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并不是创造性行为
米塞斯讲:生产不是什么创造性行为,它产生的不是原本不存在的事物。它只是对一些给定元素进行排列组合,使之发生改变。生产者不是创造者,人只能在思想领域才能有所创造,在外在世界中,他只是一个改造者。他所能做的,只是按照自然法则把各种可利用的手段以各种方式组合起来,从而达到他所期望的结果。
这段话是对粗鄙的唯物主义玄学,和古老的生产性活动和非生产性活动的区分进行的一个批判。它突出了人的思想,以及被思想所主导的行动的核心作用。经济学并不是研究物质的科学,而是研究人的科学。
过去的学者做出的分类是: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意思是,只有将有形财货生产出来的人,才是生产性劳动,例如农民、牧民、矿工、木匠等,是前者;而医生、律师等劳务,就是非生产性劳动。意思是,他们自己根本没有生产什么,他们的生存寄生于生产性劳动者的成果之上。
不要觉得这种思维非常荒唐和过时了,我们社会实际上至今仍然在延续这样的分类。法令在系统性地歧视和打击非生产性劳动,例如设计、律师、演艺、广告宣传等等。在国家的税法上,对生产性劳动一般适用较低的实际税率,而对“劳务报酬”,则适用较高的税率。它打击劳动分工合作,含有一种野蛮化的倾向:你们都应当自给自足。
说劳动不分等级贵贱,但是立法在对待不同的劳动上,显然却适用了不同的标准,将他们分为了三六九等。
即便从通常理解的生产概念来说,一件商品并不是“从无到有”地制造出来,才叫生产,将原始要素相结合,一级一级转化为消费品供人们直接消费的整个过程,都是生产。并不是海南香蕉种植园中的蕉农才是生产性的,将它从海南运到陕西过程中的包装、搬运、检验、保鲜、运输、营销,直至将它摆上超市货架的一切行动,都是生产性的。否则北方人就吃不起香蕉。
民众也系统性地歧视非生产性的劳动,看看人们对网红直播的评价、甚至对艺人的评价就知道了:人家谁谁谁是搞“实业”的,而他们就只会动动嘴皮子卖卖脸蛋。尽管他们看网红表演的时候看的比谁都仔细,满足了他们的娱乐需求。
这种拙劣的分类,会得出一个结论:人只要能满足吃饱穿暖的需求,就足够了;或者,把什么是生产性、什么不是生产性的判断标准,从消费者的需求转移到一个中央计划当局或者多数人的武断决策。
整个意识形态,跟所主张的政策是矛盾的。因为政策上说:要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等第三产业的比重。
在关涉重大理论问题的分类上,同样是自相矛盾的。我们经常听说所谓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分类,要“两手抓”。
然而一幢摩天大楼、一条高铁、一个芯片和智能手机,到底是物质文明还是精神文明?它当然是精神文明。没有人类智力的进步,没有财产权的思想观念,没有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那么造摩天大楼的原始材料:泥土、水、铁矿石、沙子,早就存在,为什么几千年来都造不出来呢?
最主张意识形态控制的,却把所谓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割裂了开来。没有支持自由与繁荣的思想意识形态,就没有任何物质文明。
所以,只有指导人们行动和生产的大脑,才是创造性的。生产,从来不是什么物质的、自然的或者外在的现象,而是一种精神的、思维的现象。它的必要条件不是人的劳动和外在自然力量与物质,而是大脑决定把这些要素当做手段以达到某些目的。生产出产品的不是辛苦和困难本身,而是辛苦工作的人接受理性指导这个事实。只有大脑才有消除不适感的能力。
拙劣的唯物论完全误解了这种现象。促进人类繁荣与进步,财产权是一个必要条件,但是财产权本来就是人类理性的结果;同时,智力的进步也是必不可少的要件。把我们现在的处境和远古祖先的处境区别开来的,不是物质层面的差别,而是精神层面的差别。一切物质层面的改变,都是精神层面改变的结果。
生产不是创造性行为,还有另一层内涵,它关乎一个核心问题:土地产权的确立。
罗斯巴德在《正义与产权》中对亨利·乔治主义的批判中写道:我们对土地所有权的理由与所有其他财产原始所有权的理由是一致的。因为,没有生产者真正创造事情,他根据自己的想法和想象,用自己的个人精力来对自然给予的事物进行改造。但这正是先占-拓殖者将以前未被利用的土地带入私有制的地方,正如从铁矿中获得钢铁、把矿石从他的专有技术和能量中转变出来的人一样。拓殖者也通过他的劳动和个人改变了自然界土地的性质和用处。拓殖者对财产的所有权和雕塑家或制造商一样是合法的,一样是生产者。
这就是约翰·洛克的自然权利说,劳动混入原始土地,先占取得,由此确立私有产权。
这段话的意义在于:如果认为只有“创造者”才拥有产权,那么土地,按照乔治主义的说法,属于自然给予物,人类并没有创造土地,因此就无法拥有土地所有权。
然而土地确立产权的过程,同米塞斯的说法一样,“这是人心的、社会的过程,而不是物理的过程”。任何生产,都只是一种运用精神力量对自然的改造。那么,既然人因为对其他资源的占有和改造,而拥有了产权,那么对土地的改造,当然也不例外会确立产权。劳动和土地不可分割地混合在一起,不能在一个不能被剥夺的情况下剥夺另一个。
如果反对土地产权制度,那么,凡是自然赐予物,在经济学意义上都属于“土地”,例如矿藏、森林、野果、野生动物等等。
动物,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土地。
有谁会否认,一个找到并射杀一头野牛的印第安人,对这头牛没有产权呢?谁又能否认,驯化了一只狼、一匹马并为自己所用的人,对这匹马、这条狗的所有权呢?
在土地问题上,先占-拓殖者也是找到原先荒凉的、未被“驯服”的土地,驯化了它并将其置于生产用途之中。因此拓殖者应该像动物的例子一样获得土地的清晰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