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暴的中华帝制史也见证了“民主”的恶果
残暴的中华帝制史也见证了“民主”的恶果?一种全新的历史叙事
本文是汉斯-赫尔曼·霍普《民主:失败的上帝》一书中译本的译序摘选。正文共:7044字;预计阅读时间:18分钟。
时间偏好、自然秩序与私有财产
蒙尘的私有财产权
本书的基础和核心概念并不是“民主”、“共和”和“君主制”,而是**“时间偏好(time preference)”**和“自然秩序(natural order)”。
人总是根据自己的价值表(目的排序表)行动,同等条件下,人们总是倾向于即时满足,而非延迟满足(优先满足排序靠前的目的),所以,人们对当前财货的估值总是会高于对未来财货的估值,二者的比率就是时间偏好。
但是,人的时间偏好越高,越倾向于即时满足,今朝有酒今朝醉。而文明(财富增值)的发展,又要求人们拉长生产结构,从而增加未来财货的产出,这就必然要求人们降低时间偏好——亦即节约消费、增加储蓄和面向未来生产的投资。
反之,预期未来收益会增加,人们才会节约、储蓄和投资,时间偏好才会降低。由于人具备理性,且总是在行动,所以,在不存在强制干扰的情况下(亦即“自然”状态下),个人的储蓄与投资,人际的自愿交换与合作,总是会自然发生。
尽管每个人每个阶段的时间偏好会有所不同,但随着社会成员的资源储蓄与投资(资本积累)的增加,社会的平均时间偏好会趋低。
从这个意义上说,文明是一个自然的过程。[1]
然而,在一个社会中,要使人们对自己未来的收益预期始终倾向于乐观向上,就要求在观念与制度方面,至少存在相当程度的事实性的私有财产权。
亦即人们需要相信,个人的储蓄、投资,以及人际的自愿交换与合作至少不会遭遇彻底的、或者大规模的制度性背叛和侵犯。
所以,私有财产权是文明发展的内在要求。即使人们没有从智识上明确和系统地认识到这一点(“百姓日用而不知”),但是那些繁荣和发达的文明中,都会存在事实性的私有财产权。
也就是说,在这些文明中,不管纸面上的法律和政治制度规定如何,人们的自愿行动和各自获得的财富,至少在一个不短的时间和不小的范围内,不会遭遇普遍而彻底的干预和剥夺。
这种干预与剥夺的程度越小,这样的社会就越接近于“自然秩序”——一种有利于人类繁荣与福祉的秩序。
。
虽然霍普没有正面给出“自然秩序”的定义,但是根据他的阐述**,“自然秩序”是指人类社会在演化的过程中,尤其在政府出现之前或政府功能缺位的地区和领域,人们基于彼此承认对方对所掌握的当前资源的所有权,而展开自愿地交换、合作和订立契约,并且事实上支持互不侵犯原则的社会秩序。**
所以,桥接“时间偏好”与“自然秩序”的概念是“私有财产权”。
君主制与民主制的比较经济学
在社会历史意义上,“私有制”是指个体或个体自愿联合的共同体对其当前所掌握/占有的(广义)资源的支配权为相关社会(或共同体)所承认的制度。
严格的私有制很难找到完美的样本,但我们可以说,这种承认的程度与范围越大,其私有化程度就越高。
基于以上洞见,当我们把“政府”——一种强制征税与垄断司法的机构——这个因素引入进来,就会发现,以“自然秩序”为参照**,“政府”本身必然是侵犯私有财产权的反文明因素。**
而霍普要处理的难题是:君主政府与民主政府,哪一种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更为严重。
君主制是指统治者的权威/权力内生自自然秩序,但实现了征税与司法垄断,且被大部分民众所积极或消极认可,其任期不受限,其权力可以世袭罔替的制度。
民主制是指统治者的权威/权力不由传统和共同体自然产生,而是由特定疆域内的被统治者的多数决选出,其入选资格不受限或限制较少,但是统治者的任期受限,其权力不可私相授受,而是受多数人的意见左右的制度。
因此,**君主制度等于权力私有制;民主制度等于权力公有制。**需要注意的是,正如公有化与私有化之间还有过渡形态一样,两种制度之间存在无数中间形态。
历史和现实中的君主制和民主制,也都夹杂了许多中间成分。
