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可以自愿,为何还要强制缴存公积金?

昨天早上,我写了一篇批评劳动法的文章。文章说,行业下行时,法律以高昂的退出成本阻止劳动力市场出清,最后往往把企业和员工从合作者变成彼此取证、彼此防备的对手。

没想到,这个问题很快就在我管理的企业里继续上演。

公司里有人因为住房公积金问题向管理部门投诉。企业可能面临补缴、责令改正以及后续行政处理。工程行业还在下行,项目减少,回款困难,现金流紧张;公司一边要裁员、压缩费用,一边又要应对投诉、核算历史差额、准备材料。原本就已经紧张的劳资关系,因此变得更加对立。

我不准备批评投诉的员工。在现行制度下,他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一个人面对可以由公权力帮助实现的利益,选择投诉,是对制度激励的正常反应。真正值得追问的不是“谁更善良”,而是:为什么一笔本来可以由企业和员工协商安排的劳动报酬,要先被法律强制拆分,再由管理部门介入,最后把双方送进一场行政攻防?

先把法律口径说准确。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设立账户,经责令后逾期不办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通常先被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管理中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到一家企业是否罚款、补缴多少,还要看违法类型、当地实施规则、事实和程序。

现行义务既然存在,企业当然要依法处理。本文不是教企业逃避义务,而是继续追问昨天那篇文章提出的问题:法律创造了怎样的激励,又制造了怎样的矛盾?

我的结论也很直接:公积金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福利,而是一种强制储蓄和法定劳动成本。它不能创造住房,不能创造工资,也不能创造资本。它只是命令企业把劳动者报酬的一部分改名为公积金,再锁进一个用途、提取和利率都由制度规定的账户。

01、法律先制造义务,再制造敌人

劳动关系本来很简单。劳动者提供劳动,企业支付报酬。岗位、工资、奖金、工作时间、福利和退出条件,都可以成为双方比较和谈判的内容。有人愿意拿更多现金,有人愿意接受较低现金工资,换取住房补贴、商业保险或更稳定的工作;企业也会根据岗位价值和自身现金流,设计不同的报酬组合。

公积金制度却把其中一项安排从谈判桌上拿走了。它规定谁必须缴、按照什么基数缴、最低比例是多少、什么时候缴、资金进入哪里、什么条件下才能取。企业和员工即使都愿意把这笔钱直接作为工资发放,也不能用双方同意排除法定义务。

于是,法律先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创造一笔不可协商的债务,再赋予一方借助行政力量追索这笔债务的渠道。企业看到的是现金流、历史成本和处罚风险;员工看到的是一项可以追索的法定权益。双方当然会围绕证据、基数、年限和程序展开对抗。

这与劳动法制造的矛盾完全同源。法律不是只在企业和员工发生冲突以后出来裁判,它早已改变了双方的行动。员工会等待最有利的时点投诉,企业会把每一次招聘都看成一串未来可能爆发的法定义务。管理者不再只问“这个人能为客户创造什么价值”,还要问“如果行业继续下行,未来退出、社保和公积金的总成本是多少”。

当合作被强制条款层层包围,劳资关系就不再围绕客户,而是围绕法律。大家投入越来越多的时间保留证据、计算风险、咨询律师、应对检查,却投入更少的时间服务客户、回收账款和寻找新订单。法律声称在保护劳动者,结果却在消耗支撑劳动者工资的业务。

02、所谓单位缴存,也是劳动成本

很多人把公积金理解成“个人交一半,公司白送一半”。这句话最容易煽动情绪,也最不符合经济学。

企业没有一口专门用来发福利的井。企业支付工资、奖金、社保、公积金、培训费用和未来解除成本的钱,都来自同一个地方:客户愿意为产品或服务支付的收入。对企业来说,单位缴存部分与现金工资一样,都是雇用一名员工的总成本。条例本身也明确,企业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

如果一个岗位每月最多只能为企业增加一万元价值,那么企业不可能长期支付一万二千元的总劳动成本。法律强制增加其中某一项,并不会把这个岗位的生产力从一万元变成一万二千元。企业只能通过压低现金工资、减少奖金、提高用人标准、少招人、外包、自动化,或者直接取消岗位来调整。

当然,取消强制缴存,也不能机械地保证单位缴存部分会在第二天一分不少地变成现金工资。工资取决于劳动者能够创造的边际价值、企业之间对劳动力的竞争、双方的谈判和资本条件。经济学反对的,正是把复杂的市场调整说成一条自动兑现的承诺。

