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的伦理学和经济学》
根据《私有财产的伦理学和经济学》,在财货稀缺的条件下,拥有不同利益和想法的人们要和平地——避免冲突地——共处,唯有认可私有财产制度。
一、私有财产、共同财货及公共财货 假定有一个拥有私人房屋、公园及土地的村落。原则上,对使用这些财货的一切冲突皆可避免,因此是谁(而非别人)拥有和排他性控制这些房屋、公园以及土地都是一目了然的。
然而,在私有房屋的前面,有一条“公共”街道,以及一条穿过村边林荫通往某个湖泊的“公共”小路。这条街道以及小路的状态如何?它们不是私人财产。假定实际无人主张他是道路的主人。相反,道路是每个人行为的自然环境。每个人都使用这条街道,却没有人成为街道的主人,或对街道的利用进行排他性的控制。
可以想象,无主公共街道的事态有可能永远持续而不引发任何冲突。然而,这个想象不太现实,因为这需要静态经济假设。随着经济改观及发展,尤其随着人口增长,对公共街道的使用冲突注定会增加。“街头冲突”开始时也许不太频繁,还算容易避免,不会引起任何疑虑,可如今它们却到处发生,因而难以容忍。街道持续拥堵,永久失修,解决是必需的。这条街道必须被排除出环境范畴,归入“经济财货”的范畴。这样可以使先前人们所认为的“免费财货”愈来愈节俭利用,这正是文明进步之途径。
“共同财产”使用上的冲突愈来愈难以容忍,要设法处理这个问题,有两个解决办法获得提议及尝试。第一个——正确的——办法是私有化街道。第二个——错误的——办法是把街道变成今天所谓“公共财产”(这和先前无主的“共同”财货及财产截然不同)。为什么第二种办法是不正确的或功能失调的?与私有化的替代选择相比较,能极好地把握其原因。
私有化先前无主的共同街道而不致冲突,这如何才有可能?答案很简单,根据《财产权的边界》,只要对街道的占有不触犯既有财产权利——地役权——即私有财产主对这些街道的免费使用权,私有化就是可行的。每个人理应保留在街上行走的自由,像以前一样走家串户、穿过林荫、抵达湖畔。每个人都保留通行权,因此街道私有化之后,不会有任何人宣称处境变坏。
占有者(无论是谁),主张先前的共同街道现在成为私人街道,并且是他(而非别人)成为街道业主,为使这个主张客观化——合法化,就必须积极主动地沿街或对路面实施某些明显的维护和修缮。然后,他(而非别人)作为街道业主,只要认为合适就可以进一步开发和改良街道。他可以对街道的使用制定规则和制度,以避免一切街头冲突。例如,他可在路上修建一座热狗或腊肠店,但不许别人这么做;或者他可以禁止别人在街上随意游荡,并对运送垃圾收费。当碰到外国人或外地人,街道业主可确定与不速之客有关的进入规则。最后同样重要的是,作为街道业主,他可以将街道出售给其他任何人(全部既有通行权仍完好无损)。
这一切当中,私有化发生,而不是其呈现的具体形式,才更加重要。在各种可能的私有化中,一个极端,可以想象只有单个所有者,例如某位富有村民,包揽了对街道的维护及修缮,从而成为街道的所有者。另一个极端,可以想象对街道的初始维护及修缮是整个社团努力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仅有一个街道主人,每个社团成员最初都是平等的街道共有业主。
在一切利益和想法的先定和谐不存在的情况下,对街道的进一步开发来说,这样的共有权就需要一种决策机制。假定,正如一家股份制公司中的情形,是由大多数街道业主决定该做还是不该做什么。这就是多数决规则,虽看似有冲突之虞,但在这种情况下却非如此。每位业主,只要对大多数业主的决策不满,只要他认为多数加于自身的负担,高于持有(部分)所有权的收益,总能够并随时可以退出或“脱离”。他可以将自己的所有权出售给别人,从而为所有权集中,也即设想中的掌控于一人之手提供了可能,而他的最初通行权则始终保留。
