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流行的迷信:知识产权
人在探求伦理规范、思索“财产权”这一概念的时候,其实就已经拒斥了“知识产权”的存在。因为财产权的涵义天然的与知识产权相冲突。
在一篇论述财产权边界和原始占有的文章中,我说:
“……不妨退一步去思考一个更基础的问题:人世间为何需要伦理、法律、财产权规则,为何需要对人际关系进行规范?是为了定分止争。行动着的人无时无刻不受无限的欲望的折磨,对这无限的欲望、无穷的目的而言,可供使用的外在手段、外在物质,终归是不够用的,终归是‘稀缺的’。如果没有财产权,那么无限欲望的人,必定对这有限、稀少的手段到底怎么使用、谁来使用产生无止境的争执。从这个意义上,人与人是不可避免地处于冲突状况的、‘一切人是一切人的敌人’。有了财产权,人们对手段的使用的争议才会被止息下来……”
对伦理的思索,这本身其实就暗含着,只有本质上稀缺的东西才是“定分止争”的对象。不稀缺的东西,不会进入到人际关系的冲突当中,也就不是伦理规范和财产权界定的对象了。
知识,就是这样一种“不稀缺的东西”。知识是一段对因果关系的描述,它存在于人类思维的理解当中。它不像天然稀缺、使用排他的外在物质,某一特定苹果,你吃了,我就没法吃同一个苹果;同一空间,你占据了,我就没办法同时占据;但勾股定理、程式代码、商标LOGO……你的使用,并不影响我完整地同时使用它。因此,不稀缺的知识,是没有所谓的被某人排他拥有的,因为它本身就不排他。独占性、禁止他人使用的知识产权,不过是人为制造的“稀缺”而已。
上述观点已被Kinsella及霍普反复叙述,但需要澄清几个容易引起误会的地方:
1、说知识不稀缺,有人会推论道,“知识不是财货,从而不是人行动的对象。但实实在在的经验是,知识的确是人行动的对象:孜孜不倦的科学家,试图创新某一生产程序、烹饪技法的生产者,都是把知识作为自己行动的目标。”这里面有两层误解。第一、**财富、财货并不都是财产权的对象。**美好的夏日阳光,为人所享受、追求,但人并不对阳光拥有财产权,人只会把日照富裕的栖身场所作为财产标的;动人美女的爱情,也是人生难得的财富,是男人孜孜追求的目标,但我不可能把某位女子的爱情作为我的财产。知识完全有可能是财货、是财富、是人类行动的目标,但不是财产权的标的。
第二、特定知识的存在,的确是人类精力、脑力、物质投入的产物,但这并不是说作为目标的知识本身是稀缺的,而是指人类寻觅知识的精力、脑力、物质投入……这些手段是稀缺的。知识、某一因果关系,一经发现,它就是无限丰富、浪费不完、毫不排他的。新发现的知识,就成为了人类福利的一般条件了。更优秀的制法、秘方或者点子,比起没有这些知识的状态下,毫无疑问是有价值,并且在其没被发明、发现出来时,是“稀缺”的。但人同样不能占有一个没被发明出来的知识,而一旦被发明、发现出来的知识,其本身的性质,绝不稀缺、绝不排他。混淆概念地声称“知识是稀缺的”或者“知识有价值从而是财产权标的”无益于提供支持知识产权的论据。总之,因果关系本身不稀缺,也不排他使用。
2、知识产权与无线电波
反对知识产权者认为,只有稀缺的物质才是财产权的标的。这导致另一些错误的思考,他们把肉眼不可见的物质混淆成了知识、信息。邓新华老师曾提出质疑:无线电波传递的是信息,假如知识、信息是没有产权的,那无线电波为何可以为个人所有。假如没有产权的话,那无线电波就会陷入混乱大战,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干扰其他人发出的电波。
无线电波传播的信息本身是无产权的,但无线电波所经行的空间(space)是稀缺的、应界定财产权边界的。某一频率的波,经过了空间,另一个人发射相同频率的波,就会影响前者的使用。这是实实在在的稀缺、冲突。这里没必要在物理学层面去探讨无线电波到底是不是物质,只需要明白一点,无线电波的传播空间是稀缺的,正如同一空间里的航道一样。
关于无线电波的原始占有、财产全边界,我在一篇文章曾说:“无限电波的问题也迎刃而解了。理论上,任何一个频率的无限电波一旦发出去,就会填满整个空间,那是不是说无限电波的所有者一下子就原始占有、拥有了整个宇宙呢?假如没有的话,那我在我家里可不可以屏蔽掉你的频率的电波呢?答案是完全可以,因为在我自己家里,对你的电波进行屏蔽并不损害你对电波的特定使用(传达讯息)。同样,同一空间里,可以分别由两个人对该空间拥有航空权和无限电波传导权。因为这两者虽然经行同一空间,但互不影响使用。”关于干扰电波和屏蔽电波的合法及侵权问题,可以参考我对“使用完整性”的叙述。
3、另外一些错误的思考来自于对无形客体或服务和知识产权的混淆。有人声称,假如不承认知识产权,那么保密协议、通过文字信息签署的契约为何具备法律效力。保密协议交换的是被要求保密者的劳务–“不外传”这个举动。为了使得保密协议得到较好的救济,保证金机制必不可少。关于这个问题,可以看《自由社会存在契约奴吗》。而另一方面,合同虽然是以文字信息来表述,但这不证明文字本身具备产权,而是指文字是财产标的所有权转让的证据。
