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停贷,赢了官司,输了脑子
这几天,烂尾房的问题出现了一个新变化。
珠海的闻珊女士,在烂尾楼维权两年无果后,状告开发商与银行,法院判她可以停贷,并且开发商要退还她所有钱。
这被誉为“标杆意义的判决”。紧接着,江苏连云港的法院也做出了类似判决。一时间,掌声雷动,无数烂尾楼业主奔走相告,仿佛看到了青天。
大家都在欢呼,银行终于承担责任了,这才是公平!
是吗?
一、如果你是银行,你接受吗?
我们先抛开所有复杂的法律和金融术语,把这件事简化成一个我们每个人都能理解的场景。
你有一个朋友,叫小明。他想创业开个奶茶店,但钱不够,跟你借了30万。你俩签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日期。你信任他,把钱打给了他。
小明拿到钱,野心勃勃。他没有去考察市场,而是听了一个“大师”的忽悠,说在沙漠里开奶茶店,主打一个差异化,肯定能火。于是,他把30万全投进去,在沙漠中央盖了个豪华奶茶铺。
结果可想而知,别说顾客了,连骆驼都不路过。奶茶店黄了。
到了还款日,你找到小明。小明两手一摊,说:“兄弟,真对不住。我投资失败了,那奶茶店根本开不起来。你看,钱都打水漂了,我实在没钱还你。要不这样,这笔账就算了吧?毕竟,我的决策失误,不是你的错,也不是我的错,是那个‘大师’的错。”
请问,你接受吗?
你肯定把桌子掀了。你会指着他的鼻子说:“我借给你的是钱!我管你拿去开奶ADC店还是买原子弹?那是你的事!你的投资风险,凭什么要我这个借钱给你的人来承担?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这个道理,简单、朴素,是支撑我们社会信用的基石。
现在,我们把角色换一下。
你,就是银行。小明,就是购房者闻珊。那个沙漠里的奶茶店,就是珠海泰禾中央广场那栋烂尾楼。
闻珊向银行贷款,买了一套期房。银行审核了她的资质,把钱贷给了她,这笔钱,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打给了开发商,用于支付房款。银行和闻珊之间,是借贷关系。闻珊和开发商之间,是买卖关系。
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现在,开发商跑路,房子烂尾,买卖关系出了问题。闻珊说,既然我的房子没了,那我欠银行的钱,也就不还了。
为什么我们觉得朋友小明不还钱是无赖,而购房者闻珊不还钱,就是正义呢?
二、因为银行是“国家的”?
答案藏在大多数人的潜意识里。
因为银行不是你的朋友张三李四,银行是“庞然大物”,是“金融巨头”,更重要的是,在很多人眼里,银行=国家。
“银行那么有钱,亏一点怎么了?” “开发商监管不力,银行也有责任!” “银行是国家的,国家就得为我们做主!”
这种情绪,可以理解。当个体面对系统性的风险时,会本能地寻找一个最大、最强的实体来作为负责对象。
而银行,尤其是我们国家的大型商业银行,在老百姓心中,就是国家的“钱袋子”。
让银行承担损失,约等于让国家来买单。既然是国家买单,那自然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一片欢腾。
这引出了第二个问题:银行到底是不是国家的?
从股权结构上看,不全是。很多银行都是上市公司,有大量社会股东。但从运行模式上看,它又是“半国有”的。
在现代部分准备金制度下,银行吸收100块存款,可以贷出去更多钱(比如800块),从而创造信用和货币。这个游戏怎么玩,规则谁来定?是政府。存款准备金率是多少,基准利率是多少,LPR怎么报价,央行都有明确的指导和管制。
银行可以把钱贷给谁,不贷给谁?
很大程度上也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要支持小微企业,要支持高新科技,要“房住不炒”。银行的信贷额度、利率浮动,都戴着“政策的镣铐”。
所以,公众的直觉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的:银行的运营,深深地烙着国家的印记。它不是一个纯粹的市场主体,它在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
但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
三、谁让你失去了风险意识?
我们来复盘一下整个购房悲剧的链条,看看“国家”或者说“政府”在其中扮演了多少角色。
那块地,能不能盖房子住?
新闻里写得很清楚,闻珊买的房子,位于珠海保税区。政府网站明确提醒:“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她买的公寓,实际上是办公用房,晚上九点后会停电。
一块地的用途是谁规定的?是政府的规划部门。
那个开发商,有没有资格卖房?
开发商要盖楼,从拿地、规划、建设到预售,需要过五关斩六将,拿到一堆盖着红章的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谁发的这些证?是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
那笔钱,银行该不该放贷?
银行的放贷流程,谁在监管?是银保监会(现在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也是政府机构。
购房款,有没有进入监管账户?
