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弊端

一.人生而”不平等“

​ 很多人不愿意承认,人是分阶层的。自亚里士多德就开始,西方哲人就看到,制度的结构与公民的品行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也可以这么说,国民品行决定上层建筑,潜伏在更大民众沉默大多数的平庸与客观生活告诉给我们的,精力充沛,大胆,富于冒险精神的人总是易于出人头地,也容易成为治理者,这是长期的,不可改变的现实。

人的禀赋的天生差异这一客观的存在,必然导致了人类社会的统治依赖于治人者与治于人者之间根本的不平等。那么这就意味着,将平等的公民原则带入社会并使之服从于民主意识结构的努力必定失败,将市民社会融入政治社会的现实结果只会是官僚化。人民的同质性必须被保持,否则普遍意志可能溃散或改变,或者无可辨析,宪政的稳定性就将遭到威胁。人们必须承认,民主制度——因为总是不平等伴随着平等——民主的目标则是要消除了“不平等”。

​ 在一些把人权、民主这些词汇挂口头的民主者眼里,民主好像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最终办法,但是他们应该看到,缺乏契约精神和产权意识,法的传统,使得近代中国在国家的政权建设陷入一种“内卷化”的陷阱之中,即国家政权力图从民间抽取资源,进行政权现代化以强化自身,但在这一过程中更多的资源被各种(掠夺性)经纪人用来谋取私利,结果国家权力的延伸导致社会的进一步被压榨和破产,从而破坏了国家期望实现的国家与民众的文化联系。

最终国家政权建设过程破坏了国家自身的权力基础,也破坏了其社会基础,使政权的合法性不断下降,这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民主面临的关键问题在于,人们是否能够在不断强化平等的过程中维护自由。人类的创造性依赖于自由与创新,而自由与创新对平等和无差异造成了威胁。即使如此,从人类历史来看,民主依然是我们的最优选择,因为在民主制度下,一般是承认财产私人占有权的,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允许私有产权专门化和交易,因此允许从提高效率的收益中分得一定的份额。同样私有产权也能够有效的保护个人不受市场“盲目力量”的支配。 由于尊重与保护财产的私人占有权利是民主制度的核心价值之一,竞争性结构的制度架构必然属于最低限度要求,旨在保证个人的自由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通过提供自由退出或避免进入具有潜在剥削性质的经济关系,私有财产保护人们的自由。当一个人拥有未被消耗的有价值的财产时,这个人享有的自由程度最高。私有财产被视为对个人自由的潜在保护。通过财产的 私人占有制,个人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也保证了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政治决策或集体决策方式的影响,可以避免被人身的奴役。 私有财产的私人占有之所以被视为对个人自由的潜在保护,是因为通过财产的私人占有制,个人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也保证了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政治决策或集体决策方式的影响,因此当一个人拥有未被消耗的有价值的财产时,这个人享有的自由程度最高。 美国宪法之父之一的麦迪孙在《联邦党人文集》里说:派性深深地植根在人类的本性之中。现代民主制度的特点就是党派、人民控制立法机构,名义上司法机关都是独立的,不偏不倚的。由于人民控制的议会很容易党派化,因此民主的致命弱点,政治过程的主要决定性因素带有明显的偏见,有利于分布集中、对与自己明显相关的问题充分知情的选民,而不利于分布分散、对自己不直接相关的问题不太知情的选民。在这里,我们发现了政治真空存在的理由,特殊利益团体为了寻租而渗透入其中,对社会总体造成危害。 以国家名义提供各种社会福利、转移支付、反倾销,各种补贴说白了就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日常限制,并是普遍存在的事实,这类限制使得租金呈现出多种形式,人们经常为了租金而展开竞争。政治过程本身就是内生于寻租过程的。在政治市场上,特权团体将很可能获得大于投入的收益,而且将政治结果从中间化选民那里转开,移到以喜欢特定政策为特征的,具有决定作用的少数人手里。 我们普通百姓寄予希望的通过法律约束和制度改革能够减小利益集团的寻租范围的祈愿,其实也是失败的,因为人民控制的立法部门本身就容易党派化外,独立的司法部门出于善意的希望通过促进持久立法以克服法律的派系化,结果反而在促进立法机构中的寻租活动中起到了积极作用。的确,司法部门通过确保一届立法机构的工作不被下一届立法机构推翻,帮助在任的立法者门太高成功的利益团体可以获得租金数量。 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亚洲四小龙”,——中国的台湾、香港、新加坡和韩国,都是专制的地区与国家,文化都深受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他们依靠广泛的自由市场和保护私有产权,保证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开明的独裁者提供了一种更适合经济发展的环境,这种环境是任何实行民主、宪政或其他政体的国家无论如何也达不到的。 儒家文化作为一种伦理文化,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也就是在儒家文化里,认为“人”是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体现的——他说所有社会角色的总和,如果将这些社会关系都抽空了,“人”就被蒸发掉了。因此,中国人不倾向于认为在一些具体的人际关系背后,还有一个抽象的“人格”。凡是正常成长的“个体”都是会自己做主的,尤其是有关“良知”问题。中国式的政教混同体就是将老百姓“儿童化”,当作被“教化”对象。私人领域的不发达,使人的同年阶段无限延长。“自我”难于成为一个强大的内省基地。于是,也很难产生与公共意识截然分判的私人意识。不尊重“个人”,将其当作是不能自主的“不道德的主体”,也就是说,单个的“个人”之所作、所为、所思,是必须被看管的。不用说,缺乏独立的人格就体验在谚语“家有千口,一人做主”。在中国被迫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原来“培养那些我们认为足以构成我们人性中最伟大和高贵的性格”的伦理理性化力量,却很可能只会导致牺牲每个人对自己个性的形塑,来成就一个人(领袖)的个性崇拜。自由的动力,却蜕变成了自由的敌人。在这种形式下的民族,完全不知道任何真正的政治教育,也完全不具有任何政治意志,实际上,没有任何政治传统,只知道以被动的宿命态度听从凯撒式的权威,它的公民根本就没有什么性格可言。独立的人格恰恰是现代宪政必须具备的国民最重要的品行。 当一个民族甘于象羊群一样被统治,就不可能有自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即使徒有其表的民主,也只会远离民主的本质价值。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民主依然是一种国家治理方式的最优选择,只是中国还是有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