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圣的私产与尴尬的“公域”:谢作诗及其粉丝们的精神分裂
谢作诗教授及其追随者们,在中国复杂的语境下,高举“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大旗,这无疑是一种勇气,也是对现代文明基石的认同。
然而,在他们同时支持政府对所谓“公域”(如海洋、大气)进行管理,并辩称“公域无法界定,故政府管理理所当然”时,一个深层的、逻辑上的断裂便显现出来。
如果私产真是神圣的,那么政府对“公域”的管理为何可以凌驾于个人自由和产权之上?更进一步,这种管理为何必然导向以强制征税为核心的对私有产权的严重侵犯?
对这种看似捍卫私产,实则在关键之处逻辑自洽性缺失的立场,却有其内在的矛盾与虚伪。
一、私有财产:神圣的圣殿?
首先,让我们明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罗斯巴德和霍普这里的含义。它并非仅仅是经济效率或社会秩序的工具,而是一种基于伦理原则的权利。
罗斯巴德是坚定的自然法和自由至上主义者。他认为,所有权的基础首先是“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即每个人拥有其自身的身体和劳动。
在此基础上,通过“占有-使用原则”(homesteading principle,有时也译为洛克式占有或初始占有),个人将未被他人占有的自然资源,通过其劳动和使用,转化为自己的合法财产。
例如,一个人开垦一块荒地,这块地就成为了他的私有财产。他撒下的渔网捕捞到的鱼,是他劳动所得,鱼就是他的财产。他建造的房屋,是他将自然资源(木头、石头等)通过劳动改造而成,房屋就是他的财产。
在罗斯巴德看来,所有权是绝对的,所有者对其财产拥有使用、改造、出租、出售、赠与、甚至破坏的完全权利,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同等权利。
而“侵犯”的核心定义,就是“不侵犯原则”(Non-Aggression Principle, NAP):任何人都无权对他人发起侵犯性的武力或威胁,包括对他人身体的侵犯,以及对他人合法获得的财产的侵犯。
霍普则在罗斯巴德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论证伦理学”(argumentation ethics)。他认为,任何尝试反对私有产权的论证,都不可避免地预设了论证者对自身(身体)及其用于论证的稀缺资源(如空气、纸张、电脑等)的私有权。
换句话说,私有产权是任何理性讨论和人类互动的先验基础。否认私有产权,就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因此,在他们看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意味着:你的财产完全归你所有,任何人(包括任何组织,尤其是国家)未经你的自愿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限制或干涉你对财产的支配权。
这种权利是第一位的,凌驾于任何集体利益或政府宣称的公共目标之上。任何形式的非自愿的财产转移或干涉,都是对神圣私产的侵犯。
二、尴尬的“公域”与权力的魅影
问题来了。谢作诗教授和其支持者们在肯定私产神圣性的同时,却转头支持权力对“公域”的管理。
他们以过度捕捞和大气污染为例,认为这些领域“无法界定”或难以由个人有效管理,因此政府的介入是必要且合理的。
这种说辞听起来似乎务实且必要,毕竟谁也不想呼吸污浊的空气,看到海洋里的鱼被捕光。
然而,在罗斯巴德和霍普看来,这恰恰是他们逻辑上的第一个致命弱点:他们悄悄地、不加批判地接受了“公域”这个概念,并赋予了垄断强制力在这片“公域”上行使权力的合理性。
从奥地利学派尤其是罗斯巴德/霍普的视角看,**“公域”并非一个自然存在且无法私有的范畴。**相反,他们认为,所有稀缺的资源,理论上都可以、也应该被界定为私有财产。
大气层:罗斯巴德会说,污染本质上是对个人财产(你的身体、你的房屋、你呼吸的空气)的侵犯,是一种“渗透性侵犯”(nuisance or trespass)。空气粒子飘到你的土地上,进入你的肺部,这是未经你许可的侵犯。
