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政府,还会有正义吗?有!
没有政府,有正义吗?有!
离开了政府,正义还能存在吗?
事实上,在我们这个法律专家云集的世界,几乎所有人都同意这么一个观点:法律必须由某种绝对权威来支持。不然它就无法执行,就无法发挥作用。
这种想法听起来合情合理,但历史恰恰告诉我们,这个观点并非完全正确。
从10世纪到今天,超过一千年的时间里,一种没有政府强制力支持的法律制度始终在运作着,那就是商人法。
这可不是什么理论上的想象,而是货真价实的历史现实!
奇怪的商人法
商人法是怎么回事呢?
简单说,就是欧洲商人们为解决自己的纠纷,自发建立了一套法律和法庭系统。没有政府强制,没有警察执行,却能运行得井井有条。那这么神奇的事是怎么做到的?
关键在于一句话:“诚实信用”。
商人们明白,信誉就是他们的生命线。对商业协议的履行,不是靠什么法律强制,而是因为大家都"愿意"接受约束。
一个不守信的商人,很快就会被整个商业群体排斥,从而无法继续做生意。
这种基于声誉和自愿的系统,竟然比依靠政府强制力的系统更有效!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说:这不过是古代的事,和我们现代人有什么关系?别急,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事实上,从中世纪一直到今天,商人法的精神从未消失,它以各种形式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中。
我们今天习以为常的商事仲裁、私人法庭、社区纠纷解决机制,无不源于商人法的传统。
它们告诉我们一个重要事实:没有政府的正义不仅可能,而且在很多时候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更有价值。
那么,这一切究竟是如何运作的?
今天我们来看一下,这个被主流法学忽视的千年传统,看看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正义是如何实现的。
要了解商人法,我们得先回到10、11世纪的欧洲。
那时候有个重要变化:农业生产力大幅提高了,这意味着养活人口需要的劳动力减少了。
这时就出现了一个新情况:大量人口开始涌入城市,开始了城市生活。
贸易开始繁荣,职业商人这一新兴阶层出现了。
这些商人们想做国际贸易,可各地的法律都不一样,怎么办呢?
在今天,遇到这种问题,我们可能立刻想到政府间签协议、建立国际组织。
但中世纪的商人们走了另一条路:他们自己动手,创造了一套国际化的法律系统。
这就是商人法的诞生。
自11世纪以后,它实际上规范了整个欧洲甚至欧洲以外地区的商业交易的方方面面。
这商人法最神奇的地方在哪?它完全不依靠国家强制力!它是自发产生、自愿接受裁判、自愿执行的。
你会想:这怎么可能?没有警察,没有执行人员,法律怎么会被遵守?
答案是,商人法的合法性基于一个复杂的声誉支撑网络。
在每个城市中心、市场和贸易集市,商人们建立了自己的法庭,根据自己不断演化的法律来解决纠纷。
判案的法官都是从商人中选出来的,他们是这一行的专家,在商人群体中受到广泛尊重。
那么,这些来自不同文化背景、说不同语言的商人们,是如何制定出统一的法律的?
这个过程很像市场本身的发展。
在自由市场中,商人们进行自愿交易,声誉是唯一的"保证"。
随着商人们在不同城市间往来,他们也在相互交流各地的贸易惯例。
那些被证明最有效促进商业交易的惯例,逐渐取代了不那么有效的惯例。
伴随国际贸易的拓展,统一规则带来的好处超过了保留地方特色规则的好处。
这样慢慢演化出来的商人法有几个关键特征:
第一、它高度重视公平和互惠。
这不仅包括简单的交换,还包含了一种"公平交换"的因素。
商人法要求交换必须"公平地"达成。为什么?商人法来源于普遍的认可,但是,任何一个商人都不会自愿认可一种他认为不会公平对待他的法律制度。
第二,商人法庭速度快,效率高
那个时代的商人们往往要在一个城市完成交易后迅速赶往下一个市场,纠纷必须快速解决,以尽量减少对商业的干扰。
哪象现在,一个官司打个几年。
因此,商人法庭追求高效,在证据和程序规则方面保持简便和非正式,不允许上诉,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拖延。
第三,它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参与性。
商人法庭的法官几乎都是商业事务专家,他们对市场非常熟悉,甚至很多人原本就经过商,他们不像王室法院的法官那样,经常对要裁决的事情一无所知。
这种参与式的裁判制度是商人法的关键特征。
那有人要问了,没有政府强制力,为什么商人们要服从?
