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全额实缴,谁来买单?
最近,“多地要求三到五年内实现社保全额实缴”冲上热搜。媒体采访地方税务、人社部门以及多家用人单位后称,今年以来,社保缴费基数的执行明显趋严,不同地方要求达到的“夯实率”从65%到100%不等,上海、江苏、湖南、广东、四川等地已有部分企业被要求在年内达到90%以上。
先把事实说清楚。这并不是突然增加了一项全国统一的新规定。《社会保险法》早已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发生的变化,是个税、工资与社保申报数据越来越容易比对,过去按最低基数缴费、工资与社保基数不一致的空间正在缩小。
所以,很多评论者说,这只是严格执行法律,是在保护劳动者。
这句话在法律条文的意义上没有错,却回避了真正重要的问题:这项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质是什么?严格征缴的成本由谁承担?它究竟会增加保障,还是会减少工资、岗位和未来的财富?
社保首先是一种税
法律把它称为“社会保险费”。但在经济学上判断一笔钱是不是税,不能只看名称,而要看四件事:个人能不能拒绝,缴费比例能不能协商,资金用途能不能自主选择,不缴以后是否会被强制追缴。
答案都很清楚。职工和企业不能拒绝参加,费率与基数由规则确定,资金进入法定账户,不按时足额缴纳,不但要补缴和承担滞纳金,征收机构还可以查询账户、划拨存款,甚至申请查封、拍卖财产。
这不是市场中的保险交易,而是以劳动关系为税基实施的一种强制征收。更准确地说,它是一种工资税。
有人会反驳:社保缴了以后可以领取养老金、报销医疗费,怎么能算税?这个理由并不能改变它的性质。政府征收的任何税款,都会宣称用于某种公共服务。纳税人未来可能从公共支出中受益,不等于征收行为因此变成了自愿交易。
商业保险则完全不同。《保险法》把保险定义为投保人依据合同支付保费,由保险人按照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责任,并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情形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一个依靠合同成立,一个依靠强制成立。这不是程度差异,而是性质差异。
罗斯巴德分析税收时,始终抓住强制转移财产权这一点。换一个好听的名字,增加一项未来承诺,都不能把强制变成自愿。把工资税叫作“保险费”,也不会使它自动成为保险。
“单位缴费”是个幻觉
社保讨论中最流行的一句话是:“个人只交一点,单位还替你交了大头,这是单位给员工的福利。”
这是一种会计幻觉。
企业决定是否雇用一个人时,计算的是总用工成本,而不是工资条上某一栏由谁填写。现金工资、单位承担的社保、个人承担但由单位代扣的社保、公积金以及其他强制费用,共同构成企业为这个岗位支付的价格。
假设一名员工的实际月工资是1万元,企业过去按照6000元申报社保基数,现在改为按照1万元申报。缴费金额增加了,但这名员工的劳动生产率并不会因为申报表改变而突然提高。他没有在同样时间里多生产产品,也没有为客户多创造价值。
多出来的成本从哪里来?短期内,可能先由企业利润和现金流承担;时间稍长,就会通过减少奖金、放慢加薪、压缩招聘、增加外包、使用机器替代人工等方式重新分配。只有消费者愿意接受更高价格时,企业才能把一部分成本放进售价。消费者不接受,企业就只能自己消化,或者退出。
法律可以规定缴费单上写“单位承担”,却不能命令成本最终停留在单位身上。税负最终由谁承担,取决于劳动力供求、企业竞争和消费者选择,不取决于表格上的栏目名称。
从长期看,单位缴费仍然属于劳动者总报酬的一部分。它未必立即表现为降薪,却一定会影响未来工资和岗位。所谓“企业多交、员工得利”,只是看见了社保账户里增加的数字,没有看见工资条上没有发生的增长,也没有看见那些没有被创造出来的岗位。
最先失去岗位的是谁
在行业繁荣、利润较高的时候,企业还能暂时吸收增加的成本。可现在许多行业需求下行,企业利润很薄,甚至已经亏损。此时严格提高实缴比例,相当于在企业最缺现金的时候提高工资税。
受影响最大的,不是高管和高技能劳动者,而是劳动生产率较低、刚刚进入城市、年龄偏大和工作不稳定的人。
企业雇用一个人的前提,是这个人预计创造的价值高于总用工成本。一旦强制缴费把成本推过这条线,企业不会因为法律表达了善意,就继续保留亏损岗位。它会少招一个人,取消一个岗位,或者把正式劳动关系变成项目制、外包和临时合作。
法律可以强迫企业为已经雇用的人缴费,却不能强迫企业继续招聘,更不能强迫消费者为这些成本买单。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现实中并非只有企业想少缴社保。一些收入不高、流动性强的劳动者,同样愿意把更多报酬拿成现金。他们眼前有房租、孩子教育、父母医疗和债务。他们对今天一千元现金的评价,可能高于几十年后的一项制度承诺。这就是人的时间偏好。
但现行规则并不承认这种选择。2025年施行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即使劳动者主动承诺不缴社保,或者双方约定以现金补助替代社保,这种约定仍然无效。换句话说,企业和劳动者即使都认为另一种报酬组合更适合自己,也没有选择的权利。
