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克与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批评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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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克与哈耶克的自由主义/保守主义

作者 | 琳达·C·拉伊德

翻译 | 秋风

整理 | 经典摘读

正文 | 10301字

阅读时长 | 约15-2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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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蒙·柏克(Edmund Burke)这位坚定维护他的祖先的“古老原则”的斗士,也许会对他本人开创了政治思想的一个新流派而感到惊奇。所有人都说,他是“现代政治保守主义的开山始祖”,数代以来的保守思想家从他的生活经历和著作中发现了丰富的哲学和实践智慧。然而其实,柏克是政治家而并非政治哲学家,他从来没有写过任何系统的政治论著但是在其一生的政治活动中,他却持有一种始终一贯的政治信念。这篇文章将要论证,从本质上讲,柏克所坚守的政治信条,正是20世纪社会哲学家F.A哈耶克发展起来的学说。哈耶克曾说,他的目标就是“重申”或系统论述造并支撑西方立宪政府和自由社会的基本原则。鼓舞和指导柏克的,也正是哈耶克所阐发的“古典自由主义”原则。

简而言之,柏克和哈耶克代表着同一政治传统。他们不仅坚守同样的政治哲学,对社会的本质、理性在人类事物中的作用、政府的正当职责等问题,都持有相同的观点,关于道德的本质和法治的看法也相当接近。当然,他们也有某些差异原因是柏克是正统基督徒,哈耶克则是宗教不可知论者,但总的来说,他们之间的相同之处要远大于他们之间的分歧。归根结底,诚如哈耶克所说,他们两位自始至终都是“无可救药的老派辉格党人”。

****图片****柏克与哈耶克哲学的辉格党人基础

柏克和哈耶克都坚持在1688 年达到高潮的光荣革命中的一派即辉格党人的“古老的、宪政的”政治立场。辉格党人被一种共同的激情结合在一起,他们都敌视专断的权力,而防范政府的专断行为是他们政治活动的指南。辉格党人的这些观点最初形成于 1610 年,“没有任何别的东西比这更珍贵,即按某种法治进行管理和统治,而不是由变幻无常的和独断的人进行统治”,即政府“不遵守被广泛承认的普遍的法”。洛克认为,辉格党人所为之奋斗的“是自由······是人们能达到这样一种社会,一种固定的规则普遍适应于每一个人,人们能自由地按自己的意愿行动,而不用听统治者的指导,不用担心别人的变化无常的、不可预见的和独断的意志。任何人都被赋予法律的和至高无上的权利,只服从已颁布的、为人所知的固定的法律的统治,而可以无视统治者个人的命令。······(即使是立法者也)不拥有绝对的权力,·····而必须维护正义······法律的最高执行者并不拥有个人的意志和权力,而只有法律的意志和权力。······最终的目标是······限制权力,使任一党派或个人都不可能取得支配权。”

辉格党人的这些理念转化成法律和公共政策的过程,自然是缓慢的和不完美的,但到柏克的时代,“社会对这些原则本身已没有什么争论了”。而且,柏克自已就投入很大精力努力使辉格党人的理想制度化。他政治生涯的绝大部分内容就是按这些原则改革英国的法律。

现代诠释者若不了解辉格党人的自由和法律观,就不可能理解柏克的政治哲学。在辉格党人看来,自由是有明确的确定的含义的,即免于专断(即“没有法律”)、威压,不管这些是来自国王、议会,还是其他人。辉格党人认为,这种自由惟有严格地实行法治才有保障,也即是说,“按某种持久的、统一的、普遍的法律进行治理······而不服从某些高高在上者一时的心血来潮的命令······”。我们要注意,柏克和哈耶克所赞成的法治下的自由的概念,根本不同于“法国式”的自由概念,或有权参与法律和政策之决策的意义上的政治自由的概念,也与所谓的内在自由或作为行动的权力或能力的自由概念截然不同。对柏克、哈耶克这样的辉格党人来说,惟一能被政治秩序保障的自由,就是免于专横压制的法律之下的自由。

