史主义方法之上的:皇权是由那种被认为是对历史的最权威的解释所塑造的。

为什么生活在秦制下的人,会感到扭曲而不是自然的感觉,正是因为它是建立在“解释”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道”之上的。这可以说是中华民族两千年来最大的不幸:由于把社会秩序错误地视为自然秩序,因此用错误的方法去考察它,并且也因此否定了社会的道,所以也始终没有一个建立在“道”之上的正常的社会秩序。

这种自然秩序的观念,没有区分人类社会的道与自然界的道。人类社会的“道”,无法通过解释历史的方式获得,因为它先于解释而存在,不是由某种解释所定义的。对历史的解释可以有无数种,或具有任意性,取决于人们所使用的理论(角度,观点等等)。假如那种被认为是权威的解释所使用的理论,不是有助于社会自由与繁荣的理论,那么自由与繁荣的社会就不会被塑造出来,秦制就是典型的例子。也就是说,假如我们想拥有一个自由与繁荣的社会,那么就应该使用相关的理论去理解历史,这种理论我在《文明的原理》中称之为“真正的经济学”,它是有关普遍的分工合作何以可能的理论,包含在这一理论中的原理,我称之为“文明的原理”。

如上所述,假如人们想拥有一个自由与繁荣的社会,那么就应该去发现与利用使这种社会得以可能的理论知识,只有这样,一个社会才会不断地走向自由与繁荣。但是,遗憾的是,在中国历史上,这种知识长期不为人所知,甚至也被有意地否定。一直来,那种塑造了秦制的“理论”支配着人们对社会的理解,或者说,它没有受到挑战,虽然这种“理论”不利于个体物质境况的普遍改善,因为它实际上是一种对社会的权威解释或理解所构成,与上述“文明的原理”是相悖的。只有当那种有关自由与繁荣何以可能的“理论”,即笔者所说的文明的原理,不断地取代这种“解释”,成为形塑一个社会的指南时,一个社会才会不断地走向自由与繁荣,即笔者所说的文明。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比如儒家,道家,法家等等,很大程度上都是把社会秩序视为自然秩序,因此也把对社会的理解或解释视为“道”本身。**比如儒家,其伦理观是基于“自然的”道德情感和对经验秩序的理解;道家的自然秩序观,相对来说更为典型,比如其“道法自然”的思想;法家也是建立在对人的“自然的”人性(并不存在自然的人性,这也是对人性的一种解释或理解)与社会秩序的理解之上的。其共同特征是,都不是从人的理性(目的性)出发来理解社会。因此,就儒道法都共同使用同一种认识论——以对社会的解释,取代自由与繁荣的道——而言,它们没有区别。而秦制,正是建立在对自由与繁荣的道的无知或否定,被一种对社会的权威性解释所取代之上的。

假如忽视了“目的性”这一事实,那么就容易把人类社会也视为自然秩序,因此也会以考察自然秩序的方法,去考察人类社会。**这导致了对社会“解释”,取代了社会的“道”本身,这事实上导致了对“道”的否定,**秦制从根本上说,就是对“道”的否定。由于社会秩序不同于自然秩序,因此那种适用于自然秩序的方法(观察与解释),不适用于人类社会。对社会来说,存在着先于观察与解释就存在的原理(规律),即前文所说的文明的原理。当这种原理被不断地利用,取代那种长期来占据支配地位,并导致了秦制的“解释”时,秦制才会被逐渐消除。

**秦制的根源,是把社会秩序错误地理解为自然秩序。**因此,假如中国想要告别秦制,那么就必须重新理解社会的性质,重新理解社会的道:社会不是自然秩序概念,而应该被视为自发秩序概念。这里说的自发秩序,指的是有目的的人,有意地发现与利用文明的原理的过程。而在那种导致秦制的观念中,人的目的性是被否定的——个体被视为某种权威解释的被动接受者,而不是自发秩序的塑造者。

在社会中,问题的答案往往是在实践中“产生的”或“生成的”,而不是事先规划的或计算出来的,这是“社会”的实践性特征,也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对自然科学来说,用给定的数据和模型可以寻找到答案,但这套方法不适用于“社会”。