4、答周克成老师
周克成老师最近捍卫知识产权,抨击奥派反知识产权的观点。以下逐条回应周克成老师:
A、周老师说:“产权是人类社会特有的概念,面对稀缺的世界,人们为了进行有序竞争而摸索出了一套产权制度……那么知识资产是稀缺的吗?从使用角度讲,知识资产是没有稀缺性的,它不像土地、粮食、电脑,一个人使用了,别人就不能同时使用……但是,投资于发明创造知识资产的资本是有稀缺性的!同样一百斤大米,你让写剧本的作家享用了,开发新药的医学博士就不能享用;同样一座楼房,你拿来给写编写软件的程序员使用了,就不能拿来做化学实验室;同样1000万资金,你用来拍摄电影了,就不能用来开发电脑芯片。知识资产虽然在使用上没有排他性,但在生产、发明、创造上,却需要实实在在的投入,这些投入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
**促成新知识产生的要素是稀缺的,这一点没人否认,但不能因此就推论出“由稀缺的要素生产出来的东西就必定也应该排他性为人所占有”。**父母用稀缺的经济物资生养出小孩,但我们不会说作为稀缺要素生产出来的小孩,一辈子都被父母所占有;用稀缺的香车钞票、殚精竭虑的脑力追求得到的美女爱情,我们并不会说因为你的追求时使用了稀缺的手段,因此,你对你得到的爱情具有财产权利,要被你合法地占有。这些例子说明:稀缺要素创造出来的东西,不一定就成为要素所有者的财产,而要看其创造出来的东西本身的性质。比如父母生养的小孩,具备独立人格、自有权,美女的爱情,也只是基于具备独立自助能力的美女的青睐。从来就不存在“由于我的投入是稀缺的,所以产出必定为我所有”的逻辑。此外,克成自己也承认稀缺才导致了产权制度,因此,严格恪守他自己的原则,他应该反对知识产权的。
B、克成老师说:“……但仅仅是出于创作者个人的兴趣爱好,并不能让人们投入那么多的财力、物力和时间去做发明创造。一个科学家,不管他对科学多么着迷,没有资本的支持,他也无力承担动辄几千万美元的研发投入。我们需要有一项办法,鼓励人们在发明创造上投入更多,这就是给知识划分产权,让人们可以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拥有一定知识的独家享用权。……即便在使用上没有排他性,我们也要保护相关权益者,由他独享这项知识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
第一、这里犯了一个以尚待证明的前提作为论据的错误。知识产权好不好,是否有促进创新的可能,这本身就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我们在这里争论的焦点。不能事先承认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将其作为推论前提。**不错,当下的确有很多发明创造需要投入很多资金。但这恰恰是一个在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世界里才会发生的事情。正是因为有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了垄断性收益,所以,在这个制度下,才会有巨量的资本投入。**假如,我们在辩论君权是否合理,你说,“如果当没有三宫六院、没有生杀予夺的特权,谁还愿意戎马倥偬、刀头舔血、冒着族诛家灭的风险去打天下啊?”这本身就不是对君权合理的一个论证。因为我现在要否定的就是君权,在否定的就是知识产权这种垄断。同样的错误邓新华老师也犯过,在论证是否应该有契约奴时,他为了支持契约奴,构建了一个案例:“一个小岛,发生饥荒,航船经过,岛民如果不卖身给船主为奴,岛民就会饿死。你觉得支持契约奴好还是任人饿死好?”这个质疑看似很难驳斥,其实也是因为把结论当作推论前提了。假如契约奴不合法,根本就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
第二、“我们需要有一项办法,鼓励人们在发明创造上投入更多,这就是给知识划分产权,让人们可以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拥有一定知识的独家享用权。”—-为什么我们需要一项办法去保护发明创造的投入更多,这个论断是莫名其妙,毫无来由的。首先,投入更多就一定有更多有价值的创新吗?这本身就是个问题。太多的实践证明,创新发明是不可以被规划和意料的,有价值的发明也不是和投入资本正相关的。近200年来专利局中99%的专利可说是毫无经济价值的。其次,即便投入多,就会有更多创新发明产生,那么为什么就一定要以创新作为整个社会的较高的追求呢?这是谁来决定的:法官?统治者?还是拍脑袋的经济学家?