为了防止开发商挪用资金导致烂尾,国家早就规定了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购房者付的钱,应该进入一个专门的账户,由银行和政府共同监管,专款专用。泰禾中央广场的资金链断裂,显然是这个环节出了大问题。
谁负责监管这个账户?理论上是政府的住建部门和银行。
你看,从土地性质、到开发许可、到贷款审批、再到资金监管,每一个环节,都有政府的影子,都有“看得见的手”在进行管制和审批。
正是这种无处不在的“父爱式”的管制,给了购房者一种巨大的、虚假的安全感。
人们的潜意识逻辑是这样的:“这么大的事,政府肯定都替我把好关了。地是政府批的,预售证是政府发的,银行是政府管的。如果这房子有问题,政府根本不会让它开盘销售。既然它能卖,就说明它是安全的。”
在这种环境下,一个普通人,在做他一生中最大的一笔消费决策时,完全丧失了风险意识。
他不会去调查开发商的背景和负债情况,不会去研究土地的使用性质,不会去质疑为什么贷款如此轻易,更不会去核实自己的钱到底打进了哪个账户。
他把自己的判断力,连同自己的全部身家,一起外包给了“审批”和“管制”。
四、依赖管制的尽头,是一地鸡毛
当风险真的爆发时,这套逻辑就必然会导向唯一的结果:所有人把矛头指向政府。
“你们为什么会批准这种地块盖住宅?” “你们为什么给这种公司发预售证?” “你们为什么不管控好银行的贷款?” “我们的监管资金去哪儿了?”
最终,一切市场风险,都转化为了政府的治理危机。
民众将一切归因于政府,要求政府解决一切。
这说明了什么?
过度的干预,只会导致人们失去正常的市场判断能力,从而在一切事务上依赖于政府。
这是一种集体性的心智退化。
当每个人都放弃了为自己负责的权利和义务时,市场就变成了骗子的乐园和巨婴的温床。
他只要搞定相关部门的某个人就可以了。
恒大,一个负债两万亿的庞然大物,不就是这么来的吗?它卖了多少没有合法预售证的房子?
它通过各种表外融资,绕开了多少监管账户?它精心包装的理财产品,收割了多少相信“大到不能倒”的投资者?
上当受骗的人,难道没有一丝责任吗?
当一个企业用远超正常水平的利息向你借钱时,你图的是它的利息,它图的是你的本金。这个常识,为什么在“政府隐性背书”的幻觉下,就失效了?
市场当然不完美,它充满了风险、陷阱和不确定性。
但正视风险、管理风险、为风险定价,恰恰是市场让每一个人成长的唯一方式。只有每一个人都对自己的决策负责,对市场中的风险有充分的敬畏和准备时,我们才能进入一个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好的市场化社会。
而一切依赖管制,指望政府为你包办一切,最终只会导致一地鸡毛。
政府承担的事务越来越多,越来越重,面对的舆论指责也越来越多,越来越激烈。它陷入了一个“管得越多,责任越大,骂名越多”的无解循环。
那位胜诉却拿不到钱的闻珊女士,她的悲剧值得同情。但我们更应该思考,是什么造就了千千万万个“闻珊”?
不是缺一两个“标杆性判决”,而是缺一种精神:对自己负责的精神。
不是缺几条更严厉的监管规定,而是缺一个环境:一个让每个人都明白“买者自负”,并愿意为此承担后果的环境。
就不能一切交给市场吗?让骗子在阳光下无所遁形,让尽职调查成为每个人的本能,让契约精神成为最高的信仰。
到那时,你赢了官司,才是真的赢了。你不仅保住了自己的钱,更保住了自己的脑子。
很伤心,被骂惨了
可是,他们的愤怒,恰恰证明了我的观点。
我认真阅读了每一条评论。
坦白说,这汹涌的骂声,非但没有动摇我的核心论点,反而以一种意想不到的方式,雄辩地印证了我的判断。
那些最激烈的反驳,那些被点赞最多的“常识”,恰恰是我文中批判的“集体性心智退化”最生动的注脚。
因为,这些评论,恰好说明了,他们连买房这种大事的基本规则都不明白,他们之所以不明白,就是因为一切有政府监管,所以连合同都懒得看。
他们连标准房贷合同中,抵押物如何约定,是根本不知道的。
我相信评论区的人大多买过房,大多贷过款,但同时,他们也从不看合同。
他们激动地在批评银行,在讲各种抵押物理论,却从未想过:
贷款者是签过合同的!
把合同拿出来一看,不就是一翻两瞪眼吗?有什么可争的呢?
