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理需要一个判断标准

当一个违法者并不因其违法行为而感到羞耻,要么是这个人毫无道德感,要么就是法律本身出了问题。
我们通常认为,合理的就是合法的,合法的也应该是合理的,但实际上二者并不一致,法不容情或有情可原都是在表达这种情况。
保守主义者喜欢依据常识进行调和,他们相信判例法要比成文法有智慧。
但是,一个错误的判例也可能因种种原因,被人们长期奉为真理,而借助历史与经验的保守主义对此是无计可施的。
也就是说,在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上,如果没有一个判断的标准,它们的矛盾将永远存在。
例如,临近春节时,乡间少年多聚众赌博取乐,也有因此被拘留者,但他们谈起此事,不但没有不好意思,反而有一种炫耀心理。
同样的,当他们听闻当地发生的强奸案,除了咒骂犯罪者的恶行,还会顺带说一句——傻叉!去城里几百块就能解决,为什么去犯罪?!
以上事实所表现出来的道理,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人们的道德到底建立在什么样的根基之上?所谓的法律,是否背离了这个根基,从而导致了法与理不能相容。
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对他人的侵犯,赌博取乐是纯粹自愿的行为,赢了钱,高兴自然不用说,输了也要愿赌服输,这其中并没有哪个人受到了侵犯。
执法者似乎只能以“为你好”的高姿态进行处罚,但是对于一个具有独立的自由意志的个人来说,他应该为其自愿行为负责,而不是其他人可以认为他“将以不明智的行为伤害自己”,并因此对他进行处罚或阻止他的自愿行动。
如果我们承认,个人拥有他自己的完整的人身所有权,那么第二个例子中,犯罪者不惜犯罪而达到目的,确实不如通过自愿交易而达到目的。
他之所以选择犯罪,除了心理变态以外,当自由交易被定为违法,对于他来说,其成本与犯罪相差不大时,他就会选择铤而走险。
而且,在第一个例子中,人们大多对于举报者深痛恶绝,大骂其“不是人种”,意思是毫无道德。
一个社会,法律与天理相互违背的情况越多,社会撕裂甚至崩溃的风险就越大,究其原因,即没有为二者寻到一个共同的判断标准。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应该多少能体会到,重要的是自愿还是强制,是交换还是被侵犯,判断的标准只有四个字——私人产权。
先有了明确的产权,才有了道德与法律,基于产权的法律才谈得上法不容情,毕竟道德会因某些历史传统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但道德作为一个软约束,只要不借助舆论呼唤神龙,它的危害是很小的。
而法律作为硬性规定,如果它违背了产权原则,其危害则是长远且巨大的。
刚刷到一则旧新闻——瑞典法院以“强奸持续时间不够长”为由拒绝驱逐强奸犯。法官裁定,强奸16岁女孩梅娅·奥伯格的厄立特里亚移民亚齐德·穆罕默德不会被驱逐出境,理由是强奸时间“太短”,不构成特别严重的罪行。此举引发瑞典民众的愤怒。
其实,左派的各种政治正确,不在于它违背常识常理、扭曲传统价值观,而在于它以另一种价值偏好为由,支持侵犯他人产权的行为。
意识形态的斗争,已经将一个社会扭曲到无法理解的程度,对于政客来说,如果宽容罪犯而非同情被侵犯者对获得选票有利,他会毫不犹豫地去做。
我们已经不能依据任何正常的社会规则,对此事进行判断,只能说瑞典的所有政客,包括整个司法体系,都是一群彻底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