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谁主张谁举证,程序正义
从27年最长冤案学到的法务常识: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谁主张谁举证,程序正义,解释如下:
无罪推定:是指首先就假设任何人都没有罪,然后通过有罪证据来推翻这个假设,推翻了才能认定有罪。
依据中国采用的是无罪推定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疑罪从无:有罪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按照无罪推定,根据我国的法律原则不需要做无罪辩护,即你说别人有罪请你拿出证据,别人不需要自己拿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如果你拿不出别人有罪的证据,那么法律就认为他是无罪的。
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在无罪推定之下,你不用证明自己的清白,而是强大专业的司法机关来证明你有罪,证明不了就是无罪。
疑罪从无:证据不够充分证明有罪,就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嫌疑人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嫌疑人无须证明自己无罪,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程序正义: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判定为无效证据。从而防止钓鱼执法和刑讯逼供。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鉴于刑讯逼供的严重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下发了《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