我来列一下吧。中国所有商业银行里的房贷合同里都有如下条款:
第X条 法律关系的独立性
借款人(乙方)与售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与贷款人(甲方)和借款人(乙方)之间的本借款合同关系为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被撤销等所引发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均由借款人与售房人自行解决,与贷款人无关。
在任何情况下,借款人均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这一条款在说什么?
你的两个身份:你是开发商的“买家”,同时也是银行的“债务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角色,受两份不同的合同约束。
纠纷隔离**:**你和开发商之间的一切问题——无论是房子质量差、延期交房,还是最极端的烂尾——都属于你们“买卖合同”的范畴。你只能依据那份合同去找开发商算账。
还款义务的绝对性**:**你不能拿“买卖合同”的纠纷,来作为不履行“借款合同”的理由。银行借给你的是钱,你欠银行的也是钱。开发商没给你房子,不等于银行就没给你钱。银行已经履行了它的合同义务(放款),现在轮到你履行你的义务(还款)。.
好,继续。一般也有这样的一条
“第Y条 抵押物的风险与保管
抵押期间,抵押物(即本合同项下房产)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借款人承担。
若抵押物价值减少或灭失,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应在贷款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足额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剩余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立即到期,并有权追索借款人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
这条“风险条款”彻底粉碎了“把烂尾楼扔给银行”的幻想:
*风险承担主体***:**房子的风险,无论是天灾(地震、火灾)还是人祸(开发商烂尾),由你——借款人/未来的业主——承担。银行不承担标的物本身的物理风险。
*债务不清零,反需“加码”***:**当抵押物出问题时,你不是解脱了,而是陷入了更被动的境地。你要么提供新的、银行认可的等值抵押品(比如你名下的另一套房产),要么就得立刻把剩下的贷款本息全部还清。
香港金融危机时,大量的房子价值下跌的房子,由于抵押物不足,还需要向银行交纳新的抵押物,不交,银行就可以拍卖你家房子。
如果按这一条款,银行想这么做的话,最近五年在一二线城市贷款买房的房主,包括几年前用房产抵押去做经营贷的,都需要增加抵押物,如果不交,银行可以按条款没收你的抵押物拍卖。
这是因为中国是政策市,政治不允许商业银行这么做。
*无限追索权*:如果抵押物灭失,你既不能提供新担保,又不能提前还清,银行就有权启动“全面追索”,你的工资、存款、股票、其他房产、车辆等所有财产,都可能成为银行追讨的对象。这个条款说明,中国的房贷是一种有追索权的贷款。
*那些在评论区说,抵押物没有了,债务就不用还的人,他们可曾看过一眼自己签的房贷合同?*
继续往下看:
“第Z条 债务提前到期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贷款人有权单方面书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立即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清偿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多种情形)…
(n) 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有权机关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的;”
不管你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事同由于何种原因,比如因为房地产商交不了楼于是只能撤销,那么,你可以向地产商追偿你交的房款,但是银行是向你追偿欠款。
好了,通过以上这几条,就能明白,评论区的骂声,证明了一点,他们不看房贷合同。哪怕有些人买过几套房,每一次交易几百万,他们也不看合同。
为什么呢?有时,人们签个一万块的小合同,都要认真审核,为什么几百万的合同,都不看,在评论区根据自己的理解,自己的想当然胡说呢?
原因就是我上篇文章讲过的,管制、审批太多了,人们失去了对市场风险的谨慎态度 。
既然各个环节都有审批,监管,都有政府部门在负责,那我怕个毛啊,看什么几十页的合同?
还有人说,合同这么长,我看不懂,但是花三千块请个律师不行吗?几百万的房产,请个专业人士帮你看一眼不行吗?
一群骂野夫诈骗犯的泰国买房者也是如此,难道自己不能查看泰国的相关法律,不能咨询泰国本地律师?在泰国中国人购房,从来也没有过什么永久产权啊,这是泰国房地产市场的常识了。
失去了警惕心理,到哪都是韭菜。
好了,这时有人又要引经论典了,说这合同有问题,不公平等等。
但是,你知道什么叫法吗?