也就是,商人们服从法庭裁决的动机是什么?
一方面是对互惠利益的认可,另一方面则是害怕被整个商人共同体排斥。
如果一个拒绝接受法庭裁决的商人很快就会失去做生意的能力,因为他的商业声誉会受到严重损害。
尽管这种制裁构成一种真实的威胁,但实际上并不常需要使用,因为商人们普遍认同"诚实信用"的价值。
只要看清这段历史,我们能发现,商人法在欧洲和全球贸易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今天我们看到的商法基础,很多就是在这一时期奠定的。
这告诉我们一个重要事实:法律并不一定要依靠政府强制力才能有效运作,一个基于声誉、互惠和自愿的系统同样能够维持公正和秩序。
但问题来了,为什么这样的传统会消失呢?
国家如何吞噬民间司法
这样一个自发形成、高效运作的法律系统,最终还是没能完全逃脱政府的手掌。
到了12世纪前后,欧洲各国政府开始系统地"颁布"商人法已确立的习惯规则,政府开始介入了。
英国也不例外。
14世纪,英国通过了《商人宪章》,将商人法法典化。
但仅仅法典化还不够,商人们依然使用着自己的法庭。
于是,政府开始制定促使商人上王室法院诉讼的法律,并且/或者使得商人法庭不那么有吸引力。
例如,1353年的《重要商品法》规定,涉及外国商人的纠纷可依商人法处理,看起来是尊重商人法,但它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大法官和皇家法律顾问委员会提出上诉。
这看似小小的变化实际上大有玄机:通过创造上诉的可能性,王室法院实际上削弱了商人法庭的权威。
上诉的潜在可能性让商人法看起来不那么具有决断力,而普通法制度则相对变得更加可接受。
17世纪前,英格兰存在几种互相竞争的法院体系,包括王室普通法院、教会法庭、王室特权法庭和商人法庭等。它们彼此就各种纠纷解决事务展开竞争。
这种竞争关系在1609年发生了重大转折。
在维纳尔案中,爱德华·柯克勋爵作出了一个关键裁决,他声称,“尽管一个人必须服从仲裁裁决,但他仍可撤销仲裁员…因为一个人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针对依法律及自身固有性质系可撤销之情形,而设定一个不可撤销的权威力量或保证。”
这一裁决意味着什么?
简单说,就是王室法院可以撤销私人法庭的裁决,包括商人法庭的裁决。
柯克勋爵认为,仲裁员的目的是寻求一个适当的妥协,而法官的目的则是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裁决。
这一裁决实际上撤销了《重要商品法》对商人间纠纷根据商人法而非王室法处理的保证。
此后,商事纠纷在英格兰用私人法庭解决的情况实际上消失了。
商人法就此消亡了吗?并没有。
它只是改变了形式,在国家的影响下变得更少普遍性而更多地方性。
它开始体现不同民族国家国王们的政策、利益和程序。
在英格兰,这种转变最为显著。柯克1609年的裁决之后,英国法院否决了商人法的许多基础理论。
可商人法为什么不能完全消失呢?
