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不能变成“用法来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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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以法制健全、执法严明闻名于世,在许多人看来属于文明。

印度裔母亲带孩子去看台风掀起的巨浪,导致被巨浪冲倒并受轻微伤,香港警方将孩子母亲拘捕,这种行为涉嫌“疏忽照顾儿童罪”,最高可能被判处10年监禁。

这种“法律”是极其荒谬的。

首先它是目的与手段的背离。

出台这种法令的目的,是为了让父母承担起悉心照料自己孩子的责任。但是采用的手段却是,让父母不要再照料孩子。

我们假定,有些父母根本就不爱自己的孩子——这种父母必然有,例如许多美国的黑人家庭,在福利制度的支持下,他们吸毒、滥交、懒惰、穷困潦倒、吃补贴,根本就不想照顾、也没有能力照料孩子,他们的孩子天天都在险境中生活和鬼混。那么按照这条法令,办法是,将这样的父母拘捕。

这正合他意。一方面,他可以名正言顺地不用照料自己孩子了;另一方面,他可以坐在监狱里,享受纳税人供养而吃喝无忧了,尤其是西方左翼思潮要保障罪犯的“人权”,把监狱建得如豪华宾馆一样的情况下。美国就有很多这样的人,当无法自食其力的时候,那就去犯罪吧。因此这种法律的结果是导致单亲家庭和疏于照料孩子制度化。

绝大多数父母都爱自己的孩子,都承担起了照料孩子的责任。那么因为某个疏忽,导致的结果是犯罪了,也被关进监狱了。这就更荒唐。

立这个法的目的是为了让父母好好照顾孩子,结果是父母被关进监狱再也没法照顾孩子了。难道把父母关进监狱,让孩子成为一个孤儿,比起粗心大意的父母在他身边更好?难道让纳税人共同出资,把孩子送进孤儿院,比家庭来照顾更好?

其次,这是在争夺监护权,把孩子公有化。

孩子到底是谁的?

孩子当然属于他自己。身体是稀缺的,是财产的原型,只有孩子能直接控制自己的身体。在婴幼儿时期,孩子属于父母,他依附于父母而生存,是寄生性的存在;当孩子可以独立,他就会脱离父母,成为独立的权利主体。

尽管在儿童权利方面,伦理学存在一些争议,但是毫无争议的是:孩子属于他自己,或者属于他的父母和家庭,无论如何,他都不属于“公有资产”。

但是这条法律的含义就是,这孩子是公有的,你们作为父母,只是代政府在管理这项资产。现在,你没有照顾好这项公有资产,那么我就剥夺你的抚养权,你管不了管不好,那我来接管,并且对你施以惩罚。

如果这孩子不是公有资产,他们凭什么处罚呢?

这就是强制力直接介入家庭,与家庭和父母在争夺对孩子的控制权。孩子仍然把你们叫爸妈,但是那只是名义上的,最终的决策权、真正的“慈父”另有其人,它的名字叫利维坦。即实质性的国有化。

其结果是瓦解家庭,摧毁家庭纽带,让每个人直接与利维坦建立联系,成为原子化的存在,由此听命于强制法令,而不是服从于小的、自然的社会单元。这是一种集权化。

把这个逻辑贯彻到底,其实更可怕。既然孩子是国有资产,那么就不能说,这个孩子长大成人以后就不是国有资产了,所以所有成年人其实也是国有的。这样,你照顾不好孩子是一种犯罪,你采取任何不健康的、危险的生活方式,也是一种犯罪,因为你若照顾不好自己,意味着你在“损坏国有资产”。

事实上,人类的历史从这个维度看,就是利维坦与社区、家族、家庭争夺对孩子的控制权、监护权的过程,就是二者的力量此消彼长的过程。当家庭力量占优,自由就得以保存;当利维坦瓦解了家庭和社区,那就是全面控制。

柏拉图曾经设想了一个公有化的“理想国”,那就是孩子从一出生就属于他们这些“哲学王”(所控制的利维坦),剥夺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权,全面瓦解家庭,让父母不识孩子,孩子不识父母,孩子是“共同体”的“公有资产”,由这些哲学王们“像在画布上作画”、或者就像“制陶工对待黏土”一样,把孩子们塑造成符合哲学王们理想的“一代新人”。

他的理想至今仍让许多人神魂颠倒,那些心心念地期望免费养老、医疗、教育的人,其实不就是想通过强制力,把别人的孩子变成自己的孩子,替自己支付费用吗?他们何尝不是柏拉图的精神产儿?

