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制造劳资对立的?

自现代社会诞生以来,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公平与秩序的基石。

在劳资关系领域,劳动法的制定初衷通常被定义为保护弱势劳动者,矫正市场失灵,实现社会公正。

然而,如果我们将视角从理想化的法律条文,转向市场经济的内在运行规律,便会发现一个悖论:那些旨在维护劳资和谐的法律,在实践中却常常成为制造对立、僵化市场的元凶。

一、价格的扭曲:最低工资与工时限制的非意图后果

经济是一个由分散的个体行动驱动的动态过程,其协调的核心机制是价格信号。

价格并非由外部力量设定的“公平标准”,而是无数买卖双方基于主观偏好与稀缺性进行博弈的结果。

工资作为劳动力这一要素的价格,其本质同样是一种市场信号,反映了劳动力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对特定雇主的边际贡献。

然而,劳动法的第一道干预,往往就是通过最低工资法,强行在这一市场信号上画下一条红线。

最低工资法的支持者认为,它能确保劳动者获得“体面”的收入,但其背后的经济逻辑是站不住脚的。

当法定最低工资高于某些劳动者(如低技能工人、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实习生)的边际生产力时,他们便被强制排除在合法就业市场之外。

企业无法支付高于其实际贡献的工资,只能选择不雇佣他们。由此产生的失业,与其说是市场无情,不如说是法律的无情。

这些被排斥的劳动者,失去了通过低工资积累经验、提升技能、最终获得更高报酬的机会,他们的职业发展路径从一开始就被法律堵死。

更进一步,面对刚性的工资成本,企业会加速采用自动化技术或外包,这不仅没有帮助到弱势劳动者,反而进一步压缩了他们的生存空间。

最低工资法并没有让所有人都变得更富,它只是将部分人推向了失业,让另一部分人保住了工作,这种人为的分化本身就是一种深刻的社会对立。

同样,劳动法对工时和加班费的强制规定,也破坏了劳资双方的个性化选择。在自由市场中,员工对工作时长的偏好是异质的。

有人可能愿意通过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换取更高的薪水,以便尽快偿还债务或积累财富;也有人可能更看重弹性工作时间,以兼顾家庭或个人兴趣。劳动法的统一标准,忽视了这种多样化的需求。

它将劳动力市场视为同质化的,强行要求企业和员工都遵循一套“一刀切”的规则。

这导致企业无法与员工协商定制化的工作方案,从而扼杀了许多潜在的合作机会。员工失去了个性化选择的自由,企业也失去了灵活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在这样的制度下,劳资关系不再是基于自愿互惠的合作,而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一种“合规”博弈。

二、契约的压制:解雇保护与集体谈判的深层危害

自愿的契约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在劳资关系中,雇佣契约是双方自由协商、自愿履行的结果。

然而,劳动法的另一个主要干预,就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强制性条款,压制了这种契约自由。

解雇保护就是其中一个最典型的例子。表面上看,解雇保护(如高额赔偿金、繁琐的解雇程序)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就业安全。但其非意图后果是,它让雇佣关系变得异常僵化。

对雇主而言,解雇一个员工的成本和风险极高,这使得他们在招聘时变得过度谨慎。

他们会倾向于选择那些已经证明自己能力、风险较低的候选人,而对那些没有工作经验、背景不够出色的弱势群体,则会更加犹豫。

这导致了严重的逆向选择效应:那些本应最需要就业机会的人,却因为法律的“保护”而更难进入市场。

此外,解雇保护还会导致一种隐性的剥削。当企业无法自由地解雇不称职的员工时,他们就会通过其他方式规避风险。

例如,减少对员工的培训投入,因为一旦投入了,就更难辞退。或者,将核心业务拆分、外包,以避免直接雇佣带来的高风险。

在这种僵化的雇佣关系下,员工的长期发展机会被压缩,企业的创新活力也被束缚。米塞斯曾指出,自由的解雇权是雇主对员工绩效的“持续投票”,它的存在促使双方不断优化合作。

而解雇保护法则将这种动态的、基于绩效的合作关系,固化成一种“准终身制”,削弱了市场对效率的筛选功能。

同样,在西方,劳动法对工会特权的赋予,也压制了个体劳动者的契约自由,并扭曲了劳动力市场。

在许多国家,劳动法赋予工会排他性代表权,允许它们代表所有工人进行集体谈判,甚至发动罢工。这使得工会成为一个拥有垄断地位的“劳动力卡特尔”。

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中就曾深刻批判,这种制度将个体劳动者捆绑成一个集团,使工资脱离了个体的边际生产力,更多地取决于工会的谈判能力和政治影响力。

当工会通过政治游说或罢工威胁,推动行业工资普涨时,其结果往往是企业成本失控,产业竞争力下降,最终导致产业外迁和大规模失业。

这种由法律强制建立的集体谈判机制,从根本上否认了个体劳动者作为自由市场主体的地位,将原本可以自由选择的合作关系,强制转变为一种集体主义的、零和博弈式的对抗。

三、秩序的破坏:从自发协调到顶层设计

一个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是自发演化而非顶层设计的结果。市场的自发秩序,依赖于分散的个体知识、自由的契约和持续的试错。