相反,假如没有退出选项,个人既不被允许出售街道财产的份额,先前的通行权也被剥夺,就产生了一种截然不同的街道财产权。
而这正是第二项“公共”财产权的定义及特征。在“公共”一词的现代含义中,公共街道就不像先前那样是无主的。某个街道主——无论是特定个人如领有道路的君主,还是民选的街道政府——对于街道交通规则的制定,对街道未来发展的决策,都将是说一不二的。
但街道政府不允许其选民,即所谓街道的平等共有业主,出售他们的所有权份额(使其成为宁愿摆脱之物的被迫主人)。且无论是政府还是君主,都不允许村民不受限制地进入和通过先前的免费街道,除非以付费或纳贡为条件,才能继续使用街道(从而让村民成为被迫的街道业主,而仅仅为了像从前那样继续使用街道。)
这种安排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由于否认“脱离”选项,“公共”街道主就束缚住了村民。为继续使用先前“免费”的街道,相应强加给村民的费用及其他条件,就变得越来越繁重。
冲突不但无法避免,反而被制度化。不允许选择脱离,也就是说,公共街道使用者现在必须为先前免费之物付费,且居民不可出售和摆脱他的所谓街道所有权,故而不仅被街道政府或君主的决策继续束缚,继续使用、维护和开发街道本身的冲突,也将变得无休无止且无处不在。
更要命的是,通过“公共”街道,冲突被引入先前没有冲突的领域。假如沿街的房屋、公园及土地私有者,要继续像先前一样使用街道,就必须对街道主纳贡(即缴税);那么以同样理由,街道主就因此获得了对其私有财产的控制。一个私有者对自己房屋的使用,就不再是排他性的使用。
相反,君临的街道主可以干扰屋主对自己房屋的决策。假如屋主像先前那样进出房屋,他可以对屋主发号施令。也就是说,公共街道主就处在一种可限制、甚至最终消灭即剥夺一切私人财产及财产权利的地位,冲突从而不可避免且四处蔓延。
二、私有化原理 现在应该清楚,为什么公共财产秩序是功能失调的秩序。秩序及作为秩序基础的规范理应协助避免冲突。但“公共”财产制度——“公共”街道——制造和增加了冲突。为了避免冲突(以实现人类的和平合作),就必须废除公共财产。一切公共财产必须成为私有财产。
但真实世界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目前考虑的简单村落模式,在这样的世界里如何私有化?在真实世界中,不光有公共街道,还有公共公园、土地、河流、湖泊、海岸线、屋宇、学校、大学、医院、军营、机场、码头、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等。
其次,在地方政府之上,还有“高级”省政府和“至高”的全国或联邦政府,它们是这些财货的所有者。再者,可以预料,与领土的延伸及公共产品领域的扩张并行,私有财产者也受牵连拖累,变得“无路可逃”;留给人们对自己私产的选择范围,已经越发狭隘。私有财产者的自主决策空间(即免于某些公共当局的侵扰或干预可能)所剩无几。甚至在居所四壁之内,个人不再享有自由,也不能对财产实施排他性控制。今天,作为“公共财货”所有者,政府在公共名义下可以侵入你的住宅,随便没收属于你的东西,甚至绑架你的孩子。
显而易见,在“真实世界”中,如何私有化的问题,比起简单村落模式要困难得多。但村落模式及初级社会理论,有助于对这个任务所包含及运用原则(即便不是一切复杂细节)的认识。“公共”财货私有化必须以不侵犯私有财产者既有权利的方式进行。(先前无主共同街道的首位占有者,只要每位居民不可限制的通行权都得到确认,同样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
因为“公共”街道是所有其他“公共财货”的跳板,所以私有化进程应从街道开始。先前的共同街道转化成“公共”街道,公共财货领域及政府权力扩张皆由此滥觞,故而解决也理应从这里着手。
