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产权划分的底层逻辑分析

*图片

个体人,作为一个独立的生命出现在这个现实的世界。每一个人都会作为一个实实在在的“我”而存在,一个个称之为“我”的个体行为引起互相联系,从而成为社会。社会中的每一个“你”和“他”,实际上都是一个个的“我”,除却了一个一个个体人的“我”,这个世界是没有意义的。

作为一个生命的“我”,在这个物质的世界中从无到有,变成胎儿、婴儿,发育成为一个个体人——“我”。根据二元论,“我”的身心就可以划分为物质和精神的两个部分。在物质部分,“我”的肉体因为有了一堆碳氢氧氮等元素不断的新陈代谢,所以得以持续。在精神的部分,是物质元素的不断交互变化,才生起一个“我”的自我意识,才有一个“我”的存在。所以,现实世界里的物质元素是产生“我”的基础,离开了维持生命的物质,就没有“我”的存在。因此,现实世界里“我”的肉身,是“我”存在以及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基础。如果没有“我”的划分,就没有一个一个“我”作为生命出现于这个世界。

精神世界里“我”的意识,与物质世界里“我”的肉身,是密不可分的。根据二元论的划分,可以将这两方面属于“我”的事物,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称之为“我所”,即是属于“我”的事物。如果把现实的世界比喻成大海,那么现实中划分出来的一个个“我”,就像大海里的浪花水滴。大海分出了水滴,就会滴滴分明,一滴归一滴,彼此分明,各自独立。有了属于水滴的那部分划分,才有水滴浪花的存在,不然水滴仍然还是大海里的水体。所以,“我”与“我所”的事物是同时互存的关系,是生命意识生起的基础。

在现实客观的世界,因为划分了属于“我”的物质基础,从而有了”我“的存在。那么对于“我”而言,这个肉身是属于“我”的,是“我所”的部分,这是毫无疑问的。而这个肉身的基础,是不停地流注相续地新陈代谢变化而存在,需要身外的物质进入肉身之内进行代谢,以及自我意识生起需要外界事物不断地对“我”的感官器官进行刺激满足,所以需要物质的粮食和精神的识食不断进行补充。正因为如此,对于肉身之外的事物到底哪部分属于“我”,这就引发了种种争议。

身外之物属于“我”的部分,是“我所”的部分。身外那部分,“我”能够占有控制、支配使用、消耗处置的事物,才属于“我”,“我所”。因此,对于“我”有意义的事物都是属于“我所”的事物。根据个体主义的方法论,这些“我所”的事物也都是只对于个体的“我”才有意义,离开了个体的“我”,也就无所谓“我所”了。但是,每一个“我”都想控制更多的“我所”,当外在的事物既属于这个“我所”,又属于另一个“我所”的时候,应该怎么办呢?

在现实的社会中,众多的个体“我”就产生了各种复杂的联系。对外在的事物,当多个“我”都想对同一事物据为自己的“我所”时,只有通过自愿交换赠,或者通过暴力胁迫的办法进行归属了。

为了在现实的世界中获得更多属于“我”的事物,多个“我”会联合在一起,成为“我们”。根据概念化的方法论,个体“我”的概念是实在的是真实的概念,而“我们”的概念是抽象的不真实的概念。在众多个体的授权转让下,个别的个体“我”就会代表众多的个体占有控制、分配处置那些本来属于众多个体的物资。最终仍然是代表个体“我”才是行为的实体,而并没有一个“我们”的实体生命在占有控制、分配处置那些属于众多个体的物资。因此,占有控制和处置身外的事物,必然是一个个的个体人,离开了个体人是不存在“我所”的。那些认为属于众多个体共同“所有”的幻想,只不过是众多个体委托了某个个体代表行使权力而代为“所有”。所以一切所有,都是相对于个体生命而言的“所有”。

正是因为“我”是从“我所”中得以出生和延续,因此对于“我所”,属于“我”的事物就与其他的“我”有了区分,从而各自成为独立意志的生命存在。而属于“我”的“我所”被别一个“我”破坏或者是侵犯的时候,就破坏了这种生命本来的界限划分。比如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因此,一切的侵权归根结底都是对“我所”的侵犯。如果被侵犯的对象不属于“我所”,那与“我”无关。因此对“我所”的保护,是生命内生的基本正义。

根据二元论,“我所”同样可以区分物质世界的部分,以及精神世界的部分。那么物质世界的“我所”,可以对应着现实的产权实在。而在精神世界的领域,是个人主观自我的世界,至于精神上的“我所”是否被侵犯,这属于伦理道德的问题,界限模糊。因此,物质产权的正义是清晰的,而道德伦理的界限是模糊的,所以只有产权得到保护,在正义的基础上,才能谈道德伦理。因为,“我所”的物质基础是本份,而道德伦理的要求只是对属于“我所”的物质基础进行运用。

对于在社会框架中人类群体行为的认识,古人早就有了深刻的认识。荀子认为:人与动物的不同,而且得以优异于动物的地方,是“人能群”。人类是以群体性的方式生存与生活。人类之所以能够群,是因为“分”。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则天子共己而已矣(《王霸》)。

在过去的几十年,像田地之类的生产资料被以“集体”的名义由权力代表者占有控制,并按权力的大小进行命令指令式的分配调配和处置。一个个个体的“我”,除了肉身没有外在的事物属于自己的“我所”,因此社会中自愿对换的交换被禁绝,没有交换则没有自由变动的价格信号,没有自由变动的价格则没有供求信息,从而资源错配。没有货币价格的计划经济无法经济计算,最终导致物资匮乏、饥荒和动乱。正如古人言:“离居不相待则穷,群而无分则争。穷者患也,争者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富国》)。这种混乱的局面,直到实行“分田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才得以扭转,那种荒谬的局面才得以改变。说明人不可以不结合为群体。然而人结合在一个群体里,又不可以是杂乱无序的。它必须依靠自发的秩序以“分”的方式组合为一个结构,过着一种有序的生活。唯有如此,人类才能够更好地生存和繁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