第三,这是对道德的扭曲与戕害。

从私有财产的伦理讲,父母是可以不照料孩子的。

这是因为,私产伦理的根基是产权,是互不侵犯的基本原则。孩子没有生存能力,是寄生性的,他要生存,必须给父母施加积极义务,这就是对父母的人身和财产主张权利,违背了互不侵犯的“第一原理”。

许多人听到这个论述,立即大脑短路,产生一个印象,奥地利经济学和罗斯巴德伦理学冷血、极端、乌托邦。这是因为他们误解了产权伦理原则与个人行动偏好。不论是经济学理论还是伦理学原则,它必然要追求逻辑的彻底,一个无法逻辑一致的理论,就不成其为理论。但是个人行动过程中,只要不违背产权原则,自然可以遵循情感的、传统的、道德的原则,采取自己偏好的行动。

父母可以不照顾孩子,这是伦理学的观点。但是这绝对不妨碍父母爱孩子,主动给自己施加义务、承担责任。就像父母的财产是父母的,但是父母把这些财产赠与孩子,这是他们对自己财产的自愿处分,伦理学和经济学都对此绝对支持。又好比,我们认为性交易是无受害者的,是自愿的、双方受益的交易,法律不应当干预,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支持性交易。

因此,伦理学的原则,就是在为权力的行使厘定边界。那些没有违背私产伦理的行为,不应当是权力应当干预的范畴,它只属于道德范畴。其原因是:一切法律的基础是私产伦理,都必须接受私产伦理的理性检验;在古典自由主义的语境下,国家的唯一职能,就是保障产权、维护安全,一件没有侵犯产权的事情,权力不能插手,而应当交给市场。这,正是自由的真义。

事实上,正是由于从伦理学角度讲,父母可以不照料孩子,天下的父母却自愿地为自己施加义务和责任,付出精力和金钱,对孩子承担起了抚养、教育和照料的责任,才彰显了爱的光辉、家庭美德和责任的含义;也正是这种自愿自觉的行为,让人类情感升华、道德延续、精神富足,一代一代繁衍生息。

然而这项法律却反其道而行之,用惩戒和威慑的方式,来强制父母必须如何做,不这样做就坐牢,这就是对道德的扭曲和深刻伤害。

它实际上是在说:你们这些为人父母者,都是些不负责任的人,要不是利维坦这个天使和爱神出来规制你们、用刑罚威慑你们,你们就会放弃对孩子的责任。

这就是对父母的爱和自愿承担责任的一种羞辱。因为它几乎清楚明了地在告诉孩子们:你们的父母是基于对强制和刑罚威慑的恐惧而去照料你们的,而不是基于爱、自愿和责任。

一种行为之所以有道德性,是因为它是自愿选择的;当被枪炮逼着去做某件事情的时候,它还有任何道德评判价值吗?它足以消解道德本身。孩子从此将不再感恩生他养他的父母,而是去感恩那些“强制他们父母爱他们”的利维坦。这可能正是他们的真实动机。

第四,利维坦取代个人,进行风险判断。

印度裔母亲不注重孩子的安全,也不注重自己的安全,把自己和孩子置于险境之中,这是谁的责任呢?

当然是她自己的,她责任自负即可。

带孩子去看台风,这当然是极其危险甚至愚蠢的行为。但无论如何,它不是法律应当干涉的领域。

风险判断是主观的。如果把这种行为定义为“疏于照顾儿童罪”,那么逻辑一致地,带孩子去爬山、蹦迪、游泳、开车、骑自行车、让孩子独自旅行和上学,等等行为,是不是疏于照料呢?