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单位缴存绝不是政府送给劳动者的钱。它是企业雇用劳动者必须承担的成本,最终一定会影响现金工资、招聘数量、产品价格、资本回报或企业存续。法律可以改变这笔成本的名称和支付路径,却不能消灭承担成本的人。

所以,真正的问题不是“老板愿不愿意送一半”,而是劳动者和企业有没有权决定总报酬如何组合。把本来属于双方的选择交给管理部门,不会增加财富,只会减少选择。

03、强制储蓄,不等于免费福利

公积金当然对一部分人有用。准备买房、能够取得公积金贷款、恰好符合提取条件的人,可能获得较低的贷款利率。对愿意长期储蓄又缺乏自律的人,强制扣存也可能带来某种结果上的好处。

但“有人受益”不能推出“所有人都应被强制参加”。

低息贷款不是无成本的礼物。借款人得到的利率优惠,建立在所有缴存人的资金被集中归集和限制使用之上。一个暂时不买房、买不起房、急需现金周转,或者更愿意租房的人,同样要按月缴存。他的偏好被压在制度目标之下,他的流动性被拿去支持另一部分人的住房融资。

对高收入者而言,每月锁定一部分收入可能只是资产配置;对现金紧张的年轻人、小企业员工和背负家庭支出的人而言,同样比例的强制储蓄,却可能意味着少付一次房租、少应对一次疾病、少积累一笔创业本金。人的需要有先后,价值判断只属于行动者本人。管理部门不可能知道每个人此刻最迫切的用途是什么。

更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一方面说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的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另一方面又规定资金用途、提取条件、贷款规则和利率。名义上属于个人,现实中却不能由个人自由支配。一个人如果不能决定自己的钱何时使用、用在何处,这种“所有”至少是不完整的。

法律不能通过限制一个人使用自己的收入,把他变得更有责任。真正的责任只能来自选择,也只能由选择者承担后果。强制储蓄看上去替个人安排了未来,实际上也削弱了个人学习储蓄、评估风险和管理家庭财务的责任。

04、行业越困难,强制成本越会放大冲突

在行业上升期,订单多、利润尚可,许多矛盾会被现金流掩盖。企业可以承担更多法定成本,员工也不急于追索历史差额。可一旦行业下行,收入减少,过去积累的问题就会同时暴露。

工程企业尤其如此。利润可能写在报表上,现金却压在应收账款里;项目已经完工,结算和回款仍可能拖延很久。企业并不是没有一笔会计意义上的收入,而是此刻没有足够现金。法律却要求工资、社保、公积金、补偿金按照各自规则刚性支付。每一项单独看都能找到正当理由,加在一起,却可能超过企业真实支付能力。

这时,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一纸责令并不会让甲方提前付款,也不会让行业恢复订单。它只能重新排列企业有限现金的支付顺序。如果企业把现金用于补缴,供应商、在岗员工、项目履约或税费中的某一项就可能被推迟;如果企业最终倒闭,所有人的债权都可能变成执行中的数字。

这不是说企业可以欠钱不还。已经依法形成的债务要面对,已经自愿承诺的报酬更应履行。问题在于,法律创造债权很容易,创造支付债权所需的生产和资本却极难。前者只需要写下一条规定,后者需要储蓄、投资、企业家判断、客户选择和长期经营。

昨天我写劳动法时说,法律可以确认经济补偿,却不能命令客户下单。今天谈公积金,结论完全一样:法律可以规定缴存比例,却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可以增加企业账面的负债,却不能增加企业账户里的现金。

当企业最需要收缩和保存资本时,刚性成本越多,出清越困难。调整被拖延,现金继续消耗,最后就可能从局部裁员变成整体倒闭。所谓保护,也就从一项暂时的法定权利,变成一张更难兑现的债权。

05、不是员工太坏,而是制度奖励对抗

一家公司被投诉以后,最容易出现的反应是愤怒:员工为什么不能体谅企业?员工也会反问:公司为什么不依法缴存?双方都觉得自己占据道德高地。

这种互相指责没有意义。企业有企业的现金约束,员工有员工的利益判断。只要制度允许一方借助行政强制取得利益,行动者就会使用这个工具;只要投诉可能带来追溯成本,企业就会在招聘、薪酬和离职时采取防御。真正把双方推向敌对的,是法律设定的激励结构。

米塞斯一再提醒,干预不是停在纸上的善意。每一项干预都会改变人的行动,产生制定者没有计算进去的后果。为了弥补这些后果,管理者又会增加审查、报送、催缴、处罚和执行,企业再增加合规、外包和规避风险的成本。干预于是沿着自身造成的问题继续扩张。

