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探讨
在《 安保市场化探讨 》中,我论证了安保是可以市场化的。自由市场不会产生垄断(详见《 自由市场不存在垄断 》和《 深度长文:一文批驳垄断常见谬误 》),所以安保市场化是法治的基础,因为如果安保被垄断了,最终肯定是垄断者说了算,法治必然大打折扣。目前西方的宪政民主制度,虽然三权分立,但毕竟都是国家的垄断机构,其利用立法不断地扩大权力,制定越来越多的管制法案,侵犯了人的自由和财产,严重破坏了法治(详见《 论民主、去文明化进程和寻找一种新的反主流文化 》)。什么才是真正的法治呢?探讨如下:
一、法的本质
法是为了定分止争。人际冲突往往是关于稀缺物品的冲突。我想用一个给定的东西做 A,而你想用同样的东西做 B,就会冲突。因为会有冲突,也因为我们能够相互沟通和论辩,我们就会寻求行为规范以避免这些冲突。
而避免冲突的唯一途径就是将所有稀缺资源作为私有的、排他性的财产由特定的个人或个人群体占有。如果产权不清,每个人都可以用,就会产生纠纷。
这些稀缺资源作为私有财产,必须建立在最初的占有行动(可识别的对稀缺资源的首先使用)之上,或者建立在自愿的转让基础之上,即这些财产从前一个所有者自愿转让给后一个所有者。
这些规则表达和阐释了“自然法则”(中国人叫“天理” )。这里的“自然”是指对于人类独特的和平互动目标,这些法则是“本就存在”的;它们是由人类探索发现的,而非创造、设计或颁布的。事实上,所有人造的(而不是被发现或找到的)法律,即所有立法,实际上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法律的扭曲:这些是命令、指令或规定,并不会带来和平,而只会导致冲突,因此与法律的真正目的背道而驰。
当然,即使每个人都知道如何避免冲突,冲突仍然可能发生。因此,在每起两个或多个争执方之间的冲突中,都必须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为此需要司法和裁决。
所以,同样重要的是:裁决争议应该有清晰的程序,而且该程序本就隐含在目标之中,即以和平、辩论的方式解决争议。因为在任何财产争端中,双方争议者都提出或维护了各自的主张,只有某些无利益关系或中立的第三方才可以被委托以执行伸张正义的任务。当然,这个程序并不能保证正义总会得到伸张,但它确保了不公正裁决的可能性被最小化,并且错误的裁判很可能并且很容易被纠正。
这些自然法则和程序就是法的本质。而要应用这些自然法则和程序,就需要市场化安保作为保障(安保实际上是人的自卫权的延伸)。因为安保一旦被垄断,你和垄断者只能是依附关系,而不是平等关系,法和公正必然遭到破坏,法律就会沦为管制的工具。
参考文章《 是不是所有事情都有法可依就好了? 》
二、市场化竞争的法官才能保证公正 法官和医生、教师等一样是一种职业,为了卖好“公正”这个产品,他必须不断钻研法律,提高审判水平,才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如果判决不公,没有信誉,就会被市场淘汰。但目前各个国家的司法都被国家权力干预,无法完全独立和保持公正,甚至产生腐败。像其他的商品和服务一样,司法服务也必须完全由私人提供,市场竞争。法官的信誉和饭碗才最能保证司法公正。可参考文章《 法院仲裁可以市场化吗?当然! 》
三、无政资才是法治社会 一切纠纷都是来源于对人身和财产的侵犯,因此财产权三原则(身体自有不得侵犯、无主财产先用先得、有主财产自愿交换)是法律的基础。法官根据这三个原则,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大家认可的判决。市场竞争的法官,最大限度确保了判决的公正。这种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判例,是英美普通法(判例法)的由来,罗马私法和欧洲大陆法典也有很多来源于判例或习惯法。法官(或法官协会)将人们普遍认可、公正解决纠纷的判例编纂成法律,这才是法律的正确来源。就像药典是由医学专家在实践中编纂出来的一样。法律是法官在财产权三原则基础上从实践中探索和发现出来的。这种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判例法,又叫私法。因此,无政资社会有健全的私有财产权保护法律,这是市场运作的基础,也是无政府资本主义与其他无政府主义的区别。
无政资社会财产全部私有(含共有),各业主在其产权范围内自行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包括管理通过契约纳入自己范围的人和物,比如公司老板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管理进入公司的员工。无政资社会在法治下,只存在财产业主的管理权力,不存在任何的公权力,因为无政资社会没有民主立法。目前各个国家民主(议会)立的法,只是多数人同意,违背了不同意的人的意愿,因此才需要公权力去强制执行,比如征税等。权力的本质就是可以合“法”地侵犯人的财产和自由,这个“法”的来源就是民主(议会)立法。所以通过立法来限制权力就是一个笑话,相反它是权力的来源,国家会利用立法来扩大权力,这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民主国家不断从小政府走向大政府的根本原因。同时,议会的一群政客为了各自的利益集团讨价还价,产生了一大堆管制法案,严重干预了市场。因此民主立法本质上也是人治,只有无政资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废除了议会的“人定法”并彻底根除了权力)。
你可能对废除“人定法”有疑虑?事实上,只有存在产权不清晰的“公共财产”时,才需要“人定法”。财产完全私有或共有(共有本质上也是私有,因为产权是清晰的),就不需要“人定法”。因为,所有的行为都发生在某一场所,谁的地盘谁做主,你要遵守产权人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或交换,按照契约。这些都是在私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所以不需要“人定法”。
没有“人定法”,也没有了公权力,人才有真正的自由:对个人的人身或财产没有物理性强制干涉或侵犯。而且自由不依赖于任何人的施舍和保障,依靠的是强有力的市场化安保和公正的法治。
四、执法权包含在个人的自卫权里 人人都有自卫的权利,遇到侵犯时,你才可以马上进行反击。执法权是从自卫反击引申出来的,包含在个人的自卫权里。目前由政府垄断执法权是错的。执法权包含在个人的自卫权,法官裁决后,个人也就可以授权任何保险公司代为执法。因此,无政资社会,执法也是市场化竞争的,必然高效。
综上,安保、司法、执法都可以市场化,还有什么不可以的呢?而且市场化意味着专业化和竞争,必然导致物美价廉,推陈出新。更为关键的是,国家如果垄断了立法、司法、安保等服务,不仅质次价高,人们的自由还因此大打折扣。因此,只有无政资才是法律健全、司法公正、执法有力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