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掠夺本质——为何民选官员比国王更加短视?
从君主制到民主制
——《经济、社会与历史》第八讲-1
民主并非君主制的进步替代,而是激励机制的根本退化。君主作为利维坦资产的世袭所有者,像珍惜祖宅般维护统治疆域——适度征税、谨慎举债、克制通胀,以求长远传承。
民主官员却如短期租客:四年任期内疯狂榨取资源,抬高税收、堆积债务、超发货币,只因未来资产贬值与他们无关。
这种差异源于制度本质:君主制是"所有权模式",民主制是"看管人模式"。当特权从血统转向职位,法律魔术师用公法/私法二分法掩盖特权存续的事实——民选官员仍享有征税、征兵的合法暴力权。
霍布斯的垄断利维坦理论本为君主打造,却因未限定垄断者身份,反而为民主推翻君主埋下伏笔。历史证明,民主不是解决方案,而是更短视的掠夺引擎。
王权如何融合祭司与战士角色?
本次讲座的主题是“从君主制到民主制”。很显然,这也是我在《民主:失败的上帝》一书中重点探讨的议题之一。在之前的两讲中,我已经谈及君主,探讨了君主在封建社会(我们可将其视为前利维坦社会)中的角色。
接着,在上一讲里,我讲到了君主作为利维坦元首的地位,以及封建阶段向君主制利维坦的转变。
如果我们聚焦欧洲,沿着历史时间线,大致可以如下划分:公元1100年至1500年可以视为“封建君主”阶段,而从1500年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这一时期则属于“利维坦君主”阶段。
至于“利维坦君主”阶段还可细分,早起是“专制君主”,后期则是“立宪君主”。就我们这次讲座而言,过去的两讲主要聚焦欧洲的发展过程。稍后,我还会回到欧洲的发展历程,继续讨论基督教利维坦的君主政体,并进一步讨论它如何过渡到民主政体。
但在此之前,我想先简要谈谈君主制度这一现象本身,包括在欧洲以外地区的情况。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无论是在前利维坦时期还是利维坦形成之后,君主制都是一种比其他任何形式都更为典型的统治形式。民主制在人类历史上极为罕见,而原因也不难解释,因为父权制是你所能想象到的最自然的制度之一。
当然,在家庭中父亲是一家之主,而国王的概念大体上是仿照家庭结构塑造出来的。国王通常被视为大家族的族长、氏族首领、部落首领,后来,理所当然地,成为整个利维坦的领袖。
但这种发展遵循的思路是,这是一种自然发展,类似于我们在每个家庭中看到的情形。
所有国王都试图将自己与某种宗教联系起来,或赋予自己某种宗教上的神圣地位。在全球许多地方,国王被视为神、神的化身或神的后裔,又或者被认为死后能获得神一般的地位。
在所有社会中,国王都试图提供两种职能。一是作为法官和祭司的角色,作为更庞大群体的精神领袖;二是作为战士和保护者的角色,保护他们的氏族、部落或视他们为首领的任何群体。
尽管在有些社会中,虽然这两种职能——“法官-祭司”与“战士-保护者”——可能会由不同的人分担,但历代君主无一例外都会试图将这两种职能集于一身,既是保护者和战士,同时也是大祭司。
当然,相比这两种职能由不同的人分别行使且相互制衡,将两者合而为一能让国王获得更大的权力。
在西方世界之外,更典型的情况是,国王也被视为宗教组织的领袖或教会的首脑。比如埃及、日本、伊斯兰世界、印度教地区以及中国皆是如此。
相比之下,正如我在之前讲座中提到的,西方文明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较早地将这两种职能——政治权力与宗教权威——相对明确地分离开,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使。
这并不是说整个西方历史一直都是如此,宗教领袖肯定渴望也曾试图获取世俗权力,而世俗统治者也常常试图控制教会。但可以说,大约从公元1000年开始,这种分权体制在欧洲确实维持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
直到宗教改革时期,这种分离的格局才被打破,教会与利维坦、宗教领袖与世俗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又日渐紧密,“名”与“器”重新合一。
