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继承人的房子该归谁?
这两天,一则“独居女子去世,房产归国家所有”的新闻冲上热榜。
新闻中的赵女士去世时41岁。她没有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都已去世。她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去世后,她的9名叔姑舅姨起诉要求分配遗产。
根据民法典,叔姑舅姨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法院结合他们生前照料赵女士的程度,对部分现金类遗产作了适当分配,但价值400余万元的房产被判归国家所有,由当地民政部门管理。
很多人读完新闻,立即得出两个结论:第一,人还是要结婚生子;第二,没有子女的人一定要尽早立遗嘱。
第二个建议当然没错,第一个结论却有点莫名其妙。人们应该因为爱情、家庭和自己的生活计划结婚,而不是为了防止自己死后房子归了国家。
真正需要追问的问题是:没有继承人,就足以证明国家取得了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吗?
01、先把法律与伦理分开
先讲清楚,法院并没有在这起案件中自创一套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又规定,对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
最关键的是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所以,从实定法角度看,判决有明确依据。但是,“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只能回答法院为什么这样判,不能自动回答这条规则在产权伦理上为什么成立。
法律可以确定现实中的权利状态,但法律文字不是权利的终极证明。否则,任何征收、没收和转移,只要先写进法条,就不再需要讨论其正当性。那么,所谓私有产权,也就只剩下了一张可随时改写的纸。
02、房子原本是谁的?
讨论遗产之前,应该先回到最简单的问题:赵女士在世时,这套房子是谁的?
答案当然是她的。
也许她工作了很多年,用自己的收入支付了首付;也许她还了很多年按揭,承担了利息、物业费和维修费。具体购房过程并未公开,我们不能杜撰,但可以确定,这是她生前合法所有的私人房产。
她的去世,是一个生物学事实。死亡会结束一个人继续行动的能力,却不会自动完成一次产权转让。
国家没有从她手中购买这套房子,她也没有立遗嘱把房子赠给国家。既没有交易,也没有赠与,更没有国家投入资本形成共有产权的事实。那么,这项新的所有权是从哪里来的?
“没有法定继承人”只是一个否定事实。它能证明现行法列出的两个继承顺序已经穷尽,却不能单独证明另一个主体因此获得了所有权。
一个陌生人不能说:“反正她没有继承人,房子就归我。”国家同样是原所有者以外的第三方。如果陌生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权利来源,国家也不能只因为自己制定了规则,就免除这项证明责任。
03、继承不是对继承人的奖励
讲到继承,很多人喜欢问:继承人没有创造这笔财富,凭什么可以白白得到?
罗斯巴德回答过这个问题。他认为,讨论继承时,不应该把注意力放在接受者是否“值得”,而应该放在赠与者身上。如果一个人有权拥有自己合法取得的财产,他就有权把财产给他选择的人。
所以,遗产问题的核心,不是“继承人的功劳”,而是“原所有者的遗赠权”。
这一点很重要。如果只有创造财富的人才能得到财富,那么所有礼物和捐赠都失去了正当性。父母不能给孩子买一套房,一个人也不能把钱捐给自己认可的慈善机构。因为接受者都没有创造那笔财富。
私有产权不仅意味着一个人在活着时可以使用房子,还意味着他可以出售、赠与、抵押,并对死后如何处分作出安排。如果这项处分权被剥离,他在世时拥有的就不是完整产权,而是一项被公共权力保留了最终受益权的使用资格。
当然,赵女士并没有留下遗嘱。没有明确意思表示,任何人都不可能百分之百还原她的真实意愿。因此,法定继承本质上就是一套默认规则,用来推定多数人可能的安排。
但既然是推定,就应当尽可能接近原所有者的意愿,并优先寻找真实存在的私人关系。这起案件中,至少还有9位有亲缘关系的人出现,其中部分人还提供过照料。他们是否应当取得房产,当然可以继续讨论;但国家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显然不会高于这些亲属。
把法定继承人范围划到某一条线,并不是自然科学规律。线画在兄弟姐妹,还是延伸到叔姑舅姨,是一种制度选择。但从“亲属顺位已经穷尽”直接跳到“国家获得产权”,中间仍然缺少一段证明。
04、没立遗嘱,等于同意归国家吗?
有人会说:法律早就写清楚了。一个人如果不想让房产归国家,完全可以立遗嘱。她没有这样做,就是接受了默认规则。
这个说法看似合理,其实把沉默偷换成了同意。
一个41岁的人,可能从未想过自己会突然离世,也可能根本不知道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遗赠规则。不知道、没想到和忘记安排,都不是一项将房产赠与国家的意思表示。
一份市场合同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双方知道条件并作出了同意。公共权力不能先单方写下一条默认规则,再用个人没有专门表示反对,证明个人已经同意。
否则,只要一项制度允许退出,制度就不再需要接受正当性审查。不同意就自己想办法避开,没有避开就算自愿。这不是契约自由,而是强势一方把自己的意思当成了双方的意思。
当然,在现行规则下,个人主动立遗嘱仍然非常重要。但这是风险管理建议,不是对默认规则的伦理证明。一个人应当为没有管理自己的法律风险承担现实后果,不等于他的沉默就替国家签了一份赠与合同。
05、负责管理,不等于取得所有权
又有人会说:人去世了,房子总不能一直无主。总需要有人保管房产、偿还债务、查找权利人,也需要防止房屋被侵占。除了国家,还有谁能做?