要知道,每年死于溺水、交通事故的孩子,比看台风死的人多得多,是不是把这些父母都抓了判刑呢?

再进一步,什么是疏于照料?有一套客观的、确定的标准吗?没有。

那些忙于生计、无暇照顾孩子的家长是不是疏于照料?那些忙着996没有时间送孩子,让孩子自己骑自行车上学的家长,是不是疏于照料?父母在家里忙着做PPT,孩子在外面玩不小心摔倒了,是不是疏于照料?更进一步,那些贫穷的家长满足于全家人吃饱,而不是更多的精神和娱乐生活,也雇不起保姆,相比于富人,他们对孩子的照料就是疏忽的,要不要追究责任呢?逻辑一致地,如果这也是判断标准,那意味着划一条财富界限,前50%的父母,可以随意选择后50%的父母的孩子,因为后者必然疏于照料啊;或者,直接把这些孩子没收?

风险判断,永远是主观的事情。判断错了,自己承担代价即可。你认为高风险的事情,我认为没有;此时有风险的事情,彼时可能没有。不可以由一个“大家长”代替所有人进行风险判断,将主观武断的标准强加给每个人,那就是让所有人“早请示晚汇报”,没有批准不能行动。你认为安全的、可以冒一定风险的事情,利维坦认为不安全,不可以干。这将直接消灭自由选择本身。所有人似乎都安全了,但是那不过是和金丝鸟一样,在笼子里的“安全”。

实际上,这才是乌托邦思维:要打造一个绝对安全、没有不确定性、没有风险的世界。

一些思考

国内有许多人,都羡慕西方国家的“法制健全”,我们要问: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真的是好社会,真的代表文明吗?

并不是。

法律,是具有确定性的、任何时间地点都适用的,它本质上是永恒不变的。因为产权伦理是永恒不变的,是客观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是法律,万世不变,并且可以“翻越比利牛斯山”,任何文化背景和地域范围都具有普适性。

那些随时可变的法律,不是法律,而是打着法律名义的命令而已,它的名字叫“立法”。

把人类的一切行动都纳入到所谓的“法律”框架中,美其名曰“法制健全、执法严明”,实际上不过是用立法的手段不断否定法律,对人的一切行动处处设限,任何人稍有不慎就会“总有一款适合你”,这就是一种全盘控制,就是“肖申克”,上厕所要打报告。

所以西方国家的所谓“法制健全”,唯一收获好处是控制当局和律师讼棍,而不是社会大众。

你说哪个领域法制不健全吗?只要你们有这样的呼吁,很好办,马上立个法给你,“规范”了。结果是所有领域都管的密不透风,每个人都战战兢兢,一个正常的行动说不定就触犯了法条,必须时刻看着法条生活,谨小慎微,不敢越雷池半步,否则动辄得咎。这就是“科条既备,民多伪态”。

这怎么能叫“法治”呢,它明明就是人治,人用法来治你!这样的做法,怎么能叫文明呢?如果这样来衡量文明,肖申克监狱是最文明的地方,条条框框非常明确,一切都那么“秩序井然”!

香港是一个受到西方左翼思潮影响很深的地方,他们吸收了很多西方错误的观念,形成了各类立法。备受法学家赞扬的普通法体系,如今根本承载不起它的美誉,不论是在西方,还是在香港,都早已经偏离了它的精髓,即发现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只对个案进行裁断,效力不能溯及全民。

广泛的立法干预,已经渗透到个人生活和家庭领域;法官造法,像一个社会工程师一样对整个社会指手画脚。这哪里还有普通法的影子?普通法已经蜕变为一个立法如蜘蛛网一样令人窒息的精神炼狱,它意味着西方自由的衰落。

繁文缛节的立法和司法条令,从来不代表法治,它反而是在破坏法治,只代表了权力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程度之深。

2021年,香港理工大学博士生涉嫌用洒盐的方式虐杀3只蜗牛,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香港警方根据《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以“残酷虐待动物罪”将其拘捕。一大帮香港厨师吓得瑟瑟发抖,因为他们除过没杀过人,啥都杀过,天天炒花甲、焗蜗牛、白灼虾、都是活的;香港流行的蛇肉店还要生取蛇胆,动物们多么痛苦啊。厨师们是不是赶紧要自首去争取宽大处理?

