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去世无继承人,遗产归国家合理吗

最近接连发生两起“无主财产”归国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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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案件高度相似,都是逝者既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判决结果也基本相同:房产作为无主财产归国家,其他财产按照生前照料程度,由亲属继承。

但是这两起案件的判决都引起了社会的巨大争论和担忧,并提醒人们对自己的财产在生前要做好安排,否则,在当前老龄化、不婚、不育人数越来越多的背景下,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吃绝户”现象,一切都收归国有了。

法律本来是用来定纷止争的,但是判决下来后,人们为什么却有巨大争议?这说明,并不是成文法怎么说了,人们就会认为它正确,就会照此办理。这也充分证明,在人们心中,始终有一套理性的、正义的法则,有一套高于成文法的更高律令,用它来判断成文法是否合乎公正的标准。

老百姓心里有杆秤。总有一把尺子,它是客观的、无可辩驳的,作为一个衡量标准,用来检验立法机构的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应当得到执行。

这个标准,就是私有财产的伦理。

如果按照成文法,就没啥好讨论的,判决都是“合法”的——符合成文法。我们从私产伦理的角度,看看这些财产到底应当如何处置?

法院判决有很多自相矛盾之处:

如果某些亲属对死者在生前有照顾,那么死者虽然没有法律上的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这些关系相对较为密切的、实施一定照料的人,自然应该获得全部遗产,而不是一部分。

根据所谓照顾的“程度”,来分配遗产继承份额,完全是主观臆断的。请问你判定照料的程度问题?一周打一次电话唠一次磕,算不算心灵照顾?三天去看一次还是七天去看一次,照顾程度更深?都毫无客观标准来判定。

将其他财产按照遗产予以分割,却把存款和房产认定为无主财产,最终归国家所有,这面临多重矛盾:

首先,既然亲属可以继承遗产的一部分,那就说明已经认定这些财产是有主的,你又怎么认定它无主呢?

其次,既然认定为无主财产,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无主财产应当先占取得,怎么能归国家呢?难道国家这个集体化的概念可以行动,可以像个幽灵一样总是第一个占有了相关财产?

第三,既然其他财产可以分给亲属,存款和房子怎么就不能了呢?

第四,既然按照生前照料程度划分遗产,房子和存款这些最大的遗产,却划给了国家,难道国家在死者生前对他的照料最多?“国家”是谁,怎么照料的?怎么陪伴的?打电话发微信了还是给买菜做饭端洗脚水了?

综上,之所以判决出现争议,是因为它不合逻辑;判决之所以不合逻辑,是因为它所依据的法律不合逻辑。一个在逻辑上自相矛盾的法律,在现实中必然更加自相矛盾。它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只会掩盖问题、加深问题,导致今后解决的困难更大、问题更严重。

那么正确的处理办法,就是按照私有财产的伦理进行处理,它既是对的,也是好的,而且已经经由奥地利学派证明,是理性客观的,无可辩驳的。人类社会得以存续繁衍、和平合作的根基,就是私有财产的伦理,任何违背私产伦理的法律和行动,都将导致无尽的争论和冲突。

1、死者没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其生前尽到更多照料、陪伴等责任的亲属和朋友,可以分得其全部遗产。

反对这个观点,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如果不由这些对死者生前交往较多、有过照顾的人来继承遗产,难道让没有任何关系和照顾的人来继承?

如果反对这个观点,那么国家占有该财产就是合理的。

你可以认为这些人发了一笔意外之财,但是市场就是充满意外。让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发这笔财,才是更大的不公正。

2、如果这些人放弃继承遗产,那么这些财产将成为无主财产,应当按照先占取得的原则确立财产权。

这就像被人遗弃在街上的一块手表,谁先发现捡到并实际控制,那就是谁的。

先占取得是私有财产伦理的最基本原则。任何对它的反驳都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不可能后占取得,因为后来者还有后来者,那么将使人类处于永远的冲突之中。

其次,如果一个人不能拥有他最先占有的财货,而由另一个人控制,那么前者将成为后者的奴隶,成为被剥削对象,二者适用不同的法律。这种规则不符合人人平等适用的抽象法律原则,从一开始就会被排除。

第三,如果不是先占取得,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全体和均等所有制。这时候符合人人平等适用了,但是立即面临的问题是:如果人人共有,那么一个人要行动,就必须征得所有人同意,而所有人同意的前提是他必须拥有他自己的身体和财产,否则他无法表达同意;而他要表达同意,又必须征得他人同意;他人要同意,又必须征得他的同意。人类将立即灭亡。

因此,公有制是不可能的。

第四,一个人通过混入自己的劳动,控制相关物品(这是产权起源的正当性理论,不是劳动价值论),这个行动证明占有该财产对其有价值,否则他就不占有;而另一个人不占有该财货,证明该财货对其无价值(或者心理亏损大于利润),否则他就去占有了。因此占有行动本身,即增加了价值,改善了财产结构。经由被改善的财产结构,未来将带来更大产出,造福所有人。

3、重要和根本的原则是:任何情况下,该财产都不能属于国家。

国家不是产权的适格主体,它不能行动,能行动的总是个人。

无主财产,按照前述原则处理;有主财产,司法部门只应当根据经验,判定相关亲属好友继承的份额,而不能分给自己。

国家没有照顾过任何人,反倒是所有人在“照顾”国家,它没有任何理由拿走遗产。死者生前从未表达过要把财产交给国家的意愿,它不能在死者生前强制征收他的税款,死后还要拿走它的遗产,这将是国家的不道德。

任何增加国家收入的行为,都是错误的,都在走向权力扩张的方向。限制权力扩张的办法,就是切断其收入来源。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一定要生前就写好遗嘱,万万不能让某些人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