****图片****关于社会的本质

柏克与哈耶克的独特政治观点,与他们对社会的本质之理解有密切的关系,这种理解深受苏格兰启蒙思想的影响。亚当·佛格森、大卫·休谟及亚当·斯密等哲学家认为,社会及其制度、法律“习俗”,道德、习惯等等复杂的网络,都是长的“累积的增长过程”的产物,人类也正是由此而从原始的野蛮状态发展出高级的文化和文明。按这一观点,社会秩序就是历史地演进着的制度、风俗习惯法律等各种非个人的社会力量交互作用的结果。在他们同时代人看来,苏格兰哲学家的上述观点,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即以前被认为是某种实在的制度,实际上可归之于某些显而易见的原则经由自发且不可抗拒的发展而实现之结果一也表明,即使是那些最为复杂、看起来最像出于人为设计的政策计划,也根本不是人为的政治智慧的创物”。

柏克和哈耶克的思想都深受这一观念的影响。他们都认为,社会规则是具有明显试错性质的复杂的历史过程的产物他们都强调,人类的繁荣端赖于对那些维持社会秩序的力量的理解。柏克指出,要理解这些,需要良好的判断能力,“审慎”,对既成传统的尊重。在他看来,文明社会的形成其实是撞大运的结果,也是脆弱的,被“狂妄的和投机心态”蛊惑的任何自大和专横的“人为干涉”,必然会扰乱精巧的社会网络,忽视前代人的努力,消解那些历史地形成的、支撑文明社会不至于沦为粗俗野蛮的“先见”。柏克和哈耶克对人类深层的粗野、反社会的冲动保持警觉,竭尽全力驳斥一切有损于“抑制性的或禁止性的”社会规则的权威性的学说,因为正是这些社会规则才使人类能够生活于某种自由或和平的状态下。

柏克的保守主义、他所深深尊重甚至可以说敬畏的那种演进形成的错综复杂的规则体系,就是英国的宪政。他敬畏宪政,是因为他认识到,宪政是英国人“传统的、无可争辩的法律和自由”的根基。他知道,这“自由的宝藏”并不天然就是公正的,但却是历史和进化来之不易的产物。我们将看到,柏克宗教上的虔敬更深化了他对人类社会的敬畏态度。在他看来,独特的、历史性的社会是精神性的现象,是“关于永恒社会的伟大原始契约的条款”。那些不安分的满脑子自大和狂妄念头的形而上学者也不能操纵和控制他们。

哈耶克完全秉承了柏克对于社会的敬畏,只有一个例外哈耶克的敬畏不是出于宗教信念,而出于对个人自由的呵护和对知识进步的渴望。哈耶克像柏克一样相信,他所珍爱的自由制度是偶然的、自发的演进过程中出现的,绝对有赖于深深隐含在传承的传统和制度之内的知识精华。他深为这一超越理性的社会过程所生成的极为复杂的秩序所吸引,决心捍卫它免遭理性主义心态之破坏,这种心态拒不承认传统和习俗的重大价值。历史的进化的社会,在柏克看来,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精神现象,对哈耶克来说,则是知识增长和人类港能发挥的载体。

我们可以说,哈耶克的目标就是完善柏克的思想:为柏克的保守政治思想给出科学的支持;证明其对于历史地生成的文化传统的尊崇是确当的;更深人地解释为什么以及在何种意义上“个人是愚蠢的······而种群却是明智的。”哈耶克深深地为柏克的洞见所打动:社会传承的规则和制度,体现了前人累积的知识和经验,他则把这一洞见发展为一套精致的文化演进理论。他的主要观点是文化演变的过程完全依赖人们一代代地吸收和传承文化遗产。在哈耶克看来,传承下来的传统不仅是文明社会的基础,更是心智、理性、道德价值、语言、感知、行为,简而言之,是一切把人类与动物区别开来的习得的规则之基础。哈耶克的看法与柏克一样,他们都认为,轻视非理性的传统,试图把石板擦得干干净净然后在上面设计个全新社会,这种思想只能说是对社会现实的本性全然的无知。