这就是环保主义极端意识形态渗入立法的一个典型例证,这些环保狂徒将人类和动物放在同等位置,关心动物却不关心人类,同时将自己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偏好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加于所有人之上。

周星驰的电影《美人鱼》,也是这种意识形态的产物,除了看看张雨绮的美貌和身材之外,它里面传递的所有讯息,你都不要信。香港环保组织反对填海造地,反对破坏植被,导致房价居高不下,大家都住在“棺材房”里,也是西方错误观念导致错误立法的结果。

这种例子不胜枚举,让人想起马斯克。

他在德国兴建特斯拉超级工厂,由于可能会打扰蛇和青蛙冬眠,被绿党和环保教徒们屡屡阻挠,被迫停工,工期一拖再拖;在海上回收火箭,美国环保署认为可能会砸到鲨鱼,所以必须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花了好多美元,搞得马斯克哭笑不得:坦率说,太平洋那么大,火箭真的砸死鲨鱼了,那是它倒霉啊!

欧洲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不能活煮龙虾,龙虾不可在冰块或冰水中运输,其运输条件应与其栖息环境相似,要让龙虾无痛苦地死亡,所以必须先电昏。还有各种动物福利的规定,猪圈和牛舍有面积、通风、照明的强制标准,要让动物身心愉悦,必要时要给猪放交响乐。

荒唐至极。请问,这些玩儿叫法律吗?根本不是啊。我们要学习他们,需要他们这样的“法制健全”吗?

这些立法完全是意识形态的,无视私有财产的,进而是反人类的。它将一部分人的道德偏好法律化,强加于所有人,已经破坏了法治,导致了法律确定性的丧失。成文法经常通过所谓“民主程序”,根据立法者和多数人、甚至是声音大的、爱撒泼打滚的人的一时兴起的意愿而改变,变得捉摸不定,带来的将是经济衰退、自由的丧失和文明的倒退。

事实上,经济、自由,本来就是一个问题的不同面向。当立法机构开会时,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都不安全。侵犯产权的法律,导致预期不稳定,提高人的时间偏好,减少资本积累,鼓励现时消费,怎么可能带来经济进步呢?它启动了社会贫困化和去文明化的进程。

我们要牢记米塞斯的教导:当今世界一切文明成果,都与私有财产紧密相关。

让我们记住,规范的目的是定分止争,其根基是私有财产,任何干预,都是在侵犯私有财产,推进国有化进程,都是在加剧冲突而不是解决冲突,因此与法律的目的背道而驰。在道德世界中,根本就没有立法存在的空间,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

一个自由社会,法律是恒久不变的,其目的只在于捍卫产权与自由。任何人为的立法都将被视为骗子和专制,只不过是立法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所有人的枷锁。立法,就是“计划经济”的代名词。凡是繁文缛节地立法的地方,都是“计划经济的初级阶段”。因为当立法把一切都管起来的时候,所有人的行动都必须听从统一的号令,那就是完全的计划经济。

在国家现存的世界,法治的含义不应当是立法当局颁布禁令来治民众的,而是民众用真正的法律来治利维坦的。因为利维坦是一头怪兽,一旦开动机器,可以将所有人吞噬。所以人们才用那些经过私产伦理检验的、世所公认的、确定不移的法律来规范行政行为,限制其权力,保障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免受更多的侵犯。

我们支持托马斯·潘恩的说法:应当每隔30年就废除所有的法律。也更支持奥地利学派前辈们的洞见:当今世界90%以上的法律都不是法律,而是打着法令名义的命令(哈耶克)。因此,必须坚持“废除主义”,自由才能回归(罗斯巴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