解决方案并非政府管制整个大气层,而是加强私人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允许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如私人诉讼)向污染者索取赔偿。污染者需要为他们跨越他人产权边界的行为负责。
海洋:过度捕捞之所以发生,恰恰是因为海洋没有明确的、可强制执行的私有产权。海洋被视为“公地”,导致了著名的“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每个人都有动机尽可能多地捕捞,因为他们获得的收益完全归自己,而过度捕捞的成本(渔业资源枯竭)却由所有使用者共同承担。
如果海洋区域、甚至水下的渔业资源本身能够像陆地一样被界定和私有化(通过占有-使用或协议划分),私人所有者将有强烈的动机保护其资源的长期可持续性,因为枯竭意味着他们自己的财富损失。例如,一个私人渔场主不会过度捕捞自己渔场里的鱼。
**谢作诗教授等人声称“公域无法界定”,这本身就是一个未经证明的断言。**历史上,从罗马法到英美习惯法,人类一直在尝试界定和管理各种看似无形或难以界定的资源(如水权、矿权、甚至早期的无线电频谱权)。
技术的进步也使得界定和监测产权边界变得越来越可能。即使界定困难,这也不能作为将管理权拱手让给政府的充分理由。
困难不代表不可能,更不代表将管理权交给一个天然具有垄断性和强制性特征的组织(政府)是唯一的或最佳的解决方案。
将“无法界定”作为政府干预的理由,实际上是回避了核心问题:政府有什么正当的伦理基础来管理这些资源?它如何获得对“公域”的所有权或管理权?
按照罗斯巴德和霍普的理论,合法的产权只能通过原始占有或自愿交易获得。政府对一片“公域”的管理权,不是通过占有-使用(政府自身不能“使用”整个海洋或大气层,是里面的个体在活动),也不是通过与所有个体(理论上的“公域所有者”)的自愿交易获得。政府的权力来源是强制。
因此,支持政府管理“公域”,实际上已经暗中认可了政府可以在某些领域凌驾于个体自由和潜在的私有产权之上。这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已经产生了裂痕。
三、强制征税:对私产最赤裸的侵犯
更严重的逻辑断裂在于,谢作诗教授及其追随者们似乎忽略了政府管理“公域”所需的最基本要素:资金。
政府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其运作需要巨大的成本,包括设立管理机构、雇佣人员、进行监管、执行法规等。
而政府获取资金的主要、也是决定性的方式是什么?——强制征税。
在罗斯巴德和霍普的体系中,强制征税是典型的、最严重的对私有财产的侵犯。
罗斯巴德直言不讳地将税收定义为“盗窃”(theft)。为什么?因为税收是政府以暴力威胁为后盾,非自愿地从个人或企业的合法财产中攫取一部分。
你是否同意缴税?如果你拒绝,政府会怎么做?罚款,冻结资产,甚至监禁。
这种行为完全符合“不侵犯原则”所禁止的“对他人合法财产发起侵犯性武力”的定义。
你可以选择不购买某个商品或服务,从而不向提供者付费。但你不能选择不向政府缴税,只要你生活在其管辖范围内,使用其声称的“公共服务”。
这种缺乏自愿性的财富转移,与拦路抢劫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规模更大、披上了法律的外衣。
霍普进一步指出,国家的本质是一个“垄断性的地域性保护和司法服务的提供者”,而且它通过税收这一强制手段进行掠夺。
国家通过征税获得的资源并非通过生产或自愿交易产生,而是从生产者手中强制夺取。
这使得国家成为一个天然的消费者和浪费者,因为它不需要像私人企业那样通过满足消费者需求来盈利,其收入来自强制。
现在,我们将这两点结合起来:谢作诗教授等人支持政府管理“公域”(如治理污染、防止过度捕捞),而这种管理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强制征税来提供资金。换言之,他们支持一项行动(政府管理),而这项行动的必要前提(强制征税)恰恰是对他们口中“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的最直接、最赤裸裸的侵犯。