原因很简单:国际贸易中的惯例依然盛行,而英格兰是一个贸易大国。
英国的法官不得不与其他国家的法院竞争以吸引国际商事纠纷,如果他们希望吸引这类案件,就不得不承认涉及国际贸易案件的商业习惯。
到了18世纪,曼斯菲尔德勋爵被称为英格兰"商法的缔造者",但实际上,他只是将国际商人法重新引入了英国法。
随着英格兰在世界贸易中的相对地位开始衰落,普通法法院开始失去国际商事纠纷的案件,那些案件流向了其他国家的法院。这促使普通法法院再度承认商人法。
从这段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强大如王室法院,也不能完全忽视商人自发形成的法律系统。它们最终不得不适应和吸收这种制度,尽管在这个过程中改变了商人法的一些关键特征。
商人法的复兴
尽管商人法被官方法律系统大量吸收,但它的精神并未消失,又在美国重新复兴了。
现代商事仲裁的复兴最早是从美国内战时期开始的。
美国内战期间,北方对南部的海上封锁导致英格兰出现了大量有关棉花交易的合同诉讼,这些诉讼往往需要花费数年时间才能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利物浦棉花联合会同意在其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
这也是由商人们的需求推动斩,与公共法院的裁判相比,仲裁证明费用更加低廉、操作也更加便利,对商业关系的破坏性也更小。
很快,这一做法开始普及,利物浦其他商会也采纳了这种做法。
不仅如此,这种模式又从利物浦传到了伦敦,大宗商品的交易商首先采用了仲裁条款,接着是仓储商和生产商。
最终,各种职业协会纷纷在合同中设定仲裁条款,以避免纠纷进入官方法院。
在美国,商人们同样将他们的法律带到了美洲殖民地,并建立了自己的规则和纠纷解决制度。
17世纪的纽约和费城商业团体就已经使用商事仲裁来解决内部及相互之间的纠纷。
例如,纽约商会在1768年4月5日的第一次会议上,就制定了仲裁条款,并在同年6月7日任命了第一任仲裁委员会。
即使在美国革命期间,仲裁活动也从未中断。
有趣的是,在英国占领纽约期间,纽约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是民事案件的唯一法院——英国占领军将民事纠纷交由该商会处理。
不爽的是谁?美国法院,原来他是垄断的,现在却多了个竞争对手。
尽管美国法院对仲裁持敌意,但它依然在商业界得到了广泛使用。
19世纪美国经济更加繁荣了,各种专业化的商业团体开始发展自己的内部仲裁程序。
比如,1792年创立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在其1817年的章程中正式规定了仲裁,主要用于解决交易所成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这些历史告诉我们什么?
民间司法当然在挑战垄断的政府司法,但无论是柯克勋爵在1609年的裁决,还是美国法院在19世纪对仲裁的敌意,都没能阻止商事仲裁的发展。
商人们需要一种快速、低成本、专业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官方法院往往无法提供这种服务。
因此,即使面临各种阻碍,民间司法系统仍然顽强地生存和发展着。
在今天这个全球化世界中,国际商人法以一种新的形式在发展。。
许多国际贸易协会都有自己的纠纷解决程序,而国际商会(ICC)则建立了实质性的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的仲裁员都是国际商务专家,通常选自与争议当事人不同的国籍。这些仲裁程序快速灵活地反映了国际商人共同体的互惠协议,而商人们则支持仲裁程序所产生的裁决。
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国际商法比国内商法发展得更为自由和有效。
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它没有受到各国政府和地方政治的支配性影响更小,受民族国家法律的限制更少。
在美国,商事仲裁的使用在20世纪持续增长。
到1950年代,仲裁解决了约75%的商事纠纷。到1965年,商事仲裁的使用以每年约10%的比例增长。
今天,许多产业部门和大多数贸易协会都在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
不过,现代商事仲裁的发展也受到了一些非商业因素的影响。
20世纪早期,美国律师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开始支持仲裁。
当时公众对律师、司法人员和法院的尊重呈下降趋势,法院拥挤成为一个重大问题。律师们希望通过支持仲裁来缓解法院拥挤,同时提升法官和律师的地位。
在这种背景下,1920年纽约通过了一项法律,使仲裁协议在州法下具有约束力,并可在纽约法院强制执行。
此后,几乎所有其他州都通过了类似的法律。
一些法学家认为,这种模式下的私人仲裁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得到了公共法院的支持。当然不是。
商人法的发展历史表明,商人团体能够通过联合抵制等措施产生强有力的制裁。
拒绝遵守仲裁裁决的商人会发现自己被排除在贸易协会之外,失去未来的商业机会。没有人愿意和他做生意的话,商人还能存在于市场吗?