“公共”街道私有化有两个后果。一方面,居民今后不再被迫为任何地方道路、省道或国道的维护或开发缴税。将来,所有街道的资金完全是新私有者(无论是谁)的职责。另一方面,对居民通行权来说,私有化不会使任何人比原来处境更差(但也可能不会使任何人处境更好)。
最初,每个村民都可以沿着自己的财产,在当地街道上自由行进;只要周围都是无主之物,就能一直畅行无阻。然而,只要在行进中遇到明显有主之物,无论是房屋、土地或街道,就要以主人同意或邀请为进入条件。同样,假如一个非居民外地人来到当地街道,进入要取决于(当地)主人的允许。这个外地人必须受某些居民的邀请,才能前往该居民的财产。也就是说,人们可以四处迁徙,但没有人拥有完全不受限制的通行权。如果未曾得到允许或邀请,没有人能自由迁徙到任何地方。街道的私有化既不能改变这一事实,也不能消除“自由迁徙”这种最初的、自然的限制。
应用到有地方道路、省道及国道的世界,街道私有化结果意味着每个居民必须得到允许,才能像先前一样在每条地方道路、省道及国道上自由行进。进入不同的州或省尤其是不同地方的街道,无论如何皆并非同等自由,都要以这些街道业主的允许或邀请为条件。从人的行动学角度,地方街道总是先于任何跨区域的街道存在,因此进入不同地区不是自由的,而总是(始终、到处)以当地人的允许或邀请为条件。这种原始基据(datum)随着街道的私有化得到恢复和增强。
今天,在“公共”街道上,基本允许每个人去任一处地方,毫无“歧视性”访问的限制,这种“被迫一体化”中的冲突,也即无奈接受不速之客闯入我们当中、造访我们的财产,变得普遍存在。
鲜明对比的是,随着每一条街道尤其是每一条地方街道的私有化,街坊及社区恢复了排他性的原初权利,这是私有财产的基本要素(正如接纳权,即邀请他人光临自己财产的权利)。街坊及社区街道的所有者,在不侵犯任何居民通行权及邀请权的同时,可以对不速之客(没有登记的外人)进入街道的要求做出决定,从而阻止被迫一体化的现象。
但谁是街道的所有者?谁可以宣称他拥有地方道路、省道或国道,并使得他的主张生效?这些街道不是某种社区的努力结果,也不是某些清楚界定的人或团体的工作成果。
确切说,诚然是由街道工人建设了街道。但这并不能使他们成为街道业主,因为必须接受报酬,这些工人才工作。没有资金,就不会有街道。然而,支付给工人的资金,来自于不同纳税人的缴税。相应的,街道理应被视为这些纳税人的财产。先前的纳税人,按照他们的地方、州及联邦税收的缴税额,应该被授予对这些地方、州及联邦街道的可交易财产权。他们或者保留这些权利作为投资,或者摆脱这些财产并出售,并始终保留不受限制的通行权。
同样原则基本适用于所有其他公共财货的私有化,例如学校、医院,等等。因此,所有为维护及运作这些财货的税收应停止缴纳。学校、医院(等)的资金及发展,今后完全取决于新私有者。这些先前“公共财货”的新主人,也就是那些实际为“公共财货”提供资金的居民。他们应按缴税额被授予学校、医院(等)的可出售财产份额。
然而,不同于街道的情况,学校和医院的新主人将来使用财产时,不受任何地役权或通行权的限制。学校及医院不像街道,在被转化为“公共”财货前,不是共同财货。在落成以前,学校和医院本非既有。相应的,学校、医院(等)的新私有者,可自由制定其财产的进入要求,并决定是否保留原有用途继续运营或改作其他用途。
根基于对无主或“共同”资源先占的私产秩序,是解决冲突的唯一有效方法,即唯一保证人类自始往后避免冲突,并产生“永久和平”的规则或规范。与之对照,公共财产制度一开始就带有冲突,也即对某些前私产的开始侵占(而非对先前无主财货的占有);并且,公共财产非旦不会终止冲突及侵占,而且还会使冲突秩序化及永久化。
因此,私有化势在必行——并因此,恢复原状原则出现,即公共财产理应以私有财产名义返还给那些被掠夺财产的人。也就是说,公共财货理应成为那些以资金或其他方式资助它并因此确立客观(主体间可查明的)要求权的人的私有财产。
