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故意伤人,特殊保护合理吗

最近两起杀人案。

一则是深圳校园里,14岁女生优优(化名)因成绩优异、家庭和睦,被长期接受其家庭接送的同班同学钟某某嫉妒,在家楼下遭数刀杀害;另一则是缅北果敢,电诈集团接班人陈大卫为与“金主”结拜立投名状,随机挑选中国公民马某德“杀人祭天”,事后竟冷漠表示“没什么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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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剥夺他人生命,两起案件的社会处理却呈现出刺眼的差异。

前者因凶手是未成年,受隐私保护原则限制,公众视野中清晰的只有受害者的样子与家属的悲痛,凶手的姓名,面貌完全是黑洞。后者因施暴者成年且罪行滔天,凶手姓名样貌都被广而告之。

前者的审判因“未成年人”身份一拖再拖,即便案情明确、手段残忍,死刑判决也始终遥不可及;后者从侦查到公诉都展现出雷霆之势,死刑几乎毫无悬念。

对比这两起蓄意杀人案,我有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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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问:都是蓄意剥夺无辜者的生命,一个因青春期嫉妒举起屠刀,一个为利益勾结草菅人命,本质上有什么不同?难道“嫉妒”的动机,就能比“祭天”的荒唐更值得宽恕?

第二问:受害者同样是鲜活的生命,优优本应备战中考、冲刺深圳重点高中,马某德只是在异国求生的普通人,他们一个死于同窗之手,一个沦为“投名状”祭品,生命的价值在这两起案件中,难道因为凶手年龄身份不同而有了高低之分?

第三问:若缅北“杀人祭天”的陈大卫恰好也是未成年人,现行法律是否会同样为其披上“隐私保护”的外衣,让公众对其姓名面貌一无所知?

第四问:陈大卫杀两个人该判死刑、钟某某杀一个人难道就不该死刑?人命不能相加,不能说两条人命大于一条人命!

第五问:若不对犯下蓄意杀人罪的未成年人判处死刑,当他成年后,是否会因“未成年时未受重罚”的记忆,再次选择用暴力满足私欲?那些曾策划、实施杀人的“经验”,会不会增加他未来杀人的概率?

第六问:当法官因“未成年人”身份对蓄意杀人犯从轻量刑时,是否想过自己可能为未来的潜在受害者埋下隐患?若这名凶手成年后再犯命案,法官是否要为当年的“宽容”负责?

第七问:即便法官愿意承担责任,这份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受害者的生命无法重来,家属的痛苦无法逆转,一句“抱歉”或“失误”,或者开除,哪怕是抵命,就能弥补一个家庭永远失去孩子的创伤吗?就能弥补受害者人身权吗?

第八问:什么是社会的底线?我始终认为,社会的根基是人与人之间对人身财产权的相互尊重——你可以追逐梦想、谋求利益,但绝不能以侵犯他人的权利为代价。

当一个人主动选择用杀人去实现自己的目的,无论年龄大小,难道不都是反社会的行为,不该被社会所消灭吗?

第九问:每个人的人身财产权是平等的,当一个人蓄意剥夺他人生命,就意味着他主动丧失了同等的人身权。为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凶手的人身权会高于受害者?

第十问:对于有过蓄意杀人经验的人,其心理阈值已被突破,未来为满足私欲再次选择暴力的概率,远高于普通人群。

这样对社会存在高威胁的个体,为何还要用税收,包括受害者家属缴纳的税款,去供养,让无期徒刑成为对受害者家庭的“二次伤害”?

我这十问,本质上是对每个人的人身财产权是否平等的追问。

当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突破“过失”“冲动”的范畴,演变为有预谋、有计划、手段残忍的蓄意杀人,现行法律的“宽容”是否就成了对受害者的不公?本身就是对受害者的人身财产权的漠视?

深圳的钟某某,在作案前曾特意搜索“14岁杀人要承担什么责任”,网购折叠刀、选择受害者家楼下的隐蔽地点、行凶后编造“见义勇为被砍”的谎言,每一步都透着超越年龄的冷静与恶意;而缅北的陈大卫,视人命如草芥,杀人后满不在乎的态度,暴露的是对他自身权利高人一等的怡然自得。

两人虽然所处环境不同,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的漠视如出一辙。

法律的基础,是要守护每个人平等的人身财产权。当校园里的恶意得不到足够震慑,当“未成年人”成为杀人罪的“保护伞”,我们如何向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交代?如何让每个孩子在校园里感到安全?如何让公众相信,无论年龄大小,只要犯下杀人罪,就一定会付出对等的代价?

我始终坚信,真正的正义,不该让受害者在天堂哭泣,更不该让家属在人间承受双重痛苦。对于蓄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无论他是14岁还是40岁,法律都该用最坚定的态度宣告:

人身财产权不可侵犯,生命不可侵犯,正义从不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