当然,教会领袖与世俗统治者之间的这种分离,并没有阻止各国国王为自己谋求某种崇高地位。
我在上一讲中提到,例如,英格兰的国王们试图将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追溯到亚当和夏娃,借此声称自己的地位是由上帝设立的,而所有臣民不过是亚当和夏娃的后代,天然地隶属于王权之下。
尽管如此,至少在基督教世界,即便国王宣称自己拥有这种特殊的神圣历史地位,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上帝的授予,但恰恰因为在基督教中,国王并不被视为神或神的化身,而且我们信仰的是超验的上帝,所以国王始终被认为和其他人一样要受法律约束。
正因如此,在西方,弑君这一行为——杀死国王——一直被认为是非常合理,虽说并非毫无争议,但数个世纪以来,人们自然而然认为,如果国王违反了那位超越一切、制定普世法律的上帝所设下的规范,那么弑君一直被认为是完全合法正当的。
霍布斯陷阱
此外,在欧洲,或者至少在欧洲的部分地区,国王的权力始终受到这样一个事实的限制:存在其他贵族,他们宣称自己是其土地的唯一且排他的所有者,也就是说,他们的土地非是从国王那里获得的某种封赏,而是类似于规模较小,但同样稳固的私有财产,如同国王宣称归己所有的任何东西一样。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自主地封建制形式(the allodial form of feudalism)。
而且,正如我在上一讲所解释的,至少对于封建国王而言,他被视为民众自愿认可的法官和军事领袖,他花了相当长的时间才获得并巩固君主地位,剥夺这些自主地封建所有者完整的财产权,最终确立自己作为强制性垄断者的地位。
如今,随着国王成为利维坦元首,王朝君主制覆灭的种子是如何被买下的呢?我们几乎从一开始就能以如下方式发现。还记得我所阐释的利维坦存在的正当理由吗?
也就是霍布斯提出的理由。会出现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而我们缔造和平的唯一途径,是在社会等级顶层设立一个垄断者,由其担任终极仲裁者并拥有征税权。
有趣的是,在这个正当理由中,你会意识到,从霍布斯的论点可以看出,这个垄断者是谁其实并不重要。彼时承运而立者碰巧是君主而已,因为君主制是一种相对自然的制度,而君主通常恰恰是那些更有智慧、积累了更多财富、更具权威且受人敬仰之人。
最早的政府,也就是最早的利维坦,确实大多是君主制利维坦。但值得注意的是,君主们为了确立自身作为“利维坦”的地位,所采用的那套利维坦正当性论证——尤其是霍布斯所提出的论点——其实并没有强调必须只有“国王”才是这个垄断者。
原则上,任何人都有资格,只要是由一个垄断者来行使权力就行。正因如此,例如英格兰的国王们起初就对霍布斯的主张相当反感,他们敏锐地意识到,该论点并未为王朝君主制提供明确的正当性辩护或合法性依据,甚至有人怀疑霍布斯暗中倾向共和主义,甚至可能私底下对克伦威尔抱有某种同情。
这些是否属实并不重要,关键在于,霍布斯为利维坦所提出的“理性正当性”论证,实际上已经蕴含了瓦解君主利维坦制度的潜在力量。换句话说,这一理论本身不仅没有捍卫君主制,反而为其他形式的统治打开了大门。
特权变形记
从君主制利维坦向另一种利维坦形式——即民主制利维坦的转变,历经了数百年时间,就像利维坦从“前利维坦秩序”中建立起来也花费了数百年一样。
这一转变的重要推动者,很大程度上正是知识分子,他们曾在巩固国王作为利维坦元首地位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要知道,利维坦需要合法性,需要公众的自愿支持,而恰恰是这些食君之禄的知识分子,使得“设立一个拥有征税权的垄断仲裁者之必要性的观念”,在民众中开枝散叶。但知识分子的尿性使然,即便当下境遇已获优渥改善,食君之禄却未忠君之事,他们仍常怀不忿之心,对自身处境颇多微词。
一旦心怀异心,他们便开始四处传播各种平等主义思想。这些平等主义观点引发了对特权现象的质疑:为何社会上会有人享有特权?为何国王适用的法律与普通人不同?为何存在“王室法律”与“平民法律”的差别?