例如,一个政府的统治者的构成不仅限于特定的精英集团或精英个人,而是扩散到其他阶层甚至中下阶层,那么我们可以说,这个政府的权力公有化程度较高,它具有更多的民主制特点。反之,则权力私有化程度较高,君主制色彩更浓。
又例如,一个政府的权力传承,由上届统治者任意指定,或按传统规则依序世袭,则其权力私有化程度较高,更接近君主制,反之,上届统治者对权力传承的发言权受限或者完全没有发言权,新任统治者入选资格更为宽泛,且需要重新赢得大多数被统治者认可,则其权力公有化程度较高,更接近民主制。
尽管所有政府统治者都会倾向于扩大其未来收益和当前收入,但是:
(1) 基于自利假设,权力私有的君主,与所有期望未来生活更富足的个人一样,不会以牺牲未来收益增长为代价来扩大当前收入。因此,对于民众的剥削和征掠会趋于适度,杀鸡取卵的可能性和恶劣程度会减弱。
(2) 基于自利假设,权力私有的君主,会抬高进入统治集团的准入门槛,制造阶级壁垒(例如血缘与婚姻)。亦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界限分明,后者更容易形成“阶级意识”,有利于团结起来抵抗君主的征掠与剥削。这也会限制君主制对民间的剥削与征掠。
民主制则正好相反。
所以,霍普得出结论:**同等条件下,君主制对民间的剥削与征掠要比民主制更轻。**然后霍普列举了大量经验证据来表明这一结论的有效性。[2]
当然,我们首先要理解,这是一个理论命题(逻辑推理结论),其正确性和有效性不依赖于我们的经验感受,而是依赖于其前提条件和演绎推理的正确性。
运用这种命题去解释经验现象(包括历史现象),需要我们准确地理解命题本身的概念及其之间的关系,并在理解中坚持概念和定义本身的内涵不发生变化。
否则,就很容易出现“我天生(其实是被教育灌输)讨厌君主制或民主制,所以反感或赞同其论断”的态度。
本书还包括了分离主义、移民问题、安保的私人生产、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批判、重新认识保守主义等诱人的争议议题,理解这些议题,仍然要从“时间偏好-自然秩序-私有财产-政府性质”这个思路入手。
偏离这个思路,无论是认同还是反对,都容易抓不住关键,从而误解霍普的主张。
中华帝制不同于欧洲封建君主制
中华帝国饥民
对于中文读者来说,非常难以让人接受的是霍普貌似对君主制的肯定,因为中国的中央帝制绵延两千多年,期间帝制政府的荒淫残暴、民众的贫困与受压迫的程度、社会的动荡乃至战乱史不绝书,似乎中国的历史经验并不能支撑霍普的结论。
霍普没有集中论述过中国历史问题,关于这个疑问,本书没有直接答案。
但我觉得可以这样去理解:
首先,霍普的结论是一个基于逻辑推理的比较性结论。中国没有自己的可参照的民主制经验。
当然,抛开比较性问题,中华帝制历史本身似乎也普遍没有表现出霍普所主张的“适度与克制”,尽管很难找到什么精确的标准来说明什么是“适度与克制”,但是,无论是根据居民的人身受任意迫害和奴役的状况,还是根据他们的收入与财富被剥削和征掠的程度,都很难让人同意中国的帝制总体上是适度与克制的。
事实上,霍普对君主制的定义,是以罗马帝国衰亡以后,欧洲中世纪小国林立的状况为经验蓝本的。
由于诸多原因——例如王权与教权的二元对立和制衡、默认传统的层层封建制、王室与贵族的制衡等等——尽管各君主之间的兼并也在缓慢发生,但中世纪欧洲并没有形成“民无二主”、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强烈的大一统主流观念和历史趋势,各君主之间尽管名义战争频繁,但小国林立的现状基本保留了下来,而且小国林立也被认为是合理的国际秩序。
所以,**欧洲的君主(包括国王、王公和有相对独立领地的贵族)更接近于分立的私有财产所有者,他们的政治、文化土壤也更有利于形成尊重契约(包括基于传统的默示契约)的观念。**这样的权力私有者,其统治行为才会更接近于霍普本书中的分析。
而中华文明“早熟”,封建制早在公元前二百多年就已经结束,早早就形成了疆域广阔的中央集权帝制政府。中央集权帝制要保持对全疆域的统治权和资源汲取能力(即剥削和征掠能力),就必须扩大其权力通道。
秦朝与汉朝的政府扩张和权力公有化历程