这是一种典型的父爱主义:它假定劳动者不知道自己的利益,而规则制定者知道;劳动者可能作出错误选择,所以干脆不允许他选择。可是,一个人可能犯错,并不能产生另一个人支配其劳动所得的权利。自由若不包括作出不明智选择的自由,就只剩下服从。
征得更多,不等于财富更多
支持严格征缴的人还有一个理由:大家都足额缴纳,社保基金就会更充足,未来保障也会更可靠。
这仍然把资金转移误认为财富创造。
社保多收到的每一元,都不可能凭空出现。它只能来自三处:劳动者原本可以支配的工资,企业原本可以用于投资的利润,或者消费者被迫承担的更高价格。基金账户增加一元,社会总财富不会因此增加一元。变化的只是这笔钱由谁支配。
养老保障最终依靠的,也不是账户里记录了多少货币,而是未来能生产多少粮食、住房、药品、护理和其他服务。三十年后,一个退休者拿着养老金去购买商品,真正养活他的,是那时仍在工作的劳动者和已经形成的资本。
没有储蓄,就没有机器、厂房、技术和更长的生产过程;没有资本积累,劳动生产率就难以提高;生产率不提高,未来能够供养老金购买的真实产品就不会增加。
严格征缴若压缩企业留存利润,减少投资,阻止低技能岗位形成,短期确实可能增加基金收入,长期却会削弱缴费基础。为了维持未来承诺,再进一步扩大征缴、提高基数、延迟领取或者调整待遇,就会形成米塞斯所说的干预连锁:第一次干预制造新问题,人们不撤销干预,反而用更多干预处理后果。
米塞斯在讨论官僚管理时指出,没有利润与亏损的检验,管理只能围绕规则、预算和指标展开。强制社保同样缺少消费者退出机制。商业保险方案如果价格太高、保障太差,会失去客户;强制体系即使回报下降,缴费者也不能带着自己的份额离开。它面对压力时最自然的反应,不是缩小自身,而是扩大收入来源。
商业保险为什么更好
商业保险当然不完美。保险公司可能误导销售,可能拒赔,也可能经营失败。但人的制度从来没有完美选项。真正要比较的,不是“完美的社保”与“有缺陷的商业保险”,而是两套真实存在的激励机制。
第一,商业保险建立在选择之上。不同年龄、收入、家庭负担和风险偏好的人,可以选择不同保额、期限、免赔额和缴费方式。认为产品不合适,可以不买;发现另一家公司更好,可以更换。选择本身就会迫使保险公司改进产品。
第二,商业保险能够进行经济核算。保险公司要计算风险发生概率、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和资本成本。判断错误会形成亏损,严重错误会让股东损失资本。正是这种利润与亏损的约束,迫使经营者谨慎定价、控制成本、识别风险。官僚体系花的不是管理者自己的钱,也没有破产退出的正常机制,错误更容易被推给所有缴费人。
第三,商业保险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确定。保障什么、不保障什么、什么时候赔、赔多少,都应当写进合同。投保人购买的是一项可以依法主张的契约权利,而不是等待未来规则决定。对于养老,还可以把商业年金、个人储蓄、基金和其他长期资产结合起来,让财产归个人控制,并在符合产品安排时保留受益和继承权。
第四,商业保险会恢复个人责任。保障不是别人从天上送来的福利,而是个人在当前消费与未来安全之间作出的选择。有人愿意多买医疗险,有人愿意增加储蓄,有人更重视意外和寿险。没有任何统一方案能够适合所有人。只有当个人承担选择的后果,他才会认真比较价格、条款和风险。
商业保险也不可能包办一切。对难以精算或缺少支付能力的人,还需要个人储蓄、家庭互助、行业互助和自愿慈善。市场化保障从来不是“用一张商业保单替换全部社保”,而是让多种方案竞争,让每个人按照自己的处境组合保障。
把选择还给个人
有人说,既然现在法律要求足额缴纳,公平的做法就是所有企业一视同仁,谁也不能逃。
统一执行确实可以消除守法企业与少缴企业之间的一部分成本差异。但征收得更加公平,不代表负担因此合理;让所有企业承担同样沉重的成本,也不会让成本消失。真正的问题不是怎样把每一家企业都查得更严,而是强制缴费为什么如此沉重,个人为什么不能退出。
社会保障已经形成了大量现实承诺,不可能一夜之间取消,也不能把已经退休者和已经积累的权益简单抹去。但改革方向应该明确:逐步降低强制缴费比例,把单位缴费完整显示为劳动总报酬,允许个人选择合格的商业保险、个人储蓄和长期投资方案,并逐步扩大退出权。
只有把钱和选择权交还给个人,保险公司才会真正争夺客户,劳动者才会比较不同方案,企业才有空间创造更多岗位。保障的可靠性也不再依赖一个庞大体系不断扩大征收,而依赖真实储蓄、资本积累、契约履行和个人责任。
严格征缴可以让社保账面收入在短期内增加,却不能增加劳动生产率,不能增加企业利润,也不能提前生产出几十年后的养老物资。它只是把原本分散在工资、利润和储蓄中的一部分收入,更彻底地集中起来。
社保全额实缴,最终谁来买单?不是抽象的“单位”,也不是没有面孔的“资本”。买单的是工资增长变慢的劳动者,是没有被招聘的求职者,是被迫放弃投资的企业,也是未来享受不到更多商品和服务的每一个消费者。
一个制度如果只有依靠强制参加、不允许退出,才能证明自己值得存在,那么首先需要被审视的,恰恰不是那些想退出的人,而是这项制度本身。
真正的保障,不是先拿走一个人的收入,再承诺替他安排未来。真正的保障,是让他拥有自己的收入,选择自己的保险,积累自己的财产,也承担自己的人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