这构成了一个完美的逻辑悖论:
* 前提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谢作诗等人的主张)。
* 前提二:政府管理“公域”是正当的(谢作诗等人的主张)。
* 前提三:政府管理需要资金。
* 前提四:政府主要通过强制征税获取资金。
* 结论一:强制征税是对私有财产的严重侵犯(罗斯巴德/霍普及一致的私产逻辑)。
* 结论二:支持政府管理“公域”,就等于支持对私有财产的严重侵犯(因为前者必然导致后者)。
因此,如果一个人真心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他就不能在逻辑上同时支持需要以强制征税为基础的政府管理“公域”。
这样做,无异于一边声称自己的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边却支持一个组织闯入邻居家中抢劫,因为这个组织声称要用抢来的钱去维护小区的绿化。
这种立场,用“虚伪”来形容或许尖锐,但用“逻辑不彻底一致”或“自相矛盾”来形容,则是客观且准确的。
四、未能贯彻始终的自由逻辑
谢作诗教授及其粉丝的问题在于,他们似乎只在对自己有利或争议较小的领域坚持私产原则,而在遇到复杂或他们认为“产权不清”(尽管奥地利学派对“市场失灵”有不同解读)的问题时,便迅速滑向支持多数决、政府干预的立场。
他们接受了主流经济学和政治哲学中对“公共物品”、“外部性”和“公域”的传统理解,而这些概念恰恰常常被用作政府扩张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理论借口。
奥地利学派的激进派如罗斯巴德和霍普,其强大之处在于其原则的彻底性和一贯性。
他们不因为问题复杂或难以解决就放弃私产原则,反而会尝试用私有产权的逻辑去解释和解决这些问题(例如,污染是侵犯私有产权,过度捕捞是缺乏私有产权界定)。
他们不相信国家是解决问题的良善力量,反而视国家为对自由和财产的最大威胁。
谢作诗教授等人的立场,暴露了他们在自由主义和私产原则上的摇摆和妥协。他们未能像罗斯巴德和霍普那样,将私有产权原则贯彻到底,应用到所有稀缺资源和所有社会互动领域。
他们在“私产神圣”与“政府管理公域”之间划下了一道模糊的界线,而这道界线恰恰是政府权力扩张、最终侵蚀所有个人自由和产权的突破口。
一旦你赋予政府在某个领域基于“无法界定”或“公共利益”的管理权力,你就很难阻止这种权力通过强制手段(如征税)自我维系和扩张,并最终蔓延到所有领域。
声称私有财产神圣,却又接受政府为了管理所谓“公域”而强制征税,这无异于一边拜神圣的偶像,一边又向亵渎偶像的行为缴费以维持其存在。
这种内在的冲突,使得他们对私有财产的辩护显得不那么有说服力,因为它在关键时刻,为了貌似实用的目标(政府管理),出卖了自己的原则(私产不受侵犯)。
结论:原则的试金石在于困境
以上论述,照出了许多看似自由主义者在复杂问题面前的逻辑困境。谢作诗教授和其追随者们对私有财产的拥护值得肯定,但在如何处理“公域”和政府角色问题上,他们的立场未能经受住彻底的私有产权逻辑的拷打。
如果私有财产真是神圣的,那么任何未经所有者自愿同意的强制性财富转移——包括强制征税——都是对这种神圣性的亵渎。支持政府管理“公域”,就必须面对支持强制征税的现实,这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水火不容。
真正彻底的私有产权捍卫者,必须勇敢地面对“公域”问题,并尝试用私有产权的扩展和界定来寻求解决方案,而非将管理权拱手让给那个天然的产权侵犯者——国家。
他们必须认识到,对政府管理“公域”的支持,打开的是潘多拉的魔盒,其首要和持续的代价,就是对他们声称最珍视的私有财产的无情掠夺。
谢作诗教授等人的立场,与其说是对私产原则的坚定捍卫,不如说是一种在现实约束和理论彻底性之间的尴尬妥协。
这种妥协,在奥地利学派最尖锐的思想家面前,显得如此不一致,甚至带着一丝未能贯彻自由逻辑的“虚伪”。
神圣的私产不容妥协,尤其不能在强制性权力面前低头。这,或许才是罗斯巴德和霍普理论给予我们的最深刻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