在基督教信仰中,人们被认为是由同一个造物主所创造的,人人平等,那么“特权”又如何自圆其说呢?于是乎,平等主义的宣传逐渐演变为对特权制度的抨击。针对这种不公现象,他们提出的所谓解决之道就是政府职位应该向所有人开放。
为什么国王就是天选之子呢?毕竟,为了建立和维护法律与秩序,只需一个利维坦,其他人亦能如世袭国王一般胜任。
早期就有一些人认识到,问题的关键在于国王所代表的利维坦是一种垄断,而解决办法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要消除这种垄断权力——再次实现司法管辖权的竞争。
但绝大多数人却认为,为了废除特权,我们只需向所有人敞开政府大门,让更多人拥有特权,他们居然大言不惭地将此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必须一开始就指出,这里面当然存在一个根本性错误。将政府机构的准入资格向所有人开放,而不是仅限于某个特定家族的成员,这并没有废除特权。
相反,其结果无非就是用职能特权取代个人特权。
国王及其继任者拥有个人特权,但如果你向所有人开放政府领导职位,仍然存在职能特权。现在每个人都有资格争取这个特权职位,但特权职位依然存在。
从法律层面来讲,我们可以说,如今已不存在适用于王公贵族的高等法律和适用于普通民众的低等法律,但是我们如今创造了公法,规范那些负责管理利维坦者的行为,以及适用于其他民众的私法。新瓶旧酒,特权依然。
但是,公法本质上仍然高于私法,就如同之前“王室法律”高于适用普通民众的法律一样。公法凌驾于私法之上,特权的存在显而易见。这种特权,现实中随处可见,身为公职人员,你可以做一些普通个体不被允许之事。
当然,直至今日仍是如此。身为公职人员,你可以征收他人财产。而作为普通公民,这将被视为犯罪。
身为公职人员,你可以奴役民众,可以征召他们入伍。但如果你只是普通个体,同样的行为就会被视为暴行,是应受惩处的违法行为。
当你向所有人敞开庙堂的大门,特权并不会消失,法律面前也并非人人平等,因为存在两种法律。如果你是公职人员,适用于你并保护你的法律,与普通个体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作为普通个体,你仅受一种较低层级的法律,即私法的保护。
看管人危机
如果从纯粹的经济学角度来看从君主制到民主制这一转变,民主制就是一种人人都可进入政府的体制,那么实际情况是,我们将君主换成了临时看管人。
君主将对其行使垄断控制权的整个区域视为其私有财产,并可传给后代,而临时看管人则只是在一定的有限时间内负责管理这同一片区域。
但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成为一片区域的所有者与成为该区域的临时看管人,却有着本质区别。
我可列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加以说明。第一种情况,假如我给你一栋房子并说:“你是这房子的主人。你若愿意,可以卖掉这房子,也可以将其传给后代。你也可以卖掉房子的一部分。你有权收取房租。”
第二种情况则是,我给你一栋房子并说:“你不是这房子的主人。你不能卖掉它,不能决定谁将成为你的继任者。你也无权卖掉房子的一部分,但在一定时间内你可以出于自身利益使用它。也就是说,你可将这房子的租金据为己有,且可随意支配这笔租金收入。”
现在请你想一想,这两个人会以相同的方式对待这所房子吗?答案显而易见:此二人对待房子的方式会有根本差异。对于房子主人来说,其动机当然是尽可能从房子获取高额租金收入,但与此同时,也会考虑自身所拥有的这份资产价值会如何变化。
毕竟,我可以卖掉房子,或者将它传给后代。那么,假如存在某种方式可能会提高房子的租金收入,但其资产价值的下降幅度却超过了租金收入的增长幅度。房主必定会努力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如果他不这么做,显然就会受到市场的惩罚,因为他会看到房子在贬值。而看管人的激励机制则完全不同。看管人只拥有租金收入,并不拥有房产本身。他的动机是什么呢?他的动机是将租金收入最大化,而不顾这会对房产价值产生何种负面影响。
假设我不是在房子里安置一两户人家并收取这两户的租金,而是在房子里塞进一千名外来务工人员,采用上下铺的方式,这样我肯定能增加租金收入。
但也很容易看出这种使用方式的代价,那就是房产会迅速破败。马桶立刻堵塞,地毯弄脏,墙上到处涂鸦,诸如此类,人们醉醺醺地回家,还可能砸墙撞门,天知道还会干出什么。