这种由声誉和商业机会驱动的制裁,甚至比法律强制更有效。中国就有不少商人因为诚信不好,被告上法院,即使败诉,他不赔钱,现在一样活跃在商场上。
相反,美国政府1920年后的政府干预这种司法,反而使仲裁变得更加复杂。
这时,商人们被迫关注司法复审,不得不使仲裁程序符合成文法和判例法的要求。快速、便利、高效、成本低的优点,正在消失。
到了今天,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也在市场的力量下,开始发展。
它们正在进入各种各样的领域,包括消费者纠纷、医疗纠纷、邻里纠纷、甚至是轻微刑事案件。
比如,美国的保险公司已经通过仲裁解决了大量索赔。
全美住宅建筑商联合会开展了住宅所有者担保计划,对买方投诉提供仲裁。
商业促进局在全国许多地方针对消费者实行仲裁计划,鼓励公司首先通过仲裁解决消费者投诉。
医疗事故仲裁也在美国兴起。
全国最大的医疗保健预支系统加州凯撒健康计划基金会同意就签订仲裁协议的任何索赔提供仲裁,加州的医院和医疗联合会也发起了一个由200个医院组成的仲裁体系。
除了传统的仲裁,美国近年来还出现了"聘请法官"制度和营利性私人纠纷解决事务所。
加州早在1872年就有一项法律规定,争议当事人有权在他们选择的任何裁判者面前获得充分的法庭听审。1980年,当希望快速解决一项复杂商事案件的两位律师"重新发现"这一法律时,他们找到一位在该纠纷领域具有专长的退休法官,按代理人费率向其支付报酬,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时间和费用。自1980年以来,“聘请法官"的做法在许多州得到了发展。大多数私人案件涉及复杂的商事纠纷,但这一做法现在正扩展到其他领域,如离婚、消费者投诉和保险索赔等。
与任何商品一样,只要政府不干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会创新和发展,为人们提供了越来越多的选择。
这种司法机制能成功,都是因为其有强大的竞争力。
它们提供的不仅是更快的速度和更低的成本,还有更专业、更灵活的服务,这是传统法院系统往往难以提供的。
除了商事和消费者纠纷外,社区纠纷解决也是民间司法的一个重要领域。
1970年代和1980年代初期,美国仲裁协会开始涉足邻里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社区纠纷项目在洛杉矶、费城、堪萨斯城等许多城市得到了发展。
简单来说,就是找来自邻里的志愿者作为调解人或仲裁员,寻求纠纷的妥协方案。
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因为,对于大多数邻里纠纷,法院通常并非一个合适的场所,
因为法院处于一种对抗式的环境,而争议者实际上并非对手,他们往往是夫妻、朋友、亲戚或邻居。
这个其实在中国古代就是常见的模式,皇权不下乡,地方乡绅就负责仲裁这些民间小纠纷。
古代的中国农民,要报官,往往要有大事情,比如杀人。
但如果由政府来发起和支持的社区纠纷中心就不是这种模式了,这其实依然是官方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因为参与并不是真正自愿的。
那么,社区纠纷解决就不可能成功吗?当然可以成功。
事实上,在20世纪,美国几个城市的犹太人和华人社区中就发展了这样的仲裁制度。
这种机制的关键在于,纠纷解决机制必须源于社区成员自身的需求和参与,而不是外部强制。
正如商人法一样,只有当人们认识到参与一种自愿产生的法律制度有利于自己也利于别人时,这种机制才能有效运作,并长久存在。
结语
最后,我要说结论。
没有政府的正义不仅可能,而且必要。
政府的法律和官方的法院并非必须的,法律一样可以在民间产生。
**人们需要法律,因为法律才可以定分止争。 **
面对稀缺性,总会存在冲突。法律是人们的需求,但这种需求与其他任何需求一样,都可以由市场来解决。
一个好的民间司法,个人之所以遵守法律和法院裁决,不仅仅是因为害怕政府强制,而是因为他们看到了参与这一制度的互惠利益。
因为每一个人都面临各种冲突,即使在某一种冲突下这一机制不利于我,但从长远来看,对所有潜在的冲突来看,好的机制是可以满足人们长远的需求。
有人会问,另一个人不听民间司法体制,怎么办?
好办。商人就集体抵制他。小区就在小区社区协义中约定仲裁方,不听就杯葛他,不卖给他房子,甚至物业不为他服务。
只要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产生普遍的自愿选择,它就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并长久存在。
那些强制人们接受垄断纠纷解决方式,他的权威仅仅是来源于对官方法院的依附,这种机制必然是强制了一部分人的,并且还需要消耗大量的税款,而且效率低。
最为麻烦的是,由于他不受竞争,这种司法不公是一个常态。
其实,在全球都有这个问题。
各国官方司法系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
美国天价律师费让诉讼的难度加大,中国的法院也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中。
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够减轻官方法院的负担,还能为人们提供更快、更经济、更专业的服务。
正义并非政府的专利,它完全可以在人们自愿协作的基础上自然涌现。
回到开头的问题:没有政府,正义还能存在吗?
答案是肯定的。
正义不仅可以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存在,甚至可以运作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