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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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据新华社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6月28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那要怎么解读这部法律,会给农村带来什么?这部法律的进步在哪里,不足又在哪里呢?

从整部法律的方向来说,是正确的,也即,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朝着自治的方向发展。

农村产权改革的核心是什么?

农村的产权现状是:

1、承包地从产权上部分归属于农民,即他可以拥有稳定的承包权(使用权),并可以流转(部分收益权),但不能出售(资产权)。

2、宅基地从产权上也部分归属于农民,即他可以用来建房,现在可以集体内部流转,一些地方在试行向外部流转;但也没有拥有完整的资产权;

3、集体产权,除了承包地和宅基地外,农村还有一种产权形式叫集体所有制,即名义上没有划归私人,归属集体的产权。

这个集体的产权,当下是公有制的,即产权不清,他无法划分具体的产权份额给到村民,而是一个模糊的产权状态。

承包地、宅基地,都是划归私人名义之下的,也即,已经确权。产权确权是产权改革的前提,是谁的都搞不清楚的话,就无法进行产权改革。

但集体的产权,这就模糊了。

比如相关的法律规律,宅基地如果上面的房屋倒塌后,那么这个宅基地就归集体了;当然,现实中,这种情况极少,因为宅基地现实是处于可继承的状态,除非就是该村荒废了。

如何处理集体产权,也是要先进行确权。

也即,集体产权要从模糊不清的公有制修改成产权明确的共有制。

共有制,是一种私有产权的形式,他是由多个私人一起拥有的产权,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合股开的企业,比如小区的共有花园。

中国古代盛行的家族公有制,这也是一种人为制造的产权不清晰的集体所有制。家族公有制在几千年的中国历史上,是一种普遍实行的集体所有制模式。

族产就是家族全部成员的共同财产,分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是一个家族内部不团结的象征。

到了明清时期,家族公有制开始逐渐消亡,家族的财产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叫众存未分,一种叫共业分股。

众存未分还保留着集体所有制的特点,就是不分配具体的份额。但当时已是少数,主要包括祖坟所在地、祠产、学田、役田等资产。

这类资产至到今天的农村,依然可以看到,依旧是保留着原有的方式。

而共业分股,就是从集体所有制过渡到了私产组合模式。族产虽然没有正式拆分,采取的仍然是同族共业形式,但其家族各房,按照诸子均分模式,占有同族产业业的股权。

并且各户分得的股份,可以进入买卖和典行的交易过程中,虽然大部分交易主要在家族内部进行。

共业分股实际上就是家族集体所有制私有化的过程。

以上区分了公有财产、共有财产的基本区别,也说明了集体所有制经济如何向着产权明确的方向改革。

接下来,我们就用这一思路来审视这一份法案。

集体资产的产权处理思路

我们先跳过所有的其他的部分,先看最核心的部分,也即,集体资产的权益分配模式,到底会更模糊,还是更清晰。

本法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包括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可以依法入市、流转的财产用益物权和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财产。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具体办法。

什么叫份额形式?

简单来说,就是股权占比。比如,一个农民,他能清晰地知道,他在整个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中占比是多少,比如,占比1%。** **

这一形式,就决定了其共有财产的性质。** **

只要采取份额形式,那么,人头式的分配方案就要消失。人头式的分配方案是指,按照家庭中人口数或男丁数的方式来占有集体资产的份额。

而人头是不确定的,会增加,会减少,甚至在过往,有些村庄拆迁,家里男丁多的,就能分配更多。

而份额制则是固定的,他或许在当下会采取分到每一个人头身上,但是,一旦完成分配,就不能再发生变动,你新生的子女只能继续你的份额,而不能新增领取权益。

比如,一个农村人,他占有集体产出权益的1%,那么,不管他以后结婚(妻子成为集体成员),生子(儿女成为集体成员),他都只能拥有1%。** **

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份额制就是一纸空文。

想象一下,今天分到你名下为1%的份额制,明天邻居家多生几个,多娶几个,马上,你就变成0.5%了,你会接受吗?他只能引来无尽的纷争。

因此,整个法律中,这一句话,虽然只有短短几十个字,但却是全部法案中的核心内容。

当然,这一模式,不是这个法案提出来的,他早就在民间广泛存在。

在珠三角很多地方,早已是按这种方式进行集体产权的分配,也即,按户分配份额,而不是按随时变化的人头。

这一法案 ,其实是确认了这种模式对集体产权的改造的正确方向,那就是从公有制产权模式转化为共有制产权模式,我们得承认,这是集体所有制产权模式改革的关键一步。

此法案的不足之处

产权改革的第一步,是明晰产权,没有产权,就不存在交易的基础。

共业分股,当然是一个好的改革方向。但要让土地这一最重要的经济发展要素活跃起来,还需要解除在这之上的各种限制。

在这一法案中,依然有很多的产权限制。

比如: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比如: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产权明晰的话,那么,不应该以任何方式剥夺其产权。即使是死亡也是可以继承的,当然实际上,只要按份额分配 ,就一定是按户分配 ,就一定可继承,但其他几项都是对产权的一种剥夺。

既然是按份额划分的产权,就应该是永久的,不存在例外情况的。

各种BUG

法案确定了集体产权,同时也在法律上进行了相应的保护条款:

第八条 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建设形式的,包括如何选举,如何避免集体产权被这个管理机构损害等等。

但是,前面对产权的约束,导致了一系列的BUG。

比如: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为农民只能享受集体资产的收益权,而不是真正拥有集体产权的份额,也即无法退出,所以,这样的组织,就不是公司,而是一个特殊法人。

当然,其可以设立公司这一模式,有可能导致一种模式,那就是这一组织将所有的集体资产作价进入公司,最后通过公司完成了产权的全部属性。

里面还有各种规定,比如,村党委和乡镇党委可以推荐农村集体组织的理事长。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在我看来,这一规则固然有集体经济组织某些问题的因素,比如,村中经常有较大的家族势力,容易欺压弱小,但这一规则会导致诸多腐败。

一个政府官员,如果掌管了村集体的资产管理权,会发生什么?

在这一法案的初稿中,只有村党委可以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正式法律则增加了乡镇街道。

这依然是无法退出这一BUG引发的管理上的难题。

总结

这一法案有其进步性,即将现在农村产权中最为模糊不清的产权,改组为更为清晰的共有产权。

但BUG也很明显,由于改革不彻底,只有收益权,没有真正的资产权,那么,就需要一系列的手段来管理这些BUG。

对于农村而言,宅基地、承包地、集体土地完成了确权,现在的问题在于,确权完成后,绑上这些产权上的管制,还非常多。

最先应该开始的是宅基地的流转,应该先给予宅基地与国有土地同权的地位,可以自由转让,让农民迅速产生资产性的收入。

进一步需要的改革是,除了农村建设土地外,所有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权,最后期待农村最后将这些资产全部公司化,那么,复杂的集体产权的问题,也就一步一步解决了。

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让土地这个要素活跃起来,可以说是最有效的经济发展手段,可惜阻力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