再者,如果我知道自己只能管理这房子四年,而且房产价值的损失也不由我承担,因为我压根就不拥有这房产,那我的动机就会是通过使用这处资产来最大化我当前的收入,哪管四年之后,这处房产将会破败不堪、一文不值。
从宏观层面来看,这就是民主制度下利维坦“看管人”与将利维坦视为私产的君主之间的区别。民主制度下“看管人”的动机是要尽快掠夺利维坦财富,因为如果不尽快下手,未来可能不再掌权。
只要我现在大幅征税,就能收买众多朋友,至于下台之后会怎样,谁又在乎呢?而君主,总体而言,至少会希望维护王朝财产的价值,并将一份有价值的产业传给后代。
不,我当然不是说每个君主在维护资产价值方面都会同样出色,也不是说每个民主制度下的“看管人”都会完全按照我所描述的那样行事,但我想说的是,激励机制天差地别。
所以总体而言,平均来看,君主会有更长远的规划,对维护资产更感兴趣,而民主统治者总体上对维护资产的兴趣要小得多,反而对从现有资产中压榨资源以满足当前消费的兴趣要大许多。
君主的剥削是长期的、有远见的、经过算计的剥削。而民主制度下“看管人”的剥削则是短期的、不经计算的剥削,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三维度实证
我将选取三个维度来阐述这个问题。
第一是税收,就这个维度而言,国王希望征税,这一点毋庸置疑的。每个人都难免有此想法;如果拥有征税权,自然就会倾向于征税。
但国王在征税时会考虑一个重要的长远因素:如果现在税收太重,可能会在长期内削弱民众的生产积极性,而我自己未来还将继续统治这个利维坦。
因此,国王通常会倾向于实行较为温和的税收政策,他会意识到,过度征税会打击那些有生产力的人,而这对整个利维坦的财富积累不利。
而与之相对,民主制度下的“临时看管人”(即民选官员)仅在短期内掌权。他不会像国王那样关心长期的利维坦生产力会因高税收而受损。
对他而言,未来的经济损失和生产衰退无关己事,毕竟届时他极大可能已不再掌权。因此,他更现时取向,更易杀鸡取卵,会为了当前任期内的收益而大幅提高税收,而对这种行为导致的负面后果几乎不加考虑。
第二点,我们来看利维坦债务的问题。 君主当然也倾向于举债,尤其是在战争时期,这几乎是所有国王的共同做法。不过,国王在借债时通常需要拿出某些财产作为抵押担保。
此外,虽然这一点在历史上有争议,但人们普遍认为,王室所欠下的债务很可能需要由其后代来偿还。也就是说,债务如同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悬在国王头上——或许下一代必须为他今天的举债埋单。
因此,国王多少会考虑到,如果债务负担过重,长远来看将对储蓄率和利维坦财政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他会有所克制。
相比之下,民选政府中的“临时看管人”在对待政府债务时的态度则截然不同。首先,这些人根本不预期自己会为利维坦债务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举例来说,里根是美国历史上举债最多的总统之一,而后来布什也大幅增加了利维坦债务。但无论是里根还是布什,都不必担心因为债务问题而坐牢。他们只是尽可能多地举债,然后把还债的责任甩给未来的“倒霉蛋”。
更关键的是,他们根本不需要拿出任何实质担保来获得贷款。历史上的放贷人若借钱给国王,通常会要求对方承诺若无力偿还,就必须割让某座城堡或某块土地。
而如今,如果一个民主利维坦政府违约,债权人不可能去接管大峡谷或其他利维坦资产——因为根本没有任何抵押担保可言。因此可以想见,在民主制度下,政府举债的冲动远远大于君主制下的政府。
第三点,我们以同样的逻辑来解释通货膨胀。没错,国王们当然钟情于通货膨胀、硬币剪边(降低铸币成色)等之类的手段,这些手段无疑都能让他们损人利己。
但同样,他们也有两方面的顾虑。一方面,制造通胀确实能带来即时收益;另一方面,未来他所征收到的税入,得到的将是贬值后的货币。
而民主制度下的“临时看管人”则完全不同。他们的目光更加短浅,通胀带来的即时利益更具诱惑力,他们可持续印钞,为自己添置香车宝马,或其他垂涎已久之物。
此时他们当然会发现,忽然间凭空多出许多新知故交,而这些朋友当然也会发现,哇,这些掌权者简直犹如手握魔法棒,仅凭“印纸”就能制造财富。
当然,未来收税时,的确会收到膨胀贬值后的纸币,但到那时,他们可能早已离开权位,不会是这些以税收形式回流的因当前通胀而贬值的货币的接收者。正因如此,民选官员更放纵通胀,甚至更乐于制造通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