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能偿命,才是文明,白左们在主张倒退
杀人能偿命,才是文明,白左们在主张倒退
吴谢宇、张波叶诚尘被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公众舆论普遍叫好。
正确与错误,从来不应当用人数多少来衡量。但是这同样并不意味着多数就必然错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民众普遍信奉的公道的自然法,是真正深入人心的法律,它符合自由的伦理。
反倒是那些法律界和知识分子阶层,认为应当废除死刑,他们认为在立法中废死,或者立法上虽保留、但在司法实践中实质性废死,才是“文明”的表征。
殊不知,允许一个坏人不付出其应有的代价,不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并且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他人之上,才是最大的野蛮。
朴素的自由与正义观念,其实在民间。目不识丁的老农,写不出任何文章、讲不出什么理论,但是却时时刻刻在用行动实践自由观念。社会观念的败坏,恰恰是那些受了教育的知识阶层造成的,因为他们才是引导舆论的主力军。正所谓“人生而无知,然而并不愚蠢,是教育让人变得愚蠢。”
所有关于废除死刑的理据,都在逻辑上是荒谬的,道理上是讲不通的。
第一是宗教理由。
他们认为人是上帝的子民,世俗的国家权力,无权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这意思是宗教权力高于世俗权力。问题是,既然人是上帝的子民,那么每个人都是。上帝为什么允许祂的一个子民杀另一个子民?如果只有上帝有权决定人的生死,杀人者是不是已经代替了上帝?那么这个时候上帝就已经不再是上帝,为什么还要听上帝的?
宣称世俗权力无权剥夺杀人者的生命,只有宗教可以,为什么忘记了“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的《摩西十诫》?上帝为什么要双标?是上帝本来有问题,还是这些以上帝之名行使宗教权力的人,想掌控生杀予夺大权而胡作非为?
第二,人道主义和反对酷刑。
美国多数州、以及许多国家和地区废除或者实质废除死刑的理据,就是联合国的相关公约和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不得施以残酷且异乎寻常的刑罚”的规定。
人们对历史上曾经存在的酷刑心有余悸,认为这是残忍野蛮和不人道的,因此通过立法手段废除死刑,可以彰显文明和人道。
这就是白左的话术,他们的意识形态,已经统治全球。
问题是,杀人者为什么有权对被害者实施酷刑?反对酷刑没错,难道连基本的对等惩罚都不要?
重要的是,什么是文明,什么是野蛮?什么是人道,什么是不人道?
尊重他人生命和财产就是文明和人道,侵犯他人生命和财产就是野蛮和不人道。
对一个故意杀人犯判处死刑,当然不是什么野蛮,而是他应当付出的代价和正义的彰显。当你认为死刑残忍的时候,他杀人难道就不残忍?你对杀人犯讲人道,为什么不对受害者讲人道?
对杀人犯处以极刑,才是对杀人犯最大的“人”道。因为这才是把他当人看待,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野兽则不用这样做。放过作恶之人,不让其接受应有的惩罚,才是最大的非“人”待遇,才是最大的残忍。
白左分子是一帮没有智力只有情绪的人。他们的“博爱”和泛滥的同情心,是将社会导向毁灭的力量。
在美国,当校园枪击案发生,白左分子是怎么表现的呢?他们会将行凶者和被害者一块儿纪念,原因是他们都是生命,都是受害者——杀人犯是被自己的家庭和社会带坏了的、被激情所左右的受害者。
听听这些屁话!许多国内的无脑崇美者,居然赞誉有加,说你看人家,这才叫文明。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就是符合自由的伦理的良善的自然法则,这才是文明,何时何地都适用。有些人,“文明”得忘记了常识。
“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有些人,完全不懂古人的智慧。
约翰·洛克说:“罪犯在触犯自然法时,已经表明自己按照理性和公道之外的规则生活……因而可以当作狮子或老虎加以毁灭。”有些人也不懂基本的伦理和社会合作的准则。
伦奎斯特大法官说:“宽容并不总是意味着需要法院放弃某一种特定的、严厉的处断方式。以宪法的名义处死未成年人针对的仅仅是极为残忍的、令人发指的谋杀行为———而这恰恰体现了人性的尊严,对无辜的生命的维护。”有些人也根本不懂美国。
人的典型特征是可以运用理性,相互承认财产权,坚持互不侵犯的“同等自由”原则,由此建立起和平合作的秩序,有利于所有人的生存和福利增进。
一个自由社会,从来不会无原则地宽容,而是以强有力的手段迅速而对等地惩罚犯罪;一个国家,也应当以强有力的手段震慑和打击反社会的行为,保障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这是国家存在的基本职能。
只有这样,社会合作机制才能有效运转,才能保有每个人的幸福和尊严;否则,社会和平合作的秩序就会瓦解,每个人都将处于极端危险之中。
第三,既然杀人是不对的,为什么还要再杀人?