**这种“生成性”,指的是“好的”或有助于普遍利益的结果,会在无数个体的行动中,以非意图的方式产生。**社会的这种生成性或自发性,首先在于人的行动的目的性或非决定性,没有谁可以事先预料某个人在下一刻会有什么想法或行动,因为人的行动并不是由他人可观察或可收集到的信息决定的。目的性包含了自发性与创新性,因此也包含了不确定性。其次,未来问题的答案藏在未来人的头脑中,现在的人不可能拥有未来的人才拥有的知识。

顺便要说明的是,社会的生成性,无法被人工智能的生成性取代,因为人工智能不具有“实践性”或它是“非行动的”,它是根据某种给定的模式输出,不像人一样,是以一种目的性的或非决定性的方式输出。

我们可以把这种自发性或非意图性,称为实践论因果或行动论因果,区别于机械论因果或输入**-****输出式因果。**它表明,当有助于自发秩序的规则被遵循时,好的结果会在实践中产生,这一结果无法被事先准确预测,因此也不能规划。用哈耶克的话说,只能进行“模式预测”。

上述实践性,与这样一个事实相关,即“让人们追求自己的利益,要比有意地利他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正如哈耶克所说,“自利比慈善更易产生好的结果”。这也就是斯密说的“看不见的手”。它其实是“自由是第一生产力”的另外一种表达:当人们获得自由,能够在不被人为强制下自主地去追求自己的利益时,它会产生普遍繁荣的结果。

**相反,假如某些人把自己认为的“好”强加于社会,那么就会限制个体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而使好的结果不能出现。**计划经济的做法,就是政府针对它认为要解决的问题,专门成立部委或委员会,比如设立纺织部与粮食部来解决人们的穿衣与吃饭问题,结果这些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变得更加严重。后来把这些部委撤销了,实施市场经济,穿衣吃饭的问题就解决了。中国目前所享有的繁荣,是改革之初没有想到的,因为改革开放做对了。同样,假如现在逆改革开放而行,那么未来的坏结果也是现在无法想象的。当然,这里说的开放,包括思想与制度的开放,而不只是经济领域的开放。

两千年来,由于对社会的这一自发秩序逻辑或实践逻辑无知,导致了用自然科学思维去理解社会问题,也导致了长期的贫困。它指向如何对社会进行统治或控制,而不知道如何让自发秩序发挥作用。秦制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反自发秩序”的思维的结果。

承认自发的试错过程,比任何个体的人都更聪明,这正是经济学的重要教诲。经济学的重要价值,正是在于它提供有关社会运行的逻辑。比如,哈耶克的一般性性规则与人为规则之分,也即法律与立法的区分,就是这样的逻辑。还有,哈耶克的“竞争是发现的过程”的论断,也是这种逻辑的例子。

经济学作为一般性的理论科学,很大程度上它不提供具体问题的答案:它把解决具体问题的答案交给了社会的实践过程,也就是自发秩序过程。经济学负责提供一般性理论,当这一理论被人们认识与利用时,那么解决具体问题的社会实践过程才会展开。这意味着要区分两种科学知识,一种是有关社会运行之规律的一般性理论知识,也就是这里说的经济学知识;另一种是专门性知识或专业知识,如企业家知识,科技知识,管理知识,医疗知识等等。经济学知识的利用,是各种专业知识得以利用的条件。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即便像马云这样很有才能的人,也无法成为企业家。

社会的自发性或实践性,意味着好的制度是自发秩序的产物,因此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代替自发秩序的过程去决定什么制度是“好的”。**儒家知识人的问题,正是在于它对社会的自发秩序性或实践性无知,自作主张,把自认为的理想制度(秦制或大一统)施加于这片土地。**正是这种认识论上的错误,导致了长期的皇权。这种错误,在其他一些国家也普遍存在。如在俄乌战争中,我们看到有的国家也是要维持自己认为的理想秩序,结果深陷其中,无法自拔。

*一个社会要么走自发秩序的路,要么走人为建构的路,也就是权力支配社会的路,只能在这两种模式之间进行选择*。显然,只有自发秩序之路,才是文明之路。自发秩序的逻辑,就是社会运行的逻辑。一个社会,假如把自发秩序的逻辑否定了,那就是不讲逻辑,以强制取代讲道理,迫使别人服从,这就是野蛮。文明是自发秩序逻辑的运用,它是说服,而不是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