第一个中央帝国——大秦王朝——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采用的是军功授爵制度,它打破了贵族和王室成员才能跻身统治阶层的壁垒,任何平民都可以依靠军功一级一级跻身贵族(而欧洲中世纪,军官与士兵的鸿沟非常明显,军官必须拥有贵族身份,而士兵很难实现阶层跃迁,甚至成为战士也需要一定的身份)。
**这种扩大权力通道,进行全员动员的机制,其实已经带有某种权力公有的色彩了。**它能够短时内极大地增强统治集团的合法性和军事动员能力。
但是,这种权力公有加重了对民间的剥削与征掠。军功集团统一了六国以后,与战国时代相比,秦朝的暴政苛虐程度,立刻就有了质的飞跃。
统一六国后,军功通道无以为继,秦制改用“以吏为师”,擢迁了一大批非贵族成员纳入统治集团,然而,由于吏、官、传统贵族和皇室之间的鸿沟依然非常明显,他们之间的阶层流动很少,所以其统治效能与合法性依然难以为继。
但是,中华帝制总是尝试扩大权力通道的特点已经开始显露,而权力公有程度(或者说统治集团的规模膨胀程度)的加深总是伴随着剥削与征掠的加重、公共资源的任意滥用和浪费的特点也开始显露——比如,大秦的公共建设(宫殿、帝陵、长城、道路等等),就极大地浪费了国力,也直接残酷奴役了大量的平民,很快就引发了全国性的平民叛乱。
**当然,大秦帝国的短命,依然可以视为为规模有限的统治精英难以驾驭大疆域帝国的样板。**这类帝国的迅速解体或覆亡,在中东、近东,以及中世纪以前的欧洲也发生过很多次。
最终在竞争中获胜,成功取代秦朝的,也不是另一个贵族精英集团——项羽集团,而是出身底层小吏、升迁前途有限、工作负担沉重而危险、带有明显平民色彩的刘邦集团。
刘邦集团夺取政权后,一开始也表现出了压缩统治集团(大规模诛杀功臣),甚至恢复王室分封建制的努力(非刘氏而王,天下共击之),伴随着这个过程,西汉初年的帝国统治表现出了明显的克制与适度。
汉朝的经济在短短一百年内迅速恢复并且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这个王朝的名称也成功地成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标志。
然而,可能是缺乏欧洲那样的制衡力量,在经济繁荣后,西汉的中央集权趋势再度加强,随着削藩、推恩令和打击地方豪强,西汉皇室成功地压缩了统治集团,减少了对王权的威胁和对民间的征掠,但同时也削弱了君主对幅员广阔的领土的控制力度和资源汲取效率。
因此,从汉武帝时期开始,又大量擢升平民进入统治集团。对于本身出身平民,又成功压制了军功贵族和后起的民间精英的汉王朝集团来说,这种做法既没有心理上的障碍,又具有现实必要性。
汉武帝一方面频繁地擢升出身底层、品级不足的官吏身居要职或者掌握关键权力,另一方面通过儒学系统,从民间发现、培训和吸纳合格人才。
同样地,这个过程又伴之以天量的公共开支和任意的管制和计划——武有穷兵黩武远伐匈奴,“文”有全国性盐铁专营(它的本质是垄断经营税)。
只要打开了面向平民的权力通道,平民对政府及政策的抵抗力度短时间内就会严重削弱——一方面是民间精英不断被录入统治集团,另一方面是这些“叛徒”主导的意识形态宣传向下渗透,民众短时间内容易认为即使政策令自己短时不快,但可能能给自己带来长期利益。
但是,剥削、征掠、管制和大量的公共开支,必然极大地挫伤帝国的经济潜力,当后果越来越明显地摆在人民面前时,统治危机就会发生,经济规律永远都会起作用。
与官修史书对汉武帝无节制无底线的讴歌相反,根据上述分析,结合史实,我们必须认为汉武帝是西汉王朝由盛转衰的转折点。
中华帝国的两难困境与定期清盘
农民起义周期性更替王朝
这样,中华帝国模式就出现两难困境:压缩统治集团,增强权力私有程度,有利于恢复民间经济活力,却容易造成王权危机或帝国解体;反之,扩大权力通道,增强权力公有程度,则会损伤民间经济活力,时间稍长,出现统治危机,导致大规模全局性的民众叛乱,整个文明在一个不小的程度上定期清盘。
秦汉以降的帝制史,无非是这两种模式的反复交叉,要么趋于帝国解体(藩镇割据、小国林立),要么出现定期清盘(民众叛乱,胜者重建统一的新王朝)。总的趋势以后者为主。