****图片****论理性在人类事务中的作用

在柏克和哈耶克的思想中,没有任何领域比他们关于理性在人类事务中的作用的看法更相契合的了,他们这方面的

思想太相近了,我们差不多可以说哈耶克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完全是对柏克论题的深化,当然,也大大扩展了柏克的论题哈耶克发展了柏克几个至关重要的洞见:(1)社会经验(“传统”)优先于理性:(2)传承下来的社会制度中蕴涵着“超个人的智慧”,它是优越于经由有意识的理性推理所得的智 22 理性不可能设计一种可行的社会秩序。简而言之,文明不是理性精神之创造物,而是无数秉持非理性或超理性的价值信仰、传统的心智在自发作用下不经意间形成的产物。对于哈耶克的理论大厦而言,柏克关于理性在社会过程中的局限性的洞见构成了其最重要的基石。

柏克和哈耶克既有共同的见解,当然就有共同的敌人,那就是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启蒙运动最重要的贡献也许就是它傲慢地把非理性的传统当作迷信和偏见而弃若敝腿。在启蒙运动思想家的眼里,传承下来的价值、制度和习俗看起来简直就是无知的化身,而理性作为武器,将把人从过去的压迫性束缚中解放出来。实际上,个人理性被供奉为最全能、惟一的权威。

相反,哈耶克则认为——柏克也无疑会同意——“在[传承]下来的行为规则体系[和]人对于其周围的[清晰的]思想中,都蕴涵着智慧。”我们可以公平地说哈耶克和柏克心目中的理性,既是个人的心智产物,也是社会过程之产物,“不仅可以从孤立的个人的意识中找到,也能从[演进的]社会制度中发现。”此一思想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人在其行为中不可能不受[有意识的理性理解]之指导······同样地,也不可能不受他们自己没有注意到,他们当然也受那些永远不可能刻意发明创造的那些规则的指引。”

柏克是如此看待启蒙运动的,他说那是一场“破坏人类理智的运动······使[理智]不受任何约束······[坚信可以按自己的喜好]重新塑造社会”。哈耶克则把这种思想称之为“建构主义”思想,它赋予某种权威或人类理性无限的权力,从而对文明秩序构成了致命的威胁。哈耶克和柏克的看法是,自由政府和文明社会之维系,端赖于人类自发地接受某些传承下来的有关个人与集体行为的规则体系的支配,尽管我们可能并不完全理解此一规则体系的来由、功能和基本原理。相反,面对传统,理性主义者惟一感兴趣的就是要求彻底地改造传统的道德和司法规则;建构全新的道德和法律体系,是从卢梭一直到罗尔斯等一切社会理论家最关注的当务之急。在现代理性主义者看来,再也没有比人不能理性地决断或选择其道德和法律框架这一看法,更令他们不惬意的了;现代思想很少注意到“**人类的无知和易错性”**而惟有它才稍可抑制理性主义的狂傲。哈耶克和柏克则警告说,摧毁传承下来的习俗、道德和成见,也必将摧毁由其所生成和维系的人道的自由社会。

哈耶克进一步指出,夸大理性建构的力,乃至漠视进化的社会现象,所导致的结果是,要求通过政府机构的强制来使社会过程合乎理性。但是,仅仅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使之合乎“理性所允许”的那些观念的想法本身,就将窒息人类所赖以进步的试错机制;而竭力消灭自发和偶然的事态,必将导致人类理智和文明双双衰败,因为这二者的进步都只有在与未知物和不可预知之事态的斗争中才能实现。因此,诚如柏克所指出的,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担心下面的做法:不管人们自己的理解,而强迫人们生活和交换······[并以为这样······能给个人带来好处的,最后也将有益于民族和时代的总体利益。”柏克和哈耶克都警告说,理性“可谓最危险的炸弹,惟有小心谨慎,才可最大程度造福人类,倘若卤莽行事,则炸毁“文明”。

