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李白这首歌,被告侵权,当代知识产权和版权的搞笑闹剧
李荣浩上热搜了。他对单依纯在演唱会上演唱李白这首歌非常愤怒,说未经授权,维权态度非常明确。随后,单依纯发布了一封很长、很诚恳的道歉信。
网友也是一边倒的支持李荣浩维权、还说要尊重版权、规矩就是规矩。
在大家都觉得“理所当然”的氛围里,我们要先问一个最根本的问题:
单依纯,到底偷了李荣浩什么东西?
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后面所有关于版权、原创、维权、道歉的讨论,都是一种情绪表达,没有触碰底层逻辑。
我们先从最简单的地方讲起:什么叫财产权?
财产权,本质上是对稀缺资源的排他性控制。
你有一部手机,我拿走了,你就不能用了;你有一套房子,我占了,你就没法住了;你有一辆车,我开走了,你就没的开了。这揭示了一个真理:资源是稀缺的,你占有,别人就不能占有,这叫排他性。
所以,财产权解决的是物理世界里的冲突。
因为这个世界上的土地、房子、粮食、汽车、机器,都是真正稀缺的东西。同一时刻,它们只能被一个人使用。为了避免大家天天为了抢苹果打架,人类才发展出了产权制度。
但问题来了:一首歌,是不是这种财产?
当然不是,它是一段旋律,一组音符排列,一串歌词组合,是一种信息,一种表达,一种观念。它不是房子,不是汽车,不是粮食,不是你拿走了我就没有了的实体。
当单依纯在舞台上唱《李白》的时候,李荣浩失去了什么吗?
李荣浩的声带坏了吗?没有。李荣浩硬盘里的源文件被删了吗?没有。李荣浩还能不能自己再唱《李白》?当然可以。别人还能不能继续听到这首歌?也可以。
这就是信息和实体财产之间最根本的区别。
实体财产会被占用,信息不会被消耗。
你听一遍旋律,它还在;你再唱一遍,它还是在。它不会像苹果一样被吃掉,也不会像房子一样被住掉。它可以被无限复制、无限传播,而原件不会因此减少一分一毫。
所以,单依纯唱《李白》这件事,从财产权逻辑上看,她到底拿走了李荣浩什么?答案是:什么也没拿走。
李荣浩没有失去他的声带,没有失去他的作品原件,没有失去继续演唱的能力,也没有失去他手里的那个实体物品。单依纯只是“复现了一段信息给听众”。而李荣浩没有一毛钱的损失。
那为什么它又会被定义成侵权呢?
因为现代版权制度做了一件很特殊的事:它把原本不稀缺的东西,变得像稀缺资源一样。
一首歌本来是可以被无数人同时听、同时唱、同时记住、同时传播的。可一旦版权介入,规则就变了:你要唱,得授权;你要用,得付费;你要传播,得先看许可。于是,一个本来不会因为别人使用而减少的东西,被人为加上了排他边界。它不再只是一个信息,而被包装成一种“可收费的专有权”。
问题就出在这里。为了保护一个虚无的信息,必须去约束别人使用自己的财产。
单依纯的声带是她自己的,主办方租来的音响是他们花钱的,观众坐在现场听歌,耳朵也是自己的。这个场景里,所有实物、所有空间、所有设备,产权其实都非常清晰。可就因为“版权”这张纸,一个并不在现场的第三方,就可以出来说:你们不能把你们自己的声带和音响,排列成某种特定的频率发声,除非你先向我交钱。
这就是版权逻辑最荒诞的地方。它表面上在保护创作者,实际上是在禁止别人合法使用自己的财产。
它不是在解决实体冲突,而是在为信息本身建立一种可收费的垄断。说得直白一点,它更像一种靠国家强制力垄断的特权,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
这时候一定会有人说:如果没有版权,谁还去写歌?音乐人不就都饿死了吗?
这是混淆了两个概念:创作的动力,和版权垄断的收益。
创作不等于版权收费。
历史上很多伟大的作品,诞生时都没有今天这种版权制度。李白、杜甫写诗,没有版权费;贝多芬、肖邦作曲,也没有现代的版权保护。可是人类并没有因此失去艺术。相反,真正推动创作的,往往是名声、审美、表达欲、市场反馈,以及作品带来的长期影响力。
而在自由市场里,创作者也绝不只有“靠版权吃饭”这一条路。
现场演出可以赚钱,商演可以赚钱,代言可以赚钱,周边可以赚钱,粉丝经济可以赚钱,首发优势可以赚钱,知名度也可以转化成商业价值。真正厉害的创作者,市场有很多种方式奖励他,不一定非要靠“别人不能唱我的歌”来维持收入。
更重要的是,在一个开放传播的环境里,翻唱、模仿、二创、传播,往往不是在抢原作者的饭碗,反而是在给原作者做免费的超级广告。
一首歌能不能火,靠的就是被更多人记住、哼唱、转发、讨论。单依纯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歌手,在舞台上唱《李白》,客观上是在帮这首歌做二次曝光。很多人可能因为她的翻唱,重新去搜索原唱,去听李荣浩的其他作品,甚至去看他的演唱会。
从商业角度讲,这本来是一次免费的广告。
可在版权逻辑下,反而变成了“侵权行为”,需要道歉、赔偿、下架。
这就很值得反思了:一个本来在扩大影响力的行为,为什么被视为对原作者的伤害?
还有一个更现实的问题,必须说透。
版权体系不是没有成本的,它要维持一整套授权、审核、执法、监管、维权流程。谁来承担这套系统的运转成本?是要通过公共资源去维持这一整套的版权制度。说直白点是由纳税人负担成本的。
那问题就来了:我既没有占用你李荣浩的实体物品,我也没唱你的歌,我甚至都没听你的歌,为什么还要让我纳税,为你建立一套版权制度供你来赚钱呢?
20年前的中国音乐,才更像是高峰期。那时候新歌多,风格多,才华横溢的人也多,传唱度更高。甚至有人说唯有音乐没有辜负80后。为什么那时候的音乐更辉煌?就是那时候并没有今天这么强的版权保护。
那些老牌明星靠版权保护就可以赚的盆满钵满了,他们还有什么创作的动力?
内容创作最活跃的地方是哪里?是短视频平台,我问问大家,抖音视频有版权保护么?
没有呀,可你看,每天还是有无数自媒体博主在持续生产内容,搞笑的、跳舞的、讲知识的、做科普的,什么类型都有,越来越多,越来越丰富。
按照很多人的逻辑,没有强版权保护,内容创作者早就该停更了。可现实恰恰相反,没了那种层层设限的版权壁垒,自媒体反而爆发出了更强的生命力。因为大家可以模仿、改写、二创、传播,内容不是被锁住了,而是在不断流动、不断叠加、不断放大。
我想对单依纯说,你不需要为“唱了一首歌”而自责。
你没有偷走任何人的苹果,也没有抢走任何人的房子。你只是唱了一首歌。
而我们应该反思的,是为什么一个本来属于传播和欣赏的行为,会被包装成一场全民默认的“侵权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