这是一个管理问题,不是一个所有权问题。
业主离家半年,物业公司可以为他保管门锁和公共设施,却不会因此取得房子。银行可以长期保管无人操作的账户,却不会因为付出了管理成本,自动成为存款所有人。遗产管理人可以清理债权债务、维护资产并取得合理报酬,也不等于可以拿走管理标的。
“谁负责保管”和“谁最终受益”,必须严格区分。
公共部门当然可以在现行制度中履行公告、登记、保全和确认权属等程序性职能,也可以从遗产中支付合理管理费用。但提供一项管理服务,并不会使管理者获得扣除费用后的全部剩余价值。
如果一个保护产权的机构,在找不到其他权利人时就自动成为产权受益人,那么保护人、管理人与所有人的边界就被混在了一起。
06、“用于公益”也不是产权来源
民法典专门规定,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公益”两个字很容易让讨论终止。只要最后的用途听起来足够高尚,前面的财产从哪里来,似乎就不再重要。
但产权伦理首先问的从来不是“拿到以后准备做什么”,而是“凭什么可以拿到”。
一个人主动把财产捐给孤儿院,这是慈善,因为财产所有者做出了选择。另一个人未经同意拿走他的钱,再以他的名义捐出去,不会因为最终受益者值得同情,就把前面的取得变成正当。
目的不能创造产权。好的目的,更不能替代所有者的同意。
还要问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房产归国家以后,由谁决定如何处置?何时出售?价格是否合理?所得资金进入什么账户?具体哪一项公益事业受益?资产贬值又由谁负责?
霍普对公共所有制的一个核心批评,就是具体管理者不是资产剩余价值的所有者。私人业主的决策错了,房产贬值由他承担;公共管理者的决策错了,损失却被分散到无法指认的“公共”身上。
“用于公益”只是一项用途声明。它既没有证明国家的产权来源,也没有消除管理中的激励和责任问题。
07、别急着骂那9名亲属
这类新闻还很容易把骂声引向起诉的亲属。人们会说:人活着时不照顾,死了就都来抢遗产。
根据公开报道,法院已经查明,部分亲属确实对赵女士有过不同程度的照料,并因此分得了适当遗产。在没有更多证据之前,不应当把每一个人都写成贪婪的“吃绝户”。
他们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请求,并由对方质证、法院根据证据判断,本来就是和平解决产权争议的方式。提出一项权利主张,不等于权利必然成立,也不等于提出者道德败坏。
更值得关注的,是规则如何改变人的行动。
当一个独居者逐渐老去,真正可能为他购药、陪同看病、办理住院并处理后事的,往往是远一些的亲属、朋友、邻居或者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不应当自动换来遗产,否则又会制造新的侵占。但它们完全可以通过明确的遗嘱、赠与、保险受益人安排和遗赠扶养协议,变成权责对等的自愿合作。
产权清晰,照料者知道自己承担什么义务、可以取得什么权利;被照料者也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人,并依据对方是否履约调整安排。反过来,如果最具价值的资产最终必然进入公共所有,就会削弱把照料关系变成清晰合同的激励。
08、普通人现在能做什么?
批判一条规则,不等于可以无视它已经存在。
对于没有配偶和子女的人,尤其是家庭关系简单、拥有房产和金融资产的人,最重要的不是在热搜下面发泄情绪,而是立即检查自己的财产安排。
民法典允许自然人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允许把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还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设立遗嘱信托。
真正有效的安排,不是在朋友聚会上说一句“我死后房子给某某”,而是通过符合法定形式的文书,写清资产、受益人、债务处理和执行方式,并在家庭、财产和真实意愿变化后及时更新。
个人负责与制度批判从来不矛盾。我们可以认为“无人继承即归国家”的规则缺少充分产权依据,同时也要承认,在它被改变之前,没有事先安排的人就会承担这个风险。
市场上的律师、公证、信托、保险和养老服务,完全可以围绕不同人的需求,提供不同价格和复杂程度的安排。比起等待更多统一规定,让个人有更宽的处分权,让服务机构承担责任并接受竞争,更能降低遗产纷争。
09、没有继承人,不等于国家就是继承人
遗嘱缺失以后,的确不存在一个能够完美还原死者意愿的答案。任何默认规则都可能与个人真实意愿不一致。
但不确定不能成为公共权力取得产权的捷径。
一套尽可能尊重私有产权的规则,应当优先执行所有者生前的明确安排,承认真实的合同与遗赠关系,充分寻找可证明的私人权利人,并严格区分临时管理权与最终受益权。
国家保护一套房子不被侵占,不等于国家拥有这套房子;公共部门承担遗产管理职能,也不等于公共部门因此成为遗产受益人。
私有产权的意义,就在于它不需要每次都向“公共目的”证明自己值得存在。因为只要公共权力被预设为最后受益人,保护产权与获取产权之间的界线,就会变得模糊。
死亡可以结束一个人的行动,却不能自动替国家签下一份赠与合同。
没有继承人,不等于国家就是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