****图片****论经济学

柏克和哈耶克在政治和社会思想上同属一派,在经济学上也系出一门。哈耶克是 20 世纪最坚定地捍卫市场过程的学者,他一直在强调政府对于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网络的“胡乱干预”的危险。柏克也坚定地捍卫自由企业制度,他警告说“一政府出现在市场中场原则就”哈柏克确实都是同样从辉格党人的立场出发反对政府操纵市场机制的;这种“横加干预”不仅违反“商业法则”——“利益竞争和优势互补的规则和原则”,而且必然会导致专断,剥蚀自由和正义之基础。

我们可以想象,柏克必然会如哈耶克那样对当代的再分配政治学生气。在柏克看来,“强制平等”,只能是意味着“平等的短缺、平等的悲惨、平等地乞讨。”他也将同哈耶克一道抵制现代政府“多管闲事的普遍的干预”。他相信,“最好是胸怀美德和仁慈,把更多东西留给自由意志,哪怕可能因此而有所失,那也比企图把人变成机器和某一政治善行的工具更好一些。自由将使世界从整体上获益,而没有自由,就根本不会有美德。”

有趣的是,当代某些自命为“保守主义者”的人,从来舍不得尊重市场机制,而柏克作为“保守主义之父”,对于政府在经济事务中的作用,采取了比哈耶克更为“自由放任”的态度,而哈耶克经常被人讥讽为自由市场的狂热病患者。比如,柏克相信,救济穷人的事业就应该由私人慈善团体承担,这是基督教徒在“偿还债务”之后的第二项义务。

我的观点是,反对任何行政机构的任何越权行动,尤其是反对政府干涉人民的生活,······[人们必须]勇敢地······反抗那最具诱惑力的思想,即政府应该······向穷人提供生活必需品······按我们的所需满足我们的需求,不在政府的权限之内。政治家如果觉得可以如此做,只是徒然的空想。人们能够自己供养自己,否则,他们就不具有人的资格。政府的职责是防范更严重的邪恶,而在这方面,也许还有其他方面,它不应该去做肯定性的善事。

哈耶克同样相信政府,“不应该去做肯定性的善事”。不过,他并不一概反对政府提供很广泛的物品和服务,如果这些物品和服务不会扭曲市场信号的话。在哈耶克看来,要紧的不是政府提供此类物品和服务的数量或种类,而是其特点和方式。

引人注目的是,柏克和哈耶克都关心政府为维持一个“和谐的整体”——即某种前后一致的社会秩序在其中,社会的“各个部分······避免彼此冲突”——而采取的行动他们两位都相信,可以通过一以贯之地运用某一既定的原则而生成和维系这种完整性。诚如柏克所指出的,“最好的立法者总是仅限于把一些可靠的稳定的、占主流的政治原则法制化······旦确定了一种既定的原则后,他们就听任这一原则自行运转”。哈耶克这位现代自生秩序的理论大师,没有人比他自己说得更准确的了。他最关注的是要求人们认识到这一事实,即同时实行互相矛盾的原则——比如“干预”的原则和市场的原则——根本就不可能生成一种前后一贯的秩序。

不过,柏克和哈耶克的经济思想还是有一个根本性的分歧的。“商业规律······是自然的律法,因而,也就是上帝的律法。”换句话说柏克把经济规律视为神圣律法(divine law)的显现,即“仁慈而英明的全能施与者(dispenser)······要求人不管他们是否情愿,都要追求自己的利益,透过每个人的成功而获得普遍的善。”在柏克看来,违反这些律法,就是冒犯上帝的意志。据此,他认为,超越自发市场机制运行的后果,是该遭天谴的。在他看来,经济上的匮乏正是上帝在显示他的意志,而我们“试图通过人为的创造来怀柔上帝的不悦”也太不自量力了。相反,哈耶克则绝口不谈此种超验观念,在他看来,社会秩序的源头完全是其内在固有的。根据哈耶克的观点,秩序乃是凡夫俗子通过历史的进化过程和习得的感觉行为、判断、习性、风俗、语言、道德、惯例等等所生成的,是不经意间所得而又是客观的