然而,劳动法恰恰是一种典型的顶层设计产物,它试图用一套统一的、静态的规则,去管理一个动态的、充满异质性的经济体。

这种顶层设计的傲慢,首先体现在对知识分散性的忽视。哈耶克在《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中指出,关于特定时空下的局部知识(例如某家工厂的订单波动、某个员工的家庭状况),只能被现场的个体所感知。

当劳动法试图通过全国统一的产假天数、最低福利标准来管理所有企业时,它不可避免地忽视了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个体的巨大差异。

例如,一项强制性的远程办公标准可能适用于软件开发公司,但对需要现场协作的精密制造业来说,却是灾难性的。这种不合时宜的规则,不仅没有提高效率,反而阻碍了企业和员工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最优决策。

其次,劳动法的僵化性,破坏了经济体的动态适应性。经济周期和技术变革是不可避免的。

在经济下行时,企业需要通过灵活调整雇佣量和工资结构来应对外部冲击。然而,严格的劳动法使得这种调整变得异常困难,甚至不可能。

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僵化的劳动法让西班牙的青年失业率飙升至55%,而德国通过“短时工作制”这一灵活的自发协商机制,成功将失业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这充分说明,危机应对能力取决于市场主体的自发调适,而非法律构建的刚性框架。

同样,在技术变革带来的新业态面前,劳动法的僵化也构成了巨大的阻力。

零工经济、远程办公等新的工作模式,挑战了劳动法对“标准雇佣关系”(如全日制、固定场所)的传统定义。

例如,加州AB5法案将网约车司机强制归类为雇员,引发了优步和Lyft以退出市场相抗争。

这种法律的僵化性,实质上是压制了企业家的制度套利能力,而正是这种能力,构成了市场纠错和创新的核心动力。

柯兹纳的“警觉性”(Alertness)理论告诉我们,企业家对新机会的捕捉依赖制度弹性,而劳动法恰恰在此构成了系统性的障碍。

四、劳资关系的重构:从干预主义到自发秩序

劳动法所制造的劳资对立,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学范式的危机。

它根植于两种错误的预设:静态均衡幻觉和零和博弈谬误。要扭转这一局面,我们需要进行一场深刻的认知重构,从干预主义转向对市场自发秩序的敬畏。

首先,我们需要回归自由契约原则。这意味着废除那些强制性、一刀切的劳动条款,允许劳资双方根据行业特性、企业生命周期和个体偏好签订差异化的合同。

例如,初创公司可以提供股权期权作为薪酬的一部分,以弥补现金流的不足;制造业工人可以选择计件工资来激励生产效率。

这种多元化的契约形式,不仅能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更能激发市场的创新活力。

其次,我们需要发展市场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私人仲裁机构替代劳动法庭,可以显著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时间。

美国的实践表明,自愿仲裁的效率远高于法律诉讼,它能更灵活、更迅速地解决问题,避免了劳资双方因漫长的官司而陷入长期的对立。

最后,也是最根本的,我们要重塑对劳资关系的认知。劳资关系本质上不是零和博弈,而是跨期协作。

工人以当下的劳动交换未来的产品收益,资本家以前期资本承担未来的风险。这是一种共生共赢的关系。

政府的角色,不应该是通过法律强行分配“蛋糕”,而是应该维护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确保产权清晰、契约自由。

当制度框架能够激活企业家的创新精神,鼓励劳资双方通过自愿协商寻找帕累托最优解时,劳资对立自然会消解,取而代之的,将是充满活力的自发秩序和持续的经济繁荣。

结语

劳动法的困境,是经济学理论与现实实践脱节的必然结果。当政策制定者沉迷于静态模型与阶级叙事时,其立法必然沦为脱离现实的乌托邦工程。

真正的劳资和谐依赖于自发秩序下的自由协作,而非立法者的一厢情愿。将选择权交还市场,或许是化解对立、激发效率的终极答案。

未来的劳资关系改革,应当始于对经济规律的敬畏,终于对自由创新的谦逊。

法律,不能破坏市场经济!

在主流叙事中,法律往往被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而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更被一些人解读为对劳动力市场乱象的“加速”整顿。

然而,如果我们将目光从宏大的“社会正义”叙事转向经济学的核心洞察——即一切经济现象皆源于个体行动,那么这份法律解释的意义将呈现出截然不同的面貌。

它不再是简单的“善”与“恶”的裁决,而是对劳动力市场自发秩序的一次深度干预,其影响将体现在每一个劳动者与企业家的成本-收益计算中,最终塑造一个被扭曲而非自然演化的市场形态。

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复杂的自发协调系统。工资、福利、合同形式等,都是劳资双方基于自身偏好和资源约束进行自愿交易的结果。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劳动者追求效用最大化(包括工资、福利、工作环境等)。当法律介入这一过程,强制规定某些条款或增加某些成本时,它并不会简单地“解决问题”,而是在改变所有参与者的行动逻辑,产生一系列意料之外的后果。

