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社保这个问题,大多数人的理解是错的

不好意思,我删文了。

之前的文章中,我认为最高法关于社保的司法解释,仅仅是一种鼓励员工背刺老板,背信弃义的司法行动。

但我是根据新闻来作出这个判断的,今天突然看到这一次司法解释的全文,发现我的理解定性是正确的,但对法条的理解却是不完全准确的。

因此,我删除了这篇文章,重写一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好,我们怎么来理解这一条法律呢?

我们设想一个这样的场景:

一个小店当下雇佣了一名员工,员工的薪资是5000一个月。

面临这个规定后,老板与员工重新签一份协议。

假设当地月缴社保(员工与企业一起)是1500元一个月,其中员工交500,企业交1000.

老板与员工的协议这么签:

员工的工资是4000元,企业应缴社保是1000元。现此员工自愿要求不缴社保,企业将这1000元补贴给员工。

同时,在发工资时,将这两笔钱分开发,并注明,4000元为工资,1000元为社保补贴。

你看,这条规定是不是制约了员工在签订这种协议后,反过来要求你缴社保的背信行为呢?

但不急,我们再看规定中的前一部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个经济补偿是什么意思呢?是社保吗?不是。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

假设,你现在招聘一个员工,按上面这个方式签署了合同。员工工作一个月后就提出离职,并去法院告你,那么,你需要补偿一个月的工资给他,这个一个月的工资,就是这一条中说的经济补偿。

在现在劳动法中,劳动者主动离职,是没有补偿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了。

这时,你和他约定的工资是4000,他就可以因为这份不缴社保的协议,要你赔他2000(未满六个月,按半个月算)。

这依然是在鼓励员工背信弃义。

因为双方签合同时是合意的,是自愿的,现在法院支持这种赔偿,就是处罚这种自愿合同。

其实这形成了另一种机制,那就是通过对老板施加以压力,阻止员工不缴社保。

他在告诉你,员工提出来这种不缴社保的要求,你如果答应,我就用这种法律来处罚老板。

好了,这时我们再将这两条结合起来看,看看会发生什么?

在这种情况下,当员工离职后,他去法院告老板,说老板没给他缴社保,要求补偿一个月工资(一年是1个月,五年就是五个月)。

这时,老板是可以将这个协议拿出,对社保进行补缴。这种补缴,由于是对劳动者补贴的钱进行追缴,所以劳动者起诉也会有损失。

以上述情况为例:

1、员工来上班的第一个月(哪怕工作就一天,只要签了这个合同),起诉老板,员工就可以让法院判老板赔一个月工资。假设是工作了一个月,劳动者拿到了5000一个月(含社保),老板另赔他2000(约定工资),劳动者拿7000走路。

老板再补缴社保,赔的2000中,要扣除第一个月的社保总额1500,这时,劳动者能过这种手段“非法”/“合法“获利为:2000-1500=500元。

2、员工来上班的第二个月,起诉老板,员工也可以让法院判老板赔半个月工资。假设是工作了两个月整,劳动者拿到了2个月(含社保)共10000元工资,老板另赔他2000(约定工资),劳动者拿12000元走路。

老板再补缴社保,赔的2000中,要扣除两个月的社保总额3000,这时,劳动者能过这种手段“非法”/“合法“获利为:2000-3000=-1000元。

好了,分析到第二个月,你就会发现,这时劳动者去告老板的话,他会赔钱的,因为还有律师费,或自己告状的成本 。

如果一年呢?

员工来上班的第一年,起诉老板,员工也可以让法院判老板赔一个月工资。假设是工作了十二个月整,劳动者拿到了12个月(含社保)共60000元工资,老板另赔他4000(约定工资),劳动者拿64000元走路。

老板再补缴社保,赔的4000中,要扣除12个月的社保总额4500,这时,劳动者能过这种手段“非法”/“合法“获利为:4000-18000=-12000元。

这时劳动者去告老板,不仅要承担诉讼成本,自己还得从口袋里掏12000元。

一年期的员工,这么做就几乎不可能,因为他的损失更大。

但是,请老板们注意,如果一个五年期的员工,前面四年交了社保,第五年时,你签了这种放弃社保的合同,那么情况又不同了,劳动者要去告你的话,你得赔他5*4000元,2万。如果是十年呢,那就要赔4万。

这时,你是万万不敢签这种合同的。

好了,我们再站在老板角度思考:

1、我为什么要签这种放弃社保的合同?

因为这种合同有利于员工多拿收入,但不利于老板。老板反正是付5000,不交社保,是付5000,交社保,也是付5000。

员工则是交社保只有3500,不交则是5000,多了1500元。

你刚入职和老板说,我想多点收入,但老板一想,我怎么信你?一签,那你就告我怎么办?

甚至员工乱搞一通,上班迟到旷工,都可以去告老板,只要签了这种合同,老板就得赔钱。

2、经过培训的熟练员工,因为缴社保减少了收入,要离职,老板想留住他,于是签一份这样的协议,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但员工满意 ,愿意继续干。

为了防一手,合同可以金额定更低一点,留下一点押金,等到员工诉讼成本和押金一致时,这笔钱还给员工。

用这种方法,在当下的这一法律规定之下,或许可以留住一些重要员工。

好了,这就是我对这一法规的重新解读。

你会发现,这与我们刚理解的情况,有一点区别了。

发起一个投票吧,你敢和员工签这种协议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