****图片****论宗教与政治

柏克与哈耶克关于政治、经济及社会与理性本质的观点从本质上是一致的,不过,他们的思想仍有一些分歧。其中最重要的是他们对社会与政府的态度,以及关于道德和法律规则的终极源头的看法。这两点则与他们不同的宗教信念相关。

柏克是正统基督徒,他虽然也认识到,市民社会是复杂的历史进程的产物,但却把此一历史进程看作是上帝的杰作,一个“神圣计划”的产物,上帝在人的历史中体现他的意志。因此,柏克相信某种自然而先定的秩序,相信存在某种“神圣计划”,它通过具体的、个别的社会的历史演进来显现自己因而,他在一篇评论中,把“国家”看作是“天然地不可分割的神圣的······”体现了上帝要人类自我完善的意旨:“······上帝赋予了我们通过我们的德行以实现完美的本性,因此,他造出了国家。”

在柏克看来,市民社会的终极依据就是宗教。他相信,上帝把每个人都安置在“指定的位置”只有顺从他的计划,才能在任一社会秩序中天生的、不可改变的不平等的成员中间实现和平,并使人人得到满足,而惟有敬畏上帝的人,才能秉持道德,而这对于维系自由政府是不可或缺的。他奉劝公共官员,应把他们的职责看作是某种托付,甚至是某种“神圣的职责”,因为他们最终是要向上帝负责的:“所有人都拥有主的力量,他们都应该铭记这一观念:他们应就他们的行为向伟大的主、向亚当,向社会的缔造者负责”。进一步,他深信,一种高度发达的宗教意识是维系国家在时间的长河中保持连续性和持久性所必不可少的,是铸就一代一代人之间的神圣纽带所必不可少的,而没有这种纽带,国家必将消解为“无数微不足道的个体,最后是随风飘散”。一句话对柏克来说假如“所有人虔诚地接受上帝安排的秩序,在一个神圣计划下,过去、现在、未来的舞台被有机地串成国民生活的整出伟大戏剧,政治信念就获得了最好的保障”。

这些跟哈耶克的政府和社会观念想去甚远。虽然他也像柏克一样,也敬畏历史地生成的社会结构,虽然他也能充分理解柏克对好政府的渴望之情,但哈耶克却是宗教上的不可知论者,他看到了柏克所想象的“被视为神圣的”国家的压迫性的一面;在哈耶克看来,精神世界与世俗世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秩序。他绝不会接受柏克的“上帝创造国家”的信念;在他看来,这样一种观念很容易诱使人们对它作出危险的解释,即应由某个人或某个团体的意志来指导社会生活的进程。换句话说,他担心,把秩序的起源归因于上帝的神圣意志,将导致把这一神圣的意志说成是“社会的意志”(而在现实中必然就是某个具体的人的意志),误导某些人企图通过有意识的指导来控制自发的社会过程,而他相信,这种企图不仅将致命地威胁人的自由,也会威胁先进文明的存亡。

****图片****论权利

柏克有时把他所认为的“人的真正的权利”与雅各宾党人及其追随者所宜扬的“虚伪的权利”加以分,他的要用意是捍卫他所称的“约定俗成的权利”,经过时间考验的预期expectations)其合法性和哲学上的正当性来自习俗惯例与长期的运用。柏克从未阐述过权利原则的先验依据,不过我们可以设想,他一定会把他的约定俗成的权利看作道德自然法在整个历史演进过程中的显现。