一、 “挂靠”与“转包”:消灭市场自发协调的灵活机制

《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的用工责任,追溯至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或被挂靠单位。

在传统法律思维中,这被视为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必要举措。然而,这恰恰是对市场自发协调机制的粗暴干预。

“挂靠”和“转包”模式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市场主体在面对高昂的制度性成本(如注册、税务、社保等)和不确定的经营风险时,自发演化出的一种灵活的生存策略。

那些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往往是“潜在的”企业家,他们通过这种方式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市场,承担风险,并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而“挂靠”单位则通过收取管理费,将风险部分转移,同时提供品牌信用背书。

《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实质上消灭了这种灵活的商业模式。它大幅增加了“挂靠”和“转包”的法律风险和成本,使得原有的交易变得不再划算。

其直接后果是,许多小型创业者或个人将难以通过这种方式进入市场,而那些原本在这些模式下获得就业的劳动者,其工作机会可能会凭空消失。

市场并没有因为法律干预而变得更“正规”,而是变得更小、更僵化。

二、 关联用工:无视企业组织创新的成本

第三条关于“关联用工”的规定,旨在打击企业通过设立多个关联单位来规避用工责任的行为。然而,这同样是对企业内部组织创新和成本控制的忽视。

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出于多种考虑,如税务优化、风险隔离、内部考核等,会选择设立多个关联公司。这是一种企业家精神的体现,是企业家在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中,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进行的自主探索。

而法律的干预,强制将关联公司视为一个整体并承担共同责任,无疑大幅增加了企业的内部管理成本和法律风险。

最终,这种干预将导致两种结果:一是企业放弃这种灵活的组织形式,导致内部效率下降;二是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可能采取更为隐蔽和复杂的组织结构,使得劳动关系变得更加不透明。

无论哪种结果,都不是市场自发演化出的最优解,而是法律干预扭曲了企业家决策的结果。

三、 二倍工资与无固定期限合同:强制性合同条款的负面效应

《解释》第六条、第七条重申了“二倍工资”的规定,第九条则强调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些规定是对合同自由的严重侵犯。

劳动合同的本质是劳资双方对权利义务的自愿约定。固定期限合同、非固定期限合同,甚至是不签书面合同,都是双方在权衡利弊后做出的选择。

对某些企业来说,由于业务的不确定性,固定期限合同是其维持经营的必要条件;对某些劳动者来说,他们可能更倾向于更高的即时工资,而非社保和长期合同带来的“隐性”福利。

《解释》通过强制性的“二倍工资”和“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大幅增加了企业用工的刚性成本。这不仅会抑制企业的招聘意愿,特别是对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而言,更可能促使它们采取更隐蔽的方式来规避法律,例如增加劳务派遣、外包等模式的使用,或者干脆减少用工需求。

最终,受害的不是企业,而是那些原本可能获得就业机会的劳动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看似保护了劳动者,实则限制了他们的选择自由,甚至消灭了他们的就业机会。

四、 社保缴纳的强制性:价格信号的失灵

《解释》第十九条,是本次司法解释中对市场干预最为彻底的条款。它直接宣告了劳资双方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并赋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社会保险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的税收。

劳动者和企业对社保的“私下约定”,并非是对法律的无知,而是对真实成本-收益的理性权衡。一些劳动者可能认为,与其让自己的工资被强制用于未来不确定的养老金,不如现在获得更高的现金流,自己进行储蓄或投资。这种选择,是基于个体的时间偏好和风险评估。

而《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剥夺了劳动者和企业的这一选择权。它人为地设定了劳动力交易的价格下限(即“工资+社保”),使得那些原本愿意在较低“总成本”下进行交易的劳资双方,被迫放弃交易。

这不仅扭曲了工资这一重要的价格信号,导致企业无法准确判断劳动力市场的真实供需,也可能导致许多原本能通过“私下协商”获得就业的劳动者,最终失业。

这种强制性的干预,看似保护了劳动者的“长期利益”,实则忽视了个体行动的自主性。它用一种宏大的、自上而下的理念,取代了成千上万个个体的自愿选择,最终结果只会是市场的失灵和效率的下降。

结论:法律干预下的市场扭曲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这份司法解释并非是简单的“加速正义”或“保护弱者”,而是一系列复杂的、强制性的法律干预措施。它通过:

增加交易成本,消灭了“挂靠”和“转包”等灵活的商业模式;

侵犯合同自由,强制企业承担更高的用工成本和刚性义务;

扭曲价格信号,通过强制缴纳社保,使得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关系不再由真实的个体偏好决定。

这些干预措施的短期效果,或许能让一些劳动者获得更高的补偿或更稳定的合同。

但其长期后果,将是劳动力市场的僵化、就业机会的减少和企业家精神的抑制。市场并不会因为法律的强制而变得更美好,它只会因为失去了自发协调的能力,而变得更加低效和扭曲。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为这份法律解释的“严格执行”而欢呼。相反,我们应该警惕,这种以“公平”之名进行的干预,正在一步步消灭劳动力市场中宝贵的自由交易和自发秩序,其最终的代价,将由整个社会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