最后,最守规则、最容易被找到的企业承担更多成本;规模小、流动快、干脆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反而增加。正式岗位减少,合作关系短期化。受伤最深的,仍然是缺少技能、缺少议价能力、最需要一份正规工作的人。

如果一种制度需要把每个雇主都当成潜在违法者,把每个员工都训练成投诉人,才能维持运转,那么它制造的就不是稳定,而是普遍的不信任。

06、“属于个人”,就该由个人决定

罗斯巴德与霍普对产权和契约的论述,给出了一个比“谁更弱势”更清楚的边界。劳动者拥有自己的身体、时间和劳动成果;企业所有者拥有正当取得的资本和财产。双方合作的正当性,来自同意,而不是一方能够借助公权力迫使另一方接受额外条款。

劳动者完成了约定的工作,企业就应支付约定的报酬。企业欺诈、拖欠已经到期的工资,或者拒绝履行自愿作出的承诺,应当承担责任。同样,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一份不满意的工作,选择现金工资更高的企业,或者要求把公积金、商业保险、奖金写进合同。

但是,第三方不能因为认为储蓄有益,就替劳动者扣留一部分收入;也不能因为认为住房重要,就替所有企业和员工设计同一种福利。目的听上去再好,也不能自动产生支配他人财产的权利。

有人会说,没有强制公积金,老板就会把钱吞掉。这个说法把企业之间的竞争完全抹掉了。一个行业如果允许更多企业进入,劳动者就能比较不同的报酬方案;企业为了招到合适的人,会提高现金工资、提供住房补贴、商业保险、企业配比储蓄或者其他福利。哪一种安排更有吸引力,应由劳动者用选择回答。

如果企业数量少、创业困难、税费沉重、用工风险高,劳动者当然缺少议价能力。但解决办法不是继续给仅存的企业增加法定成本,而是让资本更容易形成,让企业更容易进入,让更多雇主争夺劳动者。一个人拥有十个可选雇主,比拥有一个被行政命令约束的雇主更安全。

07、既然可以自愿,为什么不让所有人自愿?

2026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修订,把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纳入改革方向。这至少说明,公积金并非只能依靠强制才能存在。一个人如果认为公积金贷款、长期储蓄和账户管理值得,他完全可以自愿参加。

问题是,为什么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住房计划和现金需求决定,普通劳动者却不能?难道换了一种就业身份,人就突然获得了管理自己收入的能力?

真正合理的方向,不是继续扩大强制覆盖面,而是把选择权平等地还给所有人。企业与员工可以自由约定现金工资、公积金缴存、住房补贴、企业配比储蓄和其他福利;已经作出的约定由法律严格执行。劳动者可以选择当期收入,也可以选择长期储蓄;可以加入公积金,也可以使用商业贷款、个人储蓄或其他安排。

自由选择并不保证每个人都做出最聪明的决定。有人会储蓄不足,有人会买错房,有人会高估未来收入。但一个成年人是否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所得,不能取决于管理者是否认可他的选择。没有承担错误的自由,也就没有真正的责任。

结语:法律制造的不是住房,是矛盾

我管理的企业仍要面对现实。投诉已经发生,现行义务需要依法核实和处理,公司也必须测算现金、沟通方案、控制风险。这是经营者不能逃避的责任。

但依法处理,不等于停止思考法律本身。

公积金制度把一部分劳动报酬变成强制储蓄,把企业变成代扣代缴和配套缴存的义务人,再由行政部门负责催缴和执行。它没有创造一平方米住房,没有增加一分钱劳动生产率,也没有让企业多获得一个订单。它只是增加了一层强制,并把这层强制产生的冲突解释成对劳动者的保护。

昨天是劳动法,今天是公积金。表面上是两套制度,背后却是同一种观念:总有人相信,只要法律再详细一点、管理部门再强势一点、企业承担的义务再多一点,社会就会更加公平。可财富不来自法条,工资不来自处罚,住房也不来自强制缴存。它们都来自生产、储蓄、资本积累和企业家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

当法律不断提高雇用一个人的成本,企业就会少雇人;当法律不断提高维持一家企业的成本,企业就会减少投资;当法律把劳资双方变成彼此追索的对手,真正为双方支付账单的客户就会被遗忘。

真正需要保护的,不是某一种制度,而是每个人决定自己工资如何使用的权利,是企业和员工自愿订立并退出契约的权利,也是资本继续积累、企业继续创造岗位的空间。

如果连一笔依法宣称“属于个人所有”的钱,都必须由别人决定何时存、何时取、能做什么,那么“个人所有”就只剩下纸面上的四个字。

法律制造的不是公积金。法律制造的,是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