哈耶克认为,权利是西方政治传统中作为社会惯例进化而来的,即社会在调整由于互相冲突的期望而导致的互相竞争的权利要求过程中所形成的惯例。在他看来,公民权利可以这么解释,就是试图划定一个私人空间,如哈耶克喜欢说的那样,在其中,每个人可以自由运用自己的知识追求自己的目标。根据哈耶克的观点,关于人拥有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样一种坚定的信念,正是几个世纪以来此一历史调适过程的结果。

****图片****论法与道德

我们已讨论过,柏克和哈耶克都很尊重“生活方式”、道德、法和习俗,这些构成了“不断生成”中的社会秩序之基础,它们是历史进化的产物,而非抽象的“苦思冥想”或有意识的发明创造之结果。不过,作为基督教人文主义者,柏克也坚信道德自然律法之存在,他指出,“······在有国家之先即存在某种道德准则,它是完全独立的”,此种道德准则最终归于上帝,它是一切法道德和政府之“最初的原型”。在柏克看来,自然法乃是衡量人世间法律的终极标准,他坚定地拒绝霍布斯的实证主义及一切将法视为人类意志之产物的观点;“人世间的法,准确地说,只是一种显现;它们不能凌驾于原初之正义的实质之上······”。不过他又主张,法的实际基础蕴涵在英国宪章和普通法中,而如上所述,宪章和普通法,照他的解释,乃是先验的自然法在人世间的显现。因此,柏克所敬畏的法律,乃是最初由上帝赐予再经历史演进而形成的。

简而言之,柏克一如其辉格党先辈,相信存在一个所有正当法律所必须遵循之更高的道德律,这一普遍之律法显现为不同的现世形式,隐含于构成特定文化传统的各种类型之法律准则和习俗中。对于道德自然律的信念,使他得以义正词严地谴责新教优越论和奴隶贸易。他也意识到,在当时情况下,公众舆论的环境和情绪制约着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但他依旧坚定地捍卫普遍正义。

哈耶克完全认同柏克的辉格党人原则,不过并不认同其自然法信念。哈耶克认为,道德和政治规则(“集体行为的道德规则”)完全是内生的。根据他的思想,这些规则的出现乃是人们演进性适应其不可摆脱的认识论困境一一即从本质上,人不可能预知其行为的全部后果,也不可能掌握他所置身的环境中全部具体状况之细节——的结果。在哈耶克看来,历史地传承下来的道德和政治准则具有无可替代的功能:生成某种内在的秩序(个人的和社会的);防止那些在过去已被证明是“坏的”不可欲的或混乱的结局出现;能够使人们在并不了解、也无法了解的绝大多数具体特定场合下,更有效地行动。

柏克不承认道德规则是历史演进的产物(“历史是审慎的导师,而非原则的导师”),而哈耶克则相信,道德规则是从前人积累的经验提炼出来的精粹。尽管两人都承认蕴涵在传统英国制度中的道德和法律原则是惟一适应于自由政府的规则,不过,哈耶克认为,这些规则完全是演进过程的产物(“人类行为的产物······而非设计之结果”),而柏克则认为,这些原则是上帝计划的一部分。

不过,他们却都同意,**道德和法律规则绝不是人类有意识发明创造的产物,**尤其不是“任意的立法[或司法]意志”之产物。柏克写道,没有任何一件事“比下列想法对人类社会的一切秩序和美、一切和平与幸福的危害更大的了,那就是认为,随便一个人可以按自己的喜好制定法律,或者是认为法律就是随便一个权威制定的制度,而可以不理万物所遵从的事物之天性······”。

在柏克和哈耶克都认同的辉格党人看来法律的合法有效性完全与其来源无关,谁制定了一项规则,是人民还是暴君,并没有什么关系。因此,毫不奇怪,哈耶克一如其老辉格党同道柏克······样认为,不管是独裁者,还是理性的意志,都与法律的定型没有关系。哈耶克认为,造法(law - making就是把维系某种社会秩序的规则具文化,这些规则必定是蕴涵在那些生成和维系此一秩序的道德和法律规则(显性的和隐性的)体系之中的。因此,人们必须承担一个相当微妙的知识使命,就是要同时精通法学和社会理论,同时,必须把握其社会的内在的底蕴。哈耶克坚持说,面对此一使命,“意志”是派不上用场的,我们只可能识别出一项恰当的规则而不可能宜布创立一项规则。