节选自《霍普文集》
I. 社会秩序问题 孤岛上的鲁宾逊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任何事情。对于他来说,根本不存在有秩序的人类行为—社会协作—准则问题。只有当第二个人,星期五,来到这个岛上时,这个问题才会出现。尽管如此,只要没有稀缺性,这个问题仍然无关紧要。假设该岛是个伊甸园,所有身外之物都极为丰富。它们是“自由物品”,就像我们呼吸的空气那样的“自由”物品。无论鲁宾逊用这些物品做什么,关于这种物品,它的行为既不影响他自己的未来供给,也不影响星期五的当前和未来供给。反过来也是如此。所以,关于这些物品的使用,鲁宾逊和星期五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只有在物品稀缺的情况下,冲突才有可能发生,才有必要建立准则,使没有冲突的有秩序社会协作成为可能。 在伊甸园里,只有两样东西是稀缺的:一个人的身体和他站立的地方。鲁宾逊和星期五各自只有一个身体,而且在同一时刻,一个身体只能站立在一个地方。因此,即使是在伊甸园里,鲁宾逊和星期五之间也能发生冲突:两个人无法在同一时刻占领同一空间。所以,即使是在伊甸园里,也必须建立有序的社会行为准则—正当地放置和移动身体的准则。走出伊甸园,在有稀缺性的现实世界里,更需要准则。这些准则不仅要协调个人身体的使用,而且要协调每一件稀缺物品的使用,消除可能发生的冲突。这就是社会秩序问题。
II. 解决办法:私有财产和先占 在社会和政治思想史中,人们曾经为社会秩序问题提出各种各样的解决办法。这些相互不一致的建议造成的一个事实是,今天人们通常认为,要找到惟一的“正确”解决办法纯属幻想。然而,正如我将要证明的那样,这样一个正确答案是存在的,从而没有理由向道德相对论屈服。这个解决办法是人们已经知道了几百年的答案,甚至更早。在现代,这个古老而简单的解决办法,在罗斯巴德(Murray N. Rothbard)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清楚和最令人信服的阐述。 接下来,我首先以伊甸园为例,简述这个解决办法,然后将其推广到稀缺性普遍存在的“现实”世界,最后解释为什么唯有这个答案是正确的。 在伊甸园中,提供这个解决办法的是一个简单的准则:每个人都可以把自己的身体放置和移动到他喜欢的任何地方,倘若没有人已经站在那儿和占据同一空间。走出伊甸园,来到稀缺性普遍存在的现实世界,提供这个解决办法的准则是:每个人都正当地拥有自己的身体、他占据并以他的身体为手段加以利用的地方和自然赠予的物品,倘若没有人在他之前占据或利用相同地方和物品。一个人对“最先占有”的地方和物品的所有权,意味着他有权按照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利用和改造这些地方和物品,倘若他不因此而强迫改变另一个人占有的地方和物品的有形完整性。尤其是,一旦一个地方和一件物品被人占有了,用洛克的话说,通过“把自己的劳动”与之混合,这个地方和物品的所有权的获得方式就只能是其财产权从原先的所有者向后来的所有者的自愿契约转让。 值得指出的是,依照广为流行的道德相对论,把最先占有和私有财产作为社会秩序问题的一个解决办法的想法完全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一个人应该正当地拥有他的身体、他先于他人利用的地方和物品,以及他用自己的身体生产出来的东西。如果不是他本人,谁应该是它们的所有者呢?事实上,绝大多数人,包括孩子和未开化的人,都遵从这个准则,将其当作理所当然的事情来做。 道德直觉固然重要,毕竟不是证明。然而,我们的道德直觉的真实性有一个证明。 