第三、周老师承认了知识的使用是不稀缺的,但他声称:“即便在使用上没有排他性,我们也要保护相关权益者,由他独享这项知识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问题是,使用的稀缺是整个财产权的关键,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有哪一项是不涉及到稀缺的使用吗?
C、周老师说:“你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不是有知识产权保护,电影公司会动辄投入几千万、几亿美元去拍摄一部电影吗?没有版权保护,这些电影拍摄出来谁都可以随便播放、随便观看,那电影公司怎么获取投资回报?没有投资回报,他们哪里来的钱进行投资?是有个别爱好者不为了赚钱也去拍电影,但绝不会大规模地、普遍地出现人们用几千万美元去拍电影这回事。”
这一论述的逻辑错误,上面已经指出。但还有其他的问题:为什么一定要保护电影投资的回报和收益?你投入的成本大,就一定要给你适当的收益吗?法律从来不会去保护你的财富、你的价值,法律保护的客观的财产。
D、其实,我知道,周老师的质疑是基于功利主义的分析。他觉得,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则创新减少、社会福利降低、智力工作者的贡献欠缺足够的奖赏。那么,针对这些问题功利层面的分析,完全可以打消周老师的担忧。
第一、如果没有知识产权,那么创新极有可能是更多的。首先,创新、新知识的出现是一个不可被规划和设计出来的。多少影响世人的发明仅仅是出自于顽童的好奇而非商业逐利心。不管如何,我们知道:假如前人的智力贡献,可以尽可能低成本甚至免费地为后人使用、汲取的话,那么,有天赋的后人,是有更好的基础推陈出新、创造出更好的智力成果的。一个有天赋的程序员,假如能够尽可能低代价地获取各类程序,那么,他在原有基础上的创新的可能性就是更大的。一个穷困但有创造性文学天才的书生,假如能尽可能多地饱览群书的话,那么他是有更多机会站在前人肩膀上再创经典的。但知识产权凭空设置的成本阻碍,隔绝了一大堆边际以下的有创造性天才的年轻人。所以,知识产权没有促进创新发明,更有可能是阻碍了创新发明。
其次,创新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无数前人一小步一小步地逐渐改进,成就了今天运用于商业的某项发明。假如每一步创新都严格受到保护,我们根本就不敢想象会有知识爆炸、创新不断。假如不保护知识创新的连续过程,而只保护最后投入商业运用的创新成果,那就只是前后矛盾,刻意设置垄断了。
杰出的米塞斯对知识产权的观察是极具洞察力的,虽然他没有明确反对知识产权,但
不妨引述一下他关于一个不存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分析:“假若我们既没有版权制度,也没有专利制度,发明家和著作家就是处在企业家的地位。他们相对于别人而言,享受一种暂时的利益。当他们刚开始自己利用他们的发明或他们的稿本,或者使别人(制造者或出版者)得以利用它的时候,他们在这个当儿有机会赚得利润,直到每个人可以同样利用它为止。”
简单说,只有在发明创新还没被竞争对手模仿、拷贝时,他们可以获得暴利。此后,则不存在这种超额收益了。完全可以想象,在这样的制度下,创新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因为没有哪项发明可以保你稳享商业利益。企业家、技术工作者将更加激烈地在创新领域竞争,而他们的创新投入成本将有意被克制在短暂的超额收益之下,这将是一个多么经济、多么不浪费的世界啊。
第二、不保护知识产权会降低社会的福利吗?当然不会,假如原本稀缺的东西,突然不稀缺了,整个社会当然是更好而不是更差了。
第三、有人会说:“你冷酷地剥夺了智力工作者的劳动成果,即便社会更好了,他们怎么办呢?”对这个问题,答案是:知识工作者的收益并不一定要从版权、专利费上收取。正好比私有化的世界里,道路可以由私人提供,但道路供给者不一定要通过收过路费(由于技术上或者其他原因难以收取得到)来获取收益。让韩寒富起来的不是他那点微薄的版税,而是网络免费地传播,使得其暴得大名,有了影响力后,走秀、拍广告才是其赚钱利器。同样,让周杰伦红遍大陆、赚的盆满钵满的不是版权,而是盗版磁带的走俏造就了其巨星地位。电影投资的道理也一样,电影目前在中国很容易被盗版、拷贝,但不影响其票房及相关衍生品的收益节节攀升。假如一部电影、一本书、一首歌,其投入巨大,以至于从版权收费上弥补不了其成本,那只能说,这样的作品,市场不认可它,一个亏损的智力产品,本身就不应该存在。
对智力工作者而言,可怕的不是盗版,真正可怕的是没人愿意去盗版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