因此,哈耶克的法哲学就不同于传统的自然法学派,也有别于法律实证主义。他相信,法的渊源乃是独立于人的意志的,这一点在某种程度上接近自然法学说。然而,他又认为法的终极所指就是现世的世俗的社会秩序,而不是某一超验之物。

与此相反,柏克相信,人类在其生存中负载着一个道德的烙印,即“上帝的意志”的烙印,正是上帝的意志“赋予我们以自然的本性,并赐给我们永恒的律法”。在哈耶克看来,所谓“道德熔印”就是吸收传统的结果;西方人的心智受到犹太基督教道德传统数个世纪的型塑,某些规则已经深深地嵌入西方文化一一比如语言文字、感知、社会规制、风俗和习惯——中,现在它们似乎已构成人类精神最深层的结构。

尽管哈耶克拒绝自然法学说,不过他同柏克一样,承认存在一个客观的必须遵守的道德和法律实体。哈耶克认为,那些型塑西方文明的传统的道德价值,尽管不是绝对的、永恒的和普适的,但却为那些力图维持这些价值之政治表现形式即宪政政府的人民所坚守。这是因为,历史地传承下来、规制西方社会演进的规则和价值,构成了晚出的自由秩序不可替代的基础(哈耶克曾评论说,价值是“一切现实的秩序的源头”)因此,那些试图保持这一秩序的人民,并没有随意地去“重估一切价值”或抛弃传统的犹太-基督教道德,这不过是因为他们尚不能理解这些传统价值所施加的规制作用的重要意义哈耶克相信,如果抛弃传统道德,则必将毁灭由此——道德所生成和维系的那种自由和文明社会。

如果你是柏克思想的信徒,肯定觉得哈耶克的功能主义的观点不能令人满意。然而,在我们的时代,指导柏克义无反顾地采取行动的宗教真理已不再是主流世界观了,在这个时代,哈耶克的理性理解,对于维系文明社会和自由政体,乃是绝对不可或缺的。西方社会目前正处于一个微妙的转折点生成自由秩序的道德和政治传统的权威,遭受多方面的冲击,这似乎提示我们,我们仍在依赖早期的“道德资产”生存。哈耶克显然是希望,对于历史传承下来、文明社会赖以维系的道德和政治传统之功能的理性洞见,也许可以填补我们这一时代日益显著的传统权威——宗教和习俗——之匮乏。

柏克尽管对他所恐惧和蔑视的“法国”学说进行了勇敢的抵抗,不过,这一思想传统似乎比柏克自己所捍卫的英国理想更受现代人的青睐。我们已经看到,过去几个世纪来,政治自由压倒了法律下的自由;人们追求有意识的组织技巧更甚于自发的协调;我们看到了实证主义法学和科学的社会科学;经历了康德、马克思和受管理的竞争;看过了反对传统道德的战争,人们需要由理性来论证价值的正当,我们也看到了民主的专制和激进的平等,看到了政治权力的集中化,看到了形形色色全副武装的教条,对每个人、对所有人无所不在的普遍的干预,而所有这些,正是柏克所担心的。

哈耶克在一个半世纪后来捍卫柏克的事业,可谓不合时宜,因为20世纪深深地为启蒙思想所渗透柏克及其辉格党先辈所秉持的“温和······谦逊的信条”一直处于守势。英国式理念,即“自由的政府······调和自由与限制性因素以达到和谐的理想,似乎无法叩动现代人的心弦。不过我们可以期望,柏克和哈耶克“捍卫他人之自由的······努力”,不会被证明是徒劳的。事实上,这两位伟大思想家的正直和智慧,将成为一座永不熄灭的灯塔,继续激励和指导那些尚未因当前的潮流而气馁的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