这个证明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如果一个人要否认最先占有和私有财产制度的有效性,那么,随之而来的结果是:如果A不拥有他自己的身体、他最先占有的地方和物品、用这个身体生产出来的物品以及通过自愿(契约)的方式从原来的所有者那里获得的东西,那么,只剩下两个选择:要么另一个人B拥有A的身体、A最先占有的地方和物品以及A生产或获得的东西;要么A和B是所有身体、地方和物品的等额共同所有者。 在第一种情况下,A成了B的奴隶和剥削对象。B拥有A的身体以及A最先占有、生产和获得的所有地方和物品,但A不能反过来拥有B的身体以及B最先占有、生产和获得的物品。于是,在这个准则下,有截然不同的两类人,下等人A和上等人B,各自适用不同的“法律”。因此,这样的准则决不能被当作一个道德规范而适用于每个有人格的人(理性的动物)。从一开始,这样的准则就不可能被广为接受,从而无法要求代表法律。一个准则要想成为法律,一个正义的规则,它必须是一个公平和普遍地适用于每个人的准则。 在第二种情况下,全体和均等的共同所有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得到了满足。然而,这个选择有着更为严重的缺陷。这是因为,如果这个准则真的得到应用,人类就会立即毁灭。(由于任何人类道德规范都必须允许人类生存,这个选择必须被拒绝)。这是因为,人的行动需要使用某种稀缺手段,至少要使用自己的身体和立足之地。但是,如果所有物品都是人人共有的,那么,除非得到每个共同所有者同意,没有人能够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做任何事情。然而,假如一个人甚至不拥有自己的身体(包括他的发音器官),他又如何表达自己的同意呢?事实上,要表达他自己的同意,他要首先征得他人的同意,但没有他的同意,这些人同样无法表达他们的同意。如此等等。
III. 误解和澄清 如此理解私有财产,财产所有权意味着一个具体的人对特定有形物和空间的独自支配。侵犯财产权则意味着他人拥有的物品和领土的未经请求的有形损坏或减少。
错误观点一:使某个人财产的价值(或价格)遭到破坏或减少也构成侵权。 一个人的每个行动几乎都能改变另一个人的财产的价值(价格)。例如,当A决定生产啤酒或面包时,这将改变其他啤酒制造者和面包师的财产的价值。依照价值破坏构成侵权的观点,A有罪,那么,其他啤酒制造者和面包师必定有权保护自己免受A的行为的伤害,而且他们的自卫行为只能构成对A及其财产的有形入侵。那么那种行为是真正的侵权呢?显然,一个人改变他人财产的价值不能被视为侵权,只有造成财产有形损坏或减少才是侵权。
对私有财产概念的另一个普遍误解涉及把行为分为允许的行为和不允许的行为,而这一分类的惟一基础是行为的有形后果,即没有考虑到每项财产权都有一个历史(时间起源)。 如果A有形地损坏B的财产(如空气污染或噪音),视谁的财产权较早建立,判决会有所不同。如果A的财产先建立,而且他在邻居B的财产权建立之前有可疑的行为,那么,A可以继续他的行为。这是因为,A已经建立起地役权,一开始,B获得的就是肮脏的和有噪音的财产。如果B要想使其财产变得清洁或清静,他必须为此支付B。相反,如果B的财产权在先,那么,A必须停止其行为。如果A不想停止,他必须为此支付B。其他判决都是不可能的和站不住脚的,因为只要一个人活着和醒着,他就不可能不行动,一个先来者不可能等待后来者,在得到他的同意之后才行动,必须允许他立即行动。而且,如果除了自己的财产之外没有别的财产(因为后来者还没有来到),那么,可以认为,一个人的行为范围仅仅受自然规律的限制。