近现代民主共和制占主流的西方世界频繁出现全局性、系统性经济周期,而中国古代帝制史也频繁出现全局性、系统性的政治-经济周期。后者本质上就是帝国内部的严酷的周期性清算。
清算是痛苦的,但是清算之后,中华文明也一次次重新崛起也是事实,这也体现了“自然秩序”的力量。
奥地利学派的经济分析早已证明,背靠政府权力机制的信贷扩张是经济周期的主要原因,而在我看来,中华帝制周期则是政府权力通道和统治集团扩张的结果。
根据霍普的分析,我们中文读者完全可以抛弃以西方主流历史观为蓝本的“民主-君主”二分法,而直接以“权力私有-权力公有”的连续光谱去理解中国历史。
科举取士与权力公有的后果
寒门子弟进京赶考
按照霍普的定义,君主制=权力私有;民主制=权力公有。那么中华帝制史,实际上是秦式“民主化”(军功授爵、以吏为师)启动的,在君主制与民主制之间不断游移,并最终趋向于稳定的“民主制”的历史。
例如,东汉到魏晋的九品中正制(贵族门阀的基础),偏向权力私有化,带来的是小国林立和文化经济繁荣;各王朝初期的解除功臣职权、诛杀功臣,偏向权力私有化,同时会出现休养生息和经济复苏;隋唐的科举制(确立向民间取士的全民制度),偏向权力公有化,带来的是官僚集团的膨胀、腐败和国力的迅速衰落,以及最终的全国性平民叛乱。
又比如,由于宋朝统治者出于自身经历,而较早定下重文轻武的国策,科举制实行得早,录取名额多,考试机制更为亲民和公平,使得宋朝的权力公有化程度更高、速度更快,因此,宋朝积贫积弱的特征表现得就更早,更严重。
但是,宋朝本身得国容易(黄袍加身,和平过渡),功臣集团本身规模和力量太小,且最早被钳制,又表现出明显的权力私有化特征,所以北宋初年文官集团尚未膨胀时,经济文化的繁荣又盛极一时。
其他朝代亦可如是观之。
最终,举世闻名、绵延千余年的科举取士制度(宋元明清代代强化,直至基本上完全取代其他的官职或贵族晋升通道),构成了中华式“民主”(权力公有化)的核心特征,成为中华帝制最显著的标签之一。
当这一制度越发深入人心,中华帝制也越来越趋于僵化和腐朽,直至近代遭遇强大的西方。
而西方则正是在中世纪欧洲权力私有化(君主林立)的土壤上,民间蓬勃生发出基于私有财产权的市场经济体系,带来了极大的繁荣、富裕与文明。
而反观中国,由于权力公有化出现得早,制度化也早,稳定性也强,早早强化了官本位(亦即体制化知识精英本位)压倒一切的主流观念,几乎完全窒息了智识上自觉而系统的财产权意识和契约精神之产生,从而也一代代地扭曲和压制了民间自发的经济(市场化)活力。
这种负面效应,哪怕到今天也非常明显。
帝制史也是民主史?全新的历史叙事
东西方的这种历史性和戏剧性相遇及其竞争(或对抗)之后果,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用霍普式的民主制被霍普式的君主制碾压来解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3]
由于我们是严格根据定义,结合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来推理的,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我们说中华帝制具有民主化特点,是一种语义悖论或者语言腐败。
恰恰相反,基于一种全新的准确洞见,我们可以说,至少在霍普的范式下,“中华帝制”这个广为接受的术语并不必然指向严格定义的君主制度。
只要准确地理解霍普的原意,严肃认真的奥地利学派学者和爱好者至少可以不被霍普的论断的字面意思所困扰。
愿意认真理解理论分析和重新审视历史因果的朋友,相信也能从中获得极大的启发。
当然,这也要求我们正视和反思其他常见的因果解释或未加审辩而接受的结论——例如,大一统是繁荣的原因、科举制是文明的标志和繁荣的助因、知识精英的主流意见代表了文明的方向、权力不可私有等等。
以上对中国历史的宏观鸟瞰,要成为更为扎实可靠的论述,自然还需要补充大量的文献和历史证据,但我目前认为,它至少在框架上是成立的,也符合霍普的分析范式,并且也表明了这种分析范式对中国政治史的解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