法是某一种确定性的规则吗?是规定在某一种纠纷应该怎么解决吗?当然不是。
法的本质是,定分止争。
既然你们有纷争,那么只有几种情况:
1、有一方违约,且不执行违约约定中的条款;
2、双方合同约定不清晰,有语言歧义,导致纷争
法院能维护的是要排除所有的要素,只聚焦在合同全身,既然合同当初是你们自愿签署的,是代表着双方的自由意志,那么,法院维护的就是合同签定这一瞬间的真实意愿。
而这一真实意愿,才是真正的法律!也就是说,合同本身所有的条款就是法律本身。
你说你没有看过合同,那法院是不会理你的。
他只能认定,这一份合同,就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他要去维护的,就是这一意愿的执行。
法官,是不能有自己的意见的,它不能说,我认为你们当初合同签的不公平不合理,所以我要推翻这份合同。
不好意思,法官,你超界了,我们俩的自由交易合同,想怎么签,就怎么签,你无权置喙。
只要是一份体现双方意愿,且可执行(必须有经济性的违约条款)的合同,那么,合同本身就叫法。
法官要守法,就是他也要将这一份合同视为至高无上的法律,否则,他就不是真正的法律执行者。
美国欧洲都有一种恶法,就是法律可以审核婚姻合同。(中国正在学习)
比如,某女嫁给某富豪,约了合同,她不拥有富豪的任何财产,如果离婚,富豪也不给这个女的一毛钱。
但如果真离婚了,法官是可以根据以下几个理由修改这份合同:
1、紧急情况下,不得不签的,比如明天就要结婚了,今天说,你不签,明天我就不和你结,这在法官看来,就不代表自由意愿;
2、明显有失公平,象这种不能要一毛钱的合同,法官就可以判不公平,多少给点嘛 ,哪能一分钱不给。你这不公平,我得改。
这时,法官变成了什么人?
他不是法律(这份契约)的执行者,他个人的观感 、意志成为了法律,他在告诉所有签合同的人,你们的自由意志和意愿,是非法的,我大脑中的认为,才是合法的。
再次强调,合同就是法律的本身。
在法律上,尤其是在房贷合同的框架下,抵押物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债务本身。
你的核心义务,是偿还你借的那笔钱,那笔白纸黑字写在借款合同里的债务。房子,只是这笔债务的“增信措施”。
其实房子还在,哪怕是期房,也有一定的价值,最终破产处理资产甩卖,也有可能买房者能分得一部分。
假设分到了原购房款的10%。
那么好,现在房价如果跌了90%的,你认为,你就可以不还贷款了吗?银行拿回10%价值的抵押物,他就无权再向你追偿了吗?
不好意思,合同里不是这么约定的。不管你当下的房产跌到什么价格,他对你的债务追索权永无有效,这是合同(也就是法律)所约定的。
为什么人们不关心这份合同?
我们假设,政府从来不管市场买房的事,你们自己搞,会出现什么?
你会想一定会诈骗横行啊,我也买块地,把地再抵押贷款,然后画个图,就开始卖楼花、卖期房,客户交全款后,我马上消失,让无数人倾家荡产。
这种想象合理吗?合理,并且市场上当年就出现过不少。
包括史玉柱就干过这事,只不过他不是卷钱跑,是没钱建了,他把客户的钱拿过去干别的亏掉了。
但的确是躲起来了。躲到安徽卖保健品脑白金去了。
他后来赚到钱后,退回了客户这些钱,但要是他没有起来,当然就是人们要损失了。
好了,你认为灾难会一直持续吗?不会。
当这样的事出现一起,两起,十起时,经过媒体的广泛宣传,人们就会认知到,原来,买期房是一件风险系统极高的事。
这时,售楼处请几个人来作秀,你会上当吗?难了,因为一个不小心,就是倾家荡产,你敢象去菜市场一样排队去抢房子吗?
这时,市场就会发育出多种服务。
第一种,就是香港式的期房监管模式,购房者聘请律师行,对买家资金进行第三方监管,律师行里有熟悉工程的,熟悉监理的,熟悉房产金融的,熟悉合同纠纷的,一群专业的律师负责来审批开发商的提款,以确保这些钱用于工程建设,并把房子盖好。
第二种,股权式期房建设,那就是由买房者一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起购买塔式公寓楼,按股权来分配房产,他们去参与招拍挂,他们找市场上第三方公司来建房,这是美国模式。
第三种,市场上出现第三方保险公司,出售期房险。他们盈利的方式就是他们控制整个建房过程,或审核开发商资质,监管资金,只要出险少,他们就能盈利。
所有的风险,都有对价,也就是你得额外付一笔钱,比如律师费,比如股份公司组建费用,比如保险费。
但你支付了费用后,万一出事,有人来负责,有人来赔钱。
律师行没有监管好,出事了,他赔钱。
保险公司没有监管好,出事了,他也要赔钱。
欧美社会在没有政府提供强制社保医保时,民间发育出来了强大的互助会,建立了几十万、几百万人之间的互助,解决医疗、养老问题。
很多人害怕市场,认为市场化下是个人原子化,错了!
严格管制下,个人才是原子化。在更为市场的环境下,人们必须进行各种合作、联合或寻找商业机构,来帮助自己应付各种不确定性。
市场自己会创造发育出防风险机制,这种机制,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长期利益。
相信市场的力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