IV.私有财产经济学 私有财产的这个概念不仅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而且是社会秩序问题惟一的正确解决办法。私有财产制度也是经济繁荣和“社会福利”的基础。只要人们依照私有财产制度的准则采取行动,社会福利就会最大化。 每个最先占有行为都增进行为者的福利(至少事先认为如此)。不然的话,这个行为就不会得到履行。与此同时,没有人因此而受到伤害。其他人本来也可以最先占有同样的物品和领土,如果他们也曾认识到这些物品和领土的稀缺性和价值。然而,由于尚且没有其他个人将其据为己有,也就没有人因为最先行为而遭受福利损失。因此,所谓的帕累托准则(即“社会福利”增进的科学而合理的说法:某一具体变化增加某个人的个人福利,同时不减少其他任何人的个人福利)得到满足。最先占有行为就满足这一条件。它增进一个人的福利,即最先占有者的福利,同时又不减少其他任何人的有形财富(财产)。其他人和以前一样拥有相同数量的财产,而且最先占有者得到了新的财产,即原先不存在的财产。就此而言,最先占有行为总是增加社会福利。 用最先占有的物品和领土进行的进一步行为也增加社会福利。这是因为,无论一个人用自己的财产做什么,其目的总是增加他自己的福利。当他消费自己的财产和借助“自然”生产出新的财产时,他的福利增加。每个生产活动背后的动机总是生产者把不那么有价值的物品变成更有价值的物品。只要消费和生产行为不给他人拥有的财产造成有形损坏或减少,它们就是增进社会福利的行为。 最后,最先占有或生产出来的财产从一个所有者到另一个所有者的转让增加社会福利。财产交换之所以会发生,惟一的原因是交易双方都认为从交换中得到的物品比失去的物品更好,都期望从交换中获利。每次交换都使交换双方获利,而其他人支配下的财产没有被改变。
与此截然不同,背离私有财产权制度必然导致社会福利损失。 在普遍和均等的共同所有权——普遍共产主义而非私有财产权——的情况下,要付出的代价是人类的立即灭亡。这是因为,普遍共同所有意味着,没有人有权做任何事情或移动到任何地方。现实中对私有财产秩序的每一种偏离都代表着一个不平等的统治和霸权制度。也就是说,它会是这样一种秩序,其中,允许一个人或阶层(统治者、剥削者或上等人)不经最先占有、生产或交换行为而获得财产,不允许另一个人或阶层(被统治者、被剥削者或下等人)做类似的事情。霸权是可能的,但社会福利将会遭受损失,并会导致相对贫困。 如果允许A获得B用明显标记指明占有的物品或领土,那么,A的福利增加的代价是B的福利相应减少。帕累托准则没有得到满足,且社会福利没有最大化。这一点对于其他形式的霸权统治也是正确的。如果A禁止B最先占有一块尚未被占有的土地;如果A可以获取B生产的东西而不经B同意;如果A可以禁止B利用自己占有或生产(一个人不允许有形地损坏或减少他人的财产这个要求除外)的物品,那么,在上述每一种情况中,都有一个“赢家”A,和一个“输家”B。在每一种情况下,A的财产增加,与之相应的是B的财产损失。没有一种情况满足帕累托准则,结果总是社会福利没有最大化。 此外,霸权和剥削还导致未来生产减少。准许一些人霸占把另一些最先占有、生产和交换得来的物品,必定减少未来的最先占有、生产和互利交换活动。对于从事这些活动的人来说,这些活动中的每一个都有一定的成本,而且在霸权统治制度下,从事这些活动的成本增加,不从事它们的成本减少。与生产(未来消费)相比,现在消费和休闲变得更具吸引力,生产水平将低于应有的水平。至于统治者,由于他们能够通过没收他人最先占有、生产或交换得来的财产来增加他们的财富,他们不珍惜财产的使用。这是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征用(征税)来补充他们的未来财富,这将鼓励短期行为和消费(较强的时间偏好),就物品在生产中的利用来说,资源配置扭曲、错误的计算和经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就会有系统地增加。