这就是假装懂逻辑。
其假定的条件“杀人是不对的”,本来就是一个错误假设。
杀人当然不一定都是不对的,正当防卫的杀人,当然是对的。将一个杀人犯干掉,明明是正义之事。
当假设条件错误,其结论必然为错。
第四,防止冤假错案。
这是贺卫方教授的主张。他看到刑讯逼供和枉法裁判,导致佘祥林等案件的恶劣后果后,大声疾呼要废除死刑,给生命留一个机会。
然而防范冤假错案的办法,不是废除死刑,而是坚决实行法治,重事实重证据讲程序,堵绝刑讯逼供,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基本原则。
所以这就是治标不治本,反而会为错误办案提供激励,消解司法审慎和谦抑,令枉法办案的成本更低。将他的逻辑贯彻到底,那么刑罚也不能要了,万一搞错了呢?
最后,我们要强调,对侵犯他人的罪犯的惩处(或不惩处,即原谅),是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利。
一个杀人犯应当不应当被处死,是受害者的权利,别人无权代表他表达原谅和博爱。即使以法律的名义出现,也不能。因为,法律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大部分人意志的反映。但是大部分人,无权替受害者家属做决定。
那些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如果愿望成真,就意味着被张波叶城尘扔下楼的两个孩子的生母,不但无权处死这杀她孩子的人,而且还要继续纳税,维持监狱的运营,并将杀害自己孩子的仇人供养至死。
北欧的五星级豪华监狱,不是文明和人道的表现,而是极端野蛮和不道德的安排,它意味着全体纳税人要不断纳税,让罪大恶极的杀人犯住在宾馆里享受。
这是何道理?这难道不是一种野蛮和残忍?
废死联盟的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所谓道德偏好,让社会大众付出了多大代价?他们自己愿不愿意花钱供养这些杀人犯致死呢?说到底,都是因为呼吁这样的法令和政策,满足的是自己的偏好,而承担代价的是别人。
反之,一个被侵权的人,选择原谅侵权人,也是他的权利,外人也无权代表他去惩处。
那些说这种行为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能花钱免灾,必须接受法律的惩处的人,你最好不要站在上帝的视角,显得自己很有正义感,并且强行要求他人勇敢和正义。
不让人家自己做决定,才是最大的非正义。
不要用集体的概念淹没个人选择。请问,社会是谁?侵权者显然侵犯的是具体的人,而不是虚无缥缈的“社会”。说他侵犯了社会,好像是在说,他侵犯了所有人,唯独没有侵犯受害者?再说了,你凭什么代表“社会”呢?
要知道,受害者及其家属接受金钱补偿、甚至没有任何补偿而是出于其他理由,选择原谅,必然是从自身出发做出的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这种价值选择是主观的,不是他人能够评判和代表的。
如果不允许他做出这种选择,受害者的处境变好了吗?并没有,而是会变差。
强行规定不允许受害者原谅,代表受害者将侵权人关进监狱,结果同样是,受害者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反而要纳税供养侵犯他的人。
权利,必须既可以行使,也可以处分,否则就不成其为权利。这一切的原因,都在于,当亘古不变的“法律”被“立法”取代,每个人就失去了天然的权利,而只有法允的权利;当司法被垄断,实现权利的路径就别无选择,只能接受武断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