V. 古典渊源 正如本文开始指出的那样,上面介绍的私有财产伦理学和经济学并不是新奇的东西,它只不过是一个“古典”传统的现代表述。这一传统可追溯到早期的亚里士多德、罗马法、阿奎奈和后来的西班牙经院哲学家、格劳秀斯(Grotius)和洛克。与柏拉图的共产主义乌托邦《共和政体》相比,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全面列举了私有财产制度的比较优势。 第一,私有财产更具生产力。“最多数人公有的东西最少得到爱护。人们最爱护自己拥有的东西。他们较少爱护公有的东西,或者他们关心它的程度仅仅限于与个人利益有关的范围。即使没有其他疏于关心公共财产的理由,想到其他人正在关心它,人们也较倾向于忽视自己的责任。” 第二,私有财产防止冲突,促进和平。当人们有相互分离的利益范围时,“没有争吵的共同基础,利益将会增加,因为每个人都觉得他是在为自己的事情忙碌。”,“一个观察到的事实是,与各自独立拥有财产的人相比,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参与其管理的人们更容易相互不和。”此外,私有财产始终普遍存在,尚没有一个地方自发地产生共产主义乌托邦。最后,私有财产促进善行和慷慨。它允许一个人善待陷入贫困的朋友。 罗马法,从《十二铜表法》(Twelve Tables),到《西奥多西娅法典》(Theodosian Code)和《查士丁尼法典》(Justinian Corpus),都近乎绝对承认私有财产。财产权源于不引起争论的最先、先前的使用建立起来的在他人土地上的通行权或类似权利。一项财产的所有人能够用他的财产做自己认为恰当的事情,订约自由得到承认。另外,罗马法重要地区别了‘国家’(罗马)法和‘国际’法。 基督教对这一古典传统的贡献有两个方面,体现在阿奎那和后来的西班牙经院哲学家以及新教徒格劳秀斯和洛克的著作中。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是拥有奴隶的文明。典型地,亚里士多德把奴隶制度当作自然制度。相反,西方基督教文明,尽管有例外,基本上是自由人社会。因此,对于阿奎那,就像对于洛克那样,每个人都有权拥有自己(自我所有)。此外,亚里士多德和古典文明一般都蔑视劳动、贸易和财富的获取。相反,与《旧约》一致,教会赞美劳动和工作。因此,阿奎那和洛克都主张,正是通过工作、利用和耕作先前没有被利用过的土地,财产才第一次存在。 这一古典私有财产理论,以自我所有权、最先占有(家园)和契约(权利转让)为基础,还有另一些著名支持者,如萨伊。然而,从其在18世纪的鼎盛一直到最近的罗斯巴德运动,古典理论曾经一度走向湮没。 两个世纪以来,经济学和伦理学(政治哲学)已经脱离它们在自然法学说中的共同起源,变成了似乎互不相干的学科。经济学是不带有价值观的“实证”科学。它研究的问题是,“什么手段适于带来给定(假定)的目的?”伦理学是“规范”科学(如果它是一门科学的话)。这一分离的结果是,财产的概念在两个学科中都日益消失。对于经济学家来说,财产听起来太具有规范性;对于政治哲学家来说,财产则有点世俗的经济学味道。 相反,罗斯巴德指出,没有财产理论,直接和间接交换、市场价格、侵犯、犯罪、民事侵权和欺诈等基本的经济学术语就无法得到界定和理解。没有不言而喻的财产和财产权概念,就不可能建立人们熟知的有关这些现象的经济学定理。财产的定义和理论必须先于所有经济学术语和定理。
从60年代初至1995年逝世,罗斯巴德的惟一贡献是重新发现了财产和财产权是经济学和政治哲学的共同基础,并系统重建和从概念上综合了现代边际主义经济学和自然法政治哲学